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市场回购股票例子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5,云天化案例
1999年4月,云天化公司董事会宣布将以不低于该公司1998年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至少要出资4.02亿元),向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回购其持有的2亿股国有法人股,占云天化总股本的35.2%.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将于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资金,完成对第一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公司2亿股国有法人股的协议回购,回购价以经确认的每股净资产2.83元为准,回购金额56600万元.此次回购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35.20%.回购股份被注销以后,云天化总股本为3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占72.84%,社会公众股占27.16%.
对云天化集团来说,此次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转让2亿股,与发起设立时每股1.01元的净资产比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资收益率为60.06%,如再考虑到历年分红,投资收益率更是高达72.27%,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回购完成后,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获得的5.66亿元现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项目.对云天化来说,公司的主业市场极度疲软,此次回购不失为一条迅速提高公司业绩的捷径;从目前的财务状况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0.85%,明显偏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为7.9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高达5.24亿元,这也说明公司资产流动性好,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股份回购.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为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此次回购,公司的中报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净资产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将大大提高,这也为广大股东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 沪昌特钢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资产回购国有法人股议案:以公司11394万元不适资产向控股大股东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并注销股本,总股本将缩小.回购价格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确定.该案例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实施,但其重要意义在于是中国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具有明显积极作用
。
6.丽珠集团于 1993 年10 月2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经营范围
以医药为主,兼营化工、食品、房地产、旅业、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医药产品等,现生产的主要产品有丽珠得乐、丽珠肠乐、
丽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为医药行业首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以药物制剂为主体,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产业多元化经营的医药综合型股份制企业集团。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场被丽珠B 的一则公告激起波澜, 丽珠集团宣称, 其B
股价格被严重低估, 影响企业形象, 为了提振股价, 该公司拟以总额不超过1.6
亿港元回购部分B 股, 回购价格不超过16 港元/股, 约1000 万股。回购股份分
别约占公司已发行B 股股份和总股本的8.18%和3.27%。丽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盘时价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购价加比溢价达36.7%。在集团6 月20
日的股东大会上,回购案获得了99.72%的高票通过,丽珠集团成为了中国市场
首个实施B 股回购的公司。
Ⅱ 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哪些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
2008年底被成都证券市场称为“慧童”的股市新秀何金祖(化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现年23岁的雅安人何金祖,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查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据悉,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股市“黑手”,西南地区何金祖应算第一人。
检察机关指控,何金祖在担任成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二环营业部操盘手期间,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何金祖利用公司资源筹集大额资金,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证券价格,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间,汪建中于2007年6月9日至12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成都北二环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五粮液”、“四川长虹”等39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3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归个人所有。检方认为,何金祖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Ⅲ 你有没有接手过关于股票现货案件
你好,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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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票是怎么买卖的,举个例子
股票的买卖流程: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开户。
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4)股票现货交易案例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的注意事项:
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
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通过外盘、内盘数量的大小和比例,投资者通常可能发现主动性的买盘多还是主动性的抛盘多,并在很多时候可以发现庄家动向,是一个较有效的短线指标。
但投资者在使用外盘和内盘时,要注意结合股价在低位、中位和高位的成交情况以及该股的总成交量情况。因为外盘、内盘的数量并不是在所有时间都有效,在许多时候外盘大,股价并不一定上涨;内盘大,股价也并不一定下跌。
Ⅳ 股票指数期货的相关案例
凡参与过股票交易的人都必然会遇到一个问题:只有当股市上甚或手中的股票上涨时,才可盈利;下跌时,只能眼看股票贬值,或割肉出局。卖出股票时,必须手中要有股票。尤其是“重磅”交易的基金,一进一出,光手续费就不是个小数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如何为手中的股票保值呢?股指期货扮早就可以保值也可以先卖后买。
在尚无单只股票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开设可放映大盘走势的股票指数期货,在股市下跌时作“卖空”交易,就可为手中的股票保值或干脆利用股市的涨涨跌跌进行股票指数期货投机。
举例
假设开设了上证指数期货交易,当指数达到2000点时,大盘开始下跌。作为基金经理,仓位太重,不可能全部出货,于是,他可卖空相应数量的指数期货合约,大盘下跌后,尽管手中的股票贬值了,但手中的指数期货空头部位确实处于盈利状态,在一定的地位将该空头期货头寸了结平仓,其盈利就可全部或部分弥补股票贬值的损失了。对个人投资者,道理也一样。
通常,股票交易都是实盘交易,即“一分钱,买一分货”;而期货交易的最大热点之一是杠杆交易培空,厅中雀即以小博大。设保证金比例为10%,那么,十分之一的资金就可做成百分之百的交易。这是期货交易既有高回报率,又有高风险的原因。对于那些投机者而言,他们并不真正想买股票投资,而只是利用股市的涨跌来赚去差价获利,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是一种选择。如上例,当指数达到2000点时,投机者判断股市要下跌,就卖空时量的指数期货合约,并在一定的地位将该空头期货头寸交接平仓。与基金经理不同的是,投机者此时的盈利为净盈利。
中国的股票指数期货现在有沪深300,2010年4月16日上市!
