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么设置股票自动买卖
不可以,一般能买到的股票是要先委托的,委托给证券公司(通过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然后证公司帮你买卖,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佣金(各券商不同,最高3‰)+印花税(1‰)+过户费(1元/1000股’。
而委托时系统就给出了一个买进或卖出的价格区间,不再此区间的价格都是无效的,不能交易。而委托实效是一天,就是当天有效,如果当天未能交易,委托就作废。
交易是按照先价格优先,然后时间有先的方式交易,也就是说,有人要10块钱每股卖出A种股票,你出的钱最多,就卖给你,如果同有3个人都给了最高价,那就卖给最先提出委托的人。
注意:股票买入最低100股、或者100股的倍数。现在最便宜的股票也是5元钱多,加上0.5%的手续费,得600元钱以上就可以。
(1)深圳股票交易所自动行扩展阅读: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T+1交易制度,当天买的不能当天卖,但可以通过融券实现变相的T+0操作,就是当天买的,当天卖掉。
“T”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中国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当天买的股票只能第二个交易日卖出(T+1),卖出股票的钱,当天可以买股票,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转到银行(T+1)。
我国的T+1制度起始于1995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❷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内容。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您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相关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内地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与其他联交所投资者从事联交所证券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内地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您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您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将不得再行买入。
二、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您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七、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您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您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九、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一、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您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二、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三、您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四、您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五、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您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六、您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七、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您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二、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三、您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四、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五、您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二十六、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七、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您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二十八、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二十九、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您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三十一、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二、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您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三、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四、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您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十五、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只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的方式,并且限于参与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的方式。内地投资者对于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三十六、与国内市场相比,目前内地居民获得香港市场的信息来源非常有限,信息缺乏使得投资者一旦冲动投入、选股不慎,可能受到更大损失。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港股通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
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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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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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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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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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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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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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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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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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 12 —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13 —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
格。
— 14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
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
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❹ 股票交易的基本程序,开户、委托、成交、结算、过户需要的过程是什么,帮我讲解证劵交易程序。举例说明...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等步骤。
一、开户
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之前,要到证券经纪人处开立户头,开户之后,才有资格委托经纪人代为买卖证券。
开户时要同时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当甲投资者买入证券,乙投资者卖出证券,成交后证券从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入甲投资者的账户,相应的资金在扣除费用后从甲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转入乙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一)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是证券登记机关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登记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的一种账册。
我国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两种。
★个人开户必需持有效证件。
★法人开户提供的证件有:有效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一般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A股、基金和证券现货交易; 进行B股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需另行开户和办理相关手等。
投资者投资于上海和深圳股市,需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是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深圳账户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或其授权的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
证券账户全国通用,投资者可以在开通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业务的任何一家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
(二)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是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设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证券所需资金或卖出证券取得的资金,记录证券交易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折,投资者可以随时提取存款,也可以获得活期存款的利息。
二、委托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行。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人买卖某种证券时,要签订委托契约书,填写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基本情况。委托书还要明确,买卖何种股票、何种价格、买卖数量、时间等。最后签名盖章方生效。
根据投资者委托的不同内容,证券委托可有不同的分类。
从买卖证券的数量来看,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之分。
★整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买进或卖出的证券数量是以一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手”的概念来源于证券交易初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已发展为标准手。如上海、深圳交易所规定: A股、 B股、 基金的标准手就是每100股或1000基金单位为一手; 债券以100元面值为一张,10张即1000元为一标准手。
★零股委托是指委托买卖的证券数量不足一个交易单位。若以一手等于1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则1一99股便为零股。 一般规定,只有交易额达到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才允许进交易所内交易,零股则必需由经纪人凑齐为整数股后,才能进行交易。
从委托的价格看,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之分。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经纪人发出委托指令时,只规定某种证券的名称、数量,对价格由经纪人随行就市,不作限定。
★限价委托即由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时,提出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价格范围,经纪人在执行时必需按限定的最低价格或高于最低价格卖出,或按限定的最高价格或低于最高价格买进。
从委托方式来看,在电子化交易方式下,可分为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
★柜台递单委托是指投资者持身份证和账户卡,由投资者在证券商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委托书,交由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执行。
★电话自动委托是指投资者用电话拨号的方式通过证券商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
★电脑自动委托是指投资者用证券商在营业厅或专户室设置的柜台电脑自动委托终端亲自下达买进或卖出的指令。
★远程终端委托指投资者通过与证券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且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
从委托的有效期看,有不定期委托与定期委托之分。
★不定期委托也称有效委托,即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时不规定指令的有效期限,只要不宣布撤消委托,则指令一直有效。
★定期委托也称限时委托,是指投资者发出委托买卖指令时,对交易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超过时限,则委托指令自动失效,而不论买卖是否成交。若投资者仍有买卖意向, 则需重新提出委托。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有效期限分为当日有效和5日内有效两种。
三、竞价与成交
经纪人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即按投资者指令进行申报竞价,然后拍板成交。
从证券交易发展的过程来看,申报竞价的方式一般有口头竞价、牌板竞价、书面竞价和电脑竞价等几种。
★口头竞价是指场内交易员在交易柜台或指定区域内大声喊出自己买入卖出的证券价格、数量直至成交。同时辅以手势,以手指变动表示不同的数字,掌心向内表示买进,掌心向外表示卖出。
★牌板竞价指买方的出价和卖方的要价都书写在交易牌板上来表示,经纪通过牌板竞价直至成交。
★书面竞价是场内交易员将买卖要求填写在买卖登记单上交给交易所的中介人,通过中介人撮合成交。
★电脑终端申报竞价是指证券公司交易员在电脑终端机上将买卖报价输入到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然后由电脑主机配对成交。目前,这是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采用的主要竞价方式。
那么成交价是如何决定的?决定成交价的原则什么?
