A. 股票开盘价怎么定
我国股市的开盘价格是由市场集合竞价所产生的,是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每股买卖成交价格来确定的。
如果开市后一段时间内(通常为半小时)某种证券没有买卖或没有成交,则取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当日证券的开盘价。
如果某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中介经纪人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促使成交后作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拓展资料:
一、集合竞价时间
1、在沪深两市中,每个交易日的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9点15分到9点25分,在9点15分到9点20分这段时间内交易所只接受申报,不进行撮合,但是可以撤单。
2、9点20分到9点25分不可以撤单。9点25分至9点30分之间的这5分钟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委托做处理,9点25分由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9点30分开始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二、开盘价
开盘价又称开市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每股买卖成交价格。世界上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采用成交额最大原则来确定开盘价。
三、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股票收盘时的价格,股票收盘价是由尾盘集合竞价产生的,集合竞价时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系统对有效的委托进行撮合成交,成交量最大的价位就是当日收盘价。
在无形化交易市场中,如果某种证券连续数日未成交,以前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它的开盘价。在A股市场中,股票的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的9点15分至9点25分买卖双方的撮合,股票价格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所产生的,也是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每股买卖成交价格。
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被过度炒作,上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的申报订单全天实施申报价格控制,即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120%,最低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的120%(即发行价的144%),不得低于集合竞价阶段最低申报价格限制的80%(即发行价的64%)。目前,本所技术系统已开发上线了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的相关程序。
B.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票发行价格
法律主观:
股票发行价格按以下确定:一、发行公司及承销商对公司的利润及其增长率、行业因素、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从各国股票发行市场的经验看,股票发行定价最常用的方式有累积订简桥单方式、固定价格方式以及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累积订单方式是美国证券市场经常采用的方式。其一般做法是,承销团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再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每个价位上的需求量。在分析需求数量后,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是英国、日本、香港等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方式。基本做法是承销商与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的价格、然后根据此价格进行公开发售。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国际筹资,一般是在进行国际推荐的同时,在主要发行地进行公开募集,投资者的认购价格为推荐价格区间的上限,待国际推荐结束、最终价格确定之后,再将多余的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二、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三、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2)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发行公司在确定市盈率时,应考虑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同行业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以及近期二级市场的规模供求关系和总体走势等因素,以利于一、二级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平衡发展。目前,我国股票的发行市盈率一般在13至15倍之间。总的来说,经营业绩好、行业前景佳、发展潜力大的公司,其每股税后利润多,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格也高,从而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反之,则发行价格低,募集资金少。当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发行价格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有以下几种:面值发行、时价发行、中间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等。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在确定一种新股票的发行价格时,一般要考虑其四个方面的数据资料:(1)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来平均每股税后纯利乘上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来的平均利润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四成比重。(2)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四年来平均每股所获股息除以已上市的近似类的其他股票最近三年平均股息率。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3)要参考上市公司上市前最近期的每股资产净值。这方面的数据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4)要参考上市公司当年预计的股利除以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方面的数据也占确定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的二成比重。以上便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必要时拦行猛建议可以直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带消,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C. 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几种定价方式有几种定价方法有几种
股票发行价格有面额发行和溢价发行。定价方式有协商定价方式、一般询价方式、累计投标询价方式、上网竞价方式等。定价方法有市盈率法、可比公司竞价法、市价折扣法、贴现现金流定价法。
D. 新股定价是谁定的
法律分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二、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属于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因此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价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这两个因素:
(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是衡量公司业绩和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乘(12-发行月份)/12)。
(2)发行市盈率。市盈率是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税后利润的比率,它也是确定发行价格的重要因素。发行公司在确定市盈率时,应考虑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同行业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以及近期二级市场的规模供求关系和总体走势等因素,以利于一、二级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平衡发展。
法律依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衍生问题:
新股发行的流程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公司增资,由股东大会决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后,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取得新股发行权时,应当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公司发行的新股募足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项,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聘请主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公司经营风险程度等重要事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说明事项。
三、主承销商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计划达成协议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票或免费提供股票,以筹集资金或进行股利分配的行为。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E. 股票的报价方式有几种
股票就两种报价方式,一种是集合竞价,一种是连续竞价。
一、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
1、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
2、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部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即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和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成交;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申报买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申报买入价格为成交价。
