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着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❷ 中国的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比如说上海盛大公司,其财务报表在哪里能找到,急求,谢谢
中国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有哪些?表现如何?
中华网 2000年7月13日 首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网站,上市当天股价从20美元涨到67美元,创造了超额认购40倍,开盘当日股价就翻两倍的纪录
盛大互动娱乐公司 2004年5月13号 上市价格每股13美元
网易 2000年6月30号 网易的发行价定为每股15.50美元,虽然该股在首个交易日曾冲到17美元,但盘中一度跌至10.75美元,至下午4时收市时,以12.165美元的价格书写了网易上市第一天的历史,跌幅高达20%。
搜狐 2000年7月12日 13.03美元开盘,曾经一度下滑至12.60美元,最后报收于13.00美元。
新浪 2000年4月13日 每股定价为17美元,共发行400万普通股,募集资金6800万美元。上市当天开盘价为17.75美元,最高价为29.125美元,最低价为17.75美元,收盘价为20.6875美元。
携程旅行网 2003年12月9日 首日纳市交易,发行价18美元,开盘价24.01美元;截至收盘,其股价较发行价涨15.94美元,涨幅88.56%;较开盘价涨9.93美元,涨幅41.36%,至33.94美元。上市当天就暴涨88.6%,成为纳斯达克市场过去三3年来开盘当日涨幅最高的一只股票
无忧招聘网 2004年9月29日 开盘价18.98美元,报收于21.15美元,涨幅达51.07%,成交量达6,068,355股。该股在首日交易中最高涨至22.9美元。
e龙旅行网 2004年10月28号 发行价为13.5美元,开盘价为22美元,开盘后即一路下跌,最低下探至13.96美元。报收于14.4美元,首日交易涨6.67%,成交量为5,746,614股
Tom Online 2004年3月10号 以15.75美元开盘,共发行8亿股美国预托股票。
空中网 2004年7月9日 发行1000万股,发行价10美元/股。开市后不久就跌破发行价,一度跌至9.75美元。在最后收盘时,则以10.10美元收盘,比发行价略高。
灵通网 2004年3月4日 公司股票以每股19美元高价开盘,当日收于17.47美元。掌上灵通借此募集资金约为8470万美元。掌上灵通公司此次以发行存托凭证ADR的形式上市,共发行了515万单位ADR,再加上向某些特定的股东发售的91万单位ADR,共计606万单位。其中每单位ADR代表10股普通股。
百渡 2005年8月5日 招股说明书显示,2003年网络净亏损人民币8883万元,而在2004年已经扭亏为盈,并且有人民币1.2亿元的盈余。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网络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达到了惊人的225%.
发行商: 网络公司
股票代码:BIDU
募股类型: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首次公开募股
所募有价证券: 美国存托股票(ADS)
首次公布募股价格范围:19美元至21美元
调整后募股价格范围:23美元至25美元
最终定价范围:27美元
首次发行股票数量: 3,699,935股美国存托股票, 初步中点总价为7400万美元
调整后股票发行数量:4,040,402股美国存托股票,调整后中点总价为9700万美元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4,040,402股美国存托股票,总价为1.09亿美元
初次绿鞋:高达512,752股美国存托股票
调整后绿鞋:高达563,822股美国存托股票
交易所/代码:纳斯达克/BIDU
CEO:李彦宏(持股比例:IPO前:25.8%;IPO后:22.9%)
IPO后持股结构:管理层(李彦宏22.9%、CTO刘建国0.9%、CFO王湛生1%、COO朱洪波1%、副总裁梁冬0.4%);
主要股东:(德丰杰25.8%、徐勇7%、Integrity9.7%、Peninsula8.5%、GoogleIPO前2.6%)股东(IDG 4.2%)
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
员工人数:750
主要业务:搜索引擎
财年截止日:12月31日
海外上市优缺点、利弊分析
2007年2月9日中证报刊登了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祁斌、刘洁、张达的文章《海外交易所竞争我国潜在上市资源情况分析》,其中对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现简要摘录如下:海外交易所吸引中国企业上市的主要因素1.上市门槛低,筹资速度快。境外交易所通常上市门槛较低,尤其海外创业板对于中小创新型企业上市条件相当宽松。此外,海外市场股票发行一般采取注册制,申请程序简单、周期短,各国交易所纷纷打出“筹资速度快”这张牌来吸引中国企业。例如,新加坡一般能在4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韩国则为3个月,纳斯达克仅为2个月。此外,海外交易所再融资速度也相当快,如南京鸿国国际控股公司2003年在新加坡上市3个月后,即进行了一次再融资,募集895万新元(约4500万元人民币)。我国有大量质地优良、急需融资的创新型企业尚未达到国内交易所上市要求,或者在需要资金来突破发展瓶颈时却又不得不在审批的通道中排队,这严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在国内市场暂时无法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创新型企业只好转赴海外资本市场2.市场和投资者相对成熟。海外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经过长期的市场演进后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理念,而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更易于理解创新型企业的业务模式。同时,境外已有很多类似创新型企业成功上市的先例。例如,我国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网络在美国上市前,美国的英文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就已经以其在华尔街耀眼的表现确立了搜索引擎在网络时代的主要地位,因此,网络的盈利模式极易为美国市场所接受,再加上其中国概念,使得网络在纳斯达克上市首日便获得了国际机构投资者空前的追捧。正如网络首席财务官所说:“选择美国上市,是由于没有哪个市场比美国更能理解网络的业务。如果资本市场已有类似的企业,就很容易被投资者接受,选择那样的市场发行,就很容易发出去,股价表现也比较好。3.