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券商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是什么意思
券商融资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业务是什么意思?近几日,监管层向各大券商要求,停止融资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业务。这一业务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监管部门的电话通知有以下内容:各家券商不得通过场外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A股、新三板及挂牌公司股票。而且有五种情形已被全面叫停,五种情形包括:
禁止新开展此类交易
原已开展的未完全了结的交易,不得展期
对已签约客户授信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余授信额度买入股票
不得使用卖出股票后恢复的授信(交易)额度买入股票
不得通过更换标的形式进行买入。
以上五点无论是在柜台系统还是报价系统上从事的融资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均包含在内。
融资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业务是什么意思?(十只新股发行 什么时候可以申购新股?)
股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是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表现与固定预期年化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是一种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工具,客户通过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获得杠杆资金,用于购买A股股票,和融资融券功能类似,都是通过一些途径,将资金借给客户,用于购买证券,也带有杠杆功能,而且主要是借给机构客户。
叫停融资类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互换有何影响?
据分析:监管层此举可能有三个目的,一是整顿此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清理此类高杠杆业务,三是将杠杆纳入场内监管。
股权融资业务为券商的场外业务,具有明显的非标准化特征,因此各家业务开展不可能像场内融资一样规范,而且由于大量资金短时间内集中交易一只股票,容易造成股价大起大落。监管层叫停此项业务,有助于平抑个股股价波动,进一步降低场内杠杆比例,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2015年11月哪十只新股?2015年11月有哪些新股?)
2. 上市公司股票收益互换是违法的吗
股权收益互换不违法。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能够以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股权收益互换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探析(2)
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探析
总之,保证金交易是现代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使用杠杆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则之一。从全球主要市场的评估来看,保证金交易工具已日趋成熟,对市场的影响总体上利大于弊。因此保证金交易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而具有保证金交易功能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尤其是权益类收益互换李山业务也有其发展的必然性。
三手岁、业务方案设计
(一)交易流程。
(1)业务申请。客户向证券公司提出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申请。
(2)审查要点。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如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3000万元、证券投资经验不少于3年等。
(3)签署主协议。客户与证券公司签署《权益类收益互换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履约担保协议等,并签署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风险揭示书。
(4)提交交易指令。具体执行每一笔交易前,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交易申请书》,以此下达交易指令。证券公司接收并处理指令,执行完成后向客户提供《交易确认书》,双方确认成交要素。
(5)追加/提取履约担保品(保证金)。根据协议约定,客户须视损益变化追加/提取履约担保品,具体估值由证券公司提供。哪薯中
(6)终止结算。互换交易终止,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划付资金完成交易结算。
(二)基本模式。
比较常见的权益类收益互换多在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进行,且证券公司多作为对手方与机构投资者签订互换协议。业务发展初期,基于保证金交易功能的权益类收益互换模式具有代表性,其本质是杠杆交易,与融资融券业务相似,但是杠杆率可以高于融资融券业务。
四、小结
权益类收益互换业务是场外衍生品的一种,在金融创新领域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基于保证金交易功能的收益互换模式能在大股东增持、大宗交易承接、融资参与定增等投资者需求面提供巨大的业务支持。同时,作为固定收益的换入方,证券公司能够通过盯市和保证金交易获取稳定的风险收益,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证券公司会率先试水基于保证金交易功能的收益互换模式,并且随着业务规模扩大,选择更多的交易模式、设计更多的业务方案。
;4. 国外证券账户可以和国内证券账户做收益互换
可以
跨境收益互换业务是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在场外市场一对一订立的一类金融衍生品合约。基于该合约,交易双方在未来进行一系列现金流交换。2020年9月底,某证券跨境业务存量规模达1082.28亿元,其中跨境收益互换业务926亿元,占跨境业务总量的85.64%。跨境收益互换业务具体表现为:(1)证券公司向交易对手支付与风险资产(如:指数、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表现挂钩的收益,而交易对手向其支付固定收益;(2)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挂钩资产情况,向证券公司支付履约保障品;(3)为进行风险对冲,证券公司或通过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在市场上进行标的证券买卖;(4)由于证券公司需要进行风险对冲,挂钩标的需要满足证券公司的自营投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