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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擅自发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5-11 20:10:03

⑴ 香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没有“公众”股东,则其IPO发行比例最少需达到25% (如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可减至15%)。 同时,上市公司IPO市值须不低于5亿港元。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5,000万港元及已发行股本的25%,如果发行人的市值超逾100亿港元,则该比例可由联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于15%

一、香港上市条件,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

1. 主体资格
港股根据上市规则19.01及19A.01,注册在香港的公司、以及注册在百慕大及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区的公司,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在香港及其它认可司法权区(其他认可司法权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大、开曼群岛、澳洲及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申请人若拟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联主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申请人亦须证明其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法例所要求的适当水平。

2. 营业记录
港股:根据上市规则8.05,发行人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根据上市规则8.05A,在市值/收益测试下,若能证明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层至少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经验并予披露,且管理层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联交所可能考虑接纳较短的营业纪录。

3. 盈利要求
港股:扣除非日常业务损益的股东应占净利润最近一年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累计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

4.最低公众持股数量
港股:根据上市规则8.08,发行人市值在5000万-100亿港元的,公众持有股数至少为25%;市值100亿港元以上的,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发行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每份年报中连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各交易市场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至少25%,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其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公众持股数量最高的三名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港股股东人数至少300人。

⑵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境内一股,合美股是多少呢

不需要折算,除非需要境内计算公司市值
给你举个例子你秒懂,这个例子是指第一次上市的公司,不是二次上市和二次以上的,那个很复杂
比如一家公司在美国发行1000万股,就是按美元计价,只是公司注册地在中国而已。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境内注册的公司,在美国上市很麻烦,所以打算美国上市的公司,都会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以这个公司名义在美国上市
如果是境内公司直接在美国上市,股份就不需要折算了,已经在美国直接折算成股份了
境外上市控股境内,比较复杂,境内公司,只是上市公的子公司,要具体看境外公司控股权
港股上市,也是如此,但上市审核没有美国那么复杂
国企很少去美国上市的,基本都在香港
原因很简单,美国的长臂管辖
至于影响,美国对外资上市,尤其是纳斯达克,审核没那么严,所以国内大堆小公司去美国上市捞钱。美国退市很简单的,不像境内,退市很复杂。
所以在美国或者香港上市,没在境内上市影响那么大

⑶ 香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持有股票人怎么办

尤其是在股市当中,股民是非常惧怕股票退市,很可能让投资者面临资金亏损,刚好也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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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其实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满足交易方面的相关要求,然后自主的或者是被动的终止上市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转向成为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的时候公司有两种情况,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通常由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因素,造成被动性退市,最终被市场上的监督部门强行吊销了《许可证》。如果公司想要进行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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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意思就是,一旦股票满足了退市条件,就会被强制退市了,那么在这个时间可以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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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如果还没有卖出股票的股东,做交易的时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场上做了,新三板这个场所是用于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朋友们有在新三板上买卖股票的需求,想要进行交易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学姐要多说一句,退市后的股票,即使说可在一个退市整理期内卖出,可是本质上对散户是很不利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最先大资金肯定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卖出去是很难的,因为卖出成交的原则是三个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于是等到股票卖出去了,股价现在已经跌了很多了,散户亏损的就已经十分严重了。注册制之下,购买带有退市风险的股票对于散户来说风险很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万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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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

其属于利好,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股票非公开发行,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不能笼统的说是利好还是利空。这还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最终是否落到实处。但股票非公开发行,对于股价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特定的,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那么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通过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来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有专门规定的,比如:如果发行对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是不得转让的:(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三)是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并且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等限售期过了以后,并且上市公司提前通过市场公告宣布非公开发行股解禁上市日以后,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

⑸ 证券公司能发行自己的股票吗

可以,目前A股上市券商一共18家,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宏源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太平洋、东北证券;中信证券是国内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行业龙头。香港证交所也属于上市公司

⑹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不能存在什么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不能存在什么行为
操纵证券市谨基场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国有祥培谨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增发新股的含义
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个理由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市公司"圈钱",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中耐十比三或二进行优先配售,(如果你不参加配售,你的损失更大.)其余网上发售.增发新股的股价一般是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算术平均数的90%,增发新股对股价肯定有变动.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推出的一项新政.
在本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总之,中国股市不断增发新股,如果监管部门同步制定退市相关制度,实现股市大浪淘沙,则能实现净化股市,实现优胜劣汰,真正建立一个健康稳定和不断发展的股票市场.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不能存在什么行为"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国家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我们作为会计工作人员,因小失大的事情,要特别注意!我们需要进行调整.看完本文你是不是已经知道了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

⑺ 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对《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作补充规定。第二条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本补充规定,按照《规范意见》、本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准则,是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载明的内容,不得修改或废除。第三条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存续亦视为一种营业期限。第四条公司可发行人民币股票(A种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人民币特种股票除《规范意见》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种股票外,还包括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简称H种股票)。
公司发行H种股票应当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办法赎回或购回H种股票外,其他非外国和非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H种股票。第五条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总数,可在公司成立后十五个月内分次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应按国家证券主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核准手续,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股份总数内拟发行的H种股份应全部一次发行,但包销协议要求在该次发行计划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作进一步发行的,对预留股份的发行可被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总数内分次发行股份,须在各次发行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包括发行H种股份的招股说明书)内作出详尽披露。在该披露的计划范围内,公司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毋须另行取得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划以外发行股份,须按《规范意见》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关增加股份的规定办理。
公司股份分次发行时,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已发行股份的实收股本。第六条国有大型企业改组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可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一人。该公司发起设立后,即可增资扩股,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第七条公司对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投资总额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规范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对其他组织投资比例的限制。第八条公司增加股份的间隔时间可少于十二个月,不受《规范意见》第三十六条关于股票发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九条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可不受《规范意见》第三十七条关于增加股份时对新股的限制。第十条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股东,并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第十一条公司可将香港的H股股东的名册存放于香港并委托代理机构管理,并由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制作H股股东的名册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公司H种股票的受益权拥有人可让其股份依照H股股东的名册的存放地法律登记在他人名义下。在此情况下,《规范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关于股票记名办法的规定可不适用于公司H种股票。
公司H种股票的转让,按其上市地的法律办理。
公司H股股东的名册的更正需作裁定时,由其存放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条公司H股股东欲获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种股份时,可不按《规范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但必须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香港的有关规定加以披露,并通知公司。第十三条《规范意见》第八十三条(三)至(八)项及第九章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司改组,只要公司并非无力清偿其债务,仍应向《规范意见》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授权部门申请批准。第十四条有关政府授权部门依照《规范意见》第八十三条(三)至(八)项、第九章及本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时,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有关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原则应与《规范意见》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虑股东是否已得到所应获得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有关的决议是否已获得足够的票数;控股股东是否公平地和恰当地行使了其所拥有的权力;公司的有关提议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关政府授权部门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据政府授权部门委任的独立评估机构所评定的价格购买反对改组方案的股东的股票等,作为批准的前提;
(三)有关政府授权部门应将其决定通知公司,并以书面形式列明决定的理由;
(四)对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依《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⑻ 上市公司发行股是不是负债行为

1.不是,股票是没有期限的,不用还的
2.融资了,如果你发行的股票不能流通,谁买呢
3.负债是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扩大生产

⑼ 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设立基金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

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可以设立基金公司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