Ⅵ 若你手中持有股票现货,请你分别使用远期和期权来防范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防止价格下跌,也就是指保值
一、套期保值:就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保值的类型最基本的又可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是指通过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上涨而遭受损失的行为;卖出套期保值则指通过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约以防止因现货价格下跌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产生的原动力。无论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还是金属、能源期货市场,其产生都是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现货价格剧烈波动而带来风险时自发形成的买卖远期合同的交易行为。这种远期合约买卖的交易机制经过不断完善,例如将合约标准化、引入对冲机制、建立保证金制度等,从而形成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企业通过期货市场为生产经营买了保险,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没有套期保值,期货市场也就不是期货市场了。 实例: 牛市和熊市中的套期保值操作技巧
1、牛市中电铜生产商的套期保值交易 铜价处于涨势之中,电铜生产商显然很少会担心产品的销售风险,对于拥有矿山的生产商来说,价格的上涨对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在确保利润的价格水平之上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但对于原料(铜精矿)不足的冶炼厂来说,会更多地担心因原料价格上涨过快而削弱其产品获利能力。 我国企业进口铜精矿,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惯用的贸易方式。
(1)"点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完全可以根据其需要,选择合适的价格锁定其生产成本。
(2)平均价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电铜生产商显然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原料价格风险,企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需要通过期货市场对其现货市场上的贸易活动进行保值。 该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可参见案例一: 某铜业公司1999年6月与国外某金属集团公司签定一份金属含量为3000吨的铜精矿供应合同,合同除载明各项理化指标外,特别约定TC/RC为48/4.8,计价月为1999年12月,合同清算价为计价月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三月铜平均结算价。 该公司在签定合同后,担心连续、大规模的限产活动可能会引发铜价的大幅上涨,因此决定对这笔精矿贸易进行套期保值。当时,LME三月铜期货合约价为1380美元/吨。(后来铜价果然出现大幅上涨,到计价月时,LME 三月铜期货合约价已涨至1880美元/吨,三月铜平均结算价为1810美元/吨。) 于是该公司在合同签定后,立即以1380美元/吨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买入3000吨期货合约,(这意味着该公司所确定的铜精矿目标成本=1380-(48+4.8*22.5)=1224美元/吨)到计价月后,1810美元/吨清算价被确定的同时,(铜精矿价格=1810-(48+4.8*22.5)=1654美元/吨)该公司即在期货市场上以1880美元/吨的价格,卖出平仓3000吨期货合约。 表一 铜精矿 期货合约 目标成本价1224美元/吨买入开仓1380美元/吨实际支付价1654美元/吨卖出平仓 1880美元/吨盈亏 亏损430美元/吨盈亏盈利500美元/吨表一结果显示,该铜业公司通过该买入套期保值交易,不仅有效地规避了因价格上涨给其带来的风险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润。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电铜生产企业不仅可以作卖出套期保值,同样也可以作买入套期保值。事实上,在牛市中,电铜生产企业的保值策略应该以买入保值为主。 但在这里,我们也提醒交易者应该注意到:本案例是将套期保值交易活动统一在同一个市场环境里(LME)。如果由于国内的某些政策限制,我们不得不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完成上述保值交易时,一定要考虑汇率因素对保值活动的影响。
2、熊市中电铜生产商的保值交易
(1) 对于自有矿山的企业来说,成本相对固定,铜价的下跌直接削弱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仍然必须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保值以减少损失;当出现极端的情况,铜价跌破企业的成本价乃至社会的平均成本价时,企业可以采?quot;风险保值策略"。 案例二: 在99年1季度后,国内铜价不仅跌破某铜业公司的最低成本线,而且国际铜价也跌破了人们公认的社会平均成本价(1480美元/吨),在这样的市况面前,该公司判断国际上大规模的限产活动必将会导致铜价的大幅上扬。基于这种判断,该公司为减少亏损,决定开始采用"限售存库"的营销策略。 2个月后,该公司的库存已接近2万吨,而铜价并没有出现他们所期盼的大幅上升。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公司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困难。