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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股票回购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4-20 11:39:32

Ⅰ 公司法回购股份的规定

法律分析: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Ⅱ 股权回购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Ⅲ 公司回购股票规则

法律主观: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回购的股票: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票: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回购的股票,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茄咐渣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简老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颤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Ⅳ 公司法股票回购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现在有很多人都炒股,其实炒股这个行为涉及到 股份有限公司 的投资问题,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会发行股票到市场上进行发售,我们炒股的股民,就是利用自己的钱,给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那么关于 公司法 股票回购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一、公司法股票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以前主要是减资、合并的情形可以回购,现在,回购的条件增加了,特别是股权奖励回购,这为公司实行期股期权等股权奖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公司法 债务 与股东偿还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 清算 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一定要承担责任”,导致纠纷发生时未能合理主张权利。 在此,提醒大家,交易双方应具备风险防控的意识,如担心交易对方的公司缺乏履约能力时,可通过要求该公司有经济能力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形式降低交易风险,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债务股东必然承担责任。《公司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 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该法条告诉我们,清算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基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清算组在完成清算程序后,公司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的,应以公司现有财产先行支付债务;第二种情况,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完成后,如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那就移交人民法院,让法院裁决,法院可能会按照成立该公司的各个股东出资所占的份额,以出资比例的不同来偿还债务。 公司法债务与股东偿还,这个要分两种情况,因为有两种不同的公司类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的债务,股东是根据其在设立时候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公司法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股票的发行,这些内容都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募集的方式设立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但是有限公司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人股人还要开设创立大会。

Ⅳ 公司法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 股票回购是指本公司利用现金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一般是为了防止兼并收购或是振兴、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购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关规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购股票情形规定有哪些呢?有四种情形,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股份奖励、股东大会要求。 回购情形编辑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才能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回购方式编辑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 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 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认为其股东权益所占的比例过大,资本结构不合理,就可能对外举债,并用举债获得的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有时候还是一种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的保护措施。 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分配企业的超额现金,起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购是指企业动用剩余资金,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出售资产回购或利用债券和优先股交换 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 债务 股权置换。 出售资产回购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换回(回购)本公司股票。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固定价格 要约 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公司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购股票。回购股票对于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过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