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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4-14 23:02:05

⑴ 几人合伙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我本人应该要占多少股份比较合理

B拥有人脉资金和渠道 占股份较多拥有话语权是不可逆的 C只入股分红利的话可以适量少一点 自己提供技术类 可以由大到小BAC排列 30左右

⑵ 对于小型创业公司来说,股权分配一般是如何分配的

在实际的创业过程中,无论在创业的任何阶段,都会有公司的资金和人力问题,然后一些公司会引入股权合作伙伴。公平分配永远是矛盾的开始。股权设计不合理,公司容易出现问题。尤其是对于小型创业公司来说,如果有两个创始人,那么一半一半分配(如果两个以上的创始人应该相等分配),或者股权分配是66/33,并且可以基于公司的初始想法,开始最初的开发工作,以及组织创业团队的这三点。有人在财务上支持你的公司,他们应该获得权益。因为在一天结束的时候,把钱兑换成现金的创始人扮演着和种子期投资者一样的角色。在其他方面,这意味着可能需要调整50%的股权分配。

所以请记住,创始人可能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有效的专利、供应投资者以及为初创企业带来价值的其他人。当一个创始人把某件事摆到桌面上时,他或她必须确保有一个全面的考虑,包括公司里所有的人。还需要提醒的是,当分配公平馅饼时,只完成了一半的工作。还需要确保公司有一个股份收购机制,你需要安排时间,通常是四年,每年25%。在创始人离开公司的第一年结束时开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创始人在离开公司时持有公司不劳而获的股份。你应该建立一种机制来得到这种类型的股票。

⑶ 以六个人为股东的创业公司股权该如何分配是最合理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现在在每一年的八九月份都会有一大批的毕业生去到社会寻找工作,那么当这次大学生在找工作的时候,如果寻找着自己喜欢的工作那肯定是很好的。如果没有的话,有一部分人就会愿意跟自己的同学合伙弄一个创业公司,那么关于创业公司股权的分配其实是比较伤脑筋的。如果分配不好很有可能伤害到几个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以6个人为股东的创业公司股权应该如何分配才是最合理的。

进行详细的分析

因此像这样以6个人为股东的创业公司的股权应该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并且要确定究竟哪个是大股东。要根据几个人之间的综合实力来做一个分配,这样的话才是对自己这个公司负责。同时也能够让有一个比较好的控制力的人去进行一些决策,这样的话对于自己的投资也不会出现太大的失误。

⑷ 创业初期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1、股权分配方案创业初期
股权分配原则是按照付出、责任、风险、能力进行分配,最好是找到合伙人之后先进行雇佣关系共事几个月,双方都认可以后再谈具体的股权分配比例问题。
(1)所有股东必须用现金入股,每个人都得出钱。
(2)股权分配绝对不要平均分配,应该有一个主导人,占据领导位置。根据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创业公司股权的研究表明,最稳定的股权分配方案为7:2:1,也就是公司老大占股份70%,老二20%,老三10%。公司一定要有一个领导人决策人也就是股份占比多的人,这样公司的根基才能稳定,不然遇到合伙人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决策。
作为公司老大占股一般在50%-80%之间,公司老二占股一般是在10%-30%之间,一般不要低于15%,如果低于15%则证明老二的能力有所欠缺,那么老二的位置则不给给他,老大老二股份分配好之后,剩下的股份就给老三,老三的股份一般在15%以内,按照这样的方案来分配股权,公司的根基是最稳定的。不管之后公司盈余情况是怎么样的,公司合伙人之间出现股权方面的矛盾的可能性比较低。
如果公司预留期权池,等比例稀释就可以了。比如公司要预留10%的期权池,那么公司的老大、老二、老三共同稀释10%的股份。
2、股权分配要点
(1)股权生命线:
66.7%拥有完全控制权。(修改章程、增资扩股)
51%拥有绝对控制权。(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3.5%拥有一票否决权。(可否决董事会决策)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
(2)股权分配应当在合伙创业之前就有规划,不能随意变动。
(3)预留部分股权作为期权池,为后期进入公司的合伙人和员工的期权激励方案预留。

⑸ 5人创业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关于5人创业公司股权分配下面的一些建议可供参考:

一、创始人要持有较多的股份:“五五开”发展集团的股权分配,或者说多人平等分配股份,都会导致后期的决策,意见僵持时,谁也无法做出最后的决定。另外,在融资上市时,这也是一种非常不利的分配方式。A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必须非常明确。如果不止一个人控制公司,那么这个企业在投资行业就一文不值。

二、根据贡献值,估算股权比例:分配股权时,按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值计算比例。贡献价值需要考虑下述因素:投资金钱、时间、专利、技术、人脉、创意。资金的数额是可以直接衡量的,其余的可以按照大家都接受的规则来衡量。

三、股权分配契约化、合法化: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股东人数和计算后的出资比例,签订合同,工商登记。如因某种原因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持股比例、权利和义务的。由于股权分配涉及财务会计、股权转让、工商政策等方面,因此分配方案应简单易行,实施成本低,不存在不必要的税费。

