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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股票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4-15 15:35:46

‘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
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
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
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
(一)适用范围
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
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1
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二)200 人计算标准
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
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
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
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
东。
(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
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
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
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
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
过 20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
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
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
2
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
(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
《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
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
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
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
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
(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
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
日后一年内有效。
(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
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
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
相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
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
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
3
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
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
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
回购结果公告。
(七)电子化报送要求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
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
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
等业务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
简称业务系统)办理。
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
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
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4
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
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
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
事会进行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
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
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
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
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
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
5
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
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
内。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
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
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
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
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
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
6
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
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
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
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
项意见。
(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
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7
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
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
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
8
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
(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
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
间。
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
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
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
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
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
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
告。
(七)认购与缴款
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
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
(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
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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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
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
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
(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
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
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
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
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
(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
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
(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
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
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
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
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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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
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
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
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
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
(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
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
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
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
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
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
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
认函(附件 7-1)等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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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
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
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
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
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
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
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
以下特别规定:
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
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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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
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
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
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
(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
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
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
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
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
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
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
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
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
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反馈意见的时间。
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
(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
13
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
定。
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
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
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
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
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
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文件。
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
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
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
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
14
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
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
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
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
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
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
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
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
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
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
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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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
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
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
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
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
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
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
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
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
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
并提交。
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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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
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
(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
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
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
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
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
系统申请延期回复。
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
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
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
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
17
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
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
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区分处理:
(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
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
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
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
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
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
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
披露。
(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贰’ 软件龙头股票有哪些

软件龙头股票有:
中国软件:软件龙头股。公司主要营业板块为,自立软件产物、行业解决方案以及服务化营业。
三六零:软件龙头股。在芯片破绽及内核防护方面,360将与龙芯在破绽挖掘标的目的开展深度互助,从芯片驱动层对代码进行平安性检测,提早修补破绽,打造平安基座。
笃信服:软件龙头股。笃信服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专注于软件以及信息技能服务行业,主业务务为向企业级用户提供信息平安、云计较、企业级无线相干的产物息争决方案。
*ST万方:信通网易专注医疗行业领域信息化产物及信息化解决方案的研发以及晋升,堆集了丰硕的行业经验;焦点技能竞争上风主要体如今其使用的开发技能、数据库体系、软件架构及集成平台尺度化建设等方面。
中嘉博创:公司为控股型企业,母公司没有谋划营业,主要营业由两家全资子公司谋划,创世慢道主营信息智能传输,其他营业触及挪动互联网软件开发及运用服务、流量谋划营业;长实通讯主营通讯网络维护。
新年夜陆:公司的主业务务是为电子支付行业以及信息辨认行业客户提供终端产物以及体系解决方案,为挪动通讯行业以及高速公路行业客户提供软件以及体系开发等信息化服务,和房地产开发营业,另外,2016年公司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切入第三方支付营业,成立网商小贷,踊跃索求支付运营及消费金融等增值营业。
东华软件:东华软件是国度计划结构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度火把规划重点高新技能企业,是海内最先经由过程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国度首批信息体系集成及服务年夜型一级企业,具备触及国度机密的计较机信息体系集成甲级天资及软件开发单项天资。
久其软件:北京久其软件股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经管软件(电子政务、团体管控领域)供给商,聚焦B2B2C的年夜数据综合服务提供商,依托持久堆集的技能、数据、传布与生态系统,致力于以行业解决方案以及全工业链的服务为客户赋能。
中电兴发:详细天资包含,国度保密局认定的涉密信息体系集成甲级天资、国度保密局认定的涉密信息体系集成软件开发甲级天资、国度保密局认定的涉密信息体系集成-安防监控天资(甲级)、国度工信部认定的信息体系集成国度一级天资、国度公安部认定的平安技能防备工程一级天资、国度住建部认定的智能建筑设计国度甲级、智能建筑工程承包一级、国度文化部认定的音视频工程承包特级天资、国度发改委以及财务部发表的能源合同经管天资。

