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最开始发行被政府禁止吗
股票最开始发行被政府禁止吗
自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直至2000年,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一直实施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这种“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局渣行的模式,实行“额度控制”,即拟发行桐弯悄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提出上市闹运申请,经审核、复审,由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❷ 企业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发行股票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❸ 政府发行股票并让在二级市场买卖的初衷是什么
政府发行国债,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
股票不是我国政府发明枝正码的,而是资本主义之精华,股票上市交易就是利用人的贪欲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一个公司老实借钱还钱并分红的话,发行债券就足够了,而增发股票对公司来说有借钱不用还的好处,对买入者来说有投机获利的好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充分利用了猛哪人的本性,资本主义的制度设计一般都是建筑清神在人性的对冲和平衡上。
❹ 能够发行股票的政府机构有哪些
一般通过下属的企业(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社保基金,汇金公司等)。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❺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陕西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股东。股东享有股份企业章程规定的领取股息、参与分红、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和倒闭的风险。第二条股票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具备这一条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不含全民所有制企?
担梢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第三条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股份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原有的自有资?
恢涤υ在企业全部资本金中占相应份额的股份。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均按发行股票的章程规定,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党政机关、团体、军队和党政干部、现役军人,均不得购买股票。第六条股票可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股息,并可视企业盈利情况分红。股息与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股息在成本中列支,分红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各种基金后按股支付。第七条股份企业、投资项目同时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税后利润的支付顺序是:债券本金、生产发展基金、股票分红。第八条股票都应记名,不能退股。股票可以继承和转让,继承、转让股票要通过原代理发行单位办理手续,股票还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第九条股票不得当作货币市场流通。不准以股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第十条股份企业经营期满或经股东协议解散或倒闭时,在完税、消偿各项债务后,其余财产按股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债券第十一条债券是企业发行的有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规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经济责任。第十二条债券发行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备这一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都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第十三条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发行单位自有资产净值。第十四条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同期限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出百分之三十,其利息在成本中列支。债券本金用税后利润归还。第十五条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还本前需要融通资金时,可以转让债券,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第十六条债券不能当作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准以债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
股票、债券的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硬行摊派。集资兴办的项目,应符合本省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择优定项目,然后再筹集资金。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不得挪用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限于使用预算外资金。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是陕西省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第二十条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所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查批准股票、债券的发行:
凡符合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内部发行股票、债券,其发行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可由发行单位自制定办法,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发行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同级人民银行批准。
凡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发行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含五百万元),由人民银行地区(市)分行审批,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备案;发行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含三千万元),由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批,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发行额超过三千万元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第二十一条凡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都必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报送申请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确定为经济人的公证文书,金融机构应交验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或所属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现有资产、集资数额、发行范围、分配及亏损清偿办法等;
(四)集资投向的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等;
(五)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交验批准机关准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书面证明(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自筹基建对待)。
(六)发行债券单位应提交证明自有资产净值的财务报表或担保单位的担保证书。
❻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可以炒股吗
普通公职人员可以炒股,也可以买基金、债券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参与股票投资的有:武警、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等,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投资基金和债券。
根据规定,普通公职人员投资股票资金必须是安全合法的,不能因投资交易影响日常工作。
拓展资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凭证。上市的股票称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级市场)自由买卖。非上市的股票没有进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买卖,称非上市流通股。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标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❼ 证券的发行主体是什么
证券发行主体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当事人。即筹资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一)政府及其机构
政府发行的证券,一般仅限于债券。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二)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和长期企业债券是其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
金融债券作为债券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以下特点: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等。
(7)政府能发行股票吗扩展阅读:
为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规范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发行人的资格一般都需证券管理机关进行认证。政府机构的资信可靠,其债券发行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的审查批准,故其发行资格无需证券管理机关认证。
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信可靠,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体系也比较健全,证券管理机关一般不对其发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的经济情况复杂,经营风险较大,资信可靠程序不确定,其发行资格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各国对其发行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盈利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证券发行章程,财务状况良好且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鉴证。
政府发行的证券一般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如战争期间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❽ 中央银行只能发行债券不能发行股票吗,那为什么还发行的中央银行股票谢谢
中央银行是政府机关,不可以发行股票,作为管理金融的机关,他可以通过发行央票来调节流动性
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发给入股者证明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股票遗失可申请挂失。第四条发行股票,应遵循自愿认购、平等互利的原则。禁止以摊派形式发行股票。第五条股票发行或交易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行为。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六条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第七条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凡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内部发行)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十万元以上,要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第八条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不得向银行申请发行股票。第九条新建股份制企业的发起者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第十条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企业组织章程和发行股票的简章。
(三)招股范围和筹资总金额、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四)股份制企业发起者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交验县区以上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业,要实行股份制的,还应提供其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所作的重估资财的报告书。第十一条首次发行股票以来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的股份制企业,允许再次申请发行股票。申请时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社会审计部门查核签证的首次发行股票以来的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股票一律以人民币计值,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内部发行的,还应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值;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称;
(十一)转让、挂失规定和记录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之前,应将股票格式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正式发行前,应将票样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第十三条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内部发行或定向发行股票,可自行组织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凡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双方需签订代理协议书。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在批准机关规定期限内(一般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完成,并向批准机关申报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发行。第十五条凡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应按季向人民银行市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股票持有者报告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资金。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和由国家拨行政费的单位不得投资入股。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不得在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第十九条个人购买股票不应超过股份制企业股票总发行额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条股票交易业务统一由金融机构经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股票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经营股票交易业务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条股票上市交易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内部发行的股票和公有制为体的股份制企业用固定资产折认购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条股票交易以现货为限。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股票价格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❿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第三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第五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发行第七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