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企业成长海外资本市场对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有良好的培育机制,通过海外上市,我国企业受到更成熟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和更规范的市场机制的监督,对企业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例如,国外资本市场对企业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高,长期与机构投资者维持良好的关系对于企业再次融资从而实现长期发展比较重要。同时,要想使得上市公司长期获得市场的认可,公司必须在自身管理水平、资金运用效率和企业发展规划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提高。我国大量中小型、创新型企业经过海外资本市场洗礼后脱颖而出,例如,UT斯达康、分众传媒等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后迅速成长,增强了企业竞争力;蒙牛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更是具备了与伊利集团分庭抗礼的实力,这与国际资本市场较严格的市场约束机制是密不可分的。4.国际声誉和海外机会企业在海外交易所上市往往会赢得较高声誉,并加入到国内或国际知名公司的行列。同时,海外上市也可以带来丰富的国际合作资源,吸引高质量的投资者来提高企业本身的信誉度,而国际知名度的提升和来自各方面的合作机会为很多企业提供了走向长期发展的契机。因此,品牌效应也是众多企业选择在纳斯达克、纽交所等上市的重要原因。例如,无锡尚德登陆有“富人俱乐部”之称的纽交所之后,其品牌价值大大提升,进而增强了其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中国企业在海外交易所上市遇到的问题1.发行成本较高。我国企业赴境外上市通常要付出比境内更为高昂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两个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的市场主要在境内,海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不够熟悉,因而企业难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一般来说,国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量比海外市场尤其是海外创业板市场高,首次发行市盈率一般为海外市场的两倍左右在发行过程的直接成本上,企业在境内上市要远低于海外。企业在海外上市所聘请的承销商一般都是一些实力强、水平高、信誉好的国际性大投资银行,其承销费远远高于国内承销商。而且海外上市企业必须聘请海外有专业资格的公司和人士来担任律师和会计师。因此,即使不考虑其它如市场推广、公关服务顾问以及上市等费用差异的影响,企业在海外上市与在内地上市相比,要付出更高的成本。2.上市后维护成本高。首先,从直接的维护费用来说,企业海外上市后要支付较高的会计师、律师、交易所年费等后续费用。以交易所年费为例,香港对上市公司收取14.5万到119万港元不等的年费,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只收6000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只收6000至3万元不等的年费。其次,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而言,海外市场在提供较为完备的约束机制的同时,也具有巨大的语言、文化和法律壁垒。我国一些企业在境外上市后,由于不熟悉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后续市场表现不佳,股价不断下挫,难以进行再融资,甚至面临被摘牌的危险。同时,因信息沟通不畅及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也使得国外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我国企业的投资价值,不利于我国企业建立国际品牌和声誉再者,我国企业不熟悉境外法律体系,这不仅使企业要付出更高的律师费用,并且会面临种种诉讼风险,如联想美国遭遇“安全门”事件,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反欺诈案,中国人寿、中华网、空中网、网易、中航油、前程无忧网在美国上市遭遇的集体诉讼案……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增多,越来越多的跨境争议发生,这无疑增加了企业上市后的维护成本。而境外法规的变动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萨班斯”法案有关“完善内部控制”条款将使在美上市的大型企业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超过460万美元。有关专家指出,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投入可能会更高,估算下来,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此项的花费将逼近2亿美元。3.与本土市场的脱节,将对一些海外上市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除去一些主要业务依托于国际市场的企业以外,从长远看,企业赴海外上市,在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和成熟市场的培育机制的同时,也会出现与本土资本市场脱节的现象,无法有效地与本土经济体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力,将对企业在本土经济体中做大做强产生一些影响。例如,企业在国内上市会吸引更多国内投资者对其了解和关注,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带来额外的“广告效应”和用户群。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内上市后,企业可得到更熟悉该行业或该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模式的国内投资者的资金支持,投资者也更容易与管理团队沟通并形成外部约束,这为企业进一步贴近中国经济并利用本土资本市场平台发展壮大提供了条件。从历史上看,美国道琼斯指数的30个成份公司均依托于本土资本市场,建立了与本土经济体的良性互动机制,而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世界级的企业。2006年,工商银行“A+H”的发行模式和海外上市公司的逐步回归,对于未来我们如何有效地利用境内和境外市场来实现我国企业和本土资本市场的同步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春晖师兄认为,时间成本还不是最关键的,因为境内速度在加快,而如果去境外,红筹上市前国内审核程序也不能忽略。因此,国内IPO目前最大的问题还是一个缺乏稳定预期,即对发审委的审核标准没底。按理说,发行部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企业均是符合发行条件的,但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少数“国家队”以外的其它企业对能否审核通过仍然没有底。而审核通过率的忽高忽低剧烈变化更是让所有发行人感觉是在“过山车”。而在境外上市一般没有这个问题,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是有稳定预期的,难点不在审核而是在发行。
