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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应记录在

发布时间: 2023-05-15 09:32:54

1.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 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 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 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 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 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按 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 发行股票的面值收入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中

计入“股本”会计科目中。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收到现金等价物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账户,一般股票发行都是溢价发行,企业应将收到价款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股票面值乘以发行数量)

资本公积 (发行总额减去面值部分的溢出额,发行费用也扣减在此处)

(2)发行股票应记录在扩展阅读:

股本的换算方法

1、总股本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流通股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全流通股份来说总股本=流通股本。比如外国有些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或管理层持股在一定的期限内可能是限制流通的。

2、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中,一般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B股)等。2008年前,考虑到二级市场扩容不能过快等因素,国家股、法人股一般不得上市,内部职工股也只有在社会公众股上市半年后才能上市流通。

3、流通股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数,它主要是指社会公众股,已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总股本-非流通股本=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未上市的)、外资股(B股)等。

4、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3.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发行股票得到的钱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中反应吗

你好,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股本体现,同时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股东权益填写
不在利润表体现的

5. 发行股票在资产负债表哪里

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其中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投资者可以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公配卖司的发展情况。

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不能过高,即资产负债率不能过高,一般为50%左右;资产负债率过高,说明该公司的资产构成不合陆知理,可能会影响公司长期发展。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变现的资产,流培悉逗动资产较多,说明公司变现能力较强,应对风险性较强;非流动负债是指超过一年以上才偿还的债务,其非流动负债较多,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即流动比率,当流动比率较大时,说明流动资产较多,流动负债较少,资金比较合理、也比较安全,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6. 发行普通股未完成计入什么科目

发行普通股未完成应计应计入合并成本。
发行股票的手续费应当从股票溢价中扣除,溢价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资本公积。手续费和佣金不计入成本。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宴枯务费用,咨询费用。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悔坦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晌前洞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7. 公司发行无记名的股票,公司应当记载什么

公司会发行无记名股票,既然是不记名的,当然就不知道到底是谁买的这个股份了,但即使没有人知道到底谁买。那仍然应该记录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额,各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编号,还有无记名股票发行的时间。

公司本身发行的股票类型不同,对此要求也不一样,就像是无记名股票上面提到那三个重要信息当然是最主要的。但也有一些其他附带的东西,比如股息票进行股息结算的凭证,虽然这是无记名的,但既然是股票,你就应该给人家股息,什么时候给给多大的这个回报率,那是你自己确定的事情,但是你得给人家是实名登记的,那自然就可以实时结算,但人家是不记名的,你就得给这样一个票据。

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管理,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维护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街道企业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发给入股者证明其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股票遗失可申请挂失。第四条发行股票,应遵循自愿认购、平等互利的原则。禁止以摊派形式发行股票。第五条股票发行或交易不得有虚伪、欺诈等行为。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六条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分行)。第七条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公开发行)以及横向经济联合中向投资方发行股票(以下称为定向发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
凡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票(以下称内部发行)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向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十万元以上,要报人民银行市分行审批。第八条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不得向银行申请发行股票。第九条新建股份制企业的发起者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股票总额的30%。第十条首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企业组织章程和发行股票的简章。
(三)招股范围和筹资总金额、资金投向、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四)股份制企业发起者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就交验县区以上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非股份制企业,要实行股份制的,还应提供其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所作的重估资财的报告书。第十一条首次发行股票以来未出现经营亏损情况的股份制企业,允许再次申请发行股票。申请时除应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社会审计部门查核签证的首次发行股票以来的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股票一律以人民币计值,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内部发行的,还应标明内部发行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值;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发行的日期和文号;
(十)股票持有者姓名或名称;
(十一)转让、挂失规定和记录格式;
(十二)股份制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之前,应将股票格式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审定。并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正式发行前,应将票样送人民银行市分行备案。第十三条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内部发行或定向发行股票,可自行组织发行,也可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凡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的,双方需签订代理协议书。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在批准机关规定期限内(一般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完成,并向批准机关申报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发行。第十五条凡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应按季向人民银行市分行报送财务报表,并定期向股票持有者报告该企业的经营情况。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只能使用自有资金。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和由国家拨行政费的单位不得投资入股。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不得在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第十九条个人购买股票不应超过股份制企业股票总发行额的3%。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二十条股票交易业务统一由金融机构经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股票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经营股票交易业务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第二十一条股票上市交易应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内部发行的股票和公有制为体的股份制企业用固定资产折认购的股票不是上市交易。第二十二条股票交易以现货为限。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股票价格由委托方自行决定。

9. 股本在财务报表的哪个位置

在所有者权益第一行。
拓展资料:股本
股本指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权益,多用于指股票。
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比较,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标。股份总数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核算上股份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公司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公司的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公司股票时,登记入账。公司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公司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10. 溢价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应计入什么科目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对于上市迟粗碰公司而言,都会发行股票。那么溢价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应计入什么科目?
溢价发行股票是什么?
溢价发行股票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证券法相关规定,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股票发行的含义
股票主要价值表现形式包括票面面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面额是指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也就是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发行价格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制定股票发行价格,通常要考虑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码谈按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
1、溢价发行
2、平价发行
3、折凳棚价发行
溢价发行的含义
溢价发行可以理解为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这样一来可以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降低了筹资成本。
溢价发行包括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时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确定,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
溢价发行股票应计入什么科目?
股票溢价发行,超过面值的,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银行存款或现金——股本的差额)
更多推荐:发行股票手续费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