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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6-15 02:28:11

A.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A股吗

企业只要注册的地在境内,就可以开立股票帐户。
1.股票的网上交易都是通过证券公司的,你携带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开户后,证券公司会给你一个帐号,同时将你的银行卡和证券帐号关联起来,你在网上直接将银行卡里面的资金转入证券帐户,然后在网上操作买卖。开户费用是根据你选择的开户公司决定的,有的收费,有的免费。

2.开户之后你回家在网上下载这个证券公司的软件,安装,然后输入你的帐户帐号秘密进入,将关联的银行卡上资金导入证券帐户。在交易时间段(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30到11点30,下午1点到3点)就可以买卖交易股票。

3.交易费用:
A.印花税0.1%
B.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C.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不到1000股按照1000股标准收取
D.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先要提醒你,股票市场始终是有风险的,不是传说中那么容易挣钱的。作为新手,不建议你一开户就购买股票,买股票不是你想想那么简单,都是一样,股票也有好坏之分, 需要筛选,这样你做股票才能挣钱,不然你盲目的买入,可以说90%都是亏损的。
股票的买入和选择要根据你操作想法来决定,是做短线呢?还是做长线呢?在大盘振荡的时候怎么做,在大盘稳涨的时候怎么做。所以不是你单一的那么考虑。比如说你要做长线投资,就是买了后放个2-3年的时间,选择这种长线投资的股票就要看该公司的业绩,基本面,成长性,国家政策扶植等方面。一般在中国的股票市场里面,大盘蓝筹基本都适合做长线。如果做短线的话,你就要去看最近的题材炒作,政府短期的消息面,股票市场里面资金的流向等消息。这些东西我只是简单的说,具体说的话肯定说不完的!建议你每天可以关注下中央的财经频道的报道,网络上可以选择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
理论学习和时机操作要结合,作为新手,不建议你一开始投入太多,尝试的少量投入,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这亿小分布资金仅仅当作学费,亏损了也不严重,挣钱了更好,当你感觉自己基本摸清股票市场之后,再慢慢加大资金的投入!
希望建议对你有帮助,再次提醒你股票市场有风险,慎重操作

B.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是没有限定的;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3、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从政策中,我们看出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最低投资股份比例的要求,没有最高投资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庆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C. 银行股破净率这么高,会不会被外资买走啊

外资压根就不是投资中国,他们大都是投机中国的。

至从深股通、沪股通开通以来,你看他们资金进出操作的特点就明白了。他们在严格按照自己的规则,低买高卖,频繁操作,每次操作失误比我们少的多。所以现在有很多人把他们的进出作为风向标。

至于说到银行股破净率高,会不会被外资买走。这个问题你放心,外国投资是机构投资,他们不是傻瓜,比我们精明的多,有利时,时机成熟,他们自然会跟进。对银行股他们更是轻车熟路。因为在我们的银行股上市时,他们作为所谓的"战略投资者"拿到了我们国内股民无资格投资的大量原始股。上市解冻后,高市价卖给了我们国内投资者。他们在我们银行股上赚的钱,是以百亿千亿级计算的。这桶金是我们国内投资人永远也没份的。

所以说机会有了他们自然会来,至于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走,与破净率有无关系,他们也不会告诉我们,只能睁大眼睛盯着点,能跟上喝点汤,跟不上或跟错了,只能做韭菜了。个人小认识,仅供讨论。

银行股破净率这么高,会不会被外资买走啊?

大家好,我是谦秋说,一个浸润资本市场18年的老股民。 对于银行股会不会被外资买走,我还真的有话要说,其实外资一直在虎视眈眈的买入,好几家上市银行股的大股东已经是外资了。看看南京银行就清楚了,看看杭州银行就明白了,再瞧瞧北京银行 。我非常痛心的看到,银行类的上市公司对于市值如此之低,被外资大快朵颐,居然没有任何市值管理的动作。也实在是搞不明白,真正市场上如此低估的好公司,居然被公募私募基金视而不见。反倒是外资机构,偷偷的在买,甚至不惜买成第一大股东。




