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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2-15 11:23:35

Ⅰ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第四条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第五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以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
5、主要业务范围;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第七条向证监会及公众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吊销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证监会报告。司法部与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八条司法部、证监会应当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凡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司法部、证监会审核认可后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须重新申报一次。第十条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股票索赔需不需要请律师,怎么收费

股票索赔需要请律师,收费根据索赔金额来定。
具体情况如下:
1、律师费。获赔前不收一分律师费,所有差旅费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费在您获赔后再收取。律师费比例:根据索赔金额大小决定收费比例,金额大的收费比例会适当降低;2、索赔过程。法律分析评估—发起征集—接受咨询—指导取证—整理材料—立案缴费—法院沟通—庭前准备—管辖权异议—开庭—补充证据—开庭—判决(一审)—对方上诉—二审开庭。历时:短则3个月,长则1.5年以上 ;
3、胜率及风险。我们并非对所有的信披违规处罚股票都会发起索赔,只会选取获赔把握大、风险小的发起索赔。一支股票的索赔需要我们长期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在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获胜的把握,律师一般不会轻易发起;
4、获赔比例。由于赔偿计算标准的专业性、股票走势及买卖的复杂性,有时并非所有的投资损失都可获赔,有时获赔金额还会超过损失,每个股票、同一股票的不同投资者获赔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律师会根据您的交易记录事先评估索赔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Ⅲ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不可以买股票,《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而且也有监控措施。但是在我国,实际上很多从业人员在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户的很多。
1.股票交易如果在中国,就是T+1制度。意思是今日买入的股票要等到明日才可以卖出。美国实行T+0,意思是前一秒买可以下一秒卖出。中国股市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点钟到3点钟。股票交易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实行。周六周日不能交易。
2.关于股票的转账业务。卖出股票的现金当日不能拿出来,要等到明日。但是通过银行存钱进去券商,当日就可以进行买股票的交易。上述的转账业务只限于银行营业时间和股市开盘时间方可进行。

Ⅳ 做股权投资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股权纠纷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家住上海的丁某与常州的吉某在2002年5月13日收购了频危破产的常熟市某乡镇企业,用于生产高尔夫球杆,丁某出资32万、占40%股份,吉某出资48万,占60%股份。由于丁某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该公司在短短十几年内规模逐渐壮大,摇身一变成了资产雄厚的该行业的领头羊,企业一直未分过红;2006年3月23日吉某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增资,变更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其中丁某出资270万,占25%的股份,吉某出资810万,占75%股份。2006年5月9日,该公司更名为常熟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下称钢铁公司)。
2007年11月,丁某在工商部门无意查询企业资料时突然发现自己已不再是该钢管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让其大为吃惊。该协议表明自己早在2006年8月28日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钢管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江苏某公司(下称A公司),并与9月28日在工商部门作了股东变更登记。而《股权转让协议》和2006年8月28日股东会决议中的“丁某”之名均非自己的亲笔签署。丁某平日的工作事务繁忙,可他忘不了2006年的8月28日,因为刚巧那天是自己亲自开车送几位工作人员去山东进行专业培训,又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在山东住宿一晚。人在山东怎么可能参加了股东会议?又怎么可能无偿的转让了自己所有的股份?!想到自己任劳任怨辛苦经营多年却被人在暗中欺骗,丁某气愤之余更多的是伤心。
情急之下丁某找到了吉某,吉某却置自不理,出于无耐,丁某聘请了中银所的吴滨律师、徐强律师,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两位律师决定接受丁某的委托,为他讨回公道。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两位律师经过多方面调查取证、研究诉讼角度、分析对方可能提出的应诉反驳证据、搜集准备证据材料,最后一致决定通过一个确权之诉恢复丁某的股东身份。
2007年年末,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钢管公司和A公司一同告上了法院。诉讼请求为:1、2006年8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2006年8月28日以后钢管公司形成的一切股东会决议无效;3、确认丁某为钢管公司的股东,享有25%的股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由于案件标的较大,案情比较复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正当两位律师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时,丁某突然来到所里称对方要与他谈判。两律师听后觉得如果可以通过和解达到目的,即解约诉讼成本又比较便捷,于是告之对方,谈判可以,但由吴滨、徐强两位律师出面进行。
谈判的过程是复杂的,对方的代理人自称是法院的付院长咄咄逼人,两位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毫不让步,步步紧逼。经过数小时的艰苦谈判,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约定两被告支付丁某25%的钢铁公司的股权转让费及红利等费用308万,作为交换,丁某立即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协议拟定后,由于三方的不信任,两律师建议一同前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适当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听后均表示赞成。2008年1月9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并当即履行了义务。
事情终于如丁某所愿在年前圆满解决了,丁某对两位律师不胜感激,称自己终于可以安心的和家人过个好年了。

[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公司极为普遍,律师希望各公司股东在经营期间同样要注意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建议在成立公司前就聘请律师把关,强化风险的抵御能力。

Ⅳ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要证监会批准吗

不需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不受资格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经历了从审批到不受资格限制的过程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司发通[1993]008号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需要批准做出规定。根据该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该通告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二)司法部和证监会监管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代表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活动不受限制,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将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总结

1、从1993年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证券从业资格。

2、1993年1月12日至2002年11月1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经过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3、自2004年2月1日起,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需取得保荐人资格。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3]008号)同时废止。

Ⅵ 哪些人不能买卖股票呢什么人不能买卖股票

哪些人不能买卖股票呢?什么人不能买卖股票?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Ⅶ 股票索赔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有上海的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高端服务领域以及高科技企业,同时借助互联网赋能优势应运而生的新型商业。

Ⅷ 律师事务所作为机构可以买卖股票吗

1、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除了法律服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2、法律依据:《律师法》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