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国有法律规定境外公司赴美OTCBB市场买壳上市,境外股东两年后才能卖出股权吗
确实有限售期2年的规定,你在下列网站浏览一下吧.
http://www.americamember.org/usavip/stock/otcbb.htm
http://finance.big5.anhuinews.com/system/2004/07/21/0006960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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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给你寻了一篇文章:
OTCBB市场历史
OTCBB是英文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的缩写,可以翻译为柜台交易行情公告榜,是NASDAQ的管理者——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管理的柜台证券交易实时报价服务系统,是为不在NASDAQ全国板和小板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提供即时报价、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报价服务系统。OTCBB的证券包括全国性、区域性和外国权益证券(Equity)、认购权证(Warrants)、基金单位(Units)、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以及直接参与项目(Direct Participation Programs:DPPs)等。一般而言,任何未在全国市场上市或登记的证券,包括在全国、地方、国外发行的股票、认股权证、证券组合、美国存托凭证等,都可以在OTCBB市场上报价交易。OTCBB对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做市商愿意为该证券做市即可。
在金融业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体现出适应不同资本需求的多层次性。美国的主板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主要是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影响的大公司筹集资金服务的;针对一些小的公司在发展初期也需要资本市场的支持,但达不到主板市场的上市要求,一些券商建立了一些地区性的、区域性的OTC市场。1990年6月为了便于交易并加强OTC市场的透明度,美国SEC根据1990年《低价股票改革法》的要求,命令NASD为OTC证券交易市场设立电子报价系统,开通了OTCBB电子报价系统,并将一部分在粉单(Pink Sheets)上的优质股票转移到OTCBB上来。1993年12月起,所有美国国内的OTC证券在交易后90秒内必须通过自动确认交易服务系统(ACTSM)显示于OTCBB上;1997年4月美国SEC批准了OTCBB的永久性运营地位;5月直接参与项目(DPPs)开始在OTCBB上报价;1998年4月经美国SEC登记的所有外国证券和ADRs都可在OTCBB上报价。经过10年的运作,OTCBB已经确立了在美国非主板市场的霸主地位,最多时有超过3600家公司、交易的证券超过6667种、近400家做市商活跃于该市场。
1998年8月
1999年8月
2000年8月
2001年8月
证券种数
6,376
6,538
3,703
3,797
每日平均报价数
19,658
34,256
31,731
31,839
做市商
424
386
321
296
做市商数量
5.85
7.07
10.8
11.19
头寸数
37,289
46,242
39,985
42,484
总成交量(股)
2,235,835,980
5,893,163,737
6,265,555,642
11,254,418,578
总成交额$
$1,696,816,359
$3,763955,246
$1,798,291,215
$1,474,324,462
二、OTCBB市场特点
OTCBB与主板市场相比具有:零散、小规模、无繁琐的上市程序以及较低的操作费用等特征,同时它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对发行证券企业的管理要求并不严格。由于OTC市场相对来讲是证券市场中较原始、较松散的一种类型,面向的是小企业,而小企业具有规模小、发行证券数量少,因此价格低、流通性差、风险大成为OTCBB股票的显着特点。其特点有:系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设立管理而由做市商主导的证券报价市场;发行公司没有资格限制,手续简便;申请条件低,没有财务上的要求;发行公司无须向NASDAQ或NASD报告;投资人必须经由经纪人/交易商交易,不直接下单;使用NASDAQ工作站进行所有证券的交易;不需要在OTCBB进行登记,但要在SEC登记;费用低,每月只须支付6美元的报价费。OTCBB并不向发行人收取任何费用,而只是向做市商收取头寸费,做市商被禁止向发行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报;没有自动交易执行体系;与发行人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发行人也不需要向OTCBB回报任何信息,但是1999年1月4日生效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做市商向美国证监会或保险、银行监管机构定期提供其做市的证券发行人的财务信息。OTCBB实质上就是一个证券交易中心。
三、OTCBB与NASDAQ的比较
NASDAQ其实最早也是分散在各地、由券商投资建立的OTC交易系统,后来实现全国统一联网,成为自动报价与交易系统,并发展至今天的规模,所以它与OTCBB有许多相似之处。由于OTCBB股票与NASDAQ股票同样由做市商通过NASDAQ电脑网络进行报价,又同在NASD的管辖之内,一些人常把OTCBB与NASDAQ混为一谈。OTCBB与NASDAQ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一个会员报价媒介(Quotation medium for subscribing members),并不是发行公司挂牌撮合服务(Issuers listing service)。与NASDAQ相比,OTCBB既没有严格的挂牌条件和标准,也不提供自动交易执行体系;既不与证券发行公司保持联系,其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也与NASDAQ不同。
OTCBB与NASDAQ的比较
特点或要求
OTCBB
NASDAQ
挂牌数量的最低要求
无
有
对发行公司收取挂牌或维护费
否
是
维持报价或挂牌要求标准
有
有
国内证券电子即使报价
是
是
申请文件或挂牌的最少审核期限
3天
6-8周
与NASDAQ相比,OTCBB门槛很低。它对企业没有任何规模和赢利的要求,只要经过SEC核准,有3名以上做市商愿意为该证券做市,就可向NASD申请挂牌,挂牌后企业按季度向SEC提交报表,就可以在 OTCBB上市流通了。在OTCBB上的公司,只要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或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到5000万美元,并且股东在300人以上,每股股价达到4美元,便可直接升入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净资产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还可直接升入NASDAQ全国市场。因此有人也把OTCBB市场称为NASDAQ的预备市场。正是由于OTCBB与NASDAQ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人把现在的OTCBB比作80年代的NASDAQ,认为现在OTCBB与NASDAQ,正象当初NASDAQ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一样。
四、OTCBB市场运作
1、OTCBB市场结构
2、在OTCBB报价
OTCBB监管当局制定了做市商的报价规则,以利于市场运转。首先,做市商只能对可报价证券进行报价。如果一个做市商未在一个证券上做市,那么必须就该证券填写并提交211表来使之变成可报价证券;如果一个做市商在过去30大内至少有12个工作日对该证券报价,并且任何四个连续工作日内至少有一次报价,那么该证券就是该做市商的可报价证券。一个例外的规则是在OTCBB之外的交易系统上报价的本国证券,如果满足上述频率要求,也自然被认为是可报价证券。其次,做市商通过OTCBB的工作站可以对可报价证券报出有价邀约、无价邀约或限制性邀约,同时附上交易台的电话。第三,报价必须满足下面的最低交易量要求。OTCBB允许报价的最小价格单位为1/256美元,或者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数字。交易信息披露任何交易必须在交易完成后90秒内通过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s SM(ACTSM)将交易的价格及交易量上报。
报价范围$
最低交易量(股)
0-0.50
5,000
0.50-1.00
2,500
1.00-10.00
500
10.00-100.00
200
100.00-200.00
100
200.00-
50
OTCBB是依托做营商制度而运做的市场,因此,所有在OTCBB市场报价的有价证券必须有参与的市场做市商做保证并推荐,除豁免实行外必须提供Form211所要求之完整申请文件,并于在OTCBB公开报价前三天内,附交二份发行人之必备公司资料给Nasdaq店头市场法律部门(NASD OTC Compliance Unit),一经批准后,那斯达克市场资料处(Nasdaq Market Data Integrity)将会通知市场做市商,其申请已核准并注册成功即日起可在OTCBB输入报价。
OTCBB证券申请的阶段性分类如下:
(1)未推荐的证券(Ineligible Securities):所有未在OTCBB上报价的店头市场证券都是未推荐的证券,直到市场做市商提出了Form211表或15c2-11豁免表格,且经许可后,才被视为推荐中证券。
(2)推荐中证券(Eligible Securities):倘若证券已在推荐中的状态,这代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做市商已在最近的30天内,获得在OTCBB市场报价的许可,其余想参与报价的市场做市商必须提出完整的Form211表,而在推荐中期间,会实施报价频率测试,直到测试符合标准后,所有市场做市商必持续提出完整的Form211表。
(3)活跃证券(Active Securities):只要任一个OTCBB的合格证券符合报价频率的标准,就成为所谓的跟随豁免(“iggyback” ception),此被定义为活跃active)。报价的频率测试与跟随豁免是建立在经纪商或自营商是否在其报价系统中有无公开报价的基础上,而在30个天内,至少有12个交易日有报价,且在任何4个连续交易日有一次报价,一旦符合此标准,合格的参与市场做市商即可以在线上登记此证券;而且只要此证券一直处于活跃(active)的状态,所有想参与报价的市场做市商都不需提交Form211表。
3、报价规则
OTCBB是受线上市场监督系统所控制,以确定其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及Nasdaq市场所存在之法规,除非有例外条件存在,所有参与的做市商基于安全上的考虑,必须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15c2-11法规的规定,以符合OTCBB报价的规定。
4、OTCBB市场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
OTCBB由市场资讯供应者(Market Data Venders)及网站提供给世界各地之投资人的资讯:
●国内外有价证券、美国存托凭证(ADRs)最后成交、成交量动态资料
●美国存托证(ADRs)一天内最高、最低及收盘价、交易量资料
●市场做市商提供的买卖价及兴趣标的
●可获得之国内外有价证券,美国存托凭证(ADRs)的埸内报价
●直接参与 计划DDPs之报价表示
●市场做市商的联络电话
此外,所有那斯达克第二工作站(Workstation 2)的会员(包括市场做市商及登买卖单的公司)都可以查看OTC工作站上之布告栏资料,而不需另缴额外费用。
‘贰’ 美国股市对大股东有什么限制
《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时,且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少市场的抛压。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证监会(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刑事方面,美国的《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2)美国有无对外资持有股票份额的规定扩展阅读