这个有点杞人忧天了,根本不可能会被外资买光,即使买也只是很少的比例,根本不会对国资背景造成任何影响。

第一,讲讲普通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根据我们国家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在二级市场累计购买股票数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5%就要向监管层报告、对外公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了。这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就会知道有人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同时,在达到5%以后每增加5%持股数量,比如买了10%、15%以后都要公告并通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一看,有人可能想争夺控制权了,就会采取措施予以回应,比如也开始买股票以保证自己的持股比例不会被竞争对手超过。

第二,买卖股票不是谁都可以的。我们国家实施的是资本管制。外资不能随意购买股票,要么通过港股通、要么通过qffi基金,但这些渠道都是受管控且有额度限制的,基本不可能买下整个上市公司。因此,上述第一点其实也是针对国内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外资基本上连5%都买不到。这是金融资本管制的好处,不太用担心我们国家最重要公司被外资买走。

第三,我们来看看银行们的股东构成就会知道,即使未来放开资本管制允许外资随便买卖股票也是买不了多少银行的股票的。

以工商银行为例,前两大股东分别为持股34.71%的中央汇金和持股31.14%的财政部。中央汇金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是国务院直属部委。也就是说,国务院实际掌控了工商银行62.85%的股份。其他的一些国有企业和机构持股就不算在里面了。这62.85%的股份已经足够了。

同样的道理,其他银行的绝大部分股份也掌握在国务院那里,比如农业银行的前两大国家股东总共持股75.02%。

外资买股票是要有对手盘的,有人卖他才能买进。你觉得国务院会把股票卖给他们吗?别说外资了,连国内企业也不可能买到。因此,外资最多只能买到37%的工商银行和25%的农业银行,而且这只是理论上的最大数字,实际中根本不可能。

第四,其他的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背后的第一大股东要么是国务院要么是各地方的国资委,根本不可能被外资卖走很多股票。况且现在的外资也第二步都还没突破(资本管制)。


银行股确实到了最好的投资价格底部,但年年见银行股挣钱多,分红极少,国家应出台政策硬性规定每年上市公司挣的钱分红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这样好多公司连假帐都难做了。

其他银行不知道,以中国银行为例,90%股权都在国资委,外资能做点什么?现价3.2?前几天看到的,资产有6块多,买了股票不分红,外资又能做什么?有价无市,谁接盘?

在38家已上市的银行股中,市净率低于1的上市银行有29家,换言之只有9家银行股高于1倍市净率水平。

一般来说,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市净率越低的上市公司,往往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较高。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市净率指标未必完全说明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因为市净率只是判断市场价值高低的一项指标,专业的机构投资者还会考虑到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不良率、不良拨备等指标。对银行板块来说,本身属于政策驱动的行业,对政策敏感性很强,银行股投资价值的高低更容易受到政策的主导影响,所以对银行股投资仍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现在洗刷银行股,可在股市里呆久了的人都应该还没忘记18年的银行股行情的事情吧?哪一年除了银行股其他的多少股票绵绵不绝的一路下跌啊,基本上被腰斩都是少的,就是股市定海神针茅台那也是有跌停的时候,反而那一年现在看起来死翘了的工农建中那可是一路创新高哦,所以现在不是银行股的风口而已,以后银行股还会在某年某月暴涨的,风水轮流转罢了。

现在银行股价格高还是低自有市场来评判,只要想买谁都可以去买银行股,内资可以买外资也可以买,如果真感觉是便宜货为什么内资不买它们呢?就算真被外资买完了又能怎么样呢,它买再多也不过小股东,最多也就是等每年一两次的分红而已,他们真进来为股市托底不是更好吗?股市正好缺资金呢!

好处来说,目前银行股低位,股息率很多5%以上。比定存银行要强,属于有点像买债券了

股价上涨爆发力可能不大强,尤其房地产调控后,这块蛋糕吃不饱了

如果我是外资,肯定要以银行股为主,问题是外资,特别是大规模外资,没有进场的意愿。

这个问题不用担心,外资不会买走同时也买不走,就算买走了也拿不动!

