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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异常交易警示

发布时间: 2023-01-17 09:36:36

❶ 我的股票账户今天被限制交易了,这会是什么原因

  1. 限售股,或者涉及到法律问题;

    2.恶意操纵股价被交易所限制交易。一般情况是第二种。
    3.还没有开通银证通(既第三方储蓄),帐户被暂时限制交易

电话咨询证券营业部即可·

❷ 股票每分钟的交易异常是什么

股票异常交易行为是指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价出现不正常的上涨或者下跌的行为,该行为会使股票出现不稳定的情况,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股票出现异常交易的行为交易所会对股票进行停牌操作。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会被认作异常波动的股票:1、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价格涨跌幅限制累计达到±20%;2、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3、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振幅达到15%;4、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额增加50%;5、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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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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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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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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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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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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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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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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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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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风险警示股票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
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种,一种是因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风险警示股票,通常被冠以ST公司;一种是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出于退市整理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通常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或“ST”。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交易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但投资者卖出风险警示股票不受上述限制。
自2013年1月起上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发布以下特殊规定:
1.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的,属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天14:55;
2.如果在当天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3.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4.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
5.投资者需签署《风险警示股交易风险揭示书》后方可买入上交所风险警示股股份,深交所对此暂无此要求。
拓展资料:
一是按照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但属于同一投资者的账户,仍然合并计算。
二是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三是买入数量按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进行计算。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而言,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股票风险警示板是什么?
就是说这只股票有退出股票市场的可能。最好卖出。若是操作沪市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您可以登陆证券官网选择“网上营业厅”--“业务办理”--“股票业务”--“电子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操作。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代表什么

1、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属于异常波动。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5、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

(5)股票账户异常交易警示扩展阅读:

股票交易(场内交易)的主要过程有:

1、开设帐户,顾客要买卖股票,应首先找经纪人公司开设帐户。

2、传递指令,开设帐户后,顾客就可以通过他的经纪人买卖股票。每次买卖股票,顾客都要给经纪人公司买卖指令,该公司将顾客指令迅速传递给它在交易所里的经纪人,由经纪人执行。

3、成交过程,交易所里的经纪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买卖这种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厅内,去执行命令。

4、交割,买卖股票成交后,买主付出现金取得股票,卖主交出股票取得现金。交割手续有的是成交后进行,有的则在一定时间内,如几天至几十天完成,通过清算公司办理。

5、过户,交割完毕后,新股东应到他持有股票的发行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即在该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数等。完成这个步骤,股票交易即算最终完成。

❻ 怎样取消股票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的,最终导致他的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人难以判断公司的前景。他投资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所以交易所就会对该公司股票进行风险性是风险警示,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所以这样的公司经营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而且具备了盈利能力,也不存在其他警示风险到就可以取消股票风险警示。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重组资产的方式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股票,撤销其他警示,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资产和负债,并且已经购买了其他资产已经实施完毕。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的经营主体,而且该主体已经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在同一个管理层之下已经持续运营了三年。

❼ 深交所对其股票实行警示风险提示的情形有哪些。

连续三年报亏损,信息披露违规,等。

❽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怎么开通

可以通过个人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到券商营业点申请开通和签署一份《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此后,营业点的工作人员会帮助开通警示板证券的买入权限。从目前来看,还可以在一些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上自行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在交易软件上签署一份电子板的风险警示协议就可开通。
证券购买者网上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一般步骤:
1.下载证券交易软件
2.注册账号并登录交易软件
3.在首页点击业务办理选项
4.进入办理页面后找到风险警示交易权限选项再点击
5.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再输入验证码,紧接着可以按照所给提示完成即可
拓展资料:
1.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开通并不是强制性的,是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开通也可以不开通。个人在交易软件上开通的只能是普通的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而对于想购买风险警示股票(ST)或者含有退市风险等重大风险的股票的买入者,可以考虑开通权限,但需要有50万元的资金和具有两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才可具有开通资格,才能进行买入操作,否则不能进行买入交易;还需要提醒的是,买入这些股票的风险与买入其他股票相比可能会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还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损失,尽管其票面价格可能较低,但其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不得不谨慎考虑。如果出现了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需要谨慎买入和投资。
2.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风险警示股票,通常被称为ST公司;一种是被终止上市但在做退市整理时还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
3.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在出现不寻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以及各自买入、卖出的金额。
操作环境:华为nova42.0.0.195
手机证券交易2021.6.21版本号:5.4.4

❾ 该证券帐户无权限,开通了证券风险警示,是什么意思哦

投资者办理股票账户后,深圳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交易权限默认开启,而上海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则默认不开启交易权限。 投资者需在股票账户中单独申请开立。 因此,当投资者在未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的情况下操作买入该类股票时,会发出此提示。 表明投资者未开通上海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需另行开通的意思。
拓展资料
证券账户简介:投资者在证券流通市场购买股票时,需要委托证券公司与对方“开户”,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委托交易信托合同》。 为投资者开立账户,证券业务应当首先进行必要的调查。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第405条规定,其会员经纪公司应尽量了解每位客户的基本信息,掌握收到的交易指令的内容。如果证券公司难以了解客户的情况,可以要求客户支付押金或要求对方找银行担保。其目的是保证客户信用的安全可靠,使证券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通常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填写《委托证券交易合同》。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服务机构、职务和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也包括在内。内容。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核对客户身份证,编制账号,填写《账号卡》,提交给客户。此外,客户应对股票交易作出必要的说明。 在开户时,证券公司也会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账户类型。
账户类型:现金账户 购买证券后,开立该账户的客户应于清算日或之前支付全部股份购买价款。同样,在出售股份后,股份也应在清算日或之前交付给法官。清算日的具体日期通常在发给_客户的股票“交易通知书”上注明。在美国,交易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是清算日。 保证金账户 也称为一般帐户。客户购买证券时,证券公司将以垫款形式向投资者提供部分融资,并收取垫款利息。例如,指定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65%,即商户购买证券时应支付证券价格的65%。剩余35%的价格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证券提供的借贷成本折算。 联名账户 投资人与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此类账户适用于夫妻或亲子关系。

❿ 风险警示股票什么意思 股票出现了风险警示是什么意思

进入风险警示板买卖的股票有两种: 一种是因公司股票存有重特大风险,被执行风险警示的股票,即风险警示股票,一般被冠于 ST 公司;一种是被作出停止发售决策但出自于暂停上市梳理并未摘牌的股票,即暂停上市梳理股票 。以上就是风险警示股票什么意思相关内容。

风险警示股的详细介绍

1 、风险警告股价上涨幅度限制为 5% ,但 a 股前股价低于 0.1 元的,上涨幅度限制为 0.01 元,B 股前收盘价低于 0.01 美元的,上涨幅度限制为 0.001 美元;

2 、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只能在发现异常起伏的情形下,才会公开其买卖出现异常起伏期内买进、售出金额较大的 5 家 会员证券公司的名字以及分别的买进、售出金额。

ST 是指区域发售公司特别解决的股票 *ST 股是指区域发售公司运营持续 2 年赤字,开展暂停上市风险警告的股票 ST - 公司运营持续 2 年赤字,特别是 *ST - 公司运营持续 3 年赤字,暂停上市警告信息 。本文主要写的是风险警示股票什么意思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