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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接受上市公司部分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4-25 01:44:57

⑴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⑵ 国企改革概念股:全国各地方国企改革概念股都有哪些

全国各地国企改革概念股。

重庆国企改革概念股:

太极集团(600129)、重庆百货(600729)、桐君阁、西南药业、重庆港九(600279)、涪陵榨菜(002507)、川仪股份(603100)、重庆燃气(600917)。

重庆钢铁(601005)、重庆水务(601158)、重庆百货、建峰化工(000950)、渝开发、渝三峡A、西南证券(600369)等。

贵州国企改革概念股: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启动,表明在国资委控股公司数目较多的省市,改革竞赛正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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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论:

“中国概念股威胁论”在美国升温

美国投资人所热衷的中国概念股有趋势酿成“中国问题综合症”。针对在华尔街掀起的新一轮中国大陆企业上市的风潮,一股强烈的反对暗流也同时涌现。

一些文章告诫美国投资者,不应承担中国企业的投资风险,甚至有国会议员劝诫政府,立刻阻止中国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借纽约证交所到美国投资市场上去敛钱。

中国大陆已有近30家企业到美国上市,而且几乎每一只股票都曾在华尔街掀起过不同程度的“中国概念股”热潮,其中数家华资企业股价在上市后翻了一倍多。2002年11月,当中国电信上市时,虽然正值美国股市最不景气之时,其上市消息却依然引起了当地投资者的热烈反响。

接下来,中国人寿以35亿美元上市,成为2003年全球募集资金最大的一次上市,投资者认购量达到发行量的25倍,机构投资者的订单高达500亿美元,堪称华尔街和香港市场的大赢家。

⑶ 央企上市,员工会分股票吗

应该会分,不过应该是非流通股。但具体也要看看员工是否有入股或集资过。

大小非的意思是:非流通股 (non-tradable share)
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反之叫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 解禁: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解除禁止)。“大小非”解禁: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数,非流通股完全变成了流通股。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比如氯碱化工年初的时候有大量大小非解禁股份上市,从解禁当日开始连续放量上涨!

⑷ 国企,一带一路,蓝筹符合这三个股有哪些

国资国企概念+“一带一路”战略

中字头概念股就是第一个字是中字的,例如中国平安、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银行、中国建筑、中国船舶、中国人寿、中国联通、中国太保等,根据国家规定,只有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国家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才能以中国为开头命名,对应到上市公司也是同理,因而市场以中字头来代表那些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涉及的资金也大多是社保、保险以及汇金等“国家队”资金。
当然,有些不带中字的也是这一板块的,如工商银行。另外,个别带中字的上市公司如中华企业倒不是这个板块的。所以,中字头只是一个笼统的叫法。
周五,沪指涨1.67%,并在本轮牛市行情中首度站上3100点大关。中字头股票大涨,中国建筑、中国西电、中铁二局、中国中铁、中国化学、中材国际、中国中冶等20多只股票涨停。分析认为,近期以中国铁建、中铁二局为代表的蓝筹股表现出颇为罕见的强势,背后原因仍是“一带一路”战略所引发的海外输出概念。事实上,央企也频频获得海外基建项目,股市对此给予正回馈。
“一带一路”是利器
从中字头板块来说,市场的炒作路径可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央企改革概念,这是主流灵魂,也是在题材炒作时可以抵御部分个股所属行业并无故事可讲的尴尬时最大的武器。
第二类:“一带一路”等概念。这是中字头股票能受到市场欢迎而不担忧市值大小的最主要题材动力。
第三类:行业利好概念,近期最大的行业信息炒作主流是国际油价下跌,受益石油成本下降概念股遭到市场全面挖掘。
第四类:低价低估值概念。难有行业利好,又划不进“一带一路”的股票,一般来说,那就是行业不景气,自身企业也遇到了困难,为此在市场上大多体现为股价较低或估值较低。
中字头股票之所以集体受到市场青睐,一大背景是十八大后的蓝筹主线———国企改革。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国资委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国资委牵头的3项改革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建议》,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国资改革的部署,明年年初有望成为一系列国资改革方案的出台时间窗口。受此影响,具有国资背景的个股纷纷大涨。
而“一带一路”则成为中字头个股拉升的利器。涨幅最大的中国交建,就是“一带一路”概念股的龙头,今年以来上涨254%,11月20日蓝筹股行情以来上涨123%,在各阶段均领涨整个央企板块,其持续强势带动了央企的建筑、装备制造等行业个股。
统计显示,11月20日沪指进入加速主升浪以来,中字头央企涨幅前4名是清一色是建筑行业,中国交建、中国中铁、中铁二局、葛洲坝。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本周五,中字头央企只有1只个股破净,而上月还有将近10只。目前市净率低于2倍的央企股票主要集中在钢铁、能源、化工等行业。由于宏观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大部分央企的市盈率都不算低,10倍以下的品种只有寥寥数只了。
机构选择落袋为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中字头个股涨得欢,但机构的态度却很值得玩味。周五龙虎榜数据显示,拉抬中字头股的资金多来自游资,而机构则是卖得多却买得少,如中国中铁,买席全为游资,而卖席除了沪股通卖出1.237亿元外,一机构卖出了约1.09亿元。此外,上榜的另3家公司情况也类似:中国远洋买席一机构买入了4763万元,另一机构则卖出了3863万元;中远航运一机构买入了2724万元,但有3家机构合计卖出逾2.16亿元;中国铁建也有2家机构合计出逃了逾4000万元。
非中字头央企滞涨
统计显示,自11月20日大盘步入加速上涨通道以来,部分央企表现依旧落后,主要集中在工业央企,有45只股票的涨幅低于5%,有32只股票出现下跌。跌幅最大的是长城电脑、东风科技,期间均下跌12%。
从行业分布看,央企走势落后的个股主要集中在通信、计算机、电子等科技行业,以及汽车、化工等传统行业。这些严重跑输大盘的央企个股另一大特征是未曾冠以中字头。这些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中央国企下属上市公司,只有一部分以中字头冠名,虽然实际控制人同属国务院国资委,但部分个股缺乏“央企表象”,未能引起市场注意。
分析人士称,从市场的炒作路径看,补涨概念是一种操作手法,部分基本面尚可的滞涨个股可能受到市场下一步的挖掘。

