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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up公司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5-02 19:42:45

‘壹’ Orbit交易所有什么缺点呢

OrbitEX交易所:CEO 2021年的金融市场开年大戏,来自于美国散户与华尔街机构之间的战争。部分市场分析员称之为“Reddit-Robinhood-GameStop闹剧”。

整个事件流程梳理一下大致如下:GameStop(游戏驿站)因实体游戏店不断衰落,连年亏损,成为了美股上一个夕阳产业股票,遭到梅尔文资本(Melvin Capital)和香橼研究公司联手做空。

OrbitEX交易所:散户大战华尔街风波之余加密货币再获红利
但 GameStop 在Reddit论坛上却有一众死忠粉,为了保护自己的童年回忆,抱团买入 GameStop 公司股票做多,对抗做空机构。

罕见的散户大胜

不同以往的是,这次的散户身处一个拥有 280 万用户量名为 WallStreetBets(简称 WSB,华尔街赌徒)的板块。这群人炒股信奉的观点是:YOLO(You only live once!)

解释一下就是:人生苦短,梭哈致富别墅靠海,身家赔光重头再乾。

OrbitEX交易所:散户大战华尔街风波之余加密货币再获红利
于是在散户的不懈努力下,GameStop 股价从年初的 19 美元,这两天飙升至最高 483 美元。机构血亏数十亿美元,黯然离场。GameStop 就这样疯狂上涨,从低点 2.57 美元飙涨至最高 483 美元。

不少散户欢呼雀跃,这次胜利极大地激励了散户,这场运动开始扩散至AMC等股票。

转战其他投资领域

好景不长,美国监管机构就盯上了这只异常的股票和散户的举动。第二日凌晨,Robinhood更新了股票买入限制,其中将AMC院线的买入股数限制至10股、游戏驿站GME 1股、高斯电子2股、诺基亚2000股……

多只美国散户暴打机构的股票,在各交易平台均被限制交易。甚至美国散户聚集的论坛WallStreetBets的服务器也被社交平台Discord封禁。

愤怒的美国散户在质问监管机构不作为的同时,也在奋力寻求新的突破方向,除了股票市场之外,贵金属以及加密货币行业都受到了本次风波的波及。

‘贰’ 股票前面带个ST和*ST是怎么回事

每年有许多投资ST股票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但是清楚明白股票ST具体操作的人却很少,让我们一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千万要坚持看下去,需要特别注意第三点,稍有疏漏会酿成大错。


在对股票ST进行详细的解析之前,先给大家分享今日机构的牛股名单,趁还没被删前,赶紧戳下面链接领取: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1)股票ST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会出现?


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就是ST,指的是沪深两市交易所针对出现财务状况和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特别政策,会在股票名称前添加一个“ST”作为标志,俗称戴帽,以此来警示各位投资人员小心投资这种类型的股票。


要是这个企业的亏损达到了三年,那就会改成“*ST”,千万要注意这样的股票,一到碰上务必小心,因为它的个股面临退市的风险。


这样的上市公司不仅要在股票名字前加上“ST”的标记,还需要经历一年的考察期,处于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价的日涨跌幅被限制为5%。


2019年康美药业的300亿财务造假真的是非常有名的案例了,昔日有名的A股大白马就这样变成了ST康美,在案件发生后,在此之后,连续15个跌停板、43天蒸发超374亿的市值。



(2)股票 ST如何摘帽?


审计结果表明财务异常的状况已经消除了,就是说在靠擦期间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已经恢复了正常,在扣除掉非经常性的损益后,要是公司净利润还是正值,公司依旧可以运转正常的话,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了。


我们对通过审批后被撤销掉的股票名称前的ST标记,就是俗称的“摘帽”。


通常之下一波上涨的行情是在摘帽之后迎来的,我们可以多加关注这类股票,顺带赚点小钱,如何才能第一时间获得这些摘帽信息呢?这个投资日历能助你一臂之力,将会在每一天都提醒哪些股票进行分红、分股、摘牌等信息,看到下面的链接了吗?赶紧打开吧: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3)对于ST的股票该怎么操作?


如果说自己手里的股票真的变成了ST股票,那就要重点关注5日均线了,然后在5日均线下方设置止损位,万一股价真的跌破5日均线,就应该及时清仓出局,这样可以避免持续跌停时被牢牢套死。


另外还有一点,不建议投资者去建仓带ST标记的股票,因为在交易日的时候,这一类型的股票只有5%的最大涨跌幅,操作难度相对较大,难以掌握投资节奏。


如果你还不太了解股票如何操作,这款股票神器请收下,输入代码之后,你就能看到股票的相关事项:【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叁’ 怎么看一只股票好不好 股票是如何拉涨

(股票计划)精准。

gft./打开网页链接看我的超级短线实盘,请看我怎样操作!

