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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层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单位

发布时间: 2023-06-12 17:25:30

㈠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哪些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定价申报)。投资者通过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101股、1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1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拓展资料
一、北交所相关的交易知识
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1)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北交所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定价申报);
以下关于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北交所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涨跌幅限制);
关于北交所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
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对);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对);
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1元人民币。(对);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对);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冠上“ST”。表示公司即将终止上市。(错)
二、精选层交易规则有哪些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投资者在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前,要认真阅读相关交易规则内容,可以从开收盘竞价方式、盘中竞价方式、涨跌幅范围、放开涨跌幅情形、委托类型、委托价格和数量要求、临时停牌情形、大宗交易门槛等方面入手熟悉,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易精选层股票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审慎投资,避免遭受难以承受或不必要的损失。
如何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
符合精选层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需向其委托的券商申请在已有深市A股证券账户上新增“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并开通精选层股票交易权限。开通后,可以直接通过开收盘集合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对于不能满足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购投资范围覆盖精选层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精选层股票。
投资者通过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101股、102股等。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0股,超过1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1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在参与交易方面,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直接通过开收盘集合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对于不能满足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购投资范围覆盖精选层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精选层股票。
在申报数量方面,投资者可通过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买卖精选层股票,申报数量起点为100股,且不设整数倍要求,不足100股部分要一次性卖出。例如支持申报101股、102股,如果剩余99股,则要一次性卖出。

㈡ 证券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多少

沪深A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深B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币,沪B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美元。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拓展资料
一、为啥股票有时候卖是红色的?
股票如果在持仓界面卖出显示是红色的话就表明投资者是盈利卖出的,如果是行情界面卖出显示是红色的话,就表明当天是上涨的。我国股票红色是代表上涨。
一般在A股,红色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好的,绿色都是不好的。持仓中显示红色就说明投资者是盈利的,行情页面显示红色就说明当天是上涨的。而绿色就是相反的,所以投资者都不喜欢绿色。
二、股票在交易时间为什么卖不出?
股票在交易是时间买不出,可能是股票卖价太高,无法完成挂单,或者同样的价格别人比你挂单时间早。另外,我国股市交易制度实行的是T+1,如果你今天买进的股票,需要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我国股市交易是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如果想股票尽快卖出需要把握好价格和时间。
三、股票前面突然出现xd是什么意思?
股票前面突然出现xd是除息的意思。除息: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需要事先进行核对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等多种准备工作,于是规定以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停止过户期内,股息红利仍发入给登记在册的旧股东,新买进股票的持有者因没有过户就不能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这就称为除息。

㈢ 北交所交易规则

目前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4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本所为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1.6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2.1.2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2.1.3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1.4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并接受本所服务及管理的基本业务单位。
2.1.5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
2.2.1本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2.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买入当日不得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相关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3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4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
3.2.5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6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申报
3.3.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3.3.5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3.3.10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3.3.11本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
(二)退市整理期首日;
(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3.3.1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3.3.14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3.15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四节竞价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五节成交
3.5.1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大宗交易
3.6.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3.6.3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6.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3.6.5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3.6.6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7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6.8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㈣ 北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单位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北交所股票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 竞价交易;
(二) 大宗交易;
(三)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拓展资料:北交所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北交所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即: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 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㈤ 北交所交易价格最小单位

北交所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中具体重点,详细情况如下:
一、北交所交易制度
1、交易方式上,北交所股票采取下列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2、交易时间上,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3、申报方式上,北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整体而言,北交所交易规则总体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按照试点注册制、上市公司监管和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进行了调整优化。
二、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平移当日其股票交易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以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前收盘价。值得注意的是,上市首日和退市整理期首日,北交所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三、有效申报方式
根据交易规则,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一)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也就是说,申报时只能以基准价格进行+5%或-5%进行申报,或以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进行申报,不能随意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申报数量上,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此外,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四、开盘价如何产生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同理,除北交所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五、大宗交易是否可以可以突破价格限制
不可以。根据交易规则,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停牌
具体来看,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此外,北交所可以对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具体停牌与复牌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七、产生龙虎榜的条件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北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 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20%的各前5只股票;
(二) 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三) 当日换手率达到 20%的前5只股票。
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八、涨跌幅偏离多少属于异常波动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北交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 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二) 有关部门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㈥ 北交所股票交易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北交所股票交易限价申报符合的条件有:风险承受能力适配C4中高风险承受及以上若你的风险测评已过期或你的基本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以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时,知识测评分数需达到80分及以上;80周岁及以上客户暂不支持线上开通,待系统支持后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件营业部现场申请办理;若已开立新三板权限基础层、创新层或精选层,则您自动享有参与北交所股票的交易权限。
拓展资料:
1、招标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休息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休市。采用竞价交易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和13:00-14:5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14:57至15:0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如交易时间内因故休市,交易时间不顺延。股票交易的定价单位是“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2、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30%的涨停。限价内申报有效,超过限价申报无效。涨跌停板计算公式为:涨跌停板=前收盘价×(1±涨跌跌停比)。北京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新股涨跌不设限,实行临时停牌机制,即盘中交易价格上涨或下跌30较首次开盘价超过60%以上,盘中交易暂停 10 分钟,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北京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应设置基准价±5%的有效价格区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3、即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阶段的涨跌幅限制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申报收购价不高于基准收购价的105%或高于基准收购价10个最低价格变动单位(以较高者为准);销售申报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基准价格的95%或低于销售基准价格10个最低价格变动单位(以较低者为准)。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是指当场披露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果没有立即披露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为立即披露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果没有立即披露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申报价格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准。本条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开放期间临时暂停阶段的限额申报。
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申报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申报可增加1股。出售股份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出售。单次申报数量不少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的收盘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对于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限制内确定。对于不受价格波动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收盘价的 130% 或当日交易的最高价中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前一收盘价的 70% 或当天交易的最低价中的较低者。
5、北京证券交易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市场价格申报:交易对手最优价格申报,即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以交易对手最优价格为申报价格;交易对方未申报的,该申报自动撤销;我方最优价格申报,即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我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