上图是工商银行的十大股东占比情况,汇金和财政部合计占比65.85%,国家占比绝大部分股份,剩下34.15%的股份外资怎么买也不会形成控股权,这样外资买不走!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通俗简单语言):当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要 书 面 公告。这 样 触 发 了 第 一条 规 定。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通俗简单语言):你继续买,当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 十 时 ,这 时 已 形 成 了 要 约 收 购。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意 思这 时 上 市 公司所 有 股 东 可 以按 现 行股 价 卖 给 外 资 ,外 资 得 买 。这 样 又 触 发 了 第 二条 规 定。

外资还是不死心,买买买!当买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75%时,又解发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现 在买 走 了 75%那 么 二 级 市 场股 份就 少 于 25%,这 时 外 资 已 完 成 了 收 购 上 市 公司,同 时 上 市 公司股 权 分 布 已 不 具 备上 市 条 件,该 公 司依 法 终 止上 市 交 易或 退 市 。

外资在股市买完了也收购了,必须按同等条件收购剩下的25%股份。收购完成后该公司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直接退市。这下好了,外资用了一大堆钱买了一大堆股票,最后上市银行退市了,退市了股票没有了钱也没有了!

以上是本人根据证券法的观点,不知道是否准确,欢迎大家讨论纠正!

D. 新股上市多久外资可以买入

新股上市多久可以买?新股上市什么时候可以买?具体详细内容请看以下报道。

现在的新股上市炒作太厉害,即使你资金非常大,并且拥有专门的交易通道,也不一定可以买到第一天上市的股票,因为大资金之间也存在非常激烈的竞争,如果你是散户,没有专用通道,也没有大资金,就根本没有可能买到第一天上市的股票。然后第二、第三......天都是一字涨停,基本上都没有机会买入,直到涨停板打开,才有可能买入。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对外资战略投资的方式进行了界定。

《办法》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入和投资比例限制。

《办法》同时明确,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国外投资者可以出售A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对A股只能卖不能买的限制,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周到认为,既明晰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QFII之间的边界,也为监管部门规避了风险。“如果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通过战略投资者名义对A股股票进行买卖活动,将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E. 外资购买a股的限制

法律分析:外资单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数的10%,所有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数的30%。

法律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F. 为什么外资买雅化集团雅化集团股2021一季度业绩雅化集团同花顺手机牛叉

锂电池概念成了许多人的讨论的话题,此概念吸引了很多投资者,雅化集团是锂电池概念其中之一,这个股票好不好,接下来我来仔细分析一下。在开始分析雅化集团前,我要给大家奉上一份化学制品行业龙头股名单,点击进入这个链接:宝藏资料!化学制品行业龙头股一栏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民爆业务和锂业务两项业务,也有军事工业项目和运输项目。在2019年公司生产总值位列行业第五位,工业雷管年产量位列行业第二位。在锂产业这块,公司在业内是佼佼者,它也在行业电池级氢氧化锂国家标准的制定中发挥了作用,公司荣获四川民营企业100强、四川上市公司品牌指数榜、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


对雅化集团有一定认识之后,下面将来分析一下雅化集团的亮点,看看它是否值得购买。


亮点一:夯实民爆业务,强化区域龙头地位


公司是四川省内规模最大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公司选择西部大开发地区为其产品生产的主场,此外,区域内水利和矿产富饶、开发潜力大,民爆市场不仅存在相对大的空间,而且存在一定成本优势。近年民爆企业都在加紧并购整合,行业逐步呈现以优势企业为龙头的区域化发展、产业集中度提高和以爆破技术服务为主的发展格局,公司通过整合当地小产能的方式来巩固自身在区域的龙头地位。公司民爆产业未来的增量主要来自于工程爆破业务,另外就是川藏铁路建设会给公司创作较大的业务增量。



亮点二:进一步扩大锂盐产能,产品已进入国际一流整车厂供应链


从2013年公司开始迈入锂产业,当前在计划期内能实现的锂盐产量是4.3万吨,并计划新建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产能、1.1万吨氯化锂产能,继续加码新能源汽车锂电赛道。此外,这家公司还入股澳洲上市公司Core并且同时达成锂精矿合作意向。与特斯拉签署的协议中,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锂盐产品在销售这一方面,长期电池级氢氧化锂供货合同是由全资子公司雅安锂业与特斯拉与特斯拉签订的,约定2021年至2025年,特斯拉采购价值总计6.3亿美元~8.8亿美元的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由于篇幅受限,关于雅化集团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的相关资料,我梳理到下文了,单击进入页面查看:【深度研报】雅化集团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