因为启动EXCEL,系统默认要新建一张表。如果不需要新建,自己直接打开已有的EXCEL文件即可。

1、检查一下“工具-选项-常规中的启动时打开此目录的所有文件”,把所有的链接部分都删掉。

2、如果是XP系统的话,就去把以下三个目录把这三个文件夹里的东西都清空掉:

C:DocumentsandSettings\

上述【ApplicationData一般是隐藏文件夹】

C:

C:

“USER”代表所使用的用户名。

3、如果是Excel2007版则上述文件夹OFFICE11改为OFFICE12。

‘肆’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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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组织让琅琊阁甘拜下风#
提问者采纳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伍’ 股票涨停后可以买卖吗

股票涨停还能买卖。股票涨停不影响买卖,但是一旦达到10%涨停很难买到,因为这时股价较高,卖的人很少,大家都不愿意卖,一旦达到10%跌停很难卖出去,因为这时股价在下降,风险很大,买的人很少,大家都不愿意买‍。

(5)startup公司的股票扩展阅读:

在中国A股市场,均设有涨幅和跌幅的限制,他们都是10%的限制,即所谓的涨停和跌停,10%的涨幅是针对上一交易日股价而言的,即今天这支股票股价涨到10%股价就不会再涨了,被限制,但是它不影响买卖,但是一旦达到10%涨停很难买到,因为这时股价较高,卖的人很少,大家都不愿意卖。还有涨停和跌停适用中国所有A股,另外第一次上市交易股票当天没有涨停限制,第二天才有限制,股市中的权证也没有涨停和跌停限制。

涨跌停板的推出是防止新兴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产物,本意是防止市场过度波动。但是,涨跌停制度实际起了两个作用:一是在股票本身具有突然上涨10%以上冲击力时(比如突发重大利好消息、大盘反转),被迫在10%处停住,第二天由于本身上涨要求,还要继续上涨,这是一个明显的投机机会;二是涨跌停板对买卖股票的双方产生明显的心理影响。

股票涨停后,对本来想卖股票的人来说,他会提高心理预期,改在更高的位置卖出,而对想买的人来说,由于买不到,也会加强看好股票的决心,不惜在更高的位置追高买进。所以,涨跌停板的助涨助跌作用非常大。当一只股票即将涨停时,如果能够及时判断出今天一天涨停将被牢牢封,马上追进,那么,第二天出现的高点将给你非常好的获利机会。

‘陆’ 股票中的市净率是什么意思

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例如上市公司股价10元,上市的公司每股净资产5元,那么市净率就是10/5,得到的是2倍。

‘柒’ AB股票的区别

1、概念不同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

2、投资者和交易对象不同

A股是国内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投资和交易的股票,另外,一些外资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QFII进行A股交易,而且其交易使用的外汇有额度限制,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时兑换成人民币的外汇只能按一定比例换回外汇。

B股投资、交易可以是两类人、机构:第一,可以是一些拥有外汇现钞或者现汇的国内个人或者机构,他们投资的外汇/外钞不能汇出境外;第二,可以是外国个人和机构,或者中国国内拥有境外外汇的个人和机构,这类人/机构的外汇可以自由汇入和汇出境外,没有额度限制问题。

3、交易费用不同

A股交易的有关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交易特别基金等;B股也包括以上各项,但是费率不同,比如交易佣金方面,国内的A股一般由证券公司收取0.2-0.3%不等的交易佣金,而B股将会支付1%左右的交易佣金。

‘捌’ 请问这句广告词是哪里的

对,是瑞信(Credit Suisse)的广告
Credit Suisse(瑞信)的广告

有人想到创业,我们想到股票上市;
有人想到竞争对手,我们想到合作伙伴;
有人想到成功商业,我们想到财富保障.
Some think startup,we think IPO.
Some think competition,we think partnership.
Some think success business, we think wealth protection.

有人想到早餐,我们想到洞察。
Some think breakfast,We think research.
有人想到两代人,我们想到继承人。
Some think two generations,we think succession planning.
想你所未想
Thinking new perspectives.

Some think privilleges,we think customerised solution
Some think startup,we think IPO.
Some think competition,we think partnership.
Some think success business, we think wealth protection.
Some think two generations,we think succession planning.