❸ :中国的股市为何就不能健康发展呢A股都还管不好,为什么还要上国际板呢
国际版正在成为继创业版之后,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又一个大动作。在上海,建立类似纽交所那样的上市条件较为严格的面向国内外大公司的主版;在深圳,建立类似纳斯达克那样的上市条件相对宽松的创业版,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中长期构想。 在成功推出深圳创业版,上海国际版的推出也于近日出现加速之势。决策层正推进境外企业在中国A股发行上市。这些境外企业在A股上市后,因其“境外”性质将被划分为“国际版”。 为什么要开发股市国际版?1、上海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而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志之一就是交易市场向国际开放,所以在上海开设“国际版”是其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非常重要的一步。 2、外国公司到中国上市的意愿很强烈,比如可口可乐、汇丰银行、联合利华等等。 3、上市可以提高它们在中国市场的知名度。 4、企业可以直接获得人民币资金,为它们在中国扩展业务提供很大的方便,而且没有外汇风险。 贸然启动易成“外资提款机” 不顾A股市场实际状况,贸然启动“国际板”,只能使中国资本市场又成为外资和大型跨国公司高价圈钱的“提款机” 近日,一些机构及外企通过各种渠道游说政策部门推动A股“国际板”(外国公司和海外红筹公司登陆A股市场融资)。1月14日结束的中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也将“探索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安排”作为证监会2010年工作重点。在目前A股市场畸高市盈率发行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准予外企国内上市,会大大影响A股市场的稳定和健康,甚至可能导致A股市场成“外资提款机”。对此,不少专家向本刊记者指出,能否启动A股“国际板”,需要多方权衡利弊。 高市盈率发行易致外资“圈钱”? 不少业内人士和投资者认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未果,至今仍是行政控制市场,造成报价越高、新股发行市盈率越高,上市公司、发行人、券商和保荐机构获利便越大。去年A股市场IPO重新启动以来,108只新股平均发行市盈率超过50倍,年底启动的创业板甚至达到80~100多倍。而国际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一般不超过10倍。 高市盈率发行,意味着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可以获得超高溢价。假如一个公司发行股票以5倍市盈率发行可以得到100亿资金的话,那么若以50倍市盈率发行的话,这家公司就能获得1000亿资金。财经研究人士皮海洲认为,如此高市盈率的情况下,启动“国际板”,无疑会成为外资和大型跨国公司来华高价圈钱的“利器”。 高市盈率下让海外大企业在国内上市,等于拱手让外资从百姓手中圈走大笔宝贵的资金和储蓄。目前市场已流传“汇丰”在A股上市融资600亿元人民币的消息,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淡水河谷和通用电气等众多跨国公司也均表示要进军A股市场。 如果汇丰上市成功,等于募走20座南浦大桥。决策层一定要冷静研究,为什么要让外国资本来高价圈钱?为什么我们要主动送钱给跨国公司?而且一送就是几百亿啊,是我国太富了吗?是贫困地区没有了吗?是我们中小企业不需要钱吗?”对于国内一些经济学家、券商和中介呼吁“国际板”,不排除有些人“只为自己多挣点中介费而完全不顾中国全局性的损失和风险吧”。 “国际板”会挤压中小企业融资? 要谨防A股“国际板”成为“国际提款机”,“如果像消息所称,汇丰国内上市融资600多亿人民币,所获资金足可以救活我国上万个中小企业,为千万工人提供工作机会,为我国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少支持。” 而且汇丰一旦在A股上市,其他许多外资竞相登陆A股,向汇丰及其他外企输血的同时,等于剥夺了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机会。我国百分之七八十的就业机会是中小企业创造的,最具有科技创新动力的也是中小企业。 中国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中国资本市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过去近20年,中国A股市场替上市公司融资近十万亿,其中95%给了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资金不到5%。因此,在下一步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这种融资格局的失衡局面若不改正,会直接影响中央“调结构、促内需”的战略。 若让外资在这样泡沫发行的A股市场上市,我众多民族企业将只能眼睁睁看着股市有限的资金被外资吸走,国内企业却面临因无融资机会,而不得不被外资廉价吞并的厄运。而大批外资在中国市场因直接融资吸血而迅速膨胀,加上我国的外资超国民待遇,将非常可能对我国仅存的一些民族产业构成严重冲击。冲击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只要A股国际板的IPO和再融资市盈率高于国际市场,跨境上市的企业就可以高价发行A股吸纳人民币资金并兑换成外汇。同时,在境外市场以美元低价回购其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这对外资是一项利益巨大却毫无风险的金融套利。 如果开启“国际板”外资天量融资的闸门,将彻底改变市场对今后融资规模的测算,未来的潜在融资需求将成为无底洞,供求关系因此而被彻底打乱,将极大伤害资本市场整体投资信心,市场将被这些“巨无霸”所击垮。 而且,由于国际市场的上市公司估值比较低,而中国上市公司估值较高,大批境外公司来A股上市,现有估值体系难以承接,将会对A股估值中枢造成强烈冲击,将导致A股市场大跌。这等于是花巨资买进了巨大风险。 推A股国际板,是给中国股市重新挂上了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中国市盈率全世界最高,市净率也大大高于美欧,中国公司到海外上市对美欧毫无冲击,因为美欧市场是低价的“大海”,我们是高价的“天池”。跨国企业A股一登陆,立刻会把中国股市估值打下去一大块。 问题是,中国股市还有45%以上的大小非未流通,如果来一大批外国大公司上市,将中国股市打下去,则国家股、法人股流通和兑现都会低很多,国有资产会大量损失。在人民币未自由兑换,国家股、法人股未全流通,新股发行市盈率没有降低下来之前,如果推A股国际板,完全是拔苗助长、操之过急,是一件十分令人痛心之事。红筹股回归弊大利大? 一些机构推动所谓A股国际板还有一个侧面,是希望让在海外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回归。但实践证明,在海外上市的红筹股回归对A股市场并没有带来什么好处。例如,中石油回归A股市场,对中国投资者不仅不是“福音”,而且还造成中石油投资者高达7万亿的损失。 