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有企业集团重组业务,这几个坑要小心
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提高配置效率、优化布局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方面经济事项显着增多,在此过程中,这几个环节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第一个环节:了解财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想到将一项资产置出,我们通常认为会获得收益,但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产权(股权、资产等)置换业务,如果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可能就不能确认“收益”。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的概念
1、以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确定或不固定的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进行交换的业务;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少量涉及货币性资产,通常以补价占整体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依据, 补价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不适用的情况
1、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
2、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三、计量和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补价的情况。
四、对商业实质的判断
1、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限制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明显改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此时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目前在实务中,对于集团公司内部股权置换业务,通常判断为无商业实质。
五、不具商业实质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应当以换出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举个例子:
东方之星集团公司下的两个控制公司A和B将所持下属公司股权进行交换,达到产业链整合的效果。A公司持有所属甲公司公司长期股权份额60%,账面价值120万元,评估价值200万元。B公司持有所属乙公司长期股权45%,但处于控制地位,账面价值90万元,评估价格15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经双方商定,B支付20万元补价。
因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东方之星集团所属子公司,为关联方,该交易被判断为无商业实质。双方均已账面价值为计量和确认基础,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从上面的账务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只是记录长期股权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现金在不同企业之间发生了流转,没有产生任何收益。
您可能要问,既然账务处理是用账面价值进行,那我是不是可以不用评估了?省了审计和评估的费用呀,我只能说,通常情况下,评估这个环节省不了。
第二个环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规定, 国有企业 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产权变动、资产转让处置、增资等行为 基本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非常少,我梳理了文件体系, 只找到四种情况,其中三种为无偿划转方式转让产权、一种为符合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产权: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实施无偿划转 ;
(二) 国有独资企业 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 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 无偿划转 。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 无偿划转 。
(四)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 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二、资产交易的方式
现在,您可能要说,好吧,就按你说的,账做的这么窝心,审计评估的费用我也出了,现在,我们两个单位签个协议,这总可以了吧?
这个问题,我可以高兴地告诉您,尽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角度, 国有产权交易按照“能进场,就进场;应进场,必进场”的原则 ,但上述4种情况,是可以不进场交易的。 国有企业集团内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集团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不需进场。
但是,还是想请领导特别关注,2016年6月2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32号令)明确以下经济行为 需进场交易 :
其中的 企业增资 和 企业资产转让 行为 需要进场交易 ,都是新增的管理要求,如果单位涉及到这些方面的业务,还需要认真研究一下国资委32号令的有关规定。
知道了账务处理方式、了解了国资管理政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我们关注,那就是税收成本有多大?
第三个环节:税收管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业务,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行为。
您可能会说,账务处理是采用的账面价值,不让使用评估值,自然没有收益怎么还会牵扯到所得税?您可能会说,我符合无偿划转的规定,资产是无偿划转,怎么会有所得税?我只能说,这些有的是财务核算的要求,有的是国资系统管理的规定,从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部门有权参考市场价格核定交易价格,而要求企业纳税。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第一,知道相关政策体系
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从2009年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通知和管理办法:
第二,了解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好处是交易对象可以使用原有计税基础, 避免了评估增值而产生的交易收益,从而无需缴纳所得税。
第三,记住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几个关键指标
1、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也就是股权支付为主,现金补价不能超过15%)。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在重组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完成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如果我们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那么就是在集团企业之间,各种资产归置一下,都是要交税的。
以上是我们在对一项重组业务进行初步判断时,我觉得需要关注的几个环节。但其实每个环节都还有来自不同监管部门,非常复杂的管理规定,如果要把这样的业务做好做对,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仔细的探讨和研究。
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普通的货币交易有什么区别及联系
二者的区别: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者的联系: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拓展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向的非互惠转让。
实务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着重解决了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和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问题。
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及特殊处理
货币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现金、债权等)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预付账款。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 主要 以企业以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的行为, 不涉及或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补价金额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低于25%方可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的特殊交易和事项的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以存货换非货币性资产的、换出存货企业按收入准则处理;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企业合并、长投、合并准则处理;
3.交换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涉及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按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转移计量;
4.交换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租赁准则;
5.构成权益性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实质为权益性交易。
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其他交易包括:
1.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2.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分配给所有者,适用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4.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金融工具。
