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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票资产管理发行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5-25 21:20:22

A. 如何理解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股票发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发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B. 股票发行有哪些类型

股票的发行类型包括:公开间接发行、不公开直接发行、设立筹资发行、增资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其中按照不同标准分类有
按照参与者的不同,股票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照公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按照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筹资发行和增资发行。
比较常见的类型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股票是指:一种证明持票人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债券的凭证。股票是股份公司中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一部分能够代表公司中的利益所在。股票也是长期资金市场的一种发行和流通的基本凭证。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简称IPO。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对公司来说:有利于募集资金、增强流通性,也有利于完善企业制度;但又具有易于被券商炒作,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风投等容易获利退场等不利的一面。
向原股东配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已经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配送股份、派送红利等方式向原股东配股。
定向增发股票:发行对象特定,应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和定向增发相对应的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增资方式。增发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并可避免股份过分集中。公募增资的股票价格大都以市场价格为准,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因为债券持有人可以将手中的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票,所以也应看作是股票发行的一种方式。由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大幅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所以也经常被一些上市公司所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C. 8,公司为什么要发行股票及投资者为什么要购买股票

公司发行股票的目的在于融资,公司本身扩大业务资金运转不够,故筹集一笔外来资金进行公司业务的运作。股票售出给投资者作为一种凭证,未来公司会根据盈利状况给投资者分红。另一方面,小型投资者则是进行低买高卖进行炒值。总结了如下四点:
1.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股票的最原始作用就是筹集资金.通过发行股票,股份公司可广泛地吸引社会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短时间内把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成为巨大的生产资本,组成一个"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又能将短期资金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衔接为长期资金.正是基于这个特点,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工业、农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中的一些大企业.我国一些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也是筹集企业进一步发展所的资
2.通过发行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发行股票的第二个作用就是分散投资风险.无论是那一类企业,总会有经营风险存在,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由于产品的市场前景不金. 明朗,技术工艺尚待成熟和稳定,在经营过程中,其风险就更大.对这一些前景难以预测的企业,当发起人难以或不愿承担所面临的风险时,他们总会想方设法地将风险转嫁或分摊与他人,而通过发行股票来组成股份公司就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好方法.即使投资失败,各个股东所承受的损失也就非常有限.
3.通过发行股票来实现创业资本的增值.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的发行价总是和企业的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当一家业绩优良的企业发行股票时,其发行价都要高出其每股净资产的许多,若遇到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其溢价往往能达到每股净资产的2~3倍或者更多,而股票的溢价发行又使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创业资本得到增值.如我国上市公司中国家股都是由等量的净资产折价入股的,其一元面值的股票对应的就是其原来一元的净资产.而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后,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含量就能提高30%甚至更多.
4.通过股票的发行上市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由于有众多的社会公众参与股票投资,股市就成为舆论宣传的一个热点,各种媒介每天都在反复传播股市信息,无形之中就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起到了宣传广告作用.

发行股票的条件: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D. 资产管理概念股票有哪些

冲天牛为您解答:
目前两市资产管理概念股主要包括,海德股份、浙江东方、陕国投A、东兴证券、泰达股份、天津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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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票发行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发行的方式按照募集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1)公募发行。

公募发行也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

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

公募发行的优点是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面广,投资者众多,筹集的资金量大,股权分散,不易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发行后上市交易也很方便,流动性强。

但是公募发行的要求较高,手续复杂,需要承销商参与,发行时间长,费用较私募发行高。

(2)私募发行。

私募发行也称不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私募发行手续简便、发行时间短、效率高、费用相对低,投资者往往已事先确定,不用担心发行失败,但是股票的流动性差。

F. 为什么要发行股票为什么不通过银行筹集资本

股票的作用
对于发行者说,股票的基本作用有四点:

1.股票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手段。股票的最原始作用就是筹集资金。通过发行股票,
股份公司可广泛地吸引社会暂时闲置的资金,在短时间内把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成为
巨大的生产资本,组成一个“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而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
又能将短期资金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衔接为长期资金。正是基于这个特点,现今世界上
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经营工业、农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中的一些大企业。我国一些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
主要目的也是筹集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

2.通过发行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发行股票的第二个作用就是分散投资风险。无论
是那一类企业,总会有经营风险存在,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由于产品的市场前景
不明朗,技术工艺尚待成熟和稳定,在经营过程中,其风险就更大。对这一些前景难以
预测的企业,当发起人难以或不愿承担所面临的风险时,他们总会想方设法地将风险转
嫁或分摊与他人,而通过发行股票来组成股份公司就是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好方法。即
使投资失败,各个股东所承受的损失也就非常有限。

