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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3-05-06 23:48:07

1. 靠造假上市的金亚科技,董事长还有一位明星妻子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金亚 科技 曾被称为“电视 游戏 第一股”,但好景不长,该公司就因造假,虚构收入等被查,高层均被移交公安机构。而在此期间,最引人注意的还是该公司的董事长,留下了一地“鸡毛”给自己的妻子。


金亚 科技 是做什么的?

2000年金亚 科技 有限公司拥有了自己的商标,宣告正式成立。公司总址位于成都市,生产基地、行政大楼、研发大楼一应俱全,占地总面积约2万多平米。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及周边产品,金亚 科技 绝对是业界标榜的对象。

在市场的风口浪尖上,金亚 科技 不断追求热门产品,什么热门做什么。金亚 科技 赶上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把握了时代的机遇,再加上公司的经营能力把持,金亚 科技 的股价一路攀升,董事长身价更是一度超过25亿。


金亚 科技 这回“栽了”

谁也不曾想到,在业间风生水起的金亚 科技 ,这次栽跟头了,且一蹶不振。

2021年金亚 科技 收到了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金亚 科技 判处人民币392万元罚款,该公司董事长周旭辉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人名币10万元罚款,公司其他多个责任人也处以相应的惩罚。此公告表明,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周旭辉等人并未提起诉讼,遂此判决可作为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作为被诉方,金亚 科技 给出回应,本次诉讼对于公司的形象产生了强大的负面影响,金亚 科技 内部人员以及相关事宜的对接流程,各部门日常经营工作目前都在常规运转,公司表示,希望可以快速上缴罚金,以证诚意。

从2015年6月起,金亚 科技 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被诉起,到2020年8月,金亚 科技 被深交所正式摘牌,长达6年的时间,金亚 科技 涉及的案件总算是水落石出,尘埃落定,该罚则罚,还市场以及竞争对手一个公道。

财务猫腻被查

金亚 科技 犯罪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欺诈发行股票罪,二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诈骗发行股票罪。金亚 科技 实际控股人、董事长周旭辉于2008年至2009年7月间,出于对公司能够顺利上市的考虑,示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及销售经理忽视真实数据,为求稳进采用假数据,夸大虚增公司2006年至2008年年度、以及2009年1、2季度的营业收入金额及公司营业能力。




据财务报表显示,2008年度作假金额1.37亿元,2009年1月至6月作假金额7994.6万元,作假幅度达到了披露金额的87.06%和84.47%。净利润作假幅度达到了披露金额的106.77%和101.87%,从净利润作假幅度比例可知,金亚 科技 2008年度和2009年上半年度处于亏损状态。而净资产作假幅度则达到了89.40%和69.11%。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谓财务中的披露,是指会计报表中以正式公开报告的形式将事实提供给信息需要者的一种方法。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数据需要公示,意义重大,虚假披露即可构成犯罪,金亚 科技 就是触碰了真实合法披露的底线。

金亚 科技 2013年其实是大幅亏损的,为了扭转公司亏损的事实,增高利润,2015年金亚 科技 以造假的数据进行核算,将这份虚假的年度报告对外披露。

无论一宗罪二宗罪,金亚 科技 败在财务,为求上市,营业额营业能力造假,为掩盖公司亏损事实,年度财务报告造假。一个以造假数据上市的公司,又有什么价值。何况,市场的监制体制绝对不是摆设。



法院判决结果

一纸判决书,是金亚 科技 犯罪的归宿。金亚 科技 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被判392万元罚款,董事长周旭辉判处3年有期徒刑,5年缓刑,并罚款人名币10万元罚款。

自2015年立案以来,法律的制裁一直在深入进行。2018年,证监会给予金亚 科技 60万元的罚款,董事长周旭辉本人不得再入证券市场,其他的相关负责人也受到相应责罚。2019年,金亚 科技 被迫暂停上市,其原因是连年亏损的业绩。2020年,该公司被终止上市,摘牌股票交易。

其公正性由法院评判,金亚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和涉案负责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院可以给恶人相应的惩罚,亦是罚款亦是剥夺自由,但是案情的受害者呢,他们的损失何人补偿。


