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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股票发行与交易

发布时间: 2023-05-24 03:46:24

①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 条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② 股票三种发行方式

现阶段常用的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保荐机构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投资者在进行委托申购时应全额缴纳申购款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规定,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上限为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同时不得超过交易所的技术上限。如果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如果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申购号码为中签号码的投资者认购股票。
市值配售发行方式则是指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是按投资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A股市值向其进行股票配售的一种发行方式。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新股招股说明书刊登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在申购日根据自己在市值计算日持有的可用于申购新股的市值申购新股,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新股,投资者的申购中签后再缴纳认购资金。
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从实际运用来看分为三种,即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是指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申购委托(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之后由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是指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直接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并将股票配售给有效申购的投资者;
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比较复杂,发行日,保荐机构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结果而定。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③ 国际股票的市场

1、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进行证券募集,以筹集资金的市场,实际上是指新证券的发行人从策划到由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承销,直至全部由投资人认购完毕的全过程。它是一个无形市场,不存在具体的固定场所。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有:发行人,证券监管机构,公证机构,承销机构,投资人。
1)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者在一级市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股票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 按发行过程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2)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指股票发行者在一级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各种要求和条件。它通常包括初始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但会因各国证券市场的要求不同而不同。
2、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并有权在交易所挂牌买卖,是买卖,转让已发行股票的市场,由证券交易所,经纪人,证券商和证券管理机构等组成,通常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交易市场。
1)场内市场
A、股票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股票交易所的特征:
股票交易所本身并不持有,不买卖股票,也不参与制定价格,它只是为双方成交创造条件,提供场所和服务,并进行监督; 交易采用经纪制度方式; 交易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股票交易所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定型的动作规程; 股票交易所的买卖完全公开。 1、股票交易所
股票交易所是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场所。其功能有:
为符合上市标准的股票提供最大可能的流动性,以维持一级市场的存在; 创造连续的市场与连续的价格; 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保持信息的连续性与公开性。 主要国际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拥有5000名股东,公众持有股份数额超过250万股,总市值和有形资产分别达到1亿美元以上,过去三年税前收入的总和达到1亿美元,并且3年中任何一年的税前收入不低于2500万美元;必须有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的保荐;非美国公司必须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应有保荐的美国存托凭证。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程序:保密资格审查,以给出一个正式的上市等级,并逐项列出需要达到的上市条件;递交正式申请;公布正式申请;接受上市。
2)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制度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当一家外国公司必须在注册所在国或在大多数股东所在国上市后,伦敦证券交易所才会接受其上市申请;申请公司必须采纳合适的会计标准来保护申请公司的不同投资者的利益;申请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报表,以对公司的运作绩效和财务状况进行充分的披露;申请公司利润留做储备的比率必须合适确定;申请公司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标准的充分信息。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程序:完成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程序通常需要12周至24周,具体为:聘请顾问,编写招股说明书初稿,研究证券定价,初稿递送伦敦证券交易所,评鉴上市说明书,正式递交文件,完成所有文件并由伦敦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正式申请上市,支付上市费用,签署认购协议,获得上市资格。
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制度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程序:首次发行新股的上市程序,上市时间通常需要3至6个月的时间,包括以下程序:决定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选择承销商,并进行审查,起草财务报告,填制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报告和编制招股说明书,已发行股票的上市程序,通常时间相对较短,包括以下程序:决定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选择承销商,填制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报告,挂牌交易。
2、场外市场
1)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经纪公司,经纪人,投资者等直接在交易柜台上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其中不涉及到交易所,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等均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
2)第三市场是场内市场向场外的一种特殊延伸,是指已获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资格的股票,由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进行场外交易。
3)第四市场是场内市场向场外的另一种特殊延伸,是指交易双方不通过证券商而直接进行股票交易。

④ 在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优点主要有哪些

在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优点主要有那些。因为国际股票市场实行的是注册制,上市门槛特别低。容易上市是国际股票市场的最大优点!

⑤ 简单介绍美国的公开定价发行方式有哪些

美国股市新股发行价是比照二级市场的同类股价来确定的。由于美国股市的平均市盈率并不高,因此,其新股发行市盈率在牛市比较贴近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在美国,新股发行的询价区间长度一般为2美元,即询价区间的上、下限相差2美元。一般而言,大多数新股发行价格还是介于询价区间内的,但也有不少新股的发行价却会“跳”出询价区间范围。

此外,美国股市新股上市首日溢价整体并不高。美国股市上市公司的资本实现方式是渐进分期到位的,因此,美国上市公司的首次IPO数量一般都不大。这与中国一步到位的资本实现方式大相径庭。

累计投标方式在美、英证券市场上使用较为频繁,这与美、英的投资者结 构中机构投资者占主要比重是分不开的。1997年,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值的80%~85%,英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占上市股票总值的79.5%。 机构投资者在国际股票市场中的份额则更大,在美、英两国前200 名最大的机构投 资者拥有的国际股票数量已经分别超过该国国际股票总量的96%和99%,说明了两国机构投资者的高度集中情况。美国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有养老基金、人 寿保险基金、财产保险基金、共同基金、信托基金、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 投资银行、大学基金会、慈善基金会,一些大公司(AT&T、IBM)也设有专门负责 证券投资的部门。这些机构投资者大都是以证券市场作为主要业务活动领域,运作相对规范,对证券市场熟悉。这些机构投资者经常参与新股发行,对不同特点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判断比较准确。由于机构投资者素质比较高,以这些机构投资者的 报价作为定价的主要依据相对可靠。当然美国市场券商对采用代销方式承销的小盘股也采用固定价格发行方式,不过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这不是新股发行定 价方式的主流方式。

⑥ 股票的发行量与交易量有什么关系

在实际交易中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有的话,只能是单笔委托交易挂单中的最大的委托手数。但这是不可能出现的。如,发行1亿股,上市第一天,所有股东在卖一的位置挂出总计1亿股卖出,且没有买盘。

⑦ 国际股票市场的国际性体现在哪方面

国际股票通常是指外国公司在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发行的,用该国或第三国货币表示的股票。
在国际股票市场中,股票的发行和买卖交易是分别通过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实现的。
一级市场即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即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的市场。另外,根据二级市场的结构,它又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
国际股票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有:
1、股票现货
2、股票期货
3、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
4、股票期权(Stock Option)
5、存托凭证(DR, Deposit Receipt)
国际股票市场的国际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内股票市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由公开的进行买卖交易。
二.境内股票在境外上市发行交易。

譬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就是国际股票市场,它的国际性体现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可以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并且在二级市场可以自由买卖。

我国股票市场的国际化主要包括海外上市和开放本国股票市场两条途径。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还较低,中国企业在进入世界资本市场时采用了一些不同的融资结构。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正式开始实施QFII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中国资本市场开始有条件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
三.国际股票市场的股票交易,可以在国际有成熟条件的范围内都可以自由买卖交易。譬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其上市股票可以在我国境内进行买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