目前在世界所有证券或证券衍生产品市场,成交价的决定基本上按价格的形成是否连续分为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相应的交易市场分为连续市场和集合市场两种。
★连续市场是指当买卖双方投资人连续委托买进或卖出证券时,只要彼此符合成交条件,交易均可在交易时段中任何时点发生,成交价格也不断依买卖供需而出现涨跌变化。
★集合市场是指买卖双方投资人间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市场积累买卖申报后一次竞价成交。世界大多数证券市场在大部分交易时间均采用连续竞价方式交易。
连续市场依形成价格的市场主导力量,区分为委托单驱动市场和报价驱动市场。
★委托单驱动市场的主要特点,是市场价格直接反映市场投资者的供需,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的证券市场均是委托单驱动市场,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委托单驱动市场。
★报价驱动市场的主要特点是市场价格直接反映市场中介人的多寡,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英国伦敦等证券市场均是报价驱动市场。
目前,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电脑撮合系统对接收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集合竞价处理,对其余交易时间的有效委托进行连续竞价处理。
★集合竞价的价格价格决定:
首先, 在有效价格范围内, 选取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果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价格能够全部成交,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需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上日收市价最近的价位。
其次,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委托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撮合的时间先后排列,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一次成交,直到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 连续竞价的价格决定:
集合竞价结束后,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当进入一笔委托时,若能成交,即根据下述成交价格确定规则进行竞价撮合;如不能成交,则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派对等待。对于已进入撮合系统的有效委托,根据下述成交价格确定规则逐笔撮合,直至系统内已有的所有买卖不能成交,即已有买卖盘达到平衡状态。然后再逐笔处理新进入系统的委托。这样循环往复,直至收市。
依下述成交价格确定规则选取两笔有效委托进行竞价和撮合,对新进来的一笔买单委托,则选取排在队列最前面的最低委托叫卖单有效委托;对于新进来的一笔卖单委托,则选取排在队伍最前面的最高叫买单有效委托。
若参与该次竞价的买进委托限价大于或等于卖出委托限价,则可竞出一个新的最新成交价,产生一笔成交。这时的成交价格确定规则为:对新进入的一个买进有效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能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参与该次竞价的能够成交的买卖双方以选取的成交价成交。
四、清算与交割
证券的清算与交割是一笔证券交易达成后的后续处理,是价款结算和证券交收的过程。清算和交割统称证券的结算,是证券交易中的关键一环,它关系到买卖达成后交易双方责权利的了结,直接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是市场交易持续进行的基础和保证。
证券的结算方式有逐笔结算和净额结算两种。
★逐笔结算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例如CEDEL国际清算中心就采用此方式。
★净额结算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达成的交易进行清算,按资金和证券的净额进行交收。该方式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交易次数频繁、每笔成交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结算通常需要经过两次结算,即首先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中心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称为一级结算;然后由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称为二级结算。
证券结算的时间安排,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因其传统和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在交收目的安排上可分为两种。
★一是会计日交收,是指在一个时期内发生的所有交易在交易所规定的日期交收。如比利时根据交易所排定日期安排交收,奥地利证券市场交易安排在次周一交收,印度证券市场交易每周安排一次交收。
★二是滚动交收,是指所有的交易安排与交易日后固定天数内完成,大多数国家的证券市场都采用此方式。有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称其为T+l规则, 有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第四个营业日,称其为T+4规则,等等。
由于尽早完成交收对提高市场效率、防止发生结算风险有重要意义,采用滚动交收方式并缩短交收期,最终实现T+0交收,是国际证券界倡导的方向。
我国目前证券结算对A股实行T+l交收,对B股实行T+3交收。