发展历程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的200年的发展大体经历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到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情况非常严重。
三、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以后至1954年,美国股市开始进入重要的规范发展期。
四、第四个历史时期是从1954年--,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
交易品种
1)股票 普通股和优先股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新股和股权再融资纳斯达克和场外柜台交易系统证券国际股票私人和私人投资公开股票 。
2)期权 汇率、指数和外汇期权。
3)债券、基金及其他工具。
‘叁’ 中国对外商股权限制
摘要: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在逐年增加,同时在华的外国直接投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开放之初跨国公司一般是建立合资企业,但现在他们越来越多地采用独资或股权收购等手法。本文从战略调整,战略扩张,强化管理,中国机遇及技术独占等五个方面阐述了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形式发生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收购
随着我国开放政策的深入和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加深,跨国公司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不断增加。据《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资料,中国于2001年吸收外资446亿美元,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第六大投资吸引国。按照跨国公司对投资企业拥有股权比例的不同,可将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形式分为四种:1.同投资所在国成立合资企业。成立合资企业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亏损和风险。2.在东道国成立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投入企业的资本完全由一国的投资者提供,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拥有的比例在95%以上的企业。3.收买并拥有外国企业的股份并达到一定比例。按照IMF的定义,凡拥有25%投票权的股东,即可视为直接控制。美国规定,凡拥有外国企业的股权10%以上者,均属于对外直接投资。4.投资者利润的再投资。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形式主要是与中方企业成立合资企业,如世界闻名的汽车巨头丰田、通用、大众,通讯业的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日用品和洗涤用品行业的宝洁、高露洁等跨国公司均在华设立合资公司。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地采用独资或收购我国企业股份这两种形式,特别是收购我国上市企业的股份。在笔者看来,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形式的变化,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跨国公司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新一轮的战略调整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出于保护本土企业的立场,对外商在华的投资领域、投资形式、投资比例、投资规模、经营范围等设置了许多政策壁垒。为适应当时的情况,跨国公司不得不采取化整为零的政策,将一个企业按照功能或生产程序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多个合资企业。结果, 跨国公司在华的各个企业在功能或产品上往往无实质性的差异,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其在华企业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也影响了全球或区域性财务的统筹安排。而有些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合资企业,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功能、管理上的有机联系,对跨国公司实施总体经营战略、统一管理、共享资源造成困难。譬如,松下国际集团曾采用日本制造业辉煌时普遍采用的“事业部制”,在中国拥有50家企业。这50家企业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从研发生产到销售各自为政,这50家工厂的经营只能通过电话向日本的事业部请示,松下(中国)的统筹管理作用微乎其微。而还有些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合资企业,互为对手,互相竞争,造成渠道重复、品牌冲突和高昂的投入。再如德国大众在中国成立上海大众和一汽大众两家合资公司。这一“以中治中”的模式曾是中国汽车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典范。但现在,德国大众开始为自己“一女嫁二夫”的战略带来的麻烦困扰。一来这两家中方合资公司同时又是别的外资企业的核心合作伙伴(上汽与通用合作,一汽与丰田合作),在资源上总会有所倾斜;二是大众汽车车型冲突和品牌矛盾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针对上述种种情况,跨国公司正在对中国业务进行战略调整,以期整合资源,凸现品牌,争取企业的控制权,从而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机制和研发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在此过程中,松下、西门子、宝洁等跨国公司直接将原来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以便更好地协调全球战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通过规模经营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进行战略调整,是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形式发生转变的重要原因。
二、跨国公司通过收购股份可以快速占有市场,取得规模经济,实现战略扩张
随着我国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放宽,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并购正成为我国WTO后的主要经济热点。WTO后,大量跨国公司争相进入我国,收购国内各行业的优势企业正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中国市场的重要战略行动。我国加入WTO后,在跨国公司经营战略中所占地位显着上升,跨国公司将会选择收购国内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向我国转移具有区位优势的生产环节,实现强强并购。据悉,索尼以超过亿元的人民币,1800万美元的溢价收购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67%的股份,成为索贝的控股股东,其原因在于:一是索贝10年来在多媒体技术上的开发力量;二是索贝已建立起全国营销和服务体系。由于索尼在中国目前只拥有单机销售网,而索贝形成的是系统集成。因此,索尼要实现本土化战略,还必须在销售系统上进行变革。事实上,像索尼这样的境外资本通过向国内企业购买部分股权且实现控股来进行投资的,近来在家电业、零售业、制造业等均有突出案例,如联合利华收购和路雪、中华等国内名牌,伊莱克斯收购东宝,东洋电机收购中意的空调生产线等。目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拥有垄断性经济资源,加上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地区分割、行业分割的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行业的进入壁垒仍较高。跨国公司收购这类公司,不仅可以迅速占领国内市场,而且可以为跨国公司打破行业壁垒。另一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处于所属行业的前列甚至龙头地位,经营管理和生产设备等各项经济指标位列行业前茅。他们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致力于熟悉国内市场,重视内部经营管理,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和营销网络,以及知名本土品牌等核心资产。这些公司正为跨国公司所青睐,在跨国公司的“本地化”战略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收购这样的公司,技术转移和管理磨合的成本较低,能够实现并购的战略目的。
三、中国市场孕育的机会和中国投资政策的进一步开放是跨国公司改变其投资形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现在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快速增长的经济实体。近几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和9.11事件的影响,加上各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全球经济整体低迷,北美、日本和欧洲经济疲软,增长乏力。但中国经济却实现了快速增长。2002年中国GDP增长率达到7.7%,2003年中国第一季度GDP实现9.9%的增长,第二季度虽有SARS的影响,但GDP增长也达到6.7%.据多家权威机构估计,中国2003年全年可实现8%左右的增长。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正成为世界经济回暖的动力,吸引了无数跨国公司的眼光并使得众多的跨国公司纷纷调整中国市场在其全球战略中的地位。而中国于2001年年底加入WTO以后,将按照协议的承诺,在“入世”后35年的时间内逐步开放非国家经济命脉性质领域的合资壁垒。这意味着跨国公司打破在中国的“合资瓶颈”的机会来了。因此,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采用在中国成立独资企业的形式。
四、强化管理,减少跨文化管理冲突的发生也是跨国公司改变其投资形式的原因
一般说来,跨国公司通过与中方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可以与东道国政府、顾客、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协调关系,有利于当地业务的发展。其次中方公司通常对当地的社会文化、风俗语言、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经济政治体制及经营环境十分熟悉,有利于把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与当地的现实状况联系起来,减少判断偏差和决策失误。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合资公司、中方公司拥有各自的立场,而且由于文化、管理、社会传统、价值观取向等方面的差异和冲突,跨国公司通常很难通过成立合资企业来协调并实现它的全球战略。例如有一家叫星海货运码头公司的中泰合资企业,一次公司出现失火,中方经理离开办公室赶去抢险,回来后反而遭到坐在办公室里纹丝不动的泰方经理的责备。泰方经理认为他去灭火,不仅不能起多大作用,反而是一种人才的使用不当和浪费。可以想象,在此后的合作过程中,摩擦和冲突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建立独资企业的投资形式,以期提高决策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全球战略,减少跨文化管理冲突的发生。
五、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性增强也是其改变投资形式的原因之一
