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个人持股超过5%如何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拓展资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首先,这里的“持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间接持有包括以亲属名义或者以合伙的名义的购买的股票的持有和两个有控股关系的投资者合计持有。
公告时间。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禁止行为。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里的“二日”为公告后二日,因此,在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都不得从事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❷ 怎样利用股票收购上市公司
如果目标公司是全流通的,那么就有可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进行曲线的收购。当拥有目标公司股票达5%的时候,必须进行公告,如果达到30%的时候,要么减持,要么发出全面要约进行收购,然后购买愿意出让的股东的股票,这样就完成了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指的是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来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或者以合并为目的的行为。
收购的具体过程
1、收购双方进行协商收购的事宜;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者其代表的同意,然后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方的股权人签订收购的协议;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以及公告义务;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的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的手续。
根据不同的收购类型,提请注意的事项
不同侧重点的注意事项虽然不相同但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收购中要将各方面的注意事项综合起来进行考虑。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那么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才可以进行收购。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那么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以及债务情况。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那么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现象。
4、收购方应该注意要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的条款。
收购的意义
上市公司收购它的主要意义可以作如下的理解:一,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是上市公司,而收购的标的物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但并不是目标公司的具体资产;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投资者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经济实体;三,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股或者能够取得控制权。在收购成功后,收购方一般并不将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解散,也更不会将目标公司的上市资格主动取消。在中国,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并且利用该宝贵的壳资源从事资本运作从而获得发展,这也是收购的终极目的。
❸ 当投资者所持股票超过多少级以上时需要予以公告
5% 。
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收购的流通股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5%或者是5%的整倍数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持股百分之五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1、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三天,自持有百分之五的事实发生当天起开始计算。在公告前,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即所持有股票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告的主体。公告的主体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的投资者。
3、公告的形式。公告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一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
4、公告的基本内容。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公告和报告的内容为:(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所持有的股票名称、数量。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必须为在证券交易所所用的具体名称,一般也应包括在什么交易所进行交易。(3)持股达到法定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❹ 一个股票账户最多能买多少股票,说是买了流通盘5%以上就要通报 那通报后还能继续买吗
1、在股市中,购买股票的数量是没有上限的,只有普通散户的炒股资金足够,那么就可以买入大量的股票。但是购买了流通盘超过5%的就要通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
(4)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达到1以上公告扩展阅读
什么是流通盘;
流通盘是指股票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流通量。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总股股票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流通量本中,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
流通股包括:流通A股,流通B股 ,流通H股 ,境外流通股。
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境内发起人法人股,境外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外资股,转配股,自然人股,优先股等。
因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做法上尚不规范,因此,才有总股本中有不同股的区别。另外,考虑到二级市场扩容不能过快等因素,国家股、法人股目前一般不得上市,内部职工股也只有在社会公众股上市一定时间后才能上市流通。流通筹码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数,它主要是指社会公众股,已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以中石化为例,非流通股为国家股,流通股为A股和H股。
流通盘定义;
流通盘是指股票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流通量。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总股股票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流通量本中,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❺ 个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最多可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多少股份这个有限制吗
个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最多可以持有的股份和限制为:1、个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最多可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股份理论上是没有限制但是一般持有该公司5%以上时,再买入或卖出时,必须发出公告。
2、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3、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Security Market)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
只是在持股比例低于30%以下可以在二级市场直接购买,超过30%的持股比例再需要通过要约方式收购。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如果持股比例到5%以上,需要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的股票。并且,之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该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而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则需要通过向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❻ 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专有义务,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本文拟从买卖的持股比例和时间两个方面为投资者介绍相关知识,希望投资者注意自己的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不得再行买卖等法定义务。
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应暂停交易并公告[/b]
持股比例是投资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重要指标。《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投资者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继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则即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案例1: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 月15 日买入A公司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某商厦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G公司A股819万股、B股30.5万股,合计占G公司总股本的5.09%,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均属于投资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还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后如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原来持股30%以上的股东若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则应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股东无论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东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累计达1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中股东均是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买卖时间有限制[/b]
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后,就可以认定其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因此其买卖该公司股票行为在时间上将受到一定制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该公司股票买和卖行为必须间隔在6个月以上,否则该股东不能享有其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同时,也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 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 股, 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果上述二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投资者,如果你在将来的投资中有可能达到上述限制时,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及时报告、公告,并不得在上述期间再行买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