董事长还有一位明星妻子

值得一提的是,金亚 科技 董事长周旭辉有一位漂亮的明星妻子,如今也是惨惨戚戚。

童蕾,上戏表演专业科班出身,代表作品有《亮剑》,大家熟知的田雨便是童蕾扮演。金亚 科技 董事长周旭辉为追求女星童蕾,不惜一掷千金,投资影视剧,点名童蕾出演女主角。最终周旭辉抱得美人归。童蕾本人于2014年公开表示,自己已经结婚并且有了一位可爱的小公主,在小公主的周岁宴上,作为爸爸的周旭辉身份曝光。

可就在童蕾公开宣布该消息后不久,金亚 科技 因涉嫌财务造假而立案,自此,美好的生活沦为一场噩梦。


如今现状如何

俗话说丈夫是妻子的半边天。周旭辉锒铛入狱,身后一片狼藉。公司被迫退市,周旭辉身价大跌,这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失去了顶梁柱,童蕾被迫背上了1.4亿的债务。为还债,童蕾只能接更多的影视作品,档期满满,同时还要照顾小女儿的生活。周旭辉本人作何感想旁人不得而知,但是他入狱后家人的窘境却是事实。

事业上,他坐到了集团董事长的位置,大众眼里的人中龙凤。但是关键时刻没有经受住诱惑,也没有守住底线,为扩展利益空间,无视国家法律,怂恿他人弄虚作假,毫无高层领导的风范,触碰法律红线的他,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家庭中,他为追求女星抛弃发妻,无法正视事业失利的他选择欺骗,不惜违法。为维持体面生活,丰富形象,编造事实。最终难以两全,自己锒铛入狱,留下妻子独自照顾孩子,还身负1.4亿债务。作为丈夫,他愧对两任妻子,作为男人,他也愧对三位女性。



2.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当对行为人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要件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量刑
1、行为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4. 在证券交易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不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已经被抓被捕的,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了,对投资人而言,要是因相关人员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亦可收集证据资料,咨询经济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人追偿。

5.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嫌欺诈上市

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何学葵于次日公告称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
2011年4月7日,财务总监李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于4月22日取保候审。
公司公告的2010年业绩实现扭亏,实现净利润1447.79万元。然而,2011年4月30日晚间绿大地同时公布的2011年一季报中,2011年前三个月中累计实现净利润-1732.99万元,同比减少212.57%。另外,预计2011年1-6月净利润亏损900万-1400万元。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混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面临退市风险。绿大地在公告中解释称,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绿大地“欺诈门”事件再次暴露资本市场诚信危机,企业和中介机构难辞其咎,发行监管部门也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为卖出好的价钱,包装美化是企业准备上市时必做的功课,此举本无可厚非。然而,如果这种“包装上市”转化为“欺诈上市”,就违背了上市公司的根本。
中介机构的责任也不可推却: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保荐上市、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等,这些功课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足。而各类媒体的过度宣传又给绿大地戴上了虚幻的光环。由于没有过硬基本面作支撑,当“云南女首富”等虚幻的光环随着时间的消磨退却之后,苍白的现实仍须直面。 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经过证监会和公安部门的调查,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司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等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上市后,绿大地继续实施财务报表造假,2008年虚增收入8564.68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856.1万元。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原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原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由于包括原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操纵绿大地造假的责任人无一被予以罚款,且均被予以缓刑,这相当于造成如此恶劣罪行的责任人,在判决日后可以“全身而退”了。 对于如此轻的处罚,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媒体、以及众多市场人士均对此嗤之以鼻,直言这无疑是鼓励上市公司造假。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杜金岷认为,在绿大地涉嫌欺诈上市案件中,仅靠绿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瞒过层层把关者,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保荐机构、发审委是否存在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和受贿问题需要明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问题后,严肃处理。杜金岷说:“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只有惩罚力度充足,才能让后来者望而却步,起到震慑作用”。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国世平则认为,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如果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证监会负责监督,两者各归其位,加大其中权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国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没有小罪,少则上亿,多则上百亿,然而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原名绿大地,002200)欺诈上市案,2013年2月7日再次作出一审宣判。包括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等5名被告,获刑均有加重。
新华社2013年2月7日报道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绿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外,绿大地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出纳主管赵海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