3.通过发行股票来实现创业资本的增值。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的发行价总是和
企业的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当一家业绩优良的企业发行股票时,其发行价都要高出其每
股净资产的许多,若遇到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其溢价往往能达到每股净资产的2~3倍
或者更多,而股票的溢价发行又使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创业资本得到增值。如我国上市公
司中国家股都是由等量的净资产折价入股的,其一元面值的股票对应的就是其原来一元
的净资产。而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后,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含量就能提高30%甚至更多。

4.通过股票的发行上市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由于有众多的社会公众参与股票投资,
股市就成为舆论宣传的一个热点,各种媒介每天都在反复传播股市信息,无形之中就提
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起到了宣传广告作用。

而对于股票的购买者来说,股票的基本作用有如下三点:

1.由于股票具有收益性,股票投资就成为大众投资的一种工具。人们总是希望钱能
生钱,而除了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及亲自创办经济实体以外,通过购买股票也可取得收
益,实现资本的增值。

2.通过购买股票来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通过购买股票,投资者可非常方便地实现
参股投资或控股及购买、兼并股份公司的目的,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以提高企业
的经营效益。如美国和日本的大型企业,通过购买我国江西的江铃汽车股票、北京的北
旅汽车股票来参与这两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将西方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引进这两
家企业,从而实现生产要素的组合,达到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3.通过购买股票进行赌博或投机。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具有较强的波
动性,因而人们可通过股票来进行投机活动,从买进卖出中赚取股票的价差,这也是股
票市场吸引众多投资者的原因之一。而又由于股票价格特别是其短期趋势较难预测,股
民投资股市时并不作基本的分析研究,就是进行详细的分析也不一定能把握胜机,所以
许多股民往往都抱着一睹而决胜负的心理进行股票投资,故股票有时也成为某些股民变
相赌博的一种工具。

G.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 条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H. 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怎么理解

一、通俗点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而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自己母公司或别的公司的资产。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意思就是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给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而用募集来的资金收购自己母公司或别的公司的资产。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也称为定增。这个叫法主要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
拓展资料:
一、采用股票交换股票。采用股票交换股票这种并购方式又被称作“换股”。一般来说,是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来交换目标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大部分股票,股票购买资产通常这种换股要达到控股的股数。股票购买资产而一旦通过了这种形式的并购,目标公司一般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债权转股权方式。采用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企业并购,指的是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没有办法归还债务时,股票购买资产而将债权转为投资,股票购买资产从而取得了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大部分都是由债权转股权方式而来,股票购买资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股票购买资产并最终实现所持有的股权转让。间接控股。股票购买资产间接控股指的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而间接地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I. 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分别包括哪些业务

从事对上市兄枝企业或未上掘尘镇市企业的投资及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判粗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J. 管理股和投资股的区别

管理股是企业和社会对管理者工作成绩的回报和肯定,具有奖励性质,不需管理者实际投资。管理者在职时通过所拥有的获赠股份现金分红,一般规判拆定不得卖出,大部分离职后会收回。也有的企业规定高管在为企业效力若干年后,可将管理股中的一部分转为终身所有。因管理股不需要管理者实际投资,所以又被俗称为"干股"或"红股",例如在电视剧《乔家大院》、《大染坊》中都曾提到过的"干股"或"红股",就是民间对管理股的俗称。

资股是经营管理好、获利能力强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股息优厚的股票。这是根据发行公司的特点而对股票作的特殊划分。这种股票一般来说安全度高,收益性好,其价格经常高于其他股份公司同面额股票的价格。因此,投资股一般也是优良股。但投资股在获取收益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方面一般不如优良股。不过投资股又不同于投机股。投机股是指那些价格很不稳定或公司前景很不确定的股票,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因而能吸引一批投机者; 并且由于股票投机者人为操纵,导致股票价格可在短时间内上涨和下跌很大幅度,这种股票的风险很大。发行宴则此类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是从事开发性或冒险性事业的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发行公司的特点,还是从收入的稳定性、风险性等方面来看,投资股都不掘祥枣同于投机股。不过,有时有的优良的企业发行的投资股,也会成为被投机者人为操纵而大起大落的投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