(5)我国确定股票价格方式扩展阅读
注意要点
1、所有在集合竞价成交的委托,无论委托价格高低,其成交价均为开盘价,所有高于开盘价的买入委托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出委托均可成交,与开盘价相同的部分委托也可成交。
2、沪深两地股票的开盘价是由集合竞价产生的,如果集合竞价未能找出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成交价格,则开盘价将在其后进行的连续竞价中产生,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如果某只股票因刊登公告等原因于上午停牌,则下午于1点起直接进入连续竞价,其第一笔成交价格则为该股当日的开盘价。
3、沪深两市每日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9时15到25分,在9时15分到20分这段时间内交易所有只接受申报,不进行撮合,但可以撤单。而9时20分到25分则不可以撤单。9时25至30分之间的5分钟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做处理,9时25分由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9时30分开始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4、配股、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等),只有在正常交易时间进行连续竞价。可转换债券上市首日的开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之后的交易与债券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集合竞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连续竞价
F. 股票上市的定价如何确定
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缺轿是新股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和内容,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新股发行的成功与否,也关系到各参与主体的根本利益,并影响到股票上市后的具体表现。
IPO定价的基本原则
#01
内在价值原则
股票价格是对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若股价不能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或者说,股票定价与股票内在价值的偏离度过高,就可以认为该股票一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存在一定的偏差。股票的发行价格应该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一般可用现金流贴现法、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等进行计算。
#02
市场化原则
股票的发行闹升价格应以市场化取向为原则来确定,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股票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以准确地反映市场对股票价值的认可,也就是说,股票发行价格应考虑发行时整体股票价格水平、供求状况等,兼顾各方利益。
一方面,新股发行定价必须考虑满足发行人筹资需要。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是发行人发行新股的目的之一,因此,新股发行定价应考虑发行人的筹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发行者的筹资需求。若新股发行价格过低,在发行量不变的情况下,则企业筹资规模会比较小,这不仅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成长。
另一方面,新股定价必须考虑投资者和承销商的利益。出于投资成本考虑,投资者希望新股价格低,若新股发行价格太高,将会增加其投资成本,打击其投资信心,同时也增加了承销商的发行责任和风险,给二级市场增加压力,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上市公司再次增资扩股的能力。
一般来说,定价是否合理,在股票上市后一段时期即能表现出来,大幅度地涨落均系不正常,上涨5%~20%通常被认为是比较正常的。如果定价不留余地,则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的定位将会发生困难,影响公司的声誉。因而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要注意给二级市场的运作留有适当的余地。
#03
符合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和基本模式,我国证券市场也必须遵循这种规律和模式,因此我国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引进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以便于保持可比性。
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有其特色,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环境明显不同,尤其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不久,与其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某些市场信号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加上我国股份制企业的特殊性(改制设立),所以价格制定要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照顾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不能盲目照搬。
#04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股票价格由于其特殊性,其构成因素有许多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因此在价格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影响新股的可量化因素和不可量化因素。对可量化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而对不可量化因素则进行定性分析,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合理地制定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企业行业特点、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基本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新股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价格制定者运用定价原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伏弯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经过科学的定价程序,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发行价格。
影响IPO定价的因素
IPO定价的评判标准
评价新股发行定价的好坏,首先要看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否遵循了上述新股定价的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前提和基础,通常只有遵循了上述原则,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才较为科学、合理。
新股发行定价的好坏,最终还是需要用未来的实践加以检验,即用发行成功与否来检验。发行成功了,就可以认为定价是合理的;发行不成功,无论是多么完美的定价理论得出的定价也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但怎样才是“发行成功”,国外的标准较为简单,主要是考察上市首13天的股价上涨幅度,若上涨幅度介于5%~20%之问,则认为发行成功;若上涨幅度小于5%,则认为IPO定价偏高,发行不成功;若上涨幅度大于20%,则认为IPO定价存在明显低估的现象。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状况,如果新股定价满足以下条件,则定价较合理:
(1)发行公司能够据此价格按计划顺利筹集到理想的资金数量,这就说明投资者对新股定价是基本认可的。
(2)承销商不存在被动余额包销行为。所谓被动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没有将股票完全发售出去而不得不包销余额的行为。余额包销一方面意味着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不被市场认可,另一方面余额包销不仅要占用承销商大量资金,而且也可能导致承销商成为发行公司最大的股东,造成股权结构不合理,发行公司甚至会受到承销商的干预等。
(3)在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下,新股上市首13涨幅在40%~60%之间,若低于40%,则认为IPO定价过高;若高于60%,则认为IPO定价存在明显低估的现象。这一标准考虑了我国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平均达100%以上的现实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当代着名投资家、美国金融学教授阿科波尔(Arkebauer,2002)认为,新股定价在比真实市场价值低15%~30%(即折扣率)的水平上,会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
IPO定价的主要方式
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定价一般都是根据投资者实际需求情况,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实际认购需求往往是新股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但在征集投资者认购需求之前,主承销商必须在发行人的配合下,估算反映发行人公司市场价值的参考价格,作为投资者做出认购决策的依据。
在完成发行新股的估值工作以后,主承销商将根据新股发行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保证新股发行工作顺利完成,并使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市场需求情况。
不同发行定价方式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定价之前是否已获取并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
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否拥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基本上可以分为4种类型,如表。
以上4种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国经常使用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本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通常规定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