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期权激励是利好吗
总体而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股票来说是利好消息。无论是限售股、赠送员工股份还是补贴员工购买股份的形式,都会对股份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整体影响尚不清楚,但补贴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积极影响是最大的。如果市政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该计划本身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有利影响,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司对未来自身的股票形式持乐观态度。 ,所以股权激励计划总体上具有正向影响。不过,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股价也有可能下跌。股权激励是一种激励机制,一般是企业为鼓励员工工作,留住优秀员工而设立的长期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具体是指公司将一定的股东权益给予希望激励的对象,以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使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
拓展资料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用股票作为激励管理者的手段。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实现股东所持股权价值最大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实施股权激励。为实现股东所持股权价值最大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实施股权激励。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表股东与以经营者为首的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当激励对象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股价因业绩增长而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公司以一定的优惠价格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或授予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份期间,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促进激励对象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股东价值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一方面,是考察公司业绩、建立激励机制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也是股东控制市场的重要依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积极意义。由于股权社会化的日益普及和股东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整个社会价值的提升。股东价值观强调对股东价值的理性关注,倡导以股东为主导的单边公司治理结构,这对于从产权角度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⑵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利好的,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
1、对非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由于绝大大多数非上市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他们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2、对原有股东
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导致公司的“三会”制度等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将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3、对公司员工
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自身价值。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动问题。由于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管理和科研人才。
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由于员工的长期价值能够通过股权激励得到体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提高,同时,由于股权激励的约束作用,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也会有所增强。
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股价的影响
法律分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影响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一个是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股权激励计划强化了投资者对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对股价的积极影响较大。数据显示,大多数公布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股价涨幅都大于同类或同板块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对股价的影响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