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壳上市是怎么一回事
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要实现借壳上市,必须首先要选择壳公司,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融资能力及发展计划。选择规模适宜的壳公司,壳公司要具备一定的质量,不能具有太多的债务和不良债权,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接下来,非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取得相对控股地位,要考虑壳公司的股本结构,只要达到控股地位就算并购成功。
借壳上市带来的问题:
借壳上市易滋生内幕交易,由于借壳上市会导致壳公司的股价大幅度飙升,所以一些知道内幕消息的人会在借壳之前购入壳公司股票牟利,构成内幕交易.
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经营不善的公司可能被借壳,由于借壳升值期望,扭曲了市场对公司的估值,让一些烂公司的市值依然很高。
借壳重组削弱,现有退市制度。由于借壳的原因,让很多经营不善应该退市的公司最后都被借壳并购,导致原先应该淘汰的公司没有被淘汰。
⑵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借壳上市与买壳上市的区别在于:买壳上市涉及的企业合并,往往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借壳上市涉及的企业合并,除“母”借“子”壳整体上市等形式外,通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选为“壳”公司的上市公司与欲借壳上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权益互换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⑶ 股市借壳上市是什么为何要借壳上市
股市借壳上市是什么?为何要借壳上市?股市借壳上市是指未上市公司采用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借壳上市的公司用现金买或者是用资产以及股权的置换来实现对壳上市公司的清理和重组,通过这些方式实现自己注资上市,壳指的是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为什么未上市的公司要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够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用来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发展,但是公司想要上市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上市条件的,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要求是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有些未上市的公司经营不善,它是不符合这样的上市条件的,如果业绩表现不好,这样的公司自然不能够上市,这些未上市公司也就不可能具备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资格条件,公司上市流程也是需要时间的,并不是提交了上市申请马上就能够上市,有时可能要等两三年,所以当这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或者不想等待申请上市时间的公司想要上市,它就会利用上市公司的“壳”资源,通过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来达到自己快速上市的目的,未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上市之后,就能够用上市公司的名义来增发股票进行筹资了。
⑷ 什么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借壳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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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指某公司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即借壳上市也叫买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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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借壳上市违法吗
法律分析:允许,本身不存在违法。但是如果操作过程违规违法则不行,借壳上市是指公司(PrivateCompany)透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