跨国公司的显着特征之一是对技术的独占性。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其核心就是技术的竞争,谁拥有了最先进的技术谁就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跨国公司拥有的技术大都是专有技术,因此,如何控制和对技术保密就成为跨国公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总结以往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律:越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越是要对企业控股,越是技术先进的企业,跨国公司越是要采取独资形式。跨国公司在中国采用的技术主要还是以应用技术为主。通常来讲,在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合营企业中,跨过公司转让的技术都是在中国国内领先的。实际情况也表明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的技术先进程度要优于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中跨国公司控股的企业的技术水平要优于其不控股的合营企业,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要大大优于其向内资企业转让的技术,这也是这几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大多选择独资企业的原因之一。2001年外商投资设立的项目中独资企业占60%以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一趋势愈加明显,2002年外商投资新设立的项目中独资企业进一步上升到65%以上。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性增强也是其改变投资形式的原因之一。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和支持的重点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大呼隆”。要加快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把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结合起来。
(二)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三)重点区域。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我国西部有特色的西陇海兰新线、长江上游、南(宁)贵(阳)昆(明)等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带,带动其他地区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二、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西部地区的支持。鼓励企业资金投入西部地区重大建设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优势资源开发与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在西部地区布局。加强西部地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制等制度的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对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工程所需的粮食、种苗补助资金及现金补助,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工程而受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银行根据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国债配套贷款项目的评估审贷,根据建设进度保证贷款及早到位。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在西部地区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及学生公寓贷款。农业电网改造贷款和优势产业贷款中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专项安排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有步骤地引入股份制银行到西部设立分支机构。
三、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
(一)大力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减负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企业。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对于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退耕地种植的生态林不能砍伐。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的政策办法,培育矿业权市场。
(四)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合理制定“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价格,建立天然气、电力、石油、煤炭产销环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根据节水的要求,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水量分配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普遍实行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专项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加强江河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西部省际间及省、区内航空支线票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实行特殊运价。加强西部地区邮政电信的普遍服务。
四、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在西部地区进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三)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四)推进地区协作与对口支援。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东部、中部地区企业到西部地区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
五、吸引人才和发展科技教育的政策
(一)吸引和用好人才。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随着工资改革,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西部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使其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依托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研究课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国内外专门人才投身于西部开发。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西部地区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和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跨地区人口合理流动。扩大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中央有关部门、东部地区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西部地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加强西部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依托中央有关部门和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强对西部地区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发挥科技主导作用。加大各类科技计划经费向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科技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数额。围绕西部开发的重点任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级织对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支持军转民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支持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加强有特色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从事应用研究的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化,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并提高西部地区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开发经费的比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西部地区具备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工商登记,提高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
(三)增加教育投入。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加大国家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努力加快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对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建设予以支持,扩大东、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大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及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力度。建设西部地区远程教育体系。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培训。
(四)加强文化卫生建设。国家安排的补助地方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建设投资和文物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落实国家文化宣传单位经济政策,繁荣文艺创作。推进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面。促进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卫生、计划生育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3)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严寒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肆’ 股票全流通后,外资可以随便收购吗
当然不可以,因为现在是对外资是QFII制,外资持有内地股市的股票限制条件很多,主要就是因为内地股市的股票与国外及香港股市上市的公司相比盘子太小了,要是外资随意买卖,中国内地股市可能会被外资轻易控制,所以相关法规有较多的限制条件,比如:外资机构联合持有一种股票的总比例目前都不许超过10%.
‘伍’ 美股的交易规则有哪些其中有哪些特别重要
