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资讯 » 外国企业可以在B股市场发行股票吗
扩展阅读
设计总院股票历史股价 2023-08-31 22:08:17
股票开通otc有风险吗 2023-08-31 22:03:12
短线买股票一天最好时间 2023-08-31 22:02:59

外国企业可以在B股市场发行股票吗

发布时间: 2023-07-07 16:32:13

Ⅰ 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上市吗

依外国法律在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目前不能在中国上市,所谓的国际板尚在研究中;依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控股公司,符合证券法和监管部门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交易所挂牌上市让中国经济从多方面获益。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此创造条件,推动该目标早日实现。当下经济危机席卷全球,正是中国实施这一规划的良好时机。

其一,中国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超过50%),政府和民间都积累了大量资本,允许优质的境外企业发行A股,可以给中国的民间财富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和分享全球市场收益的机会。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已经占有相当的份额,允许像可口可乐、大众汽车、宝洁、耐克这样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也可以让中国在消费外国品牌的同时分享到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润。

其二,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上市,有利于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话语权。欧美国家长期以来过度消费,目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均陷入困境,政府和家庭的债务规模及债务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这和中国约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和银行体系中近5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形成鲜明对比。在欧美市场信贷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中国庞大的资金池对亟需资本的跨国公司拥有巨大吸引力。中国可以借此将自身的资本优势转化国际市场上更大影响力。
中国投资欧美市场,既可以通过海外投资的形式“走出去”,也可以将外国企业“请进来”来上市融资。相比之下,海外投资需要面临投资目的国政治、法律和市场等多方面的风险,例如中国铝业公司对力拓的投资。而跨国公司在中国上市融资或发行异地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规章、会计准则,接受中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Ⅱ 外商独资企业A股上市有先例吗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外资不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国内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主要是针对外资控股的企业上市问题,目前除b股市场的闽灿坤外,国内a股市场还没有外资控股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国首次以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为主题的研讨会“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与外商企业上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表明了自国务院、证监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国家部门表示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发行a股和b股并上市的政策后,国内证券市场及外资企业、投行人员、中介机构等对于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已提高到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

早在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转发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中,便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近半年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国家计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开的场合表示过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发行a股和b股,并且外经贸部于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与中国证监会于11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进一步确定了法律基础。据说证监会和外经贸部现正在就外资企业上市问题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很多人都认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没有考虑到外资上市问题。但就作者个人观点,外资企业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发a股和发b股的程序相同),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资企业上市并不是无法可依,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经贸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资产重组可以依据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申请上市可以依据证监会的有关程序规定,上市后不存在法人股流通问题,非流通法人股的转让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比照内地企业上市,外资企业在改制及上市申请的两个重要环节上,主要是多了一个主管审批机关,即外经贸部,但在最近外经贸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种需要外经贸部对外资公司上市进行审批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不再是外资公司“申请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我们可以看出外经贸部与证监会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审批权力上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Ⅲ B股的上市条件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3、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Ⅳ 什么是外资股什么是B股

B股称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

“B”,区别于“A股”“H股”、“S股”等含义没有特别意思。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这类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拓展资料:

B股的“B”,仅相对于A股的“A”而言,无实际含义,区别于“H股”、“S股”等含义。

①公司或投资基金发行的一种股份形式。在发行过程中,公司通过章程给不同股份形式赋予不同的权益,使公司股份出现A股、B股等形式。而不同公司赋予B股的权益也不尽相同。比如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A股公司普通股,可以上市流通;而B股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有些国家的B股为优先股,只享受固定红利分配,没有投票选举权等。

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2001年2月19日前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此后,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③不支付前期管理费用的投资基金,但是这种基金要交纳佣金及年费。如果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的续存期限短于6~8年时退出,通常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投资者如需买卖深、沪证券交易所B股,应事先开立B股账户。

B股开户步骤: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

境内商业银行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Ⅳ 为什么上市公司选择B股上市

上市公司选择B股上市的原因如下:

1、B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以美元支付的股票;

2、用美元交易的B股只在上交所,港币交易的B股只在深交所;

3、B股可以是有外汇现钞或者现汇的国内个人或者机构,可以是外国个人和机构,或者中国国内拥有境外外汇的个人和机构;

4、B股将会支付1%左右的交易佣金;

5、B股则一般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公司获利水平,并用一定的汇率折算成外汇支付给股东。

什么情况下公司会选择B股上市,这完全取决于公司当时的考虑,因为公司可以更快地得到发展资金。B股有什么吸引力,还是由于上面说明的情况一样,可以迅速得到外资,使公司的扩张得到资金的支持。

(5)外国企业可以在B股市场发行股票吗扩展阅读:

B股上市的条件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3、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Ⅵ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增资发行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字样;
2.申报公司名称;
3.申报日期;
(以下4、5、6三项中国证监会填写)
4.受理日期;
5.发审会议日期;
6.审批文件签发日期。
(三)份数
1.申报材料初次报送6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2.预审结束后,经修订完善的申报材料报送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二、增资发行申报材料目录
第一章地方政府或中国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请出具的文件
1-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增资发行B股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第二章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授权文件及附件
2-1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复印件)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2-4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申请报告
2-5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章关于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配股或增资,下同)的有关情况及其他材料
3-1前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变更原定用途的批准情况说明
3-2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
3-3前一次股票发行以来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3-4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可以用图表形式表述)
3-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章资金运用可行性说明材料
4-1本次增资发行B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4-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简要招股说明材料
5-1B股增资发行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外文文本)
5-2招股说明材料附件
5-2-1公司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审计报告(含境内、境外审计)
5-2-2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2-3法律意见书
5-2-4承销商律师关于招股说明书或信息备忘录的验证记录
5-3招股说明书概要
注:1.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在申报材料中可以不制作简要招股说明材料,但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审计报告(含境内、境外审计)、盈利预测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发行上市方案等,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5日内,由主承销商和公司分别将本次B股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中国证监会另行作出规定之前,招股说明书概要可参照《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进行编制,并应与日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发行申报材料附件
6-1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关于本次增资发行B股出具的意见(如有)
6-2公司章程
6-3承销协议
6-4承销团协议(如有)
6-5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增资发行的B股上市的承诺函
6-6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分别作出的关于公司B股增资发行前景的分析报告及发行方案
第七章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7-1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资格证书
7-2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人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
4-1-1,4-1-2,4-1-3……4-1-N。第三条公司增资发行B股,股东大会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增资发行B股股份数额;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或限制性条件;
(三)本次增资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将上述授权事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并保证全体股东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