这些大企业并不缺资金,回归A股只是获得了再一次圈钱的机会,发行量又大。回归一个红筹股公司,等于使上百个中小企业失去获得资金的机会。而且,再增加红筹股公司回归,将会进一步加大A股市场与海外股市的连带波动性。 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仍然没有散去的情况下,还进一步加大了A股市场对海外市场的依附性,外面跌中国就跟着跌。在国际金融风暴远没有平息的情况下,这样的联动性太大,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非好事。 “国际板” 是世界金融中心的必要条件? 有的机构称,让外资在中国上市就能证明中国股市‘国际化’,中国就成了世界金融中心了。这很荒唐。所谓国际金融中心的标志:其一,国家对国际资本有掌控的能力,拥有国际货币的发行权,该国货币必须是全世界的主要储备货币;其二,金融机构拥有全球竞争力;其三,拥有军事实力确保金融市场不受影响和操纵;其四,保证金融高效运行的法治环境;其五,国家主要产业在全球经济起主导性。 证监会应该注重的不只是从投资者高价融资,还应提高A股市场给投资人的回报。这是市场健康发展最基本的保证。下一步最重要措施是,通过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机制,使新股发行市盈率降低到与国际市场接近的水平,才能够考虑让外资进来,而目前推出“国际板”为时尚早,与其把摊子铺太大,不如花精力把国内现有的制度和板块建设好。现在创业板、权证市场,包括主板市场都存在问题,应该把精力放在这些方面更有意义。
❹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2)
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四、企业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在此,笔者梳理九项常见税收问题及其处理规范方式,以供大家作为实务参考:
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其中:
1、 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企业存在的欠税问题,在以往的发行过程中,是重点关注的事项,因为补缴所产生的迟延纳税将会带来税收滞纳金或税务处罚,有可能减少每股收益及股东权益。
现在证监会对大幅度的补税、调账不认可了。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一般都要至少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才能提交发行申请,使得企业错过了上市的好时机。
问题二: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问题三:关联交易转让定价
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都非常严格。从理想状况讲,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完全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发生,但是,绝对的避免关联交易背后可能是经营受阻、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因此,要辩证的看待关联交易,特别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清楚认识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
2、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3、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务必要做到合法、规范、严格。
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
1、 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
2、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
3、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4、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
5、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
因此,拟上市、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问题四: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
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达不到规定盈利条件,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相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问题五: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信披不充分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上市挂牌的预期,则不要作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问题六: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
当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所以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
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问题七:存在核定征收纳税方式
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那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很难自圆其说的:
1、 如果自认为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即是承认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实收入费用等前提条件,那么公司的会计信息基础根本无从谈起,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
2、 如果自认为内控有效,可以准确核实收入成本,那么就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未能依法纳税,有偷漏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
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
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因此,建议公司如存在该情形,应当尽快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上市。
