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券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多少
沪深A股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深B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币,沪B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美元。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拓展资料
一、为啥股票有时候卖是红色的?
股票如果在持仓界面卖出显示是红色的话就表明投资者是盈利卖出的,如果是行情界面卖出显示是红色的话,就表明当天是上涨的。我国股票红色是代表上涨。
一般在A股,红色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好的,绿色都是不好的。持仓中显示红色就说明投资者是盈利的,行情页面显示红色就说明当天是上涨的。而绿色就是相反的,所以投资者都不喜欢绿色。
二、股票在交易时间为什么卖不出?
股票在交易是时间买不出,可能是股票卖价太高,无法完成挂单,或者同样的价格别人比你挂单时间早。另外,我国股市交易制度实行的是T+1,如果你今天买进的股票,需要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我国股市交易是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如果想股票尽快卖出需要把握好价格和时间。
三、股票前面突然出现xd是什么意思?
股票前面突然出现xd是除息的意思。除息: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需要事先进行核对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等多种准备工作,于是规定以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停止过户期内,股息红利仍发入给登记在册的旧股东,新买进股票的持有者因没有过户就不能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这就称为除息。
B. 两网及退市股票有没有股数限制
两网及退市股票交易规则:操作渠道,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柜台委托。申报数量,委托的股份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票,数量应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转让方式,采取集合竞价方式撮合成交。交易账户,投资者买卖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应持有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深市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两网代表的是staq、net两个系统,退市是指股票退出交易市场,而老三板就是两网及退市的代名词。股票退市后会进入老三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进行确权,并开通三板交易权限就能在三板市场挂牌转让,老三板和新三板统称为三板市场,都属于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目前三板市场风险较大,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交易并不活跃。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程序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C. 北交所交易价格最小单位
北交所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中具体重点,详细情况如下:
一、北交所交易制度
1、交易方式上,北交所股票采取下列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2、交易时间上,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3、申报方式上,北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整体而言,北交所交易规则总体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按照试点注册制、上市公司监管和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进行了调整优化。
二、北交所股票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平移当日其股票交易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以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前收盘价。值得注意的是,上市首日和退市整理期首日,北交所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
三、有效申报方式
根据交易规则,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一)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也就是说,申报时只能以基准价格进行+5%或-5%进行申报,或以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进行申报,不能随意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申报数量上,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此外,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四、开盘价如何产生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开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同理,除北交所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收盘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五、大宗交易是否可以可以突破价格限制
不可以。根据交易规则,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停牌
具体来看,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 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此外,北交所可以对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实施停牌并予以公告。具体停牌与复牌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七、产生龙虎榜的条件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北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 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20%的各前5只股票;
(二) 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三) 当日换手率达到 20%的前5只股票。
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八、涨跌幅偏离多少属于异常波动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北交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 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二) 有关部门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D. 港股通股票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是多少
港股通股票交易最小的变动价位和港股交易一样的,根据股票的价位来定,不同价位的股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不同,从0.001元到5.0元都有。
港股通的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
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4)股票转让价格最小变动范围扩展阅读:
港股通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2、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E. 新三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你好,新三板交易规则如下:
一、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二、股票转让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三、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股票价格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五、有效报价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六、涨跌幅限制
不设涨跌幅限制。
F.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条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第三节转让时间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二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二节成交第五十三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三节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六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七条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八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九条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十一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三条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七条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八条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七十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协议转让方式第七十三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七条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七十九条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竞价转让方式
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八十条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八十一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二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八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八十八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第二节成交第八十九条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九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九十二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三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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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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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7-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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