202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给予重大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担负制造强国、环境保护、对外开放、经济增长等国家使命,国家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态度坚定,实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作、共同发展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目前锂资源依然比较匮乏,新能源汽车需求量逐渐上涨,大家是越来越看好锂行业了。雅化集团在民爆业务上的发展都是很稳定的,不停的对锂电池业务积极进行扩充,让公司业绩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


如上所述,雅化集团紧跟新能源的步伐,能够进行拓展的话,发展前景是非常美好的。但是文章会有一些延时,假若想更准确地了解雅化集团在未来的行情如何,直接戳开下面的文章,有专业的投顾会在诊股方面替你把关,看下雅化集团在估值上是否会高:【免费】测一测雅化集团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


应答时间:2021-11-22,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G. 如何利用离岸公司收购外国上市公司股权.. 流程..以及其他方法..

如果是现金收购,3月16日商务部刚刚出台新政策,你去商务部网站上查一下。核心问题是投资1亿美金以内的,由省一级商务厅审批。
如果是反向并购,并且你们企业不是外资限制类行业,那么不需要特别审批。由你们的律师搞定吧。
你可以查一下商务部的《产业指导说明》,网上也能查到。共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包含的产业类别很多.
1.客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我国股票分类较复杂,如我国特有的A 股股票、B 股股票和H 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含上述类别在内的各种股票。
2.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3.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割裂了股票特有的两种属性,是片面的。[2]股权兼具两种属性,一则为获取利益权,股东可根据持股的多少从上市公司的利润中获取利益;另一则为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发言与表决权,故实质为一种社员权。一方面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最根本目的无疑是获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随着持有公司股票的增多,则不可避免的关注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与经营管理,使之尽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方向安排与运作,甚至可能实现对公司的完全控制。在现代社会,上市公司的股权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点,究竟掌握多少比例的股份才算可以对公司实现控制?法律无法作出统一规定。故而,我国证券法采用法律标准,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即适用公司收购规则。在现实中,以象5%这样的小比例来实现对大公司的控制,即所谓“四两拨千斤”并不少见。也正是因为股权具有的双重属性,才使得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仅限于股票,而不含公司债券,债券单纯为持有人享有债权利益之凭证,持有债券再多,也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指手画脚,也就谈不上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但若投资者持有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并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则这时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就成了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
[3] 公司收购是收购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票交易行为,收购人和公司股东是股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
收购人是向上市公司股东购买所持股票或发出股票收购要约,并向其支付收购价款的投资者。严格的说,股票买卖是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公司收购制度并非排斥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而仅在于规制投资者大规模的股票买卖行为,以稳定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通过规定公司收购人的资格,明确了公司收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5%时,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制度。据此,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受公司收购制度的制约:第一,投资者应当是公司股票持有人;第二,投资者应当是已持有或依协议将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
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可充当受要约人。《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唯一流通场所。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
2.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的规定,也可依法转让,只是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之法人股和国家股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合法持有人,也可充当受要约人。
3.上市公司某些股东不得充当受要约人: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3年内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根据此项规定,发起人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成为受要约人。
上市公司收购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在我国的《证券法》上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所谓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公司股票持有人依照收购协议或者股份转让协议,取得其所持国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购行为。协议收购须受《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双重管辖,仅适用于非上市股票。
要约收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收购股票的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要约收购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向其他持有人购买所持流通股股票的收购行为。狭义上,要约收购仅指持有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形式,向其他股东收购所持股票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收购基本制度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
