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产企业购买股票是否合法.如果是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没有,又怎么解释
购买股票属于投资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所以不涉及到营业执照.
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进行投资,只要合法.
⑵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您好!
通过最高法的一些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通过民事行为实现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目的“,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合法有效。
如能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⑶ 请问房地产低买高卖和股票低买高卖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房地产低买高卖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不管他怎么卖都需要交税,只要不是骗贷不是诈骗,你情我愿的交易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犯罪一说。
股票低买高卖是正常的金融证券交易,只要在合法的平台交易,不存在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违规手法,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交易。
低买高卖是正常的趋利避害的手法,本身并没有特别的色彩属性,不能因为别人低买高卖赚了钱就说别人是违法犯罪。
⑷ 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有无特别规定
没有特别规定,股权转让的是企业股权,只要在工商部门备案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投资公司具备在工商部门的备案条件就行。有限制的是标的公司的资质情况,是否过期、工商和地产资质是否年检过了。
⑸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作为股权的转让方来说转让公司的目的仅仅是转让公司的房地产资产为了避税,而不涉及其他资产(如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然而,在实际股权转让中,作为股权转让方往往只会注意公司的债权、固定资产,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股权转让方来说,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即丧失标的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也丧失对标的公司的管理权,若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没有对标的公司所有的债权、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专有技术)作出合理的安排,则这些财产权利仍然归标的公司所享有。
以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受让房地产,作为股权受让方应该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评估标的公司潜在的债权债务及商业风险,但是无论是何等专业的律师,何等专业的尽职调查,都不可避免的是在转让方在不实陈述的背后对外担保问题,这些担保责任无论怎样都会由标的公司首先来对外承担责任,而作为只想收购房地产资产的企业来说,在受让标的公司的股权后不得不对外承担法律风险,因此,作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受让标的公司房地产资产,作为买受方来说应该合理的评估和认识股权转让带来的风险。对此,新设项目公司,以目标房地产作价投资到项目公司,在完成房地产资产出资到位后,再转入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新设项目公司的交易方式对受让方来说交易最为安全,因为新设的项目公司无其他或有债务,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从现实操作中来说税收成本仅涉及契税及房地产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登记费、交易手续费,至于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
⑹ 以股权转让形式是否构成犯罪
江苏着名专业建筑房地产王波律师为您解答:根据您的表述,您的意思是合法的股权转让,还是非法股权转,若合法的,不构成犯罪。若非法的,如,股票交易方面有可能构成犯罪。
若您觉得我的回答比较满意,请给一个采纳评价,如果还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祝您生活及工作愉快!
⑺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⑻ 是合法转让股权 还是涉嫌倒卖土地
安徽浙商商会会长刘永辉投资房地产酒店,转让股权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被逮捕入狱。
专家一致认为:刘永辉在本案中转让股权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
1、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不能混淆。
股权是股东财产,依公司法可以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财产,不能非法转让。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财产。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公司股权。
作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的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始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从未被转让或倒卖;部分股东转让部分股权之前和之后,享有该土地使土地使用权用权的合法主体都是该公司。即本案中涉及的根本没有发生转让和倒卖,更谈不上“非法转让、倒卖”。
3、股权转让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也没有针对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刑法第228条也没有“以股权转让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禁止性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必须得到遵守。
4、如果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会导致十分荒谬的结论。
如果认为转让股份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房地产整个行业都将不能转让股权,亦不能上市,因为转股和上市都是股权的转让和买卖,那势必造成参与者人人都涉嫌犯罪,股市上的房地产公司都应退市出局,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⑼ 公司名下房产 在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 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即可,公司和股东均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公司的房产,不需要再过户到股东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和股东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股权转让只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需要再将其名下的如房屋等财产过户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