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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上市与交易案例题

发布时间: 2022-11-06 09:37:23

Ⅰ 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哪些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

2008年底被成都证券市场称为“慧童”的股市新秀何金祖(化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现年23岁的雅安人何金祖,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查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据悉,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股市“黑手”,西南地区何金祖应算第一人。
检察机关指控,何金祖在担任成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二环营业部操盘手期间,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何金祖利用公司资源筹集大额资金,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证券价格,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间,汪建中于2007年6月9日至12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成都北二环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五粮液”、“四川长虹”等39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3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归个人所有。检方认为,何金祖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Ⅱ 中国市场回购股票例子

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5,云天化案例 
1999年4月,云天化公司董事会宣布将以不低于该公司1998年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至少要出资4.02亿元),向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回购其持有的2亿股国有法人股,占云天化总股本的35.2%.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将于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资金,完成对第一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公司2亿股国有法人股的协议回购,回购价以经确认的每股净资产2.83元为准,回购金额56600万元.此次回购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35.20%.回购股份被注销以后,云天化总股本为3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占72.84%,社会公众股占27.16%. 
对云天化集团来说,此次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转让2亿股,与发起设立时每股1.01元的净资产比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资收益率为60.06%,如再考虑到历年分红,投资收益率更是高达72.27%,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回购完成后,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获得的5.66亿元现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项目.对云天化来说,公司的主业市场极度疲软,此次回购不失为一条迅速提高公司业绩的捷径;从目前的财务状况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0.85%,明显偏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为7.9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高达5.24亿元,这也说明公司资产流动性好,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股份回购.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为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此次回购,公司的中报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净资产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将大大提高,这也为广大股东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 沪昌特钢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资产回购国有法人股议案:以公司11394万元不适资产向控股大股东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并注销股本,总股本将缩小.回购价格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确定.该案例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实施,但其重要意义在于是中国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具有明显积极作用

6.丽珠集团于 1993 年10 月2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经营范围
以医药为主,兼营化工、食品、房地产、旅业、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产和经营医药产品等,现生产的主要产品有丽珠得乐、丽珠肠乐、
丽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为医药行业首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以药物制剂为主体,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产业多元化经营的医药综合型股份制企业集团。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场被丽珠B 的一则公告激起波澜, 丽珠集团宣称, 其B
股价格被严重低估, 影响企业形象, 为了提振股价, 该公司拟以总额不超过1.6
亿港元回购部分B 股, 回购价格不超过16 港元/股, 约1000 万股。回购股份分
别约占公司已发行B 股股份和总股本的8.18%和3.27%。丽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盘时价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购价加比溢价达36.7%。在集团6 月20
日的股东大会上,回购案获得了99.72%的高票通过,丽珠集团成为了中国市场
首个实施B 股回购的公司。

Ⅲ 各国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目录:第一篇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
第一章证券市场
第二章股票及其运作
第三章债券及其运作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运作
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及其运作
第六章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第七章证券市场的改革与稳定
第八章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策略
第二篇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分析
第一章我国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二章股票一级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三章股票二级市场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四章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行为分析
第五章信用交易违法行为分析
第六章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分析
第七章证券欺诈刑事责任分析
第八章网上证券违法行为分析
第三篇证券法律制度与运作规范制度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律制度总论
第二章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第六章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章WTO与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篇证券市场监管方法与工作流程
第一章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原因分析
第三章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及其原则
第四章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分析
第五章证券市场多元利益导向的监管体系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第六章证券信息监管
第七章证券发行、交易机制与监管
第八章稽核的程序与方法
第九章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稽查
第五篇证券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查处处罚标准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西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
二、广东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某科技股票价格案
三、某股票价格操纵案
四、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
五、某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上市案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六、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为客户融资案
七、某证券公司操纵某物业股票价格案
八、某省建设集团公司操纵某建设股票价格案
……
三十七、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超比例持有某股份股票未公告案
第六篇证券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规范
一、证券综合管理法律依据
二、证券发行管理依据
三、证券市场交易法律依据
证券犯罪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与典型案例全书
四、证券机构规范管理法律依据
五、上市公司管理法律依据
六、基金管理法律依据
七、期货管理法律依据

Ⅳ 1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

(1)报告是对的,保密是不对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正确。理由同上。
(3)(5)不合规。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4)不合规。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6)不合规。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Ⅳ 一个简短的案例,简单的股票问题。

1.你需要持有5股已流通股,才可以买入4股,配股价是5元,跟流通股价没有关系。
2.公告宣布就是告诉股民这个消息,如果你持有该股票,就考虑是否参加配股。
如果在配股缴款日股价远高于配股价5元,那肯定要参加配股;如果当日股价低于配股价5元,你肯定不要参加配股了;如果当日股价在5元附近,你就要考虑是参加还是不参加了。

Ⅵ 关于证券法案例的

1、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的这种发行行为不属于公开发行。2、所谓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上面提到的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没有通过保荐人保荐,承销商承销等中介机构的辅组发行,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属于非法发行!3、公开发行的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应该退回股份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则向社会

10%
这不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没有关于股票上市的细节规定
这是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Ⅷ 急~商法的案例答案

1、答案选D。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以AB不对。另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部门核准”的规定,所以C不对。

2、答案选B。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