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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函不得股票质押

发布时间: 2023-02-07 09:07:42

❶ 哪些证券不可以做股票质押式回购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不可以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
回购是什么意思?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的异同点在哪里?回购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相信很多小伙伴们都非常要紧很想知道,接下来学姐就帮大家全面分析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
证券回购 ,就是证券回购交易,所谓的证券回购就是说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其实就是证券回购中的一种。
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现金等方法,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选择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然而大部分情况下,公司会将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保留下来,暂且不会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将来可以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是需要资金之时就出售它。

2、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使用上契约方式约定好在将来的某一天里按照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卖方”向“买方”,也就是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再次购买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是抵押出债券的话,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但凡是主动借出资金的,然后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都称作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一般回购股票都有这样的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至于回购股票的情况,它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1、回购后注销:若是在股价低估的这类状况下,回购股票,随后注销,这样会导致公司的总的流通股数下降,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股票这样回购的话是利好。股票的价格没有被低估,就出现对股票进行回购,特意引导一些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民众来哄抬股价,股东的利益就会损失,这就是一种隐藏的利空。
2、回购不注销:要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而且是用来作为库存股不注销股份,之后在股价正当高位时,派发股份做其他用处。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于是不注销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如果从短期角度看的话,回购股票和大资金买入股票的意思是一样的,这非常有利于股价的上涨。
三、央行正、逆回购
央行回购能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当然逆回购也是,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央行逆回购的结果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是调节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二是调节利率。正回购简单来讲就是一方用一定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这样去融入资金的行为,同时也是会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央行经常使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能够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其实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然后还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这一交易行为,逆回购实质上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的情况也就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回购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同样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1、逆回购:央行使用资金和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所以就是往市场投放资金,若是资金进入实体企业以后,这样就也就能刺激企业运转,所以对于股市是利好的。然后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以后,这样子也就有了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样的话也就随之刺激股市上涨了。
2、正回购:央行在卖出逆回购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的钱少了,就会导致没有多余的钱再流入股市当中,进而造成了悲观的投资情绪,使得股价下跌。因此回购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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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主要股东质押比例100监管要求

券商股东将所持股份100%质押,这家券商竟然毫不知情,因此要付出代价。

自去年7月份监管出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后,强化股东监管就成为重要的监管方向。日前北京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函显示,国都证券第九大股东竟然“踩踏”红线,在股权管理规定出台后仍然将所持证券公司股权100%进行质押,且这部分股权已于今年1月份解禁。

上述国都证券股东为其违规质押行为,收到了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的监管函;同日,国都证券因对另一股东质押公司全部股票行为不知情,时隔9个月之后才在监管问询之下向上报告,被责令改正。

❸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释得详细点吗

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1.该条所谓公司不能接受作为质押标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权’,该标的在性质上是财产性的权利,而不是具体的物权等有形财产。该条及于有限及股份两类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原因,在于:
a.能够拿出本公司股权来质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东。
这是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和途径,且该行为有违股东诚信出资(出资不得撤回)的义务;
b.该股权质押实现的结果是该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实质上对于被担保的公司债权没有起到担保作用;
也就是说该担保权的实现成为‘空气’,等于债权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偿,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上的对应(经济)价值。这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实际上的损失,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为自己的股东(出资人);将出现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试想:一个股权怎么可能即是法人财产,同时又是该法人的股东财产?
(因此,公司法规定只能在打算向员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临时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这样不利于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的贯彻,即不利于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增减资本时要求对注册资本(即出资总额或股票总量)进行变更登记;以股份公司为例即要求增发或销毁相应数量的股票)
3.对于股权抵押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现行域内实然法无此规定。
别忘记,公司法的精髓在于保护股东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对两者各自的‘权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于公司与其它商主体之间共同构筑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说到底,公司是‘私’,是营利、社团、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不能违反这些本质特征。

❹ 股票质押新规

法律分析:1、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原本的规定只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但这次讨论稿增加了对质押集中度的要求,未来可能对在途合约造成影响。

2、金融机构和类金额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此前的规定并未对融资人的主体类型作出明确限制,而这次讨论稿强调资金融入方为参与实体的企业与个人,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这也直接禁止了资管计划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加杠杠。

3、资管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单只股票的融资额与数量分别不能超过产品规模和股票数量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❺ 股票与股份可不可以质押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股份,股票质押实质就是股份质押;公司的股份质押,适用关于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只要依法可以转让就可以质押,若公司章程规定股份不能转让,那么也就不能质押(法律关于这点规定的很模糊,本人觉得公司章程虽然可以限制股份转让,但这种限制不能使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受损,绝对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对公司和股东不公平的情形);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如前述,可以质押,只是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没有受章程的约束,即股权一般都是可以转让的。
对于需要质押的股份,必须有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发生质押的效力。
发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及《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❻ 监管函对股票的影响

监管函对股票是利空的,监管函是指以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情绪,从而大量地卖出股票,导致该股股价下跌。

在股票市场中,监管函和警示函的定义不同、性质不同、出现的问题程度不同。
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
而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例如:违规减持,占用资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股市利空是股市用语。利空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利空往往会导致股市大盘的整体下跌,不断的利空消息会造成股市价格不断下跌,形成“熊市”。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利空就是给股市带来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下跌。
利多就是给股市带来好的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上涨。
而加息就是典型的紧缩宏观调控政策,所以会导致利空。
实质性利空
重大亏损,主营业务失败,通常这样的股票无药可救。
阶段性亏损
原材料涨价,季节更迭,导致的亏损,利空,一般此类影响的时间短暂。
政策性亏损
像油价倒挂的中石油、中石化,房价下跌的房地产股票。
政策性利空
加息,提高准备金率,发行央行票据,发行国债,限制新基金发行,加快新股发行,加快红筹回归,等等。
突发事件利空
08年春节前后的雪灾,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对一些行业的影响。

❼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为质押是移转占有的,我们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设公司的债务人用本公司的股票质押的话,这相当于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质押作用。
例如:张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张某如果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那么可以以该1000股的股票提供质押,如果张某是从甲公司借款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来质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❽ 交易所监管工作函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