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需要律师做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吗
没有硬性规定,
其实,更多的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1、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申报的时候需要公告,告诉投资者有在进行这项活动;
2、讨论时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
3、但是如果涉及项目非常重大,例如,资产注入整体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4、一般性的财务性,定向增发则影响不大。
Ⅱ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基本情况:合同的基本条款有所约定,如: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标的;3、价款;4、履行期限、方式;5、违约责任;6、合同生效条款。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应具备的部分条款没有约定。
2、有些条款约定不明确。
3、有些文字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散键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理由: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1、修凯睁改: 因为:根据《XXX条例》规定:
2、删去:因为:一是符合合同的一般规律,二是根据《XXX法》第XX条的规定。
(二盯掘岁)房屋其本情况
三、三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
1、该房屋产权清晰、合法、交易手续完备,无任何债务纠纷,并保证产权人及共有人同意出售此房。
2、该房产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保全、罚没。
3、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等担保。
4、公告拆迁范围,即将实施拆迁。
5、其他禁止、限制交易的情况。
6、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二)乙方
1、按规定交付定金及房款。
2、提供该房屋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三)丙方
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
3、代收乙方支付的定金、房款,并接受委托向甲方支付房款。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Ⅲ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是怎样的
下附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一份: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韩××女士、党××女士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韩××女士、党××女士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蚂颂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韩××女士、党××女士受让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事宜(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出具本樱模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就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韩××女士、党××女士的承诺和保证,即:韩××女士、党××女士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韩××女士、党××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韩××女士、党××女士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闷蔽:
一、本次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为陈××(女,身份证号码:××)、李××(男,身份证号码:××)。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为韩××(女,身份证号码:××)、党××(女,身份证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二、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
1、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是2004年7月6日经上海市工商局杨浦分局批准成立注册的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药品,保健品制造,药用原辅料,制药机械批售,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根据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资产为8226.13万元,负债为2086.56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为6139.57万元。
3、根据向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机关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业已已取得与其经营范围所需的行政许可,其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已办理2005年度至2008年度企业年检,缴纳了各项税款及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
4、律师注意到,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为两人,其中陈××(女,身份证号码:512501720415002) 持有的公司60%股权,朱×(男,身份证号码:××)持有的公司40%股权。2006年5月11日,朱×与李××签订股权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李××,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陈××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08年4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 其中陈××持有的公司60%股权,李××持有的公司40%股权。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协议约定,陈××将所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党××;转让完成后,韩××将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党××将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为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60%股权价款为5100万元;李××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价款为2550万元;李××转让给党××持有的公司10%股权价款为850万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协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3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十日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一年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支付。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公司股东会的通过;股东已放弃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东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Ⅳ 民事法律意见书的范本
民事法律意见书可以参照以下范文来写:
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孙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则脊世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1、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1)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野粗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时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范文网www.fwsir.com) 承担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进行限制性规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故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防范: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需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建设资质凭证,并将这些文件复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则需要将承租方的身份凭证复印留底,并将其现住的联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发催讨租金函或发解除通知函等联系函。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也可以考虑放弃土地租赁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优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履行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之规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租赁合同”的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收取租金权;②监督、限制权(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权;④法定解除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的义务;②土地权属保证义务;③禁止干扰义务。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占有、使用土地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租金义务;②按约定使用、保管土地义务;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作为义务(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终止返还土地义务。
风险防范:在拟定土地租赁合同上应充分体现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合同,故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对出租人的义务设置违约责任以更好管理、监督租赁土地的使用。尤其针对的是“荒废”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的耕地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但对于农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多考虑客观因素可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如应考虑所租赁的土地将来是否存在征用问题,如果有需将征用时产生的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写进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书面凭证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少证据。
3、终止履行的依据及风险防范
Ⅳ 定向增发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很多进刚进入股市的朋友对股票定增一窍不通,因为这样导致错过很多赚钱机会,还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我会给大家讲清楚股票定增是利空还是利好。全都是很有用的东西,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时,帮助赚钱可参考的相关因素又多了一个。
开始分析股票定增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都有可能被删,可以领取过后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先来了解下股票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增发的含义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并打折出售。不过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不能购买的。
了解股票定增是什么意思之后,我们进入正题,接下来就是解析一下股票定增是属于利空还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普遍都认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现,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的情况,得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股票定增,咋就成为利好的现象呢?
