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支付手段
如下:
一、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指收购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
权,从而实现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
二、股票支付
股票支付是指收购方直接用股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的支付方式。
三、资产支付资产支付是指收购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物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
或资产的支付方式。
四、混合支付。混合支付是指收购方以现金、非现金资产、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证
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混合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物对目标公司实施并购。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任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并购方的现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出售资产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时支付和递延支付两种。现金收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以按一定比例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目标公司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动用大量现金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换股并购在国际上被大量采用,具体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和股票回购换股三种形式。
在许多情况下,并购双方在谈判时会涉及到并购方推迟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这是在因某公司获利不佳,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产生的有利于收购方的支付方式,与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类似。
综上所述,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各有优劣。企业并购应以获得最佳并购效益为宗旨,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以便设计出最佳的并购支付方案。
‘贰’ 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有哪些
几种上市公司并购的模式: 一、 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可按股份获得方式分为四种。 第一种方式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如南京斯威特集团及关联企业通过收购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从而间接控制*ST天鹅A(000418)。 第二种方式是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母公司增资并控股,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如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通过增资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而间接控制ST合成(000788)。这种方式适合于原收购方不愿退出或者退出意愿不强烈,收购人与原控制方依存度较高的交易关系中。 第三种方式是上市公司原母公司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出资,与收购方成立合资公司,由收购方控股。如南京钢铁集团将南钢股份(600282)70.95%的股份出资,复兴集团及其他两家关联公司以货币基金出资,成立南京钢铁联合公司,并由复兴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持有60%股权,从而间接控股南钢股份。 第四种方式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行为将债权转换成股权。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熊猫电子集团的债转股成为南京熊猫(600775)的第一大股东。 二、吸收合并 合并上市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是一种革命性的创新,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影响重大,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并购改善公司治理、并购中融资、股票支付手段减轻收购方现金压力等方面。 如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方向光电”)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高远置业”)。具体方案为:方向光电向高远置业现有全体股东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吸收合并高远置业。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在方向光电股票暂停交易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3.09元/股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为3.85元/股。高远置业净资产以2008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暂估价值约为286,727.24万元,各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来认购方向光电本次新增股份,即方向光电向高远置业全体股东定向增发的股份约为74,474.61万。 三、定向增发 第一种方式是定向增发股份。即通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特定对象以资产或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份,在拥有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后,即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具体案例如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司向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9,960,000股作为对价,购买集团公司拥有的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客车”)41%的股权。如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保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为1元。 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天保控股发行6,900万股的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滨海开元 49.13%股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6,900万股。 4、购买资产范围及交易方式:本次购买资产为天保控股拥有的滨海开元 100%的股权。公司将向天保控股发行6,900万股的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滨海开元 49.13%的股权,并运用现金收购剩余的50.87%股权。收购所需现金由公司采用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解决,非公开发行未获核准或募集资金到位后不足支付的,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天保控股,天保控股以所持有 的滨海开元49.13%股权作价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 6、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即14.79元/股。 第二种方式是定向增发可转换债。这种模式由于是定向发行,无需聘请承销 商等中介机构,发行成本低,效率较高。而且转股是在几年内分期完成,名义上是债权,实际上是股权,确保债券按约定的价格转为股份,又不会造成公司迅速扩张,转股完成时公司投资可能已经见效,利润增长可能超过股本扩张的速度,不会造成利润的稀释。比如青岛啤酒分三次向美国AB公司定向增发1.82亿可转换债券,7年内根据双方的转股安排全部转为青啤H股,股权转让完成后,AB集团将持有青啤的27%的股份。
‘叁’ 股权支付并购是什么
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支付是实现交易的一个关键环节,关系到并购双方的利益。并购支付方式指并购公司为了得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采用的支付方式,即并购公司拿什么来换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1、现金支付
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任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并购方的现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出售资产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时支付和递延支付两种
2、换股支付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以按一定比例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目标公司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动用大量现金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换股并购在国际上被大量采用,具体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和股票回购换股三种形式。
3、杠杆支付
杠杆支付在本质上属于债务融资现金支付的一种。因为它同样是以债务融资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然后再用债务融资取得的现金来支付并购所需的大部分价款。所不同的是,杠杆支付的债务融资是以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将来现金收入做担保来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通过目标公司发行高风险高利率的垃圾债券来筹集资金。在这一过程中收购方自己所需支付的现金很少(通常只占收购资金的5%~20%),并且负债主要由目标公司的资产或现金流量偿还,所以,它属于典型的金融支持型的支付方式。
4、卖方融资
在许多情况下,并购双方在谈判时会涉及到并购方推迟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这是在因某公司获利不佳,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产生的有利于收购方的支付方式,与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类似。不过这要求并购方有极佳的经营计划,才易取得“卖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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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司并购中股票支付方式的概念及优缺点
股票支付优缺点
(1)对目标企业来说
优:目标企业的股东不失去他们的所有权,而是成为并购完成后企业的新股东。
(2)对主并企业来说
优:不会影响主并企业的现金状况。
缺:①主并企业股本结构发生变化,股权稀释(极端结果是目标企业的股东通过主并企业增发的股票取得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主导控制权)。
① 需手续多,耗时耗力。
n股票支付是指主并企业通过增加发行本公司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并购目的的一种支付方式。
‘伍’ 公司并购用现金或股票方式支付有什么不一样,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现金就是从企业的现金流里面拿钱购买,这要求企业必须有强大的现金流做后盾才行。而一般一个企业现金充足的话,一般而言这个企业都是做得很好的,就是企业卖的产品服务回收的钱非常快,而且多,就是说这个企业赚钱能力非常强
股票只是现金等价物。如果股票价格上涨,那么收取股票的单位就会赚更多的钱,否则就和现金一样或者卖企业卖的钱少一些。企业持有的股票一般都是大小非之类,或者再融资之类获得的,也就是说股票一般不可以当天就卖出,需要持有一段时间,这期间风险和收益并存的。
所以,从这上面2个就可以大致知道用现金和股票并购时候的好处和坏处了
‘陆’ 我国企业并购支付方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并购交易中最简单的价款支付方式。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旦收到对其所拥有的权益的现金,就不再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一切其他权利。2.换股并购换股并购是投资者不是以现金为媒介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而是增加发行本企业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优势企业以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方式,实现零成本收购。4.债权支付债权支付,即优势企业以自己拥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款。这种操作实质上是目标公司以资产抵押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