问题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瑕疵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
1、 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
2、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
3、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
4、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上市中,需要对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在拟挂牌新三板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
问题九:自然人股东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五、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
企业上市前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其中做好税务方面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各个资本市场都相当重视企业的税务问题,而且现在从整个趋势去看,税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那么,企业在上市前有哪些税务问题是特别值得关注?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应特别关注历史遗留、企业重组、转让定价三个方面的问题。
企业上市之前一般要接受审计和信贷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出来的历史问题往往需要处理掉,特别要关注这些遗留历史问题的处理是否合乎税法的相关规定,否则企业无法实现“干干净净”地上市。在现实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一些历史的税务问题延缓了上市的进程,甚至放弃了上市。比如,2007年东部某省有数十家企业因为股改遗留下来的`股东数目太多、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不当等问题,而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最终影响了上市进程。
企业上市前遇到的最重要的税务问题应该是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重组可能要涉及股权或者是资产的剥离、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一个时间的差异,比如说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移如果是价值性的转移,那么要在以后的纳税期进行抵扣。对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因为要上市要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点前移的话,对企业的税务压力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点上应该谨慎处理。
在重组过程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律师甚至是注册会计师在整个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建议客户采用成本价去转移,其实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比如某民营企业下属有6家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分散在不同的自然人的名下,上市之前必须要把几家公司合并在一起。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相当多的企业在把自然股权装进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成本价去转让,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已经专门发文对转让交易实行共同监管,一旦违规将会遭受很严厉的处罚。
还有转让定价的问题。在公司经营业务当中,通过分割业务,从而把利润安排在不同的主体当中去的时候会涉及转让定价。比如一个靠建筑业起家的房地产企业,当面临很重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时,可能会采取把建筑、设计、装修工程分离出去,从而把利润放到建筑公司、设计公司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这些安排时,必须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并经得起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
另外,一些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前,为了规避更多的监管,很多企业会选择搭建一个跨境的公司架构的安排。这些安排因为牵涉跨境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利益而可能面临反避税调整。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关注本国的税法,还要关心国际税务问题。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对跨境非经营企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传统的搭建跨境多层结构来间接规避实际运营主体公司的所得税的方法,在新税法中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约束,最近一两年已有相当多的案例。企业应该引以为鉴,多多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企业在上市之前首先应当选择一个资深的财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整体的税务健康检查,对企业以前的税务风险进行清理。然后跟中介机构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就重组问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设计最优的公司架构,让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运营效果达到最佳。企业只有进行了这些比较完整科学的安排,上市之后才不会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麻烦和困难。
拓展内容:
一、公司注册地变更税务需要怎么处理呢?