为了了解美国的股票规则,让我们先看看与A股规则的一些区别,这对大家了解美国的股票规则更有帮助;发展程度和市场规模:美国股市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股市只有20多年的历史。因此,美国股市不仅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而且有大量的上市公司。美国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的总规模为128亿美元,聚集了近100个国家的企业,而一个股票市场只包括中国企业,市场规模约为3000亿美元。美国股市自由度的优势:除某些特殊情况外,美国市场一般不停止交易,不干扰股票的日价差,而a股设立日限板,控制日交易波动的上下限。T+1和T+0——股票交易及时性之间的差异:美国股市可以立即买入和卖出,而中国股市不能在同一天买入和卖出。
一般而言,许多经济数据将在美国时间上午8:30发布,因此在交易前阶段,股价可能会大幅波动,风险相对较高。盘后交易不是专业机构之间的定价交易。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盘后交易。交易前后能否进行,取决于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大多数美国证券公司允许交易前和交易后交易。此外,少数证券公司不允许或不需要电话人工委托进行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交易。美国股票的盘后交易主要通过ECN和电子交易进行。
‘陆’ 外籍人士持有美国上市公司内部股票,交易是不是有持股时间的限制,
没有时间限制,但上市前的股份股票上市后是不能马上抛的,和我国一样有时间限制
‘柒’ 股票期权制的美国股票期权制度
美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股票期权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是公司激励安排机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的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已经或在可预期的未来)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管理者和特殊员工的积极性的一种激励制度。
(一)股票期权的类型
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1.法定型期权(Qualified stock option),或称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这种期权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限制性条件下,个人收益中部分可作为资本利得纳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2.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QSO)这种期权不受美国税收法典的约束,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方案;个人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基中扣除。
(二)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个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的经理阶层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独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经营者不参加。最近几年,ESO的受益人范围呈扩大趋势。目前,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约有27000名雇员持有认股权,接近其雇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997年,英特尔公司将其ESO的授予范围扩大到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雇员。
(三)股票来源和授予时机
实现ESO所需的股票主要有三个来源:
1.由公司发行新股供期权执行人按预先约定的价格认购;
2.公司通过留存股票账户从市场上回购;
3.库存股票。以雅虎(YAHOO)为例,截至1998年2月27日,该公司售出ESO共计达到1114万股,公司为此新发行了835万股股票,其中409万股已被执行,其余426万股则作为准备。1998年底,公司的董事会又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了200万股作为股票储备。
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一般在受聘、升迁或业绩评定时获得ESO。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受聘、升迁时获得的ESO数量要多一些。
(四)期权费、行权价与授予数量
一般来说,ESO是无偿授予的。为了在激励的基础上对公司经理人员或雇员增加约束力,有的公司要求经理人员或雇员在取得ESO时支付一定的期权费。
ESO执行价格(行权价)的确定是期权方案设计最为关键的一环。一般来说,行权价包括折价、平价和溢价三种类型。在实践中,ESO执行价格以后两种方式居多。
ESO的授予数量反映了期权激励的强度。在通常情况下,ESO的授予数量没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规定由上限,如美国雅虎公司就规定:每人每财政年度获赠的ESO不得超过150万股。
(五)股票期权的执行期限
1.对于法定期权来说,ESO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持有10%以上表决权资本经股东大会批准参加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持有者自愿离职、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公司并购、公司控制权变化等条件下ESO可能改变条件;退休时所有ESO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但如果3个月内没有执行可行权ESO,法定期权则转为非法定期权,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2.非法定ESO,没有有效期的限制,一般由公司在5~20年间自行决定。
(六)股票期权的执行
股票期权通常由三种执行方法,即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所谓现金行权是指股票行权的受益人(即行权人)以现金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由证券商以执行价格为受益人购买公司股票。所谓无现金行权是指受益人不必以现金来支付行权费用,转而由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在委托证券商时需要对委托指令进行选择。而第三种执行方法则是指行权人自己决定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ESO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和交易市价的差价,何时行权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通常情况下,受益人选择行权时机的主要考虑可能包括:1股票期权即将到期;2认为公司股价已达到最高,并且预期以后不会继续上升;3急需现金;4减少税赋;5将要离职等。当然,不同的受益人对同一公司同一期限内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在判断上可能会有不同,但经营者拥有比公众持股者更多的信息,因而行权或出售股票的时机限制在“窗口”期内,即年报或中报公布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到6月或12月的第10天为止。
(七)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
股票期权通常由公司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决策、管理、解释、修改和终止等。薪酬委员会直接归董事会领导,独立行使职能,不受企业经营者的影响。某些特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而股票期权的执行由公司委托证券商进行交易和结算。
‘捌’ 根据中美贸易协定,中国于2020年4月1日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
证券,基金管理,期货服务指的都是机构投资,也就是说在以上的范围取消以前持股比例限制
‘玖’ 美国法律强制上市的条件
没有强制上市的说法,公司上市与否,自己决定
美国股票市场上市规则摘要纽约证券交易所
最低投资者数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0万股(全球)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1亿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价 不适用
市场庄家 不适用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不适用
税前盈利 1亿美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累计计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纳斯达克全国市场
准则一(市场规则4420(a))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8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100万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则二(市场规则4420(b))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18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2年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不适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则三(市场规则4420(c))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20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4名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不适用
税前盈利 7500万美元(或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国证券交易所
最低投资者数目 800名,若公众持股数量超过100万股,则为400名
最低公众持股量 5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3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3美元
市场庄家 不适用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4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75万美元(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最近3个财政年度其中的两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
最低投资者数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0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5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4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1年;若少于1年,市值至少要达到5000万美元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500万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达5000万美元;或持续经营的业务利润达75万美元(在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最近3个财政年度中的2年)
