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临控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书面警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累计上涨超过100%或累计下跌超过50%的;
(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20%、累计上涨超过50%的;
(三)到期日前两个月内,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理论价格且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下(不含0.100元)的价外权证,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超过50%、累计上涨超过80%的;
(四)在竞价交易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权证理论价格是指根据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出的权证价格;价外权证是指认购(沽)权证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高)于该权证的行权价格。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权证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60分钟;
(二)其他证券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三)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四)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五分钟。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三)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四)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包括以下方式: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第九条 限制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第十条 出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本所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冻结其资金账户;
(二)批准延长其存量股份锁定期限;
(三)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
(四)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
(五)限制其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业务;
(六)提请立案稽查。
第十一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做出书面警示处理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警示。
第十二条 本所做出限制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做出处理同时,还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14日
㈡ 云南约牛投顾正规吗
是正规的。 2020年A股市场情绪高涨,数家上市公司股价“一飞冲天”。王府井当属最吸引市场关注的股票之一。王府井股价从4月开始启动,5月连续上涨,在一个月之内股价上涨120%。6月9日,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牌照,随后又是一轮拉升。从4月27日到7月9日,王府井股价从12.24元上涨到历史高点79.19元,股价上涨了五倍多,市值增加了469亿元。
王府井的暴涨引起了监管和市场的关注,尤其是发布获得免税牌照公告之前,王府井在没有明显利好的情况下连续大涨。6月9日之后,王府井发布了5份关于免税品经营资质和股价异常波动的问询回函,均表示不存在提前泄露内幕消息的情形。而市场上也有投资者不断发出彻查王府井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的呼声。
9月18日,证监会“实锤”王府井,发布《关于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通报》。证监会通过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牌照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监会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简单来说,就是在上市公司在公布利好消息之前,一部分人已经获得了该内幕信息并买入该股,待利好消息放出,股价上涨之后再卖出套现。或者上市公司在公布利空消息前,提前获得该内幕信息的人提前卖出股票,避免消息公布后股价下跌的损失。
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使股票价格的形成成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非市场公众对其价格判断的结果,影响了证券市场价格发现的基本功能。
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新《证券法》规定对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股票价格方面为: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㈢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 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 强制执行 、执行 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 质押 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 股权质押 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同时废止。 对于许多上市公司来说,董监高减持对于企业发展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因为股权结构的变化会使管理人员重新洗牌,相应的就是企业发展方向的调整,因此董监高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
㈣ 证监会是如何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的
证监会9月18日通报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证监会表示,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监会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
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扩展阅读
内幕交易要坚决禁止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着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证监会表示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㈤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很严重吗
被证监会立案的股票后果一般会比较严重。
以下是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附带影响。
1.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则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对发行优先股的影响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4.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下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受理的,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证监会暂停审核。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并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聘请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根据《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1]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5.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㈥ 股市上涨问询,下跌不问询,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怎么理解
一只股票如果连续涨停,那么很可能会受到问询,但是如果是下跌一般是不会的,这是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吗?这种情况其实是经常存在的,比如最近的一只妖股——天山生物,在8月19日开启了第一个涨停板,此后的半个月涨了500%,当之无愧的妖股。
但是天山生物也被问询了,并且中间还停牌了两次,分别是在8月28日和9月9日,其实这种停牌 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要核查公司有没有相关应该披露但是还没有披露的信息,也就是说看有没有存在内幕交易;第二是给投资者提示风险,要引起重视,不要盲目跟风。
在A股市场只有通过拉抬股价才能创造收益,而打压股价是无法割韭菜的,所以当股价突然暴涨的时候,很有可能就是有资金/庄在做的局,就等着散户最后来接盘,所以当股价突然暴涨的时候,监管机构往往会问询,但是股价下跌却不太会,因为股价闪崩大多是因为突然发生负面消息,逃命才是王道,停牌反而会让散户损失。
监管机构虽然是本着保护投资人的态度来问询的,但是笔者认为还是不要随便停牌,只要没有真的违法操纵股价就应该自由交易,至于散户会产生损失的问题,这个是无法回避的,投资股票就是有赚有亏,监管机构也无法保障投资者一定会赚到钱啊。所以,停牌没有必要,但是违法的一定要查、要罚,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㈦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进行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两分钟之内,沪指突然直线拉升100点,暴涨5%,2分钟内成交额约78亿元。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只银行股一度涨停。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也一度涨停。大盘的疯狂也带动了股指期货各主力合约暴涨。随即大盘立即回落。 截止午间收盘,大盘涨逾3%。市场有传闻称是有人通过光大证券的自营通道导演了当天的闹剧,并称目前光大所有高管不准离开准备接受上交所调查,午间光大证券临时停牌,此后光大证券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午后急跌近6%。 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称,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 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保持正常。操作者一度为媒体定为光大证券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健指,目前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交易核查,至于是否是葛新元量化投资团队,梅健并未直接确认,只是称会进一步核查。而投资者对于大盘早间波动而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非常关注,梅健称,会进一步讨论,如有具体方案会通过公告公布。 大盘早间的疯狂也带动了投资者对于股指期货空头主力合约的关注。有分析指,期指空头今天一共爆仓 66.28亿,是有股指期货以来最大一次的爆仓。 中金所当天回应称,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一切正常,系统运行平稳,12%的保证金比例足以抵御当前市场波动,没有出现客户爆仓等风险案例。