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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新规

发布时间: 2023-06-07 18:48:14

⑴ 股票质押是否限制比例

1、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体将所持有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2、简单来说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钱。如果不还钱,金融机构就有权把被抵押的股票处置掉。3、通过证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场内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份交收,通过券商以外的金融机构质押股份的叫场外质押。
拓展资料: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将其股权占比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我们在这里看到的“股权”不仅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现在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了,迫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假如因为这段时间公司需要2000万资金,拿股票质押来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给他,如果用折扣率为五折,那实际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为了避免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状况,平仓线和预警线就是银行为这个设置的,保证不会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此外,针对公司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要求的,一般是股票质押的质押率5折到6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寻常是半年至2年,公司的资质可以来决定质押率的水平。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比较重要的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还需留意其他重要信息。建议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⑵ 股票场外质押流程

场内 质押 和股票场外质押流程如下 场内质押流程遵循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到中证登逐级电子申报的程序。深交所业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证登 深圳 分公司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 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这个流程,即由证券公司将交易双方的委托报给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再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中证登公司,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和清算交收。这就是典型的场内交易模式。

⑶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新规

法律主观:

1.以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 优先购买权 。 2.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昌态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法律客观: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认为,在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因此,《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渣迅枯权。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如洞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如果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权,那么,因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质权人行使追及权时,原出质的股票已不知转了多少次手,通过追及权的行使而使这多少次交易复原,这将是一种何等艰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但也正是这样的规定最容易使有关当事方无所适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那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还是置之不顾?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事后质权人又以《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尽了勤勉尽职的责任,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⑷ 上市公司股票场外质押需要划转股份吗

股票质押是金融借款常用的担保方式,可分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其中为银行贷款提供股票质押属于场外质押。过去一段时间,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较多,但是处置的实务经验却非常欠缺,遇到问题后常常一筹莫展,只能依赖于抵债再处置。

一、上市公司股票保全

(一)中国结算柜台办理股票冻结

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冻结,实务中有多种渠道可以办理。但不同渠道在办理冻结业务时可能会有不同限制(例如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份办理司法冻结只能在中国结算柜台申请),因此大家一般都会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的柜台办理。

(二)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股票冻结

除中国结算外,法院也可在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冻结。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对同一股票办理冻结的,证券公司当日受理并成功申报数据的为在先冻结。执行扣划时,如果为流通股,应由原协助执行冻结的证券公司办理;如为非流通股,则在中国结算办理。

(三)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办理股票冻结

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目前仅支持针对自然人、境内机构所持有的不超过总股本5%数量的无瑕疵无限售流通A股的初始冻结等。通过该方式初始冻结的,续冻、解冻均需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申报。如需扣划,法院可到相应的中国结算分公司办理。

(四)总结

股票冻结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谁办理了初始的冻结,谁就负责之后的续冻和解冻等。但是,证券公司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办理冻结和扣划业务时存在限制,因此在中国结算临柜办理相关业务可作为首选方案。

二、上市公司股票处置

在股票处置方面,大家最为熟悉的无疑是网络司法拍卖,淘宝拍卖平台很容易搜到案例。但相比较于司法拍卖,大家肯定更愿意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为此,这里重点介绍下非司法拍卖途径的股票处置方式。

(一)股票状态调整

已经冻结或质押的股票是无法在二级市场出售的,因此股票出售以前,首先需要冻结出质人的证券账户(限制出质人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出资金),并解除对股票的冻结。

接着,需要调整股票的质押登记状态。直接解除质押固然是最为方便的一种方式,但银行可能会顾虑其中的操作风险。为此,中国结算提供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将质押股票的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即在不解除质押登记的前提下解除对股票出售的限制。

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在非司法途径中也可以使用该方式处置股票。

(二)股票出售

股票解除冻结和质押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了。法院可以指令出质人自行出售股票,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出售股票,也可以委托包括质权人在内的第三方(需要将证券划转至第三方的证券账户)出售股票。通常来说,法院可以设定好处置底价和处置期限,指令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

出售股票最常用的方式是集中竞价,也就是我们散户日常买卖股票的那类操作。注意“集中竞价”与“集合竞价”的区别,“集中竞价”包括“连续竞价”(通常即我们在9:30-11:30、13:00-14:57进行的交易)和“集合竞价”(通常即我们在(9:15-9:25、14:57-15:00进行的交易),不要用混。