税前盈利 参阅上文资产状况规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注:上述规定适用于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作首次上市。其他证券的上市规定会有所不同。
中国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国的证券市场概况
美国最大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当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中,购买和出售的订单传达到中心,由中心的专业人士通过维护系统以使买卖的订单匹配,从而实现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是通过券商之间连接的计算机终端和报价单来完成的。最着名的场外交易市场就是纳斯达克(NASDAQ),券商作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户之间的订单,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证券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其筹集的资金居股市之首。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将近2800多个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来自51个国家的470个外国公司。2003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为15家,市值达到89亿美元;亚太地区共有82家公司,市值达728亿美元。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公司、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成员公司,构成了这一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满足了最严格的上市标准,其范围包括从最大、最着名的蓝筹公司到许多世界顶级的技术公司和年轻、成长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国公司。
在美国,大概有35000个公司的股票在场外市场交易。纳斯达克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询价系统,存储和提供每秒更新的来自全国联网券商的场外报价。有6000多个公司的证券在该系统上询价,现有包括搜狐、新浪、网易三大中国门户网站在内的十几家中国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当今的纳斯达克市场已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对手,许多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大公司已选择了纳斯达克,如着名的微软、英特尔、苹果电脑和升阳公司等。纳斯达克市场分为两个部分: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在全国市场的上市标准更严格,证券更具折现性。对于更小的公司而言,纳斯达克提供了一个“场外交易电子版”,但其并不是纳斯达克市场的一部分,而只是为券商们提供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和估价的途径。最小的公司则可以列于“粉红单”上。
在美上市的优势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最大空间。对于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境外公司来说,对美国资本市场趋之若鹜的最大理由无不在于这一市场所容纳的雄厚资金。由于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场运营,不仅是庞大的投资机构,就是零散的个人投资者也能通过很多方式将资金聚集起来,占据着资本市场的重要一隅,使美国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资本市场。美国投资者对非美国公司的股票的投资大约占这些投资人所拥有的资金总额的12%。
第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价值,而通过上市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亮相,借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体的曝光,取得类似促销的效应,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通常,股市分析师会跟踪公司的业绩,并定期预测公司前景,积极有利的报告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股票的价格。
第三,强化公司的购并手段。上市使公司的价值能通过具有很高的折现性的美国股市的股票得以体现,而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认可为购并的支付手段,买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为支付工具。
第四,进一步促进中国公司的内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国市场更为严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将成为中国公司进行改革和实施广泛重组、提高在行业内竞争力的契机。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4种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纪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灾难导致外国公司的股票在美国股市一落千丈,美国的投资人瞬间失去了数以亿计的投资,这一历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此后,美国证券法对境外公司在美国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监管与本土公司别无二致。毫无例外,该公司必须进行注册。根据公司的规模以及以前在美国的披露情况,美国证监会还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国公司注册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一样,必须以同样的格式向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和投资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对于许多境外公司来说,美国证券市场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适的。美国的财务披露和会计准则比许多国家的更加详细和严格,例如,其要求对公司的市场竞争性地位和管理阶层对前景预测的强制性披露,便是一个令外国公司头痛的例证,但是为了力争在这个浩瀚的资本市场上拥有一个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乡随俗了。为了软化此不适,美国证监会许可境外公司将其财务报表调节至符合美国的会计原则,并不一定要实际地按照美国标准来制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开交易,该公司还必须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定期向SEC报告。
2.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作为第一家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国有金融企业,其获得了25倍的超额认购倍数,共发行65亿股,募集资金35亿美元,创该年度全球资本市场IPO筹资额最高记录,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国人寿保险就是中国企业通过ADR成功上市的例证。
美国证券业创造了这种将外国证券移植到美国的机制,存托股证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证券转换为易交易、以美元为支付手段的证券。迄今为止,还有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石化等公司通过此方式在美国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运作的:
(1)美国银行与一境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这一美国银行担任境外公司证券的存托人。
(2)美国的存托人签发存托股证给美国的投资人。每一张存托股证代表一定数目的境外公司的证券,该凭证可自由交易。
(3)美国存托人收购相应数量的境外公司的证券,一般该证券由境外的托管银行保管。
(4)发行存托股证后,美国存托银行作为该股证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该银行收取股利并转化为美元,然后将其分配给股证持有人。
(5)存托银行作为存托股证的转让代理人,对该股证在美国的投资人的交易进行记录。该银行也时刻准备着把该股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证券。
美国证监会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区别对待。同时,ADR的发行也涉及到证券的公开发行。因此,发行ADR的美国银行也需要注册,而该境外公司则须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册和报告是特别昂贵和负累的。鉴于此,美国证监会根据境外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的状况,制定了不同的ADR计划和相应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级ADR
SEC对一级ADR的监管是最轻的。美国银行通过注册F-6表格,并附具存托协议和ADR凭证,便可建立一级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其在自己的国家所披露和公开的资料清单,其在美国的定期报告义务可免除。一级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是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这一级ADR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建立一级ADR的成本比较小,平均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6%。
二级ADR
二级ADR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美国银行须利用F-6表格注册,境外公司须定期报告。为能在证券交易市场或是纳斯达克交易,境外公司还需要进行20-F表格注册。但如一级ADR一样,二级ADR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适用二级ADR的境外公司无一例外地发现,美国证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更细节、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财务必须符合美国的一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一般会计准则要求分类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还有一些敏感(有时是令人尴尬)的资料,包括主要财产、任何重大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政府对公司的调查、10%股东的身份、管理层薪酬总和、公司及子公司或执行官之间的交易,等等。公司还必须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级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过100万美元。但是带来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三级ADR
