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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27 08:47:34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2. 回购股票一定要压着价格吗

不会,(1)股份回购一般来说是不会引起股票股价下跌的,除非是该股在回购的过程中,受到人为的故意打压。就算是故意打压,该股股价下跌只是短期性的,但从较长期的来说,股份回购会导致该股的股票价格上升的。(2)股份回购,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股票价格是由公司的内在价值决定,但也深受股市当时的环境因素影响,当股市进入低迷状态时,持续低迷引发股票抛售,导致股价下跌,公司在本公司股票严重低估时,积极进行回购:一方面,收购价格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另一方面,回购使总股份减少(计算基数减少),在每股盈利增长情况下更加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值,必定引导股价上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2008]39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如下:

1.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时(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股份回购发表独立意见。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和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股权登记日前10名在册股东的名称、人数和持股比例。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不及物动词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股份回购的次日进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

(三)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的进展情况,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和最低价格、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经实施时,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书,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总额、最高和最低购买价格及支付总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是该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内委托回购股份:

(一)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没有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亮段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X.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XI。敬核誉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加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信息披露的合规监管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护,对股份回购交易实施实时监管,防止内幕交易和其他不公平交易。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103010号(简_发[2005]51号)关于集中竞价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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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对散户是利好吗,股价会涨吗

对散户是利好,股价应该会涨。当上市公司认为二级市场(也即股市)股价偏低不能反映公司真实价值,会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注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会提前发出公告:计划使用多少资金、上市公司、回购价格等。一般回购价格比二级市场股价要高出较多,在回购期间会促使股价向回购价靠拢,这就使投资者有了盈利空间,可以买入或持有该股等待上涨。1.上市公司是最了解本公司发展情况的,上市公司认为股价偏低的判断是比较准确的;2.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注销后,总股本会氏陆相应减少导致每股收益增加,从而推动股价上涨;3.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内,由于大量买入,基本上封杀了下跌空间;4.上市公司回购会受到市场追捧,加上回购使股价向回购价靠拢甚至超过。所以一旦上市公司公布回购股票,原来持有股票的可以一直持有等待股价上涨;未持有的投资者,只要发现股价离回购价还有一定空间,可以择机买入等待股价向回购价靠拢。当股价向回购价靠拢甚至超过时,投资者视具体情况可以卖出手中股票获取收益。

4. 股票回购的回购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规定征文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十、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 年 月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4)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扩展阅读:

当公司回购自己股票时,资产流向股东,从债权人角度看,股票回购类似于现金红利。

其一,股利分配是按照持股比例的,而股票回购不一定按比例进行。相应的,股利分配时,所有股东同等对待,而股票回购并不一定。

其二,在股利分配时,股东没有放弃对未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回购情形,股东放弃其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部分股份。

其三,股利分配往往包括公司的一小部分财产,而股票回购可能会涉及公司的重大财产。

其四,股利分配一般要求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公司突然中断股利分配,往往会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问题,而股票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利政策,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派现的压力。

5. 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可以由股东和公司协商确定价格。或者让法院指定一家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在 股东退股 之时的净资产,根据净资产与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 但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是不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才能够请求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的,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五年连续盈利等这些特殊情况。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6. 股票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1、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2、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3、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7. 公司回购股票不超过7元怎么算

这是公司回购股票的上限。
只要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在7元以下,公司随时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数量范围买入。
买入的股票专户存放,回购结束后,可以注销或将来做股票激励,看当初约定,这部分股票实际是关起来了,目的是减少二级市场流通股,减轻市场压力。
回购的目标就是稳定股价,公司直接买入自家股票。
每股7元,往往是公司的明确表示,7元以下,价值低估,公司要守住这个价格底线。
一般来说,7元以下演化为底部的机会较大。

8. 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同时,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而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日的除斥期间。股东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综上,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公司法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 股票回购是指本公司利用现金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一般是为了防止兼并收购或是振兴、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关规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呢?有四种情形,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股份奖励、股东大会要求。 回购情形编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回购方式编辑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 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 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认为其股东权益所占的比例过大,资本结构不合理,就可能对外举债,并用举债获得的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有时候还是一种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的保护措施。 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分配企业的超额现金,起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购是指企业动用剩余资金,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出售资产回购或利用债券和优先股交换 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 债务 股权置换。 出售资产回购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换回(回购)本公司股票。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固定价格 要约 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公司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购股票。回购股票对于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过度利用。

10. 公司回购股票规则

法律主观: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回购的股票: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茄咐渣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简老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颤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