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舜天股吧
江苏舜天(SH 600287,收盘价:6.01元)12月29日晚宣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数不超过79个,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55.19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约4.37亿股的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1元,有效期不超过60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授予激励对象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或回购之日止。
拓展资料:一.芯片概念股票有哪些
有以下这些:1.中颖电子:在家电主控芯片、锂电池管理芯片、AMOLED显示驱动芯片等方面有着深厚的技术积累:AMOLED显示驱动芯片是国内唯一实现批量生产的供应商;家电芯片产品是中国许多一线品牌的主要供应商。
2.上海贝岭:主要从事IC芯片设计和产品应用开发。
3.东软开利:中国领先的各种通信芯片制造商和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全球唯一同时拥有窄带载波、宽带载波、无线芯片技术及相关产品的企业。公司构建了“芯片、软件、终端、系统、信息服务”的全产业链布局,在集成电路设计、智能电网、能源管理、智能家居、信息安全等领域形成了完整的产品线。
4.士兰微:中国最大的集成电路IDM制造商,在功率器件、模拟电路、传感器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入股安陆科技,快速进入高端芯片市场。
5.晓程科技:主要致力于电力线载波芯片等一系列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和电能表,为用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完整解决方案。
二.股票概念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证书。它代表其持有人(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份收购也是企业业务收购的一部分,可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利或分享股利差额,但同时也共同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获得固定收益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股利分配是股票投资者固定收益的主要来源。
‘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叁’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固定的这种说法对吗
对的,但除了特定因素。
新办法将原《股权激励备忘录》、《股权激励事项问答》的内容全部纳入,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如《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同时废止,新办法与原规定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中,新办法第二十六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分不同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能够较为有效地保护公司及中小股民的利益。
如,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必须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当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且不续签的、当激励对象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当出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的,未获准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予以注销。
由此可知,上市公司对回购的情形及价格都有明确规定,甚至出于保护公司利益考虑,回购情形和价格都设置得较为苛刻。
‘肆’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怎么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为了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②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拓展资料
在公平价格确定之后,行权价格的确定有以下4种:
(1)等现值法 等现值法也叫作平值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的公平价格。这种行权价格相对比较适合股权激励的本意,也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零,但是拥有时间价值。
(2)现值有利法 现值有利法也叫作实值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价格的一个折扣,这种方法的激励力度是最大的。在行权价格小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正的,而且还拥有时间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对股东是不利的,会稀释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而且对激励对象的约束也比较小,他们只要维持现有股价,就可以在股权激励到期的时候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一般对于陷入困境、发展潜力不大的公司会采用这种方法。
(3)现值不利法 现值不利法也叫作虚值法或溢价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一个溢价,也就是行权价格高于当前股票的价格。这种行权价格对股东有利,而对激励对象不利。这种方法用得不多,只适用于那些公司盈利状况和成长性都很好的公司。
(4)可变行权价格法 前3种方法确定的行权价格都是依据股权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授予的时期不同,行权价可能差别很大,尤其是在公司公开上市前后所授予的股权。例如美国雅虎,公开上市前授予的股权的行权价一般在0.01~4.00美元之间,而上市之后的行权价则一般达到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权价为135.00美元。为了杜绝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体现对股东和激励对象双方的公平,现在美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置一个可变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变化的参数主要约定为业绩的变化和同行业股票的变化。例如指数期权、可再定价期权、业绩加速股票期权、业绩生效期权的行权价格就是可变的。
‘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元;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价格为7元是什么意思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
举个例子来说:
一家上市公司给一位管理层1万股股票期权,执行价格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则获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后,股票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执行所有的期权买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够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后股票价格升至60元,股票期权持有人将获得30万元的税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21万元的税前收入。如果股价5年后跌至15元,股权将不值得执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52500元的税前收入。比较税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价的变动直接决定了两者的收益。
‘陆’ 股权激励不得低于发行价的多少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柒’ 注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确认与计量原则处理。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题目中直接给出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每股6元,不需要另外计算。
‘捌’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情况下是利好,因为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一般是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人员。设置一定的行权条件,在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下,激励对象会更加努力贡献力量达到行权条件,对于企业的利润增加以及长远发展非常有利,会带动股价。
拓展资料: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价格方面有什么规定吗比如:最低不能低于多少之类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9)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拾’ 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的价格会不会低于购买价格
一般情况下不会,除非是因为公司倒闭。
1、授予价格是上市公司定的价格,一般是股东们决定将股票以什么样的价格授予员工。
2、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年限工作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获得条件;
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从获得条件来看,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5,从禁售条件来看,国外的方案依拟实施激励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设定可售出股票市价条件、年限条件、业绩条件等,很少有独特的条款。而我国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禁售期限(规定很具体的禁售年限,但应该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设定其他的复合出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