⑸ 国资国企改革概念股票有哪些

国资国企改革概念股票有:

成飞集成(002190)中航飞机(000768)中航动力(600893)成发科技(600391)中航动控(000738)洪都航空(600316)。

中航电子(600372)中航机电(002013)中航光电(002179)中航黑豹(600760)中直股份(600038 )中纺投资( 600061 )。

贵航股份(600523)中航重机(600765)*ST三鑫(002163)深天马A(000050)飞亚达A(000026)中航地产(0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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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预计: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创造能力的大幅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与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低成本高质量的“中国制造”产品冲撞欧美本土产品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冲突将日趋升级激化。

面对美国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以及即将开始的下届总统大选,布什政府表示,要“采取相应的对策”。财长斯诺、商务部长埃文斯、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贸易代表佐立克等主要经济官员也纷纷指责中国的货币与贸易政策。

美国正逐渐失去对中国的耐心。一些亚洲专家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全球的资金与人力资源正在大洗牌。

以往的全球化是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的产业迁离欧美;而今,随着通讯手段的大幅提高以及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也同样卷入了全球化的浪潮。

⑹ 上市公司被国企收购是利好吗

一般 二面性。一边被收购是上市公司目前股东问题得到解决。一边是股东是国企可能没有新的资产引入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受限,缺乏发展动力

⑺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五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涉及该类情形的,各审核主体在接到相关申请后,应就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向同级商务部门征求意见,具体申报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同级商务部门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确定的原则制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第八条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第九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应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信息披露前,各关联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第十二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二)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三)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第十四条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第十九条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第二十条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六)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三条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四条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二)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四)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四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第二十八条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二)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三)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五)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六)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七)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第三十条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三十三条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一)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二)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的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三)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股份转让协议;(六)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七)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十)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条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款收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和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五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六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国有股东拟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涉及国有控股股东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第四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值,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因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变化等原因,导致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已不能反映交易标的真实价值的,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行为重新审议。第四十四条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四十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三)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四)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五)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六)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七条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未构成间接转让的,其资产评估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作价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第七章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行为。第四十九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第五十条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第五十一条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八章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第五十四条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五)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六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章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第五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第五十九条国有股东应指导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交易价格,并参考可比交易案例,合理确定上市公司换股价格。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章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第六十三条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一章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第六十六条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第六十七条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六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二)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三)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九条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中,相关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应要求终止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必要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二)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三)相关方恶意串通,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相关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五)相关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义务的;(六)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等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

⑻ 我们是国有企业,持有某家上市公司股票A,现在拟转让部份股票A,但是我们不控股,转的股数也不多,问是

这是必须的 国企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

⑼ 国有企业有哪些上了市的, 股票代码分别是多少

1、中国石化(600028)

中国石化的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8年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2、工商银行(601398)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总行位于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国内外开展融资活动筹集社会资金,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支持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3、农业银行(601288)

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于1951年。总行位于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9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

4、中国人寿(6016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简称中国人寿)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公司;总部设立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5、中国银行(601988)

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总行位于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 国家副部级单位。中国银行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有金融机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