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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股票撤销指定交易

发布时间: 2022-12-15 18:18:31

㈠ 沪市账户里有股票可以办理撤消指定交易吗

可以办理撤消指定交易,股票和保证金会放在证券交易所里,在你新开户后会自动到你新的账户里了,很方便的,办理的时候他们会指引你的。
先到原来的证券公司撤销,再去银行撤销银证转帐。再开新户头就可以了。我就是这样操作的

㈡ 证券在转托管的过程中,对于账户里的现有股票有什么影响没

转托管的过程是没有影响的。
股票转托管注意事项:
1.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部席位号为6位数,投资者填写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转入券商的席位号不要填错。
2.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是没有的。
3.权益派发日转托管的,红股和红利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
4.配股权证不允许转托管。
5.通过交易系统报盘办理B股转托管的业务目前仅适用于境内结算会员。
6.境内个人投资者的股份不允许转托管至境外券商处。

㈢ 开户无限制 沪市还需要撤销指定交易吗

现在股票新开户后不需要撤销原有账户的指定交易,可以到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办理新的指定交易。原因如下:
近日一人一户限制性规定全面取消,即一个人可以同时在多个证券公司开设多个股市账户,这将实质上放开了上交所指定交易。在原有旧的账户体系下,每个投资者只能在沪深交易所分别有一个证券账户,其中,深交所每个证券账户可以对接多个资金账户,而上交所每个证券账户仅对接一个资金账户(即指定交易)。若放开一人一户限制,则可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对接多个资金账户,那么上交所的指定交易实质已经放开了。
投资者如果现在要从一家券商转到另一家券商,必须停掉原来的账号,转户需要办理较多的手续。如果沪市的账户有资金没有处理,就更麻烦。限制取消之后,账户可以在不同券商处随意交易,类似转户手续就不再需要,投资者在不同券商的转移成本将大幅下降。

㈣ 证券账户转户流程是怎样的什么是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

证券账户转户流程需要两个交易日来完成。
第一天,您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东卡原件(股东卡丢失的话需要补办,需要交纳一定工本费)先去原开户营业部办理转户手续(股东账户不必注销),即撤销上海指定交易、有深圳股票的则办理股票转托管(需要交纳转托管费用,可以向转入证券公司申请报销,另外要提前应先获悉将转入营业部的席位号),结息;
第二天您需要携带身份证、股东卡到新证券营业部办理转入手续,即办理上海指定交易、重新签订银行三方存管协议(若要沿用之前的银行借记卡,则需在原证券营业部办理撤销第三方银行存管手续,否则就不需要)。 也可以先去新营业部办理开户,再去原证券营业部办理转户,该转户流程同样有效,手续相同只需待原证券营业部撤销上海指定交易后,由新证券营业部在系统内加进上海指定交易即可(客户只需电话通知新证券营业部即可,不必亲自前来)。 证券账户转户流程均需要在股票交易时间办理,另外股票账户转户当天不可以有股票成交和委托,证券账户有负数未解决,处于新股认购期内,,当日有银证转账;,国债回购交易中这些情况。

㈤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对于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新股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四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

第十五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对未到位资金按该结算参与人各只新股有效中签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上述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投资者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T-2日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上交所将据此计算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数据,并发送至证券公司。

第二十二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并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经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股票后,余额部分按照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上交所将于T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四条 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2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将其放弃认购部分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5:00-16:00,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扣收实际应缴纳的新股认购资金,并于当日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第十九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并将无效认购数据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汇总结果提供给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告网上发行结果。

第二十八条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投资者参与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发行价格填写申购委托单。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填写申购委托单。

T+2日,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款。

第三十二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四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同时废止。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㈥ 如何变更指定交易

你好,投资者若要变更指定交易,必须先在原指定营业部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该营业部审核答其无交易交收责任后,由该内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的撤销,指定交易撤销后,投资者即可到新的营业部办理容指定交易手续,指定交易即时生效,完成后即可进行证券买卖。

㈦ 有关股票

股票初学如何看盘
在开盘时首先要看集合竞价的股价和成交额,看是高开还是低开。就是说,和昨天的收盘价相比价格是高了还是低了。它表示出市场的意愿,期待今天的股价是上涨还是下跌。成交量的大小则表示参与买卖的人的多少,它往往对一天之内成交的活跃程度有很大的影响。然后在半小时内看股价变动的方向。
一般来说,如果股价开得太高,在半小时内就可能会回落,如果股价开得太低,在半小时内就可能会回升。这时要看成交量的大小,如果高开又不回落,而且成交量放大,那么这个股票就很可能要上涨。看股价时,不仅看现在的价格,而且要看昨天的收盘价、当日开盘价、当前最高价和最低价、涨跌的幅度等,这样才能看出现在的股价是处在一个什么位置,是否有买入的价值。看它是在上升还是在下降之中。一般在下降之中的股票不要急于买,要等它止跌以后再买。上升之中的股票可以买,但要小心不要被它套住。
一天之内股票往往要有几次升降的波动。你可以看你所要买的股票是否和大盘的走向一致,如果是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盯住大盘,在股价上升到顶点时卖出,在股价下降到底时买入。这样做虽然不能保证你买卖完全正确,但至少可以卖到一个相对的高价和买到一个相对的低价。而不会买一个最高价和卖一个最低价。通过买卖手数多少的对比可以看出是买方的力量大还是卖方的力量大。如果卖方的力量远远大于买方则最好不要买。现手说明计算机中刚刚成交的一次成交量的大小。如果连续出现大量,说明有多人在买卖该股,成交活跃,值得注意。而如果半天也没人买,则不大可能成为好股。现手累计数就是总手数。总手数也叫做成交量。有时它是比股价更为重要的指标。总手数与流通股数的比称为换手率,它说明持股人中有多少人是当天买入的。换手率高,说明该股买卖的人多,容易上涨。但是如果不是刚上市的新股,却出现特大换手率(超过50%),则常常在第二天就下跌,所以最好不要买入。
大盘指数即时分时走势图:
1) 白色曲线:表示大盘加权指数,即证交所每日公布媒体常说的大盘实际指数。
2) 黄色曲线:大盘不含加权的指标,即不考虑股票盘子的大小,而将所有股票对指数影响看作相同而计算出来的大盘指数。
参考白黄二曲线的相互位置可知:A)当大盘指数上涨时,黄线在白线之上,表示流通盘较小的股票涨幅较大;反之,黄线在白线之下,说明盘小的股票涨幅落后大盘股。B)当大盘指数下跌时,黄线在白线之上,表示流通盘较小的股票跌幅小于盘大的股票;反之,盘小的股票跌幅大于盘大的股票。
3) 红绿柱线:在红白两条曲线附近有红绿柱状线,是反映大盘即时所有股票的买盘与卖盘在数量上的比率。红柱线的增长减短表示上涨买盘力量的增减;绿柱线的增长缩短表示下跌卖盘力度的强弱。
4) 黄色柱线:在红白曲线图下方,用来表示每一分钟的成交量,单位是手(每手等于100股)。
5) 白色曲线:表示该种股票即时实时成交的价格。
6) 黄色曲线:表示该种股票即时成交的平均价格,即当天成交总金额除以成交总股数。
7) 黄色柱线:在红白曲线图下方,用来表示每一分钟的成交量。

㈧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㈨ 证券账户转户流程是怎样的什么是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

第一天:在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办理上海撤销指定交易、深圳转托管(转出)
第二天:在转入方办理上海指定交易。

股票转托管指将在一个托管在一个证券营业部的股票转托管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
撤销指定上海股票独有的一种制度,因为上交所规定上海的股票必须指定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