于是公司进一步采取了风险保值策略,首先他们在现货市场上开始加大销售库存的力度,并每日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现货市场上所销售库存数量相等的远期期货合约,以保持其资源保有量不变。几个月后,当期货市场价格达到其预设的目标销售价时,该公司立即将其买入的期货合约全部平掉,从而使该公司有效地摆脱了亏损困境。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打破了"规避产品价格风险须用卖出套期保值"的常规,所以我们把这一套期保值交易作为一个特例提出,并把它归结为风险套期保值。目的是想说明投资者在制订套期保值方案时,不必拘泥于传统模式。事实上,套期保值交易的方法与途径也会在长期实践中得到发展与丰富的。企业完全有理由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在具体的市场环境里制订形式多样的保证值策略。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这类保值交易毕竟是在特殊市场背景条件下产生的,企业在套用时必须要谨慎,必须要考虑市场环境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企业抗风险资金的承受程度与周期是否充分等。
(2)对于来料冶炼的电铜生产商来说,铜价下跌时将很少考虑成本因素,即精矿的价格风险,而会更多地担心其产品价格下降过快使其蒙受风险损失。因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在组织生产时,手上并不会握有定单。因此,他们必须考虑到利用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将销售风险转移出去。 生产企业在进行这种保值交易时,其保值量往往是根据其库存商品数量或计划销售数量来确定的,期货合约的卖出价是根据其目标利润确定的。 案例三: 某铜业公司在98年初根据资料分析,担心铜价会有较大幅度的下跌。于是该公司决定按每月4000吨的计划销售量,对其产品--电铜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该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分别以17450元/吨,17650元/吨,17850元/吨,18050元/吨,18250元/吨的价格卖出5,6,7,8,9月份期货合约各4000吨。并且该公司将当时的现货价格为17200元/吨作为其目标销售价。 在进入二季度后,现货铜价果然跌至16500元/吨,该公司按预定的交易策略,从4月1日起,对应其每周的实际销售销售量对5月份期货合约进行买入平仓。到4月末的套期保值 交易结果如下: 表二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目标销售价:17200(元/吨) 计划销售量:4000(吨) 5月份期货合约卖出价17450(元/吨),合约数量4000(吨)第一周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500元/吨 销售亏损7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650元/吨 平仓盈利80万元 第二周实际销售量1000吨 16450元/吨 销售亏损75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600元/吨 平仓盈利85万元 第三周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550元/吨 平仓盈利90万元 第四周实际销售量1000吨 平均销售价16400元/吨 销售亏损80万元 5月合约买入平仓量1000吨 平仓价16500元/吨 平仓盈利95万元 累 计累计销售4000吨 累计销售亏损305万元 累计平仓4000吨 累计平仓盈利350万元 根据上述结果,盈亏相抵并减去8万元交易手续费后,还盈利37万元。因此该公司实际实现的销售价格为17290元/吨。这一结果表明该公司通过套期保值交易,有效地规避了铜价下跌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实现了该公司所希望的目标销售价。 以后各月的交易过程同此,本文不再赘述。我们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在熊市中电铜生产企业,在现有的投资市场条件下,应该以卖出套期保值为主。
3、牛市中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交易 加工企业在铜价上涨的过程中,他们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出发点与铜生产企业是一样的。他们同样会认为最大的市场风险是来自于原料价格的上涨。于是,加工企业希望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先建立与现货交易量相对应的多头头寸,来确定自己所预期的目标成本,这在前文已有阐述。 我们实际上可以这样表述买入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加工企业,如果当他们判断市场风险是来自于原料价格风险时,企业将会使用买入套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
4、熊市中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交易 在铜价下跌的过程中,铜加工企业同样会较少考虑原料成本风险,而更多地关注其产品价格会随原料价格的下跌而下跌,并进而削弱其产品的获利能力。在这样的市场风险面前,他们往往会通过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规避未来产品的价格风险。 案例四: 某电缆厂到98年底仍有库存铜芯电缆3000吨,生产这批电缆的电铜成本平均价为18500元/吨,而这批电缆最低目标利润的销售价=铜价+2000元/吨。(正常利润的销售价=铜价+3000元/吨)而当时的电缆价格仍随铜价的下跌而下跌,已跌至了20500元/吨,如果跌势持续的话,该厂的库存电缆将无法实现其最低目标利润。于是该厂决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当即在期货市场上以17500元/吨的期货价卖出3月期铜合约3000吨。 