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教:股票可以转让或赠送吗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见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此项程序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效力。
记名股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无纸化股票的交易。
B.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赠送股份激励员工这叫什么行为来着公司里也有期权吗
当然可以的,只要是股份制有限公司就可以,一般是以赠与期权的方式
C. 股票赠送股份是什么意思
送股也叫赠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送股仅仅是稀释股本,降低股价,可以看作是单纯降低股价便于买卖,没有其它实质意义。当然,结合公司当前的股本总额和未来盈利的前景,送股可以向股东传递公司管理当局预期盈利将继续增长的信息,并活跃股份交易。送股是从未分配利润里取出钱分给大家。
相对送股的还有配股,转增股。转增股是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金以股本的方式赠送给股东。
不管是送股和转股都是上市公司,对股东分配当前利润的,或者以前的累积利润的一种分配形式,主要是通过10送多少股,或者10送多少现金形式公布实行的。也就是每持有10股送多少现金或者多少股份。
主要是有有送股,转增股,我们就认为要除权: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这个除权行为就会导致价格下降,送股除权后总价值不变 ,价格降低。
而公司送现金,则是要进行除息:除息后,账户现金增加,股票买卖价格就应扣除这段时期内应发放股息红利数,保证股票总体价值不变。
股票送股送现金都是要进行除权除息,保证股市总体价值不变,送股股份增加,相应就要股票价格降低。
参考除权:http://ke..com/view/10194.htm
D. 股权 转让有那几种形式各自有什么条件要求
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公司的股份可以赠送给别人吗
可以。
股权赠与合同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F. 下列那些属于外在报酬激励
凯利(keily)认为激励“就是与保持和改变人的行为的方向、质量和强度有关的一种力量”。用于激励的报酬分为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内在报酬包括具有挑战性或令人愉快的工作、责任和自尊等;外在报酬包括劳动收入、赞扬等。内在报酬对工作的关系较低,它是通过其他的渠道来获得的。
对经营者进行年薪激励主要是外在报酬,经营者的年薪主要由激励薪金和福利所构成。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薪金。它是指在经营者的薪金中随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和业绩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部分,包括以奖金形式对经营者的短期激励(1~2年)和以股票期权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3一5年)。(2)成就薪金。它不同于激励薪金:首先,它是对经营者过去工作成就的追认,不是以现实的工作表现为依据;其次,成就薪金是加入薪水中的永久收入,成就薪金的提升会提高经营者的薪水。(3)利润分红和激励计划。为鼓励经营者搞好公司经营和提高绩效,公司发给经营者一份丰厚的红利或公司将节省的一部分资金分给经营者。(4)经营者股票选择计划。企业奖励经营者的一部分收入以赠送或低价售予股票的形式付给,并规定允许出售的年限。(5)福利,经营者除享受一般员工的福利(如带薪假期、免费午餐、人身保险金、健康保险待遇、公司减价商品以及其他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外,还有特殊的福利,如无偿使用交通工具、高额的离职补助费等。(6)职位晋升与收入提升。在本公司内有不断晋升,不断获得新的职务和增加薪金的途径。
所以选 (C)奖金,(D)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