④ 会计知识,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应当确认为利得吗为什么
不是的,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能确认为利得。
股本溢价是股份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是资本公积一种。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如: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接受捐赠等。利得是偶然所得,与投入资本无关。
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属于营业外收入。你的问题中已经提示了,属于资本公积。在溢价发行股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溢价部分,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
上面说到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和接受捐赠属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4)企业发行股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扩展阅读
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比如,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收益等。
2、利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活动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比如,企业接受政府的补贴、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违约金、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
3、利得在利润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由此可以说,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属于利得的范畴;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退还的增值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也属于利得的范畴。
⑤ 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为什么是作为非货币性项目
因为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中收与付的都是实物资产,而不是固定金额,所以均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在物价变动情况下,其本身的价格可以随着物价变动而变动的项目。包括:存货、预付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和递延收入、应在未来提供商品或服务责任的负债项目等非货币性负债,以及大部分股东权益项目。
预付账款收取的是存货等实物资产,而不是固定金额的资产;同样,预收账款支付的是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均不属于货币性项目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由于预付款项通常将通过收取固定数量、规格的存货(非货币性项目)的方式进行结算,预收款项通常将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规格的存货(非货币性项目)的方式进行结算,即交付或收取的对价均为非货币性项目。
该对价的公允价值即标的存货在未来结算日的公允价值,而不是一个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因此预收、预付款项不是货币性项目,而是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5)企业发行股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扩展阅读:
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不论物价如何变动都固定在一定的货币额度的项目。包括: 现金、应以现金收回的债权 (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固定利息的短期和长期投资等货币性资产和应以现金支付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薪金、应付利息、应付公司债等短期和长期债务等货币性负债。
货币性项目分类:
货币性项目可以分成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负债两大类。货币性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货币以及其他具有固定金额的债权,有货币性流动资产和货币性非流动资产两类。
货币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等。
货币性负债是将来必须支付固定金额货币的债务,也有货币性流动负债和货币性非流动负债两类。货币性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所得税等;货币性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⑥ 有以下会计判断题,麻烦大家帮忙做一下,谢谢各位了!
1x 2√ 3x 4x 5√ 6√7x 8x 9√10× 11× 12×13√
⑦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况
交易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的单方向转让,通常发生在企业与所有者之间,或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对外捐赠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向的非互惠转让。
实务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着重解决了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和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问题。
⑧ 下列各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其会计处理有可能影响企业损益的项目有( )。
下列各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其会计处理有可能影响企业损益的项目有A.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且支付补价;B.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且支付补价。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
1、常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相互交换。
2、不适用于(1)交换任一方拿出交换的资产构成业务(只要题中提到了构成业务,基本上就不适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准则)。(2)没有商业实质的资产交换(非互惠转让)。(3)用存货换别的非货币性资产(注意:只有换出资产是存货的时候不适用,如果是换入资产是存货,依旧适用该准则)。(4)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3、25%的补价(很重要):一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货币相关的对价不能超过最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的25%(换出方支付货币,换入的非货币资产最大,因此货币性资产不能超过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25%;换出方收到货币同理,不能超过换出的25%)。
二,会计处理
1、原则换入资产价值的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考试时候基本上都是考公允价值,极少数考账面价值。企业换出资产的对价其实包括两部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的对价也包括相应的两部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来说,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税费和相应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其实考试时候支付的公允价值通常等于收到的公允价值,按哪个算都可以),对于涉及到补价的情况下支付的补价增加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的补价减少换入资产的成本,即:换入资产的成本+进项税额=换出资产的成本+销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2、具体的会计处理(1)换出的商品是存货(不是换入):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是仍适用上面的那个公式。(2)换出固定资产:先将固定资产按账面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交换过程中支付的运杂费也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资产处置损益。(3)换出长期股权投资:换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这里教材与金融资产处有矛盾,金融资产应当转入留存收益,考试应该会回避这一点)。
3、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不重要)如果题中提到“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无法确定”那么就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个时候,一定要使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因为很有可能换出的账面+销项±补价≠换入的账面+进项)。无论在此过程中是否收到(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的补价,冲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补价+进项税=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销项税);支付的补价,同理增加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4、多项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按照上面的原则确定换入资产总额之后,按照下列顺序在各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分摊:换入资产各项的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各项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