第一周周末清算时,该厂共销售库存电缆600吨,平均销售价为20300元/吨,同时该厂又在期货市场上以17250元/吨的期货价格买入600吨期货合约对所持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二周周末清算时,该厂又销售库存电缆700吨,平均销售价为20000元/吨,同时该厂再在期货市场上以16950元/吨的期货价买入700吨期货合约继续对所持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第三周、第四周该厂分别以19900元/吨和19800元/吨的平均销售价销售库存电缆800吨和900吨,并且分别在周末清算的同时,等量的在期货市场上以16850元/吨和16750元/吨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买入平仓。该套期保值交易的结果详见下表。 表三 时间现货市场 库存电缆3000吨 目标利润销售价20500元/吨 期货市场 卖出期货合约持仓3000吨 期货合约价格17500元/吨 第一周销售库存电缆600吨 销售平均价20300元/吨 亏损12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2400吨 买入平仓600吨 平仓价17250元/吨 盈利1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2400吨 第二周销售库存电缆700吨 销售平均价20000元/吨 亏损35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1700吨 买入平仓700吨 平仓价16950元/吨 盈利38.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1700元/吨 第三周销售库存电缆800吨 销售平均价19900元/吨 亏损48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900吨 买入平仓800吨 平仓价16850元/吨 盈利52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900吨 第四周销售库存电缆900吨 销售平均价19800元/吨 亏损63万元 剩余库存电缆0 买入平仓900吨 平仓价16750元/吨 盈利67.5万元 剩余空头持仓0 套期保值结果亏损158万元盈利173万元我们通过表三所显示的结果,将盈亏相抵并去处交易成本6万元后,该厂3000吨库存电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0530元/吨,完全避免了产品价格下降所产生的风险损失。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卖出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加工企业,当他们判断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来自于产品价格风险时,企业将会选用卖出套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规避风险。
Ⅶ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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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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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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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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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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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Ⅷ 股票指数现货的介绍
股指现货交易的对象是股票价格指数,由于股价指数是由众多上市交易的股票市值加权平均而成,所以相对于股票现货交易而言,指数交易属于一种衍生品种,为了便于交割,必须为指数交易设计一个合约,以使其对应于每一个指数位都有相应的价格。
股票指数,简单来说,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数字。
对于当前各个股票市场的涨跌情况,通过指数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
股票指数的编排原理事实上还是很繁琐的,这里就不展开讲了,点击下方链接,教你快速看懂指数:新手小白必备的股市基础知识大全
一、国内常见的指数有哪些?
会针对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性质来分类,股票指数可以被划分为这五种:规模指数、行业指数、主题指数、风格指数和策略指数。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规模指数,举例说明,好比我们都懂的“沪深300”指数,它体现了沪深市场中有300家大型企业的股票代表性和流动性都很好、交易也很活跃的整体情况。
再者,“上证50 ”指数也属于规模指数,也就是说其意味着上海证券市场代表性好、规模大、流动性好的50只股票的整体情况。
行业指数代表就是它某个行业的一个整体状况。举个例子,“沪深300医药”就是典型的行业指数,代表沪深300中的医药行业股票,也对该行业公司股票整体表现作出了一个反映。
像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这些主题的整体状况就是通过主题指数来反映,相关指数“科技龙头”、“新能源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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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指数有什么用?