有人想到尊享特权, 我们想到专属方案
有人想到创业,我们想到股票上市
有人想到竞争对手,我们想到合作伙伴
有人想到成功商业,我们想到财富保障
有人想到两代人,我们想到继承人
在瑞信我们不断寻求新观点
让你的每个梦想变成现实

‘玖’ 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众筹有什么区别

这二者均为股权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各自特点也十分明显,下面便选择几点辨析之。

一、募集方式。相较于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的开放性更强,体现出更明显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质而言,“众筹”本身就具有公开的属性,众筹引申自“众包”,是指从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资金等。“众筹就是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众筹征集的是资金,实质是面向资金的‘众包’。”因此,法律应当重新对股权众筹的性质予以界定。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一定条件下,JOBS法案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规定证券发行机构(包括所有由证券发行机构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可以通过公众集资进行证券发行或销售。将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重新明晰,股权众筹不再强制性规定为私募性质。而我国关于股权众筹的性质还未重新明晰,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都属于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即两者都属于“私募”性质。

二、组织模式。股权众筹主要模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制,投资者作为新股东加入融资公司;二是合伙制,投资者全部加入一个合伙企业(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与融资方合作。由于投资人能力参差不齐,投资人个人对企业发展怀有期待也不尽相同,公司制的股权众筹会潜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易引发经营风险。此外,合伙制相较于公司制在税收上及组织程序上更有优势。所以从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来看,股权众筹以合伙制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基本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契约制(以信托制为主)。除此之外,现在基于三种基本的组织形式,出现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以“信托+有限合伙”最具有代表性。与股权众筹相比,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更为丰富。
股权众筹与私募基金基于合伙制有巨大的相似性:两者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两者普遍约定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LP),由特定投资人或专业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GP),并且约定激励方案等。但相较私募基金来说,股权众筹对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有两点丰富:
(一)私募基金的合伙制是针对投资方来说的,投资方通过合伙协议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加入融资企业成为新股东,投资方通过合伙企业来获得自己的投资收益。股权众筹中,以人人投平台为代表的股权众筹采用的方式为投资方与融资方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融资方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方直接从合伙企业获得投资收益。
(二)私募基金的合伙制为两个主体,即投资方和融资方。股权众筹中,除了个人直接投资,出现了“领投+跟投”的制度,俗称“领投人”制度。较早实施该制度的是国外着名众筹平台AngelList,称为Syndicates(音译为“辛迪加”)。我国的“天使汇”及京东股权众筹平台均引用了“领投人”制度,在该制度中,股权众筹平台对领投人提出了更严格和更专业的要求。在“领投人”制度中,领投人虽然也是投资人,但相较于普通投资人其更有独立性,类似于私募基金中VC的角色。

三、投资人。无论是股权众筹还是私募基金均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但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特别是有投资专业化技能的投资者)要求略低于私募基金。此外,私募基金对投资人并无明显专业化偏好,而从各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人要求来看,各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人普遍有专业化偏好。
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做如下规定规定:“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并要求投资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目前并无生效的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做限制性规定。虽然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争议较大。目前,从实践中看,各个股权众筹平台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均要求投资者实名认证并对投资者设立一定门槛。如京东股权众筹平台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二)年收入超过30万元;(三)专业风险投资人。同时要求投资人上传名片。天使汇对投资人要求较为严格,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 知名天使投资人、名企高管、合伙人或有过TMT天使投资案例10万起的自然人;(二) 最近两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家庭(个人及其配偶)年均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三)个人名下货币及其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个人名下固定资产(除主要居所)市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投资目的。股权众筹与私募基金都有获取收益的目的。但相较于私募基金为获取收益的单一目的来看,股权众筹的投资目的更加多样。部分股权众筹投资本身就兼有资助和投资双重性质,另外,会籍式股权众筹的投资目的并不在于投资项目本身而在于获取更大的社会资源。因此,相较于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的投资目的更加丰富。

五、投资阶段。选择股权众筹的企业往往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体量较小,融资额度普遍偏低主要针对“草根”投资者。甚至有些国家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上限会有规定。私募基金的融资方往往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体量较大,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贯穿Pre-IPO期及之前各个时期。

六、投资风险。由于众筹平台小微密集,投资者专业水平及投资经验均不足,融资方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权众筹不确定性与风险都较大。同时,部分股权众筹兼具资助性质,使得风险更加复杂化。私募基金运作方式较为成熟,为单纯的投资性质,同时,私募基金往往投资额度较大,专业化较高,投资方可以对融资方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相较股权众筹来说,私募基金投资过程透明度高,风险较低。

‘拾’ 炒股在哪开户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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