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这一级ADR的注册书必须本质上包括二级ADR的20-F年度报告所要求的内容。三级ADR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建立三级ADR必须按照类似于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来进行。在美国的普通股公开发行一般成本超过150万美元。但是对于许多需要大量资金的境外公司来说,即使成本很高,三级ADR也是值得一试的,因为美国的公众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无可比拟的融资基地。
全球存托股证(GDR s)
境外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发行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全球发行的存托股证来促进其证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证与美国存托股证的原理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全球存托股证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国以外的区域运作。不论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证或美国存托股证,适用在美国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样的。
3.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
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但是,美国证券法规对于出售私募证券有很多限制。美国证监会1990年采纳的144 A条例允许将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而不需履行证券法的披露义务。但与144 A条例关联的交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1)该证券必须只能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2)证券发行时,该证券不能与在美国的任一证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纳斯达克的券商询价系统报价的证券属同一种类;(3)卖家和未来的买家必须有权利获得发行公司的一些从公众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卖家必须确认,买家知道卖家可以依据144 A条例来免除证券法的登记要求。144A条例还规定了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条件。合格机构投资人通常包括美国银行、信用社和注册券商。
4.反向兼并
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通过反向兼并(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国上市方兴未艾。反向兼并,也称Reverse Takeover(RTO),俗称借壳上市,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与一家没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的上市公司合并,该私人公司反向并入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全新的实体。该上市公司也称为壳公司。私人公司并入上市公司后持有多数股权(通常是90%)。
与IPO相比,反向收购具有上市成本明显降低、所需时间少以及成功率高等优势: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颇为可观;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通常远远高于同等行业、同等结构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于筹集资金,因为其股票有市场价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购,因为公开交易的股票通常视为购并的现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并并非一蹴而就的获取资金的捷径,其只是募集资金的间接途径。所以,这一方式仅适宜于那些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是特别急切,将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达到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于其实现融资的长期目标。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对于已决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公司来说,除了可依据供美国公司适用的上市标准之外,还可选择一套专供外国公司适用的标准。美国公司标准较外国公司标准而言,更加灵活。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包括两个部分:发行标准和财务标准。
发行规模标准如下:
1.美国公司标准
(1)股东数量:a.2000个持100股以上的美国股东;或者b.共有2200个股东,最近6个月的月平均交易量为10万股;或者c.共有500个股东,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交易量达100万股;
(2)公众持股数量:在北美有110万股;
(3)公开交易的股票的市场值总和为6000万美元。
2.非美国公司标准
(1)股东数量:全球范围内有50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2)公众持股数量:全球有250万股;
(3)公开交易的股票的市场值总和为,全球范围内达1亿美元。
财务标准如下(可任选其一):
1.美国公司标准
(1)税前收入标准:在最近3年的总和为1000万美元,其中最近两年的年税前收入为200万美元,第三年必须盈利;
(2)现金流量标准:对于全球市场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现金流量总和为2500万美元(3年报告均为正数);
(3)纯评估值标准: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7500万美元,全球市场总额达7.5亿美元;
(4)关联公司标准:拥有至少5亿美元的市场资本;发行公司至少有12个月的营运历史。
2.非美国公司标准:
(1)税前收入标准:在最近3年的总和为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达到2500万美元;
(2)现金流量标准:对于全球市场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计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达到2500万美元;
(3)纯评估值标准:同美国公司标准;
(4)关联公司标准:同美国公司标准。
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相比之下,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比其他的全国性的交易市场更为宽松。对于规模稍小、缺乏深厚的营运历史和财力,尚不能达到全国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的外国公司来说,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对于首次发行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3个初始上市标准中的一个,且必须满足该标准的全部要求;并且,这一公司必须持续满足其中之一的标准才能保持其上市地位。以下简要介绍纳斯达克的全国性市场的初始上市标准。
标准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最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标准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达及收益总额达分别达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上市的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是富有挑战性、激动人心的过程,大胆的决定、上市团队的卓越表现和良好的市场状况,“天时、地利、人和”的协调实现,将会展现立足美国资本市场的中国公司的成功者的风采和形象。
1.组建上市顾问团队
公司得以在美国最终上市,往往是一个有效的上市顾问团队成功运作的结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公司须组成一个包括投资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在内的上市顾问团队。其中,投资银行将牵头领导整个交易和承销的过程。在考虑投资银行的人选时,公司应充分了解投资银行是否具有曾经协助过该行业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经验以及其销售能力。公司选择的法律顾问必须具有美国的执业资格,同样,公司应考虑其是否有证券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根据美国一般会计准则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调节若干数据以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报表要求。
2.尽职调查
公司将在上市顾问团队的协助下进行公司的管理运营、财务和法务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将为公司起草注册说明书、招股书、路演促销等奠定基础。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业务状况,以便于起草精确和有吸引力的招股书,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以及发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对发行公司的财产和有关合同协议作广泛的审查,包括所有的贷款协议、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许可,等等。此外,他们还将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进行讨论。同时,主承销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提供有关在注册说明书中的事件的意见。承销协议书将约定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出具有关公司的合法成立及运营、发行证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见。此外,承销协议还将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关于注册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见。最后,发行公司还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确认注册说明书中的各种财务数据。
3.注册和审批
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在公开发行之前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且向大众投资人提供一份详尽的招股书。注册审批是上市的核心阶段。公司、公司选任的法律顾问和独立审计师将共同准备注册说明书的初稿,因此,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经验在此阶段会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注册说明书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书,第二部分包括补充信息、签字和附件。招股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符合美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必须真实地披露相关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对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与美国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过去5年的业务、风险因素、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东、关联交易、资金用途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此外,招股书也是促销手册,招股书必须描述发行公司的“亮点”,以吸引投资人。
