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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 2022-05-07 21:05:10

A.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何规定

财政部2001年有个文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一是用于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股东持有的股权总额50%;二是须经董事会批准;三是报上级主管财政(现为国资)部门备案;四是办理质押登记。
另外,公司法、担保法对股权质押亦有所规定,但相对宽泛,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按照上面财政部的文件办理,就不会违规。

B.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被冻结的后续处理方法

这些被冻结的股票不能买卖。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卖掉这些股票的钱还债,那将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地点应当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场。 追问: 谈一下你对 绿大地 这个企业本次大股东 股票 被冻结的看法好吗? 如果可以的话,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对于st大地的看法,谢谢。 回答: 绿大地 这 家公 司因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 润正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 发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这在近年来属于定性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例。 丑闻被披露后公司股价从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业绩来看,目前市场价格仍然太高。有许多机构深套其中。每有反弹,都是机构出逃的机会。 公司财务 问题严重, 注册会计师 的 审计意见 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发展前景堪忧。现在该公司是带*的公司,随时有 退市风险 。 市场上有传闻公司将“卖壳”,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与以往 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寻求 资产重组 不同,它是以“欺诈”发行的 股票 ,证监会很难批准其重组;原因之二:公司股价还很高,没人愿意以高成本接手一个烂摊子。原因之三:公司还处在证监会的查处之中,公司的真实 资产 到底如何,尚无结论。至于原董事长手中被冻结的 股票如何 处理尚无法预计,因董事长的罪行与股票有关,如何处理至今尚无先例。 综上所述,建议不管现在已经如何亏损,还得远离该股,如果想搏个卖壳,也得当股价跌到5元以下。

C. 司法冻结股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这些被冻结的股票不能买卖。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卖掉这些股票的钱还债,那将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地点应当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场。对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尤其是保全和执行,除传统的管辖问题外,还会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被保全财产或主要财产的财产所在地的确认,以及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管辖法院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D. 公司股权质押法院有权冻结吗

法院是可以冻结的股权的质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需要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股权质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权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E. 质押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如何规定

一、质押合同纠纷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 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 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管辖。
案例 1 :漠河市 A 贸易公司向沈阳市B 钢材公司购买钢材 2 吨,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市,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长春市。之后,B 公司将钢材运至长春市,但是 A 贸易公司违约只支付了部分钢材价款 ,B 钢材公司欲提起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长春市的法院管辖。但是对于 B 钢材公司来说,无论是向漠河市法院起诉,或是向长春市法院起诉,都面临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和风险问题。
2、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F.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

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式:当事人就质押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质押登记。且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资金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咱们首先在今天认识一下“股权质押”的有关内容吧。将知识面拓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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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将其股权占比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是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再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股权优先受偿的。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而且包括了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公司财务维持不了正常经营的状态,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
一般来说,这是股权质押的情况:
像某公司因为这段时间需要2000万资金,用股票质押来融资,假设由银行出借资金给他,如果是五折的折扣率,那么实际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银行为此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防止自己的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此外,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是有上限的,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在5折至6折之间,多数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要是股权被冻结了是不能进行质押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网或者是某些金融终端去查一查。股市里要重点关注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除此之外还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以下有一份投资日历建议朋友们收藏起来,里面涵盖了这些消息: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以及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的工具,不仅能够用力弥补现金流,还能够改善企业的经营状态。
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来。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假如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这样都是为了经营主业亦或是开展新项目,则可视为利好,毕竟有利于开疆扩土。还有,若是说质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这表达的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有所减少,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处在市场风口,相对来说还是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就体现出了这个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会减少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另外,如果股权进行高质押,倘若导致股票下跌,甚至到达了预警线,证券公司万一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影响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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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G. 股权质押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H.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

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1],“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I. 关于股份质押的法律问题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