五、过户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已实行所谓的“无纸化交易”,对于交易过户而言,结算的完成即实现了过户,所有的过户手续都由交易所的电脑自动过户系统一次完成,无须投资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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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业务流程演示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在做证券交易时的重要中介,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在各地的营业部买卖各种上市证券。在银鹰证券实验室,同学们可以模拟进行证券交易的全过程,真实体验到作为证券投资者的点点滴滴。下面我们以股票交易为例,为大家演示证券交易的程序。
开户
首先,投资者在做交易之前,要选择一家当地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凭身份证办理一个沪深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开户费共需90元),签订指定交易委托书,领取资金账户卡,存入一定资金,如果需要还可以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做好这一切的准备就可以交易了。
(出示身份证、资金账户填单、证券账户填单、指定交易委托书、网上交易委托书)
委托
接下来是委托,委托的方式由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一般投资者都可以到开户的证券营业部通过电脑自助委托,只需利用股东账户卡,在自助委托终端机上输入交易密码即可进行委托,投资者在电脑上输入要买进或卖出股票的简称,如浦发银行,或股票代码,如600000,输入买卖的数量和价格,电脑会自动执行你的委托指令。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应该注意,买入股票时,申报的数量必须是100股及其整数倍,而卖出时没有此限制。另外,投资者需要通过交易密码来确认身份,所以密码一定要保管好,如果泄露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证券交易大厅、自助委托终端机、委托指令的输入、委托完成)
撮合成交
投资者下达的委托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被传送到交易所的撮合主机,撮合主机对接收到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委托指令进行合法性的检测,然后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规则排队,确定成交价,自动撮合成交,并立刻将结果传送给证券商,投资者可以通过营业内的显示器看到自己的委托是否已经成交。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候与其后进来的委托成交。当天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投资者可在其他交易日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托。
(委托信息的显示、成交结果的显示)
清算与交收
投资者的委托成交之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对交易所传送的数据进行结算,证券营业部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来的资金交收数据划拨证券,由银行代理完成资金的划拨。
(结算的流程图)
过户
一般投资者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可以在自己的账户中查寻成交的实际情况,股票进行过户。
(账户信息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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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程序
2005年11月21日14:49
发表评论(0)支持(0)反对(0)浏阳花炮涨停内幕…
大盘暴跌 谁在做空?
洗盘结束短线暴涨黑马
市场中期底部是否来临
本栏较早前曾跟读者介绍过如何认购新股及认购新股时应注意的事项。另外亦讲解过如何选择证券经纪及开立证券户口时要注意的地方。今次会跟大家讲解一下在香港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一般程序。
落盘及执行
开立证券买卖户口后,投资者便可以直接向其经纪落盘买卖证券。落盘即是向经纪发出买卖指示,一般的买卖指示包括指明股票的名称或代号、买卖价格及股数。经纪接到买卖指示及跟客户覆述指示后便会把指示输入香港交易所的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进行配对。
AMS/3是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的证券交易电脑系统,其功能包括自动记录、配对及执行证券买卖盘。在持续交易时段内,AMS/3会将买卖盘持续按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对盘。假如当时系统内已有合价的对手买卖盘,所输入的买卖盘便会自动配对成交;否则,该买卖盘会排在同一价盘的轮候名单内排队轮候,待前面的买卖盘完成配对后顺序补上。投资者除了可以亲身到经纪行落盘或致电落盘外,亦可经由互联网或流动电话落盘,视乎经纪提供的交易设施而定。
交收
经纪通常会在完成交易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出买卖单据。买卖单据上列明经纪的名称及地址、交易日期及交收日期、交易证券的名称、数量、交易价格及应付的总金额。凡在香港交易所现货市场达成的交易,皆由买卖双方的经纪在交易日(T)后的第二个交收日分别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交收,即所谓的T+2交收。至于经纪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收,则会按客户与经纪协定的条款进行,一般会在T+2前完成。
交易费用
买卖证券时,投资者须缴付经纪佣金、证监会的交易征费、投资者赔偿征费(2005年12月19日或以后进行的证券买卖将会暂时豁免投资者赔偿征费)、交易所的交易费及政府印花税(某些证券豁免印花税)。投资者应向经纪查询以上费用的最新收费以及经纪行是否还有其他收费,例如托管及代收股息费用等。有关在香港证券市场买卖证券的交易费用,可到香港交易所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