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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中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4-27 01:19:23

⑴ 如何成立股份制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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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

4、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

⑵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好处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1.股份公司可以迅速地实现资本集中。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由出资人认股,出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能力认购一股或若干股。这样,较大的投资额化整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资,大大加快了投资速度。
2.股份公司能够满足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社会化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式有较高的要求,而股份公司则能够满足这些要求,这是因为,股份公司通过招股集资的方法能够集中巨额资本,满足大生产对资本的需求;同时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股东,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管理机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股份公司成为现代经济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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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⑷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 务。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 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 个人。
第八十二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 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 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 股款。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 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 记: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 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 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

⑸ 怎样成立股份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⑹ 要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什么手续

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办股份有限公司手续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6)股票中设股份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