第二点要注意的是,必须有一个明确的退出机制。

创业企业只有建立合理明确的股权配置,制定良好的股权退出制度,运用适当的股权激励政策激励核心骨干,才能在稳定的股权结构中成长。对于快速发展的企业来说,即使原来的配股设计更加合理,随着企业的发展,原有的配股设计也将不再适用。此时,需要对股权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更多关于股权分配的问题我们推荐咨询一下明德资本生态圈,明德资本生态圈现有明德天盛(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编码7499)、明德蓝鹰(IPO辅导机构)、明德干坤(商学、咨询、传媒、基金、交易所)以及多家战略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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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创业型公司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你好,一家创业公司是如何进行股权分配的呢?公司的股权分配应该怎么做才好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公司怎样分配股权”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权

股权分配的本质牵扯到两个根本性问题:一个是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一个是获取更多资源让公司成功,从而创始人获得巨大经济回报(让有能力的人来帮你,包括找有实力创始人和投资人)。

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一个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保持控制力和获得经济回报难以两全其美。因为一个初创公司需要获得外部资源来创造价值,而获取外部资源通常要求创始人削弱其控制力(例如,不做CEO,让别人加入董事会)。创始人需要坦诚面对自己,回答自己创业的原动力到底是什么。是获得巨大经济回报?还是按自己的意愿做事情?没有对错,只有是否忠于自己。答案清晰,就更容易达成自己的目标。

股权分配问题对于创业企业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而且,在最开始如果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为今后的创业失败埋下隐患。有的人认为该平均分配,事实上,最错误的做法是股权五五分,五五分的结果是没有分配决定权。在开始的蜜月期可能不会产生争执,正所谓可以共患难,难以同甘苦。到了一定阶段,出现分歧的时候,如果有没有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能谁也不服气谁,最终的结果就是分道扬镳,创业失败。基于公司法规定的的股权1/2的决议规则和2/3的特别决议规则,相对理想的股权分配是持1/2以上股权,更理想是2/3以上。本文试图解释实际中有些具体的操作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创始人的股权。

二是员工的股权。

三是众筹的股权。

1.创始人的股权

1.1确定创始人。创始人是承担了风险的人。判断创始人的简单方法是看,拿不拿工资,如果在最开始,都不能支付工资给你,那你就是创始人。

1.2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

1.2.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权)。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假设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1. 2.2召集人(股权增加5%)。

召集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股权。假设A是召集人。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

1. 2.3创业点子及执行很重要(股权增加5%)。

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并执行成功,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

1. 2.4迈出第一步最难(股权增加5%-25%)。

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股权,从5%到 25%不等。

1. 2.5CEO,即总经理应该持股更多(股权增加5%)。

CEO作为对公司贡献最大的人理应拥有更大股权。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 CEO职务的人股权应该多一点点。

1. 2.6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股权增加200%)。

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

1. 2.7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股权增加50-500%)。

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的股权。

1. 2.8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

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股权,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

1. 2.9最后进行计算。现在,如果最后计算的三个创始人的股份是为200/150/250,那么将他们的股份数相加(即为600份)作为总数,再计算他们每个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1.3创始人股权的退出机制。

作为创业企业,如果创始人离开创业团队就涉及股权的退出机制。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带走股权,对退出合伙人的公平,但却是对其它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对其它合伙人也没有安全感。

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 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有些退出价格是当时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报。至于选取哪个退出价格,不同公司会存在差异。

1.4股权与分红权的分离

分红权和股权可以分离,表决权理论上也可以分离。对于出资较大的合伙人,可以给与较大的分红权,但对于承担风险较大的,应给与较大的股权。具体做法可以参照最后一个案例。

1.5 股权协议的约定

一些公司出现拥有股权的合伙人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创业企业利益的行为,比如泄密或者携带知识产权另立门户等,为了保护创业企业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最好在协议中约定这些对股权的限制条款。

还可制定股权实现的考核标准,不达到考核标准不拥有股权。

2 员工的股权

什么是员工?谁是员工的判断标准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员工心态的人。在创业企业,有些合伙人希望把员工当做合伙人,也给与股权激励。这样的做法,一个负面作用是,过早的分散了股权,另一个负面作用是,拥有员工心态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稳定的现金收入,而不是未来可能增值的股权,因此得不到满足。因此,即使是作为激励作用的股权也不应当份额过大。员工管理问题不应单纯利用股权解决。一般来说,VC会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在VC投资进来之前执行,这样VC就可以减少稀释。不过不能认为这是A轮VC自私,要知道B轮VC到时候也会要求在他们进来之前再执行一次员工持股计划,这时A轮VC和创始股东将一起稀释。 员工的期权比例应该留多少?一般来说是5-15%。

3众筹的股权

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股权众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已经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点。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3.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认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真实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也是被保障的。

3.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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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创业公司股东如何分配股权

创业公司分配股权坚持创始人控股和股权绑定,分期兑现的原则。现在在市场上最流行的股权分配模式为:由一个股东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以此来控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⑻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