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务员家属炒股票需要上报吗
不违规。公务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不违规的,何况家人呐。不过按照规定,县处级以上干部,要做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持有股票,基金,房产等资产,要按照要求上报,如果不报会被通报,或者更严重的处理。
还有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务员本人不能参与,不然会被处分。至于家人也有一定限制,比如与公务员工作是否同一领域等,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或者利用影响力,当然,不是领导没事的,不涉及申报,如果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妻子是要申报情况的,不然也会受处分。所以,很多领导都是真离婚,但还在一起生活,规避组织审查。
㈡ 公职人员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
法律分析:一般公职人员只要持有的非上市公司与本人管辖范围没有关联就没有关系,如果你领导干部,需按照个人报告事项报告单位。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㈢ 公务员家属投资入股违法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国家公务人员从事证券、股票业务不构成违法,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构成违法:
1、该国家公务人员是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的家属。
3、国家国内无人员的家属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
法律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㈣ 公务员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购买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吗
没有法规限制公务员投资股票。但如果你的资金来源有问题,或者股票的来源有问题,那会惹麻烦的。
持有股票和做公务员没有冲突,但如果要求申报财产的时候,你不能隐瞒。
其实最关键的是股票的取得方式,如果是正常投资没有问题。如果是已经准备上市了,如果是已经准备上市了,因为你的公务员身份才能买到的股票,那有受贿的嫌疑。
㈤ 公务员家属炒股票需要上报吗
法律分析:直系亲属需要申报,非直系亲属一般不需要,不过如果是涉及利益冲突的话,非直系亲属也需要申报。
法律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