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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

发布时间: 2022-12-07 04:48:23

1. 深交所异常交易细则

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出现3次同向异常波动;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100%(-50%);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70%)。异常交易波动和显着异常波动的区别主要是股价波动的幅度。对于000开始的深市:连续涨停触发同向五变。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7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条》。

在早期阶段,交易规则和自律准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普遍认同上述规则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深交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见。

交易规则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在支持可转债合理定价机制的基础上,优化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规定了定向可转债的上市、转股、赎回、回售、还本付息、回购和注销。

二是加强可转债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严格短期交易监管、严格中介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深交所修订了可转债相关业务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转债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和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修订了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加强风险揭示。

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实,深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监管。根据交易规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标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对引发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执行强制停课的相关要求。二是压实会员和客户的管理责任。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的前端监控。会员未履行职责的,深交所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时披露重点监控可转债名单。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 创业板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投资者的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虚假申报;
(2)拉抬打压股价;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4)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3. 股票帐户在买卖中怎样才算异常会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监视

如果参与对敲、当日频繁挂单撤单,特别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挂单撤单等会被特别监控。

一、异常行为

1、虚假申报:

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2、拉抬打压股价:

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_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股票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要予以关注。

二、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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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立股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4.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5. 67股票投资中要注意哪些交易异常行为

股票属于投机,证劵公司门口都挂着“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当下的A股不适合做任何投资,真想做投资可以给你推荐年收益30%-50%的投资项目

6. 哪些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下为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顿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露进|
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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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

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

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7. 科创板的异常交易是什么科创板有哪些要注意的交易规则

为了维护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交易秩序,保护投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上交所制定了《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监控细则》,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在我们进行科创板的交易时,有哪些交易规则需要及时了解呢?
盘中异常波动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60%的。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情形。
盘中临时停牌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保护限价
为了防止在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市场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内容应当包含:
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买入保护限价),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卖出保护限价)。
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异常交易行为呢?
根据相关规定,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包括
虚假申报
拉升打压股价
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以及占比,在认定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时是合并计算的。

8. 什么叫股价异动

股价异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股价波动(振幅)大于20%的价格行为就称为股票异动。大盘的幅度和那股票的幅度相差20%以上,是相对大盘而言的。

成交量与股价的关系体现为下面两种情况:

量价同向:即股价与成交量变化方向相同。股价上升,成交量也相伴而升,是市场继续看好的表现;股价下跌,成交量随之而减,说明卖方对后市看好,持仓惜售,转势反弹仍大有希望。

量价背离:即股价与成交量呈相反的变化趋势。股价上升而成交量减少或持平,说明股价的升势得不到成交量的支撑,这种升势难于维持;股价下跌但成交量上升,是后市低迷的前兆,说明投资者惟恐大祸降临而抛售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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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变化的趋势

根据趋势理论,股价运动有三种变化趋势。

1、最主要的是股票的基本趋势

即股价广泛或全面性上升或下降的变动情形。这种变动持续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股价总升(降)的幅度超过20%。对投资者来说,基本趋势持续上升就形成了多头市场,持续下降就形成了空头市场。

2、股价运动的第二种趋势称为股价的次级趋势

因为次级趋势经常与基本趋势的运动方向相反,并对其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因而也称为股价的修正趋势。这种趋势持续的时间从3周至数月不等,其股价上升或下降的幅度一般为股价基本趋势的1/3或2/3。

3、股价运动的第三种趋势称为短期趋势

反映了股价在几天之内的变动情况。修正趋势通常由3个或3个以上的短期趋势所组成。

这三种趋势中,长期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股价的基本趋势,其目的是想尽可能地在多头市场上买入股票,而在空头市场形成前及时地卖出股票。

投机者则对股价的修正趋势比较感兴趣。他们的目的是想从中获取短期的利润。短期趋势的重要性较小,且易受人为操纵,因而不便作为趋势分析的对象。人们一般无法操纵股价的基本趋势和修正趋势,只有国家的财政部门才有可能进行有限的调节。

9. 《科创板监控细则》中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认定,交易所有何考虑

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交易监管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从监管实际经验来看,除股价短时间内急涨急跌情形外,股价出现长期偏离等情形也是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分异常波动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创板将连续10个交易日多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以及连续10个、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大幅偏离等情形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针对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此外,还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增设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鉴于开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创板指数编制和发布,且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开板初期拟采用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待科创板指数发布之后,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