通过前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市场上有代表性的股票,是指数所选取的,因此通过指数,我们可以快速了解市场整体涨跌情况,那么我们就能顺势看出市场热度如何,甚至将来的走势都能够被预测到。具体则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获取专业报告,学习分析的思路: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
应答时间:2021-09-0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Ⅸ 怎么用股指期货和现货进行对冲交易
所谓对冲交易,举个例子吧,你马上就会明白,比如我手上持有价值50W的股票,我害怕价格下跌,那么我就在期货市场做空价值50W左右的期货合约(注意:期货合约的价格根据当时的点位计算,所以有可能需要花50W还要多的价钱去买),总之假如股票跌了。那么股票是亏钱了,那么股指期货那边空单赚钱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损失,或者抵消损失,甚至得到些许利润。懂了么?相反,如果你是50W以上的大户并且在券商开了融资融券账户,你在你觉得是头部的位置融券做空了,但是你害怕股价继续涨造成亏损,你就在期货市场做多差不多等值的期货合约,这样即使你融券做空之后股价涨了,你期货合约多单能赚钱。这种交易一般用在跟指数比较联动的二线蓝筹股...我个人只做股指期货,因为我是券商的分析师,合规不允许我做股票。我也不爱做股票,我太清楚A股是什么混账东西了。中国的A股市场还很不规范,在中国投资A股不算投资,跟国外不一样。你如果喜欢做我建议你做期指,期指没有那么可怕。而且期指来钱也快,适合我这种急性子,日内交易也比较好控制风险。我就以现在的点位说,现在一手股指大概10W多一点,波动一个点是300,你一天至少要亏损20个点加上手续费,你可能才能亏个7000左右。但是你如果是买股票,我记得最清楚的就是10月25日那天钢铁股早盘势头很猛,好几股直冲涨停板,我单位同事用自己亲戚账户做股票的很多都跟进去,结果涨停没封住多久直接跳水,第二天又低开,直接损失大几千甚至几万。而且日内交易你止损会很快,股票有的人一旦被套住,有的都去掉百分五六十了,还不舍得走。所以,作为业内人士,我推荐你,珍爱财富,远离A股。但是也不是说股指就好做。你如果要做,我劝你做个三个月到半年的模拟盘,这样你可以再之后实盘少犯很多低级和致命的错误,等到你用模拟盘可以做到大部分时间都是盈利的时候,你就可以去做实盘了,如果一手太贵你做不起,你可以去投资公司配资做,我就是配资做的,15000配一手,200日息,不管你交易几次,手续费万分0.3,每手未盈利之前只允许亏损6000,也就是20个点。配资公司一定要找口碑好的,日息低的,在当地已经做了一段时间的投资公司。祝你好运....
Ⅹ 场外配资凶猛 | 涉案600多亿,700余人被抓,高杠杆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股民自身利益将无法保障,还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这是证监会近日发布《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是在2020年7月。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配资业务。证监会称,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2020年查处了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其中,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涉案金额550亿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额约643亿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达10倍的融资杠杆(编者注:正规券商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2倍杠杆)。
非法平台,虚假股票交易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和配资炒股客户,涉案交易额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资服务,竟然对接炒期货客户;还有的非法平台没接入证券交易所,涉嫌诈骗。每类案例都触目惊心。
“撮合网”是对接“金主”和配资炒股客户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额最大。
“撮合网”是一家重庆公司设立的平台。此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却用“撮合网”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以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高杠杆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
除了“撮合网”,这类非法平台还有广东“时盛网”“益升网”“同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深圳聚牛汇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设立的平台。
由于各平台运作时间不同,涉案金额及波及客户数量也有差距。
重庆“撮合网”涉案交易金额最高,达550亿元,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
深圳聚牛汇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此平台的犯罪窝点,控制涉案人员,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为止广东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
不同的非法配资平台,提供的融资杠杆各不相同。广东“时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的提供杠杆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网”是8倍。
还有非法配资平台“伸手”到期货市场。
操作期货,对操作者的期货基础知识和资金余额都有“门槛”要求,场外配资平台却让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资金的人涉足期货交易。
在证监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气 科技 公司没有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资质,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没有接入证券交易所,客户从事的是虚拟交易,涉嫌犯诈骗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吴某等人合作开发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配资平台运营商及代理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的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欺骗客户认为自己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该案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
还有,西安忆美星辰网络等5家公司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费用高企,“陷阱”多多。他们诱导客户以10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截至案发,在这个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
自觉远离场外配资,场外配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上述10个典型案例,只是场外非法配资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证监会官网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予以曝光。
证监会提醒,不法机构或个人创建场外配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称提供最高10余倍的炒股资金,以“您炒股、我出钱”“杠杆炒股、盈利高”“实盘交易、门槛低”“资金安全、提现快”等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证监会还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强调场外配资违法性的基础上,明确了场外配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参与者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在裁判文书网上,2020年案涉“场外配资”的审判高达551件,比前两年总和还多两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场外配资”审判已达80件。
裁判文书网及证监会公布的案涉“场外配资”案件,同样触目惊心。
有的非法团伙构建包括荐股网站、股评机构、场外配资平台的非法“生态链”,在蛊惑投资者买入的同时伺机卖出,跨境操纵市场。
更有“金主”与用资人合作,产生巨额亏损后金主起诉用资人,想以借款合同纠纷为名,要求后者赔偿。历经一审、二审,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复是“不能将场外配资合同视为民间借贷来处理”,证券配资有着特许经营属性,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认定为无效。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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