承销商及其法律顾问将对初稿进行认真地审查,并作出评论。当注册说明书准备好后,将递送到美国证监会。在注册说明书递交证监会后、该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说明书中的初步招股书将由投资银行送给潜在投资人传阅。在此期间,可以书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诺出售股份。在此期间,承销银行将安排路演(以下详述)。
美国证监会在30天内审查注册说明书。审查完毕后,证监会向公司发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更详尽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会计问题。公司即按照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递交证监会。证监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是首次注册的公司,证监会往往会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注册说明书的最后一稿后,将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对第一次的注册人来说,从第一次递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个星期的时间。
4.促销和路演
注册登记之后,公司便可以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进行促销,其中包括巡回路演。路演是指证券发行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对潜在投资人、分析师或资金管理人所作的报告会,激发投资兴趣,通常持续一至二个星期。届时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银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回演说,展示其商业计划。管理层在路演上的表现对证券发行的成功与否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纽约、旧金山、波士顿、芝加哥和洛杉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伦敦和香港也往往会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结束,最终的招股书将印发给投资人,公司的管理层将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数量。投资银行往往会基于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提出一个建议价格。
一旦发行价确定,投资者收到正式招股书两天后,首次公开发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开了序幕。主承销商将负责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关键几天的顺利交易。至此,首次公开发行即告成功。
‘拾’ 关于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性越来越强,加入WTO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本文针对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碍,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了较合理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资本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超越一国的界限,实现国际间的自由化,原来一国性的证券市场变成了国际性的证券市场。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这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纳斯达克近年来一直在尝试将其市场延伸至日本东京和香港;新加坡证交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开放,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国际化,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程度提高,相互影响更加明显。中国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要认真研究,针对当前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状,制订全面合理的步骤与对策,最终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开放与发展。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使中国证券市场
与国际证券市场关联程度提高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生产、贸易、市场等各方面都参与了国际分工,同时也带动了筹资和投资的国际化。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获取国际比较利益而进行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融资,对证券市场国际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资产选择理论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创新与投资工具的加速发展、会计制度的规范与统一、科学技术与证券交易技术的迅猛发展,都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经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更为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瞩目。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他们不仅希望通过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我国的经济建设,而且还希望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更深入、广泛。灵活的投资。我国的上市公司和新兴企业,也希望到海外证券市场筹资、投资,积极参与国际发展与竞争。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就当前情况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经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明显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联稷度日益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在整体市场走势、产业结构发展方面都表现了明显的关联性,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态势日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参考因素之一。
1.整体市场走势头联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观经济走向决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证券是宏观经济的先行指标,能够提前反映经济周期的变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其相关因素的变化都会在证券市场上显现,而各国经济贸易的关联性使得国际化的各国证券市场整体市场走势互相关联,相互影响。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走势尤其是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美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对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开放度高的证券市场的走势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纽约证券市场的道琼斯指数、NASDAQ指数已经成为对各国证券市场走势预期的重要指标。经济全球化使得证券市场波动性的溢出效应即市场价格上的波动性从美国证券市场传递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越来越明显。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其采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各方面都会或多或少的引起国际证券市场的波动,由于全球信息的快速传播,这种影响越来越直接,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此外,中国证券市场还会受到亚洲各邻国和香港地区等与我国经济关系紧密的证券市场影响。
2.产业结构发展关联
人类进步的不同时期都伴随着不同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发展到现在以信息产业、生命科学等高新技术产业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知识经济时代。这些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代表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方向,是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它们的蓬勃发展带动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科技最先进的国家,其证券市场上不同产业的发展和调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投资理念对整个世界范围内产业兴衰的理解。美国的NASDAQ市场就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证券市场,高新技术企业的良好发展前景和投资回报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关联性使得各国证券市场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高科技板块的发展异军突起。最近,NASDAQ市场的下挫直接影响了我国高科技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和海外上市的表现,产业结构发展的关联性十分明显。