‘叁’ 智能制造股票龙头股有哪些

机器人(股票代码30002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工业机器人系统与自动化成套装备商,公司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物流与仓储自动化成套装备、自动化装配与检测生产线及系统集成、交通自动化系统等产品的设计;
上海机电(股票代码600835)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涉及电梯制造、冷冻空调设备制造、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液压产品制造、焊接器材制造、人造板机械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及电机制造等领域;
蓝英装备(股票代码300293)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清洗系统及表面处理业务和智能装备制造业务两个板块,工业清洗系统及表面处理业务拥有三大核心业务板块;
智云股份(股票代码300097)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高端智能制造装备为发展主线,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智能装备系统方案解决商,主营业务为成套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配套服务;
软控股份(股票代码00207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应用软件开发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轮胎橡胶行业的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工业机器人以及数字化装备制造;
沈阳机床(股票代码000410)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各类金属切削机床的制造及机械加工为主的企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制造,机床制造,机械加工,进出口贸易(持证经营);
华中数控(股票代码300161)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数控系统、机电一体化、电子、计算机、激光、通信等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及产品销*;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华中8型高档数控系统、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教育教学方案服务等。
拓展资料:
智能制造概念股龙头股票有:
1、科恒股份:誉辰自动化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锂离子动力电池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诚捷智能是专业制片卷绕设备制造商,致力于电容器、超级电容器、锂电池、镍氢电池领域全自动制片卷绕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赛摩智能:公司是一家提供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企业,建立了国内具有相当实力的赛摩电气智能制造生态圈,汇集了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智能工厂,智慧电厂等多个业务板块。
3、汇川技术:目前我国制造业正面临转型升级和提升自动化与智能化生产阶段,“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2025》,加快发展新型制造业,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等。
4、先惠技术: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阶段主要为国内外中高端汽车生产企业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提供智能自动化生产线,报告期内主要汽车整车类客户包括上汽大众系、德国大众系、一汽集团系、华晨宝马、吉利系等,汽车零部件类客户包括上汽集团系、采埃孚系、宁德时代新能源等。
5、埃斯顿:智能制造龙头。智能制造系统方面,报告期是我国系统推进智能制造的第二年,智能制造成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在推动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迈向中高端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6、太阳能:公司业务以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运营为主,主要产品为电力,该产品主要出售给国家电网;同时,公司还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销售,产品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肆’ 存在利息低但是系统完善的股票配资公司吗

在讲述股票配资炒股中是否存在利息低却又有保障的股票配资公司之前,股民需要先了解一下股票配资系统。

股票配资公司是基于市场上存在很多想要炒股但是缺少炒股资金的股民成立的。股票配资的出现解决了很多股民没钱炒股的问题。当然股票配资公司不是白白给股民配资的。股票配资公司所持有资金以及给股民配资的程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因为股票配资公司需要向银行申请合法资金,之后才能配资。

因此股票配资公司的运营也是有风险的,同时需要很多的财力、人力、物力的支持。所以股票配资公司需要向股民收取利息费用来获得盈利。

股民通过股票配资公司得到的资金也只能用来炒股,其他任何事情都不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因此这笔资金是放在了股民和股票配资公司可以共同管理的账户中。那么这就涉及到了资金安全的问题,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股票配资公司需要有专门的技术团队来保障。所以在技术上也需要财力的支撑。越好的团队需要的资金越多。

那么大家在了解了股票配资系统之后,还会觉得利息低并且各方面都做的好的股票配资公司存在吗?只能说很少。并且市面上少部分的骗子公司就看破了股民的这方面心思,布置好骗局等待股民上钩。