(一)需要的材料
公司地址变更,属于变更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
3、 其他有关资料。
4、如果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还要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
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办理时间为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间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三)税务部门受理
1、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斜齐全的,应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变更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3、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二、公司变更地址麻烦吗?
公司地址同区变更,因为同个区域的都是属于同一个税务部门和同一个工商部门,办理相关事项都是比较方便的。公司地址跨区变更,就需要先在原注册地址提档,然后到新地址所在地申请迁入,在得到同意后,两个区的工商以及税务部门都是需要跑的,比同区变更麻烦的很多。
三、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公司的,提交宾馆、饭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就提供当地居委会盖章的住所证明文件。
;❺ 企业香港上市的好处是什么
你好:1、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监管体系,2、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3、上市成功率高,4、集资便利,5、发行价没有限制及股权转让容易,6、后前漏续融资极其便慧郑烂利,7、股票二手市场流通性较佳,8、扩丛姿大国际影响力
❻ 证监会: 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
法律分析: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2、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搜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3、积极支持注册地和主要生产地都在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5、修订完善合格境外宏漏羡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6、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所在省份投资经营。
7、鼓励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
8、部分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大力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积极推进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
9、深化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
10、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蔽拍池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❼ 跨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手段取得这些资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衡核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码颤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迟拦败。
❽ 交叉上市对股价的影响
交叉上市对股价有提升作用,因为股票他交叉上市说携族派明这个股票的炒作价值比较高,题材比较丰富,因此对穗卜股价有辩贺很大的提升作用
❾ 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影响
影响之一: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所有模式均纳入监管,履行备案程序
影响之二:已在中国境外上市的企业后续资本运作(增发等)均纳入监管,履行备案手续.
影响之三:重大事项变更唤宏也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影响之四:H股全流通实行事前备案。
影响之五:涉及国家安全与数据出境的需要依法先行审查,再履行备案。做好审查与备案衔接铅链迟。影响之六:六类情形被禁止上市
影响之七: 募集资金运用受监管
影响之八:境外上市公司可基于股权激励目的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股票。(有利规定)
影响之九: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自由选择币种槐李)。--有利规定
影响之十:严厉打击与制裁未依法履行备案擅自境外上市行为,完善跨境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对于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公司,中概股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上市地监管机构合作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❿ 众多中国企业赴瑞士发行GDR,背后的原因有哪些
引言: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到外国去游玩。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喜欢到瑞士寻求发展。关注国际新闻的网友们可能注意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众多中国企业奔赴瑞士发行GDR。这则新闻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很多国内和国外的网友们的关注和对此举动的讨论。之所以这么多中国企业要到瑞士发行GDR,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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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中国和瑞士的相关部门进行的一些安排,中国的企业不可能这么轻松的在瑞士发行GDR。从这个方面也反映了,国家的实力非常的重要。由于中国发展的非常好,瑞士也非常愿意和中国进行相关方面的合作。如果是以前的中国的话,瑞士不仅不会和中国进行相关的合作,还可能会进行一些竞争行为。虽然瑞士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中国企业也有很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