因为定向增发有利于上市公司:
1. 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
2. 战略投资者有可能会被吸引,进而给公司未来的战略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空间。
如果说定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那为啥还会有利空的情况出现呢?别急,我们接着分析。
要是发现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一定有好发展的项目定向增发,是能够得到投资者的喜爱的,这有很大可能会带来股价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为那些项目时间过长或者不清楚前景的项目进行增发的话,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有可能会造成股价出现下滑的。
因此,投资者就应该实时的关注上市公司的消息,这个股市播报可以为你提供所有关于金融行业的最新动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假设说大股东们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对于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要比公司的现有资产更优,增发是一个能够给公司带来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的方法。不然,假设是定向增发,如果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了比较差的资产,其很有可能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假如正在进行定向增发的时间里,有股价操纵行为,就会发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况。就像有关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压低股价的手段,使持股成本在增发对象上降低,这样就出现利空;反之,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不跌破增发底价,则也许发生大股东有拉高股价的情况,那么针对定向增发,就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结合起来看,一般来说出现股票定增多数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有必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各种信息从多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分析,避免带来必要的损失。
要是你不具备充足的时间去分析一只股票的话,这个链接能帮助你,把你感兴趣的股票代码输入进去,便可以看到股票适不适合购买,近日行情的走势消息,让你轻松把握时机:【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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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
公司设立 法律意见书规定如下: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 公司名称 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 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需预先核准。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发起阶段 (一)发起人——对应公司成立后股东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注意其他法律是否对发起人身份有禁止性规定,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现役军人等不能作为发起人。建议在发起设立公司阶段,每个发起人都应当签署书面声明,表明自身不具有被禁止发起公司的身份并同意承担因虚假陈述身份而造成的损失。 (二)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事物订立的 合伙协议 ,订立合法有效,全面完善的发起人协议是成功设立公司和保障发起人利益的最有效方法,发起人协议需要注意: 1.选择合适的委托 代理 人,该委托代理人需能够完全信任,并且能够保证从头到尾完成任务。 2.充分估计设立过程中的风险,明确设立失败的定义和设立失败后的损失承担,约定有关终止设立的内容。 3.约定保密条款。 4.约定设立人同业竞争问题。 5.约定设立手续及费用分担。 6.约定 违约责任 。 (三)隐名股东问题 隐名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寻找合适的显名股东; 2.订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 3.积极查询公司的财务资料。 需要注意的: 1.隐名股东的身份和投资能力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2.要留存隐名股东的出资款的性质为认缴出资而不是借款的 证据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最为基本的条件和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进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非常重要。 ~ 1 / 3 ~ 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有: 1.应尽可能公平; 2.事项尽可能完备; 3.不违反法律 法规 ; 4.可参考工商局示范范本。 。 四、前置审批程序 一些关涉国计民生、需要提供专业服务以及关系到社会舆论和国家安全的产业,在公司设立前需要依法办理批报手续,具体见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五、名称核准 (一)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都必须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对于公司名称,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要求有: 1.在登记主管机关 管辖 范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禅枝相同或相似; 2.名称中所有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 3.不允许包含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内容; 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需要注意的: 1.应拟定若干备选名称,以防名称与其他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2.在预先核准程序完成之前应避免过多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以免日后需要变更造成工作负担。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要点 1.由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意见委托申请人办理; 2.申请方式可以是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3.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 复印件、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公司名称获得歼凯预先核准的批准之后,有六个月的保留期。 六、认缴出资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应当按氏袭唤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2 / 3 ~ 3.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需要注意的有: 1.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2.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3.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4.注意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允许出资的形式;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可能涉及犯罪; 6.以需要登记过户办理权属转移的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7.公司外第三人垫付出资,可能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Ⅶ 新三板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三板定向增发信息披露内容:
1.在董事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2.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
4.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包括缴款的股权登记日、发行股票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5.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年12月30日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2013年12月30日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2013年12月30日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年12月30日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02月08日
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Ⅷ 定增新规解读
第一,“新老划断”的时点由核准批文印发调整为发行完成时点。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第二,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稿中为“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正式稿将主体范围延伸到前述主体的利益相关方,以避免其借助利益相关方规避该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Ⅸ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内容全部是律师书写的吗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内容全部是律师书写的。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