因此希望大家在选择股票配资公司的时候务必保持认知上的理性。利息费用收取的合理即可,切不能只看股票配资公司的利息费用收取情况就判定该公司是否为好公司。

‘伍’ 操作系统股票的龙头股有哪些

中国软件(600536)
中科创达(300496)
拓展资料:
股市(Stock Market),是股票市场的简称,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场所,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别。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部分。股份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发行股票,迅速集中大量资金,实现生产的规模经营;而社会上分散的资金盈余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投资股份公司,谋求财富的增值。
交易所市场是股票流通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交易所会员、证券自营商或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市场内集中买卖上市股票的场所,是二级市场的主体。具体说,它具有固定的交易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
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买卖,使原股票持有人和投资者有机会在市场上通过经纪人进行自由买卖、成交、结算和交割。
证券公司也是二级市场上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之一,其最重要的职能是为投资者买卖股票等证券,并提供为客户保存证券、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证券投资信息等业务服务。
场外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或柜台市场。它与交易所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场外交易市场实际上是由千万家证券商行组成的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在场外市场交易市场内,每个证券商行大都同时具有经纪人和自营商双重身份,随时与买卖证券的投资者通过直接接触或电话、电报等方式迅速达成交易。作为自营商,证券商具有创造市场的功能。
证券商往往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几个交易对象。作为经纪证券商,证券商替顾客与某证券的交易商行进行交易。在这里,证券商只是顾客的代理人,他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少量的手续费作为补偿。
在股市中,由于股价的走向取决于资金的运动。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大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操纵股价的涨跌。
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实力,采取多种方式制造虚假的行情而从中获利,因而使得股票市场有投机的一面。但这并不能代表股票市场的全部,不能反映股票市场的实质。

‘陆’ 股票公司的风控系统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很多人具有很好的投资意识,他们能够提早分辨出股票市场的危险与机遇。很多人也凭着股票的运作模式获得了自己的第一桶金,但是任何东西有利便有弊。虽然股票的收益非常可观,但股票要承担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股票公司为了减少这种风险,便选择建立一种风控系统,尽可能减少在股票市场上的损失,尽可能多的获得收益。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这种风控系统是怎样操作的,今天我们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股票公司的风控系统是怎样的模式,又是如何运作的。

市场有机遇也伴随着风险

股票的魅力就在于既有风险又有收益,而你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普通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踏踏实实挣钱,不做没有把握的生意与投资。同时股票市场瞬息万变,每个人都应该有风险意识,不要一味相信智能系统的判断。

‘柒’ 软件板块龙头股有哪些

中国长城000066:
计算机龙头,2021年第二季度,公司营收约40.71亿元,同比增长44.96%;净利润约-630.5万元。
公司主营电子计算机及其外设,以及移动信息产品,软件与大型应用网络系统集成,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等,中国电子集团旗下公司。
计算机板块股票其他的还有:
深科技000021:
公司属于电子信息制造服务行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电子产品研发制造服务,公司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计算机与存储、固态存储、通讯及消费电子、医疗器械等各类电子产品的先进制造服务以及计量系统、自动化设备、半导体封测业务的研发生产。
常山北明000158:
北明软件是一家从事系统集成及行业解决方案,代理产品增值销售,定制化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ST华塑000509:
魔芋制品,羽毛(绒)制品方面的技术服务和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元器件;船舶运输服务。
【拓展资料】
计算机软件( Software,也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计算机软件多用于某种特定目的,如控制一定生产过程,使计算机完成某些工作。总体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
软件概念:
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 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捌’ 华为发布鸿蒙系统利好哪些股票

华为发布鸿蒙系统利好股票
技术开发类:核心受益公司包括,中科创达(系统开发),中软国际(软件开发)、常山北明(ISV),润和软件(多芯片平台适配);其他受益公司包括,东方通(中间件)、诚迈科技(软件开发)、北信源(移动安全)、高伟达(金融云)。

生态应用类:核心受益公司包括,用友网络(企业服务)、金山办公(办公软件),科大讯飞(人工智能)、中望软件(工业软件);其他受益公司包括,万兴科技(视频编辑)、网达软件(华为视频)、彩讯股份(邮件系统)、梦网集团(短信系统)、超图软件(GIS)、四维图新(地图)、科蓝软件(华为钱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