二、中国证券而场国际化的现状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外国的证券发行,这是国际证券筹资;二是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这是国际证券投资;三是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证券业自由化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外国发展,这是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一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突破国界,但从国际化程度高的证券市场看,则更倾向于筹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国际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体现在国际证券筹资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是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发行国际债券开始的。1991年底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重大步骤。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国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国还发行了H股、红筹股、N股和ADS(美国存托凭证)、国际债务,吸引了大量国际资金。但是,从国际证券投资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A股市场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只能进入B股市场,B股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仅为A股2.8%左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另一方面,国内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国外证券市场,我国券商规模小、竞争力差,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只是少数。所以,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中国证券市场远远未达到投资主体的国际化。
我国即将加入WTO,WTO对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这些原则,中国加入WTO以后,允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对33%,三年后增加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的状况以及加入WTO后将面对的市场要求,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逐步缩小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差距,使证券市场同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相适应。
三、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障得
中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
1.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偏小
从纵向看,中国证券市场扩张较快,但从横向看,中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融资水平却还处于较低水平,难以抵御国际化的风险。(1)上市公司数量少。1994年,世界范围内拥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达14个,其中,拥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国家达7个(具体情况是:美国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国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亚1144家,捷克1024家)。中国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国才超过1000家。(2)上市公司规模小。1994年,世界各国上市公司平均规模就达到了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美国分别为16.8、11.9、11.4、11.3、9.88.9.6.5亿美元。中国仅为1.5亿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国上市公司规模这些年虽有迅速扩大之势,但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准。(3)资本证券化水平较低。评判证券市场规模的重要指标资本证券化率:证券市场市值总价/国内生产总值(GDP),而我国证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重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其他新型市场。1999年底,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计算,其比例仅为10%。而在1997年,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股票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过100%,例如,美国为147%,英国为156%,加拿大为106%,香港为150%,日本为53%,德国为39%。
2.证券市场结构性缺陷突出
我国的证券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不是依靠投资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是按投资主体的身份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够流通的股本平均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国家股、法人股转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只是极少部分。同一企业根据其发行股票的对象、地点不同,又分为A股、B股、H股、N股,不仅A、B股市场相分离,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主体的A股市场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也不允许外国的公司来中国上市,而且B股市场也不统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场分别用美元和港币交易。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扭曲了证券的变现机制、市场评价机制和资本运营机制,使得我国证券市场高投机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无法成为真正的开放市场。
3.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没有实现自由兑换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证券为媒介的国际间流动,必然会受到货币兑换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实行较严的金融管制,汇率决定机制没有完全市场化,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证券资产流动性和收益性无法保证,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此外,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还造成A、B股市场分离。
4.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够规范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其法律架构和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不够,仍然存在许多非市场化的操作,行政干预色彩还很浓厚。而且,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有效、及时,会计制度没有完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统一。
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战略选择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给中国证券市场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资进入,将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大大缓解证券市场发展中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为企业上市提供更大的机会;新的技术、经验、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产品和经营理念也随着开放被引进,我国证券机构也可抓住机遇开拓国际证券市场。开放带来了竞争,这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都将是一个促进和提高。引入外资券商及投资者,从业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竞争,将促使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证券市场国际化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一些功能齐全、信誉优良、实力雄厚、手段先进的外资证券公司的进入,证券市场份额争夺将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也将受到巨大冲击,而且由于新兴市场国家资源和资金相对贫乏,技术相对落后,很容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因此,面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历史趋势时,我们要制订合理的战略选择。
1.循序渐进的逐步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既要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又要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阶段实施。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印度、台湾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B股市场为起点,分阶段、按比例将外资引入股市,逐步实现A、B股的合并,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渐进式发展。我们可以从有限度的开放阶段逐步推进,直到全面开放阶段,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国际化。
2.扩大市场规模,按照国际惯例规范证券市场
大力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努力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础,也是提高中国证券市场抵御国际资本冲击能力的重要保证。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对证券市场的法律、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进行改革和调整,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市场,逐步向WTO准则靠拢,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3.发展共同基金,培育能与国际竞争的证券公司
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能够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现有的证券公司在资本规模、经营水平、创新能力、内控机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们要积极鼓励国内规模较大的证券商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大力引进国外证券机构,积极推进证券机构的国际化和证券投资国际化的进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资者十分熟悉和青睐的方法,发展共同基金既有利于吸引外国个人投资者,又可以避免外国直接投资给国内证券市场带来冲击,是证券市场国际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研究
国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