证券法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要信息公开,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就尤为重要。这也正是我国[4]《证券法》“公开、公正、公平”三公原则的重要体现。美国的《威廉姆斯法》就被誉为一部“披露法”。我国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包括:
1.大量持股披露制度。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前兆,大量持股披露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对迅速积累股票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公司控股权的变动情势有足够警觉,另一方面又提醒其对所持有股票真正价值重新加以评估,以保护投资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及时自主的作出投资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权的操纵。我国《证券法》对大量持股披露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1)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我国《证券法》第79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显而易见,大量持股比例的披露点越低,披露期限越短,对投资者的保护就越有利。但同时使收购者成本增加,收购所能发挥的市场资源配置机会就会削弱。因此,持股者达到多大比例时才产生披露义务、披露期限多长,各国多视自己的情况而定,而且会随着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美国的《威廉姆斯法》规定“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Ownership)为“发行人”(Issuer)所发行的“股权证券”(Equity Security)5%以上时,必须在持股达到5%以后10日内,向SEC(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填报表格13D,并且须分送发行人和该种股票证券挂牌交易的交易所。英国公司法规定,持有股份公司有投票权(Voting Right)股份超过3%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我国对于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的规定,可以说是在借鉴了各国的做法并总结了我国《暂行条例》实施几年来的经验基础上的一种制度选择,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是基本相符的。
(2)大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义务。大股东持股达到法定披露界限,其持股数量的变化无疑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同样需要履行披露义务。英国规定,超过3%界限后,持股数量变化1%时必须在两天内披露。美国则规定,大股东在填写了13表格第4项备案后,任何持股的“重大变化”(包括在达到披露界限上的持股数量1%的增减,或收购股权的意图由纯粹投资转向对股权的控制等实质性变化)持股人都必须立刻补充申报,但对何为“立刻”未明确。我国《证券法》第79条第2款作了这样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见,我国股权变动披露股权变化的比例为5%。这与我国《暂行条例》中的2%的增减比例相比大大减少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成本。[5]这意味着,从持有目标公司的5%股份的披露启动点开始,到30%的要约启动点止,收购公司要经过6次停牌、报告和公告,而如果以2%为递增幅度,则至少需要13次停牌,这期间的股价变化不可想象,所耗费的巨额收购成本足以使收购公司望而却步,这样,通过二级市场实现对上市公司有效收购的成功率几乎是零。
我国《证券法》第80条对大量持股披露的内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持股人的姓名、住所;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2.公开要约收购的报告与公开。公开要约收购的报告书是广大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的主要判断依据。因此,法律对收购报告书信息公开的正确、及时、完全的要求应更为严格。我国《证券法》第82条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载明事项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的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同时,我国《证券法》第79条还规定了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上市公司总发行量的5%时及在此之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减5%,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6]我们把这种规定称为“慢走规则”。慢走规则的核心,是控制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节奏,或使大股东买卖股票依法发生停顿。拥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投资者虽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仍属大股东。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增减持股数量会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适当控制其买卖股票节奏,使其买卖股票过程暂时停止,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特殊优势与地位操纵证券市场,保护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继续收购制度
《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该条款规定,所谓继续收购,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收购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为。