如果抛售的股票数量较多、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的,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出售股票。需要注意的是,大宗交易不能像集中竞价那样自由挂单,而需要事先确定买家,交易时需提供股票名称、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对手席位号、约定号等信息,因此实际处置难度较大。

为了方便司法处置,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提供公告发布、竞买申报、竞买匹配、结果公示等功能,结合了淘宝拍卖和大宗交易的优点。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对该处置方式的运用作出了规定。其他证券交易所目前没有类似服务。

除司法拍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抵债等方式处置股票。其中,抵债和集中竞价中的委托质权人出售股票方式,都需要将股票划转至质权人的证券账户,但法律效果不一样,制作相关协议时需要注意。

(三)信息披露、减持规则与交易税费

控股股东、董监高、特定股东等处置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上海、深圳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处置时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股票处置中需要扣除交易税费。委托证券公司等第三人处置的,可能需要支付服务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开户的证券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⑸ 上市公司限售股质押规定

法律分析: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5、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7、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耐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

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昌宴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祥则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X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X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⑹ 证监会股票质押新规

该办法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⑺ 质押股票是怎么回事

股票质押是如何的呢,这一做法是好的还是坏的?我这个久经沙场的老股民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想要解惑的朋友们可以点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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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资金链出问题,或者公司管理不善等情况下,一些占股比例较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

倘若后续到期了,钱还没有还上,那质押的股票就会被卖掉,被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买下。这样一来股东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就间接变少了,被替换成现金。要多提一句,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的含义就是说,赎回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把公司在资产方面的风险削弱。实际上,这也是当股票的价格遇到下跌甚至跌到平仓线的情况,为了使担保比例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用这种手段解决了“爆仓”的问题。针对这种'爆仓'风险存在的状况,采取“解除质押”操作的公司越来越多了,所以平仓风险被缓解了,这也属于一项“治本”的举措,可是公司的后市有着怎样的表现,就得再认真斟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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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其实,就是使用“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方法来解除质押,质押这一大动作被解除以后,控股股东都没有再继续质押了,这意味着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已经没有了。

那么“解除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就一定有好处吗?谁也不能肯定,需要就情况而定。我们判断的依据有解除质押的时间和资金的流动。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不是动荡不安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条件下,市面上的流通股越来越少,从供需原理这一角度分析,股价往上涨的可能性非常大,此时如果仍想办理质押解除相关事宜,那么市场上的流通股就会变多,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会下跌。

不过在股市动荡或者个股股价下跌的状况下,来取消质押,就是控股股东赎回的质押在质押方的股票,从而使这部分股票被平仓所产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降低,防止了股东控制权旁落,也说明了控股股东资金实力尚存,促进公司的发展,投资者也想要看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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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办理质押的时候,在保证大股东正常控股的同时,又能帮助公司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要是解除质押的话,赎回质押的股票必须得还本付息,涉及到大股东资金的流出。

假使股价下行,大股东如果不能够追加保证金的话,有可能解除股票质押是它的目的,然后将自己手中的股票持有量就减少,以此来回收资金,也是一种消极的暗示。

然而,按照正常水平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没什么问题的。最初,如果是股东选择了取消质押这一方面问题的话,就表明现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可能正在慢慢变好,能够间接的帮助上市公司解除一些财务问题。我们都知道,质押要缴纳相应的利息,会给企业产生带来相应的负担,会让企业在无形之中承受不小的经济负担,对于这个不必要的包袱,想必大部分企业都很愿意将其丢掉。再就是,股东解除质押是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较为看好,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因而,才会做出解除质押的决定。

⑻ 科创板股票质押贷款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如下情形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等信息;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披露债务逾期金额、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等信息。

⑼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把股票质押给证券私募基金吗

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质权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将股票质押给券商,获得一定金额的流动资金,并支付券商一定的利息。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模式。

场内交易,也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指资金融入方(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票质押给符合条件的登记在交易所的资金融出方(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等)融入资金、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场外交易,是除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外,其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股票质押业务,均属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或者通过证券公司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