同时,当天即将交割的IF1308合约交易一切正常,多空双方有序平仓离场,未出现异常现象。 光大证券18日发布公告,详细披露“8·16”事件过程及原因,称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并可能因此事件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公司将全面检讨交易系统管理。 此前一月初,也曾经有不少网友反映光大期货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客户使用的金仕达交易系统在客户没有操作的情况下,自动发出报单并成交。 2013年8月19日,光大证券的固定收益部交易又出乌龙,导致其超低价卖出10年期国债。光大证券当日上午在银行间市场以4.20%的收益率卖出了1000万元的12附息国债15。 12附息国债15(120015)为2012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期限为10年,于2012年8月23日发行,发行额为300亿元,发行价为100元,票面利率3.39%。 传成交对手方为农业银行,光大证券8月19日表示,当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现券买卖点击成交报价时,误将“12附息国债15”债券卖价收益率报为4.20%(高于前一日中债估值约25个基点),债券面额为1000万元,后被交易对手点击成交。光大证券正与对手方沟通并协商处理。 光大证券2013年8月20日晚间向媒体记者确认,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已被暂时停职,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进行。当日在公司内部下发通知,宣布了这一消息。同时,根据光大证券此前公告,上海证监局在8月19日至11月18日期间暂停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活动。因此,杨剑波所在策略投资部的其他工作人员目前也暂时停止工作,配合相关调查。 杨剑波领导的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于8月16日使用独立套利系统时发生事故,导致光大证券在短时间内向上交所申报买单234亿,实际成交72.7亿元,并造成上证指数短时间内大幅波动。2013年8月19日,光大证券下发了一份人事任命文件,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李海松担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3年8月20日,光大证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规范自查的通知》,称光大证券近日出现的交易异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交易商协会关于主承销类会员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决定暂停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司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光大证券采取以下措施: 一、待相关问题查明后,协会将依据协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管理要求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二、你公司应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相关业务流程、电子系统、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等体系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自查结果和相关整改方案应于,8月30日前报交易商协会。 三、你公司对于此前主承销的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继续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你公司应协调联席主承销商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在调查和整改期间,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各项业务,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并对协会相关调查和自律管理予以配合。 光大证券于2012年11月28日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由于该业务在光大证券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目前,光大证券在该业务上实现项目收入约54万元。 立案调查 2013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易有效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中国证监会对此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和核查。 经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核查发现主要买入方为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后,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证券电话问询,并与上海证监局共同派人赶赴光大证券进行核查。 根据光大证券申请,午后暂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发现事故原因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的问题后,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立即督促其采取对外公告说明情况、答复投资者询问、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等措施。依据有关法规,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够顺利交收,整个结算体系运行正常。 问题所在 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 加强监管 此次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是一起极端个别事件,但暴露出的问题足以引起整个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警觉。发言人表示,必须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知悉异动真正原因,投资者并不知情,公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其具体作为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认定,公司在信披前转化卖出ETF、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光大董秘回应误导公众。证监会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为证券史上最大罚单。另外,证监会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中国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负面影响很大。鉴于该案属于新型案件,证监会在深入调查基础上,组织外部专家对问题进行论证咨询,调查审理已终结,进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将作出处罚决定。而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之后,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主承销业务也被暂停。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也被停职,而总裁徐浩明也于8月22日辞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的调查情况显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发言人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董秘梅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公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另外,还停止了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证监会发言人介绍,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证监会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光大证券原总裁徐浩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助理总裁杨赤忠、原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证监会对原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证监会同日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入者。 “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市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对首批8起同类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5.23亿 光大证券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被最终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被处以罚没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5.23亿元。
㈧ 舍得就业发布公司股票被ST,被ST的原因是什么
ST是对股票的特殊处理,一般情况下被ST的股票风险都比较大,舍得酒业被ST是因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而且违规非常严重,上海证券交易所才对舍得酒业股票实施其风险警示,所以在舍得酒业前面加上ST,就是告诉大家该股风险比较大,谨慎参与。
一般情况下被ST的股票都是以下原因造成。
一、公司连续亏损两年会被ST。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业绩出现亏损就会被ST,股票前面有ST就是告诉大家风险非常大,因为第三年再亏损,这个股票就要退市,退市之后的股票价值都非常低,要翻身基本不太可能。所以,稳健投资者必须远离ST股票,不要当赌徒。
人生给股票一样,很多时候也会有低谷,就像股票被ST,感觉非常恐惧,看不到希望,但是,真是这种绝望才会出现便宜的股价,我们需要的就是做足功课,仔细研究,寻找这种被市场错杀的机会。
㈨ 豫金刚石什么时候复牌
2020年9月22日复牌。
2020年9月22日,创业板三大“妖股”——天山生物、豫金刚石、长方集团集体复牌,股价走势成了当天的吸睛话题。整体上,三只妖股的股价开盘均跌停,不久后均打开,此后走势开始分化,最终天山生物和长方集团以跌停板收盘,而豫金刚石的股价收盘涨超8%。
同一天复牌的豫金刚石,也是开盘即跌停,跌幅达20.03%,20多分钟后,其跌停板打开,股价一路走高,成功止跌反涨,盘中涨幅一度超过19%,截至当日收盘,其股价为7.18元/股,单日涨幅为8.13%,换手率为35.47%,成交金额为14.64亿元。
(9)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扩展阅读
2020年9月21日,证监会公布已对天山生物等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立案调查。据了解,此前深交所按规定对天山生物、豫金刚石、长方集团3只股票的交易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将相关异常交易线索上报证监会,证监会稽查部门已分别对3只股票存在异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正式立案调查。
豫金刚石9月22日晚间公告,公司关注到网传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目前不具备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的条件,相关传闻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