关于继续收购的性质,学者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继续收购也称强制收购,是收购人依法承担的必须收购他人所持股票的法定义务。我们认为,“继续收购”属于自愿收购。《证券法》第81条的表述已反映出“自愿”的性质。其中规定,投资者持股超过总股本的30%,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收购。如果决定继续收购,须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投资者也可不继续收购,从而可避免继续收购规则的适用。当然,如果投资者选择了继续收购,那么他就必须按强行法的规定发出收购要约,且收购要约必须记载法定内容,继续收购前必须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收购人需按照收购要约内容进行收购等等。这种意义上说,继续收购就有了“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救济。因为,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已极可能取得了对一个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仅可以选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制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广大中小股东因此处于受人支配的不利地位。小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发言权,则本着公平与安全考虑,他们则应有权将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因此,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继续收购仍属“自愿收购”的根本属性。《暂行条例》曾将继续收购规定为强制性全面收购。这样一来,收购人进行继续收购时的实际收购数量仅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将所持股票卖给收购人。收购人实际上无权决定是否收购及收购数量。这种立法无疑要使收购人承担巨大风险,一旦其他股东均向收购人出售股票,理论上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资格的丧失。一般而言,公司收购人仅在于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非取消其上市资格,而此种规定则使收购人处于不测地位,其真正收购意图往往难以实现。
另外,《证券法》第81条规定有一个豁免条件,即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例如,1994年4月恒通公司收购了棱光公司的35.5%的股份,但因为此次转让的股份全部为国家股,恒通公司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全面收购义务,并获批准。[7]这主要是我国股份结构中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主导地位决定的。继续收购的最终结果会对公司的上市资格及组织形式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维持上市资格。如果收购人在继续收购结束时,上市股票在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中的比例不低于25%,被收购公司股本虽有变化,但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通常不在于消灭其上市资格,而在于获得公司控制权。因此,收购人在预定其股份收购数量时,会充分考虑保持上市公司的资格,保持公司25%以上的股票仍属上市股票,从而避免因收购数量过大而影响上市公司资格。
2.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必须保持适当的股权分散程度。依《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条件,保有25%以上的社会公众股,是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也是股份公司上市资格的维持条件。若股份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低于该比例,应终止上市资格。我国《证券法》第86条也有类似规定,即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3.强制受让。若收购人因其已持有股份和依继续收购持有股份的数量超过一定比例,以至于根本性的影响其他股东持股利益时,收购人应无条件的接受该其他股东向其出售所持有股份。《证券法》第87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此即强制受让。
4.变更企业形式。在有些情况下,继续收购不仅会使公司失去上市公司资格,也可能使其失去作为股份公司的条件和资格。例如被收购公司股东人数减少为4名,除收购人拥有95%股份外,其余5%股份由另外3名股东分别持有。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当转变为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类型。
5.收购后注销公司的规则。根据《证券法》第92条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这种合并是单方意志下的公司合并,具有吸收合并性质,并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合并程序。
三、《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的总体立法趋向
综合前文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专章的分析可看出,该法对上市公司收购采取的是积极鼓励和严格规范的立法取向。
所谓积极鼓励,通过与《暂行条例》相比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放宽。证券法所规定的收购主体为“投资者”,不仅仅指法人,而且也包括自然人,从而使自然人与法人在公司收购中获得了同等的法律地位,为自然人直接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扫清了障碍,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暂行条例》不允许自然人本身通过收购来控股上市公司,其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0.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二是方式灵活,除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要约收购之外,还规定了非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协议收购。从而使目前大量存在的协议收购将进一步规范化。三是原有的限制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将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持股增减须报告和公告的股份比例从2%提高到5%,加速了收购的进程,降低了收购的成本;允许对要约收购进行豁免,使收购人的负担可能减轻;取消了对要约收购价格的要求,使收购的进行更加灵活;取消了对收购失败的规定,在要约收购不能在收购期限内完成时,使其他收购方式的采用成为可能。证券法的这些规定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所谓严格规范,主要体现在证券立法试图对上市公司收购提供一个完整的规范性程序,便于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持股的初次披露、增减变化的披露、收购报告的报送和收购要约的发出与变更、收购要约期满后特定情况的处理、收购协议的报告及履行、收购股份的再转让限制及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情况的报告和公告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使收购行为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程序规则,也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H. 请问外商购买中国股票或者基金算不算一种外商直接投资(FDI)啊 外商入股中国的银行呢

请问外商购买中国股票或者基金算不算一种外商直接投资(FDI)啊? 外商入股中国的银行呢?
RT啊~
问题补充:入股为什么就可以算呢? 有没有详细点的说明啊~ 谢谢!
严格意义上的,外资的风险投资都不算是外资,因为风投的期限一般都是一年,而且资金也不会一步到位,会分期分批的注入。我们规定外商投资,当然是那种非流通股了,如果流通股那就没法算了,比如我们的中石油,在纽约证券市场上市,全球的资本都会注入,但是没有谁会说中石油是外资。因为他的法人股以及非流通股是以国资委的资本为主。上市流通的股本要远小于自身资产。入股是定向融资的一种方式,那是非流通股,在国资委哪里都有规定。若干年内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比如现在市场比较恐慌的大小非解禁就是这个意思,非流通股要上市交易了,市场比较担心股价因此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