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二级市场股票会被冻结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类融资业务也同步发展,各种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融资方式的业务层出不穷,随之也产生了大量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
相比其他财产,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同时涉及到强制执行司法领域与证券监管领域,往往需要人民法院、证券登记机构以及托管证券公司多方配合处置。且目前暂无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国性专门性规定,仅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金融法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有专门性规定,分别为《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下称“上海指引”)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深圳指引”),对其他地区的执行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拟结合团队亲办案件的实务经验,为大家梳理上市公司股票保全与执行的全流程指南,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实务操作参考。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
(一)查询
根据《深圳指引》第三条: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查明该股票的下列情况:(一)权属状况、股份性质及股票数量、持股比例;(二)质押登记、信用交易、限售条件等权利负担及司法冻结情况;(三)托管的证券公司及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情况。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践中,一般是前往作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查询,且中国结算各分公司对于司法协助均有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例,《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第九条规定:本公司向有权机关提供证券账户以下信息的查询:(一)证券账户开户信息;(二)证券持有情况;(三)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四)证券冻结情况。且根据第十条第四项可知,除上述有权机关外,律师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协助查询文书也可进行查询。
(二)冻结
根据《深圳指引》第六条: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未在证券公司托管或证券公司自营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证券登记计算机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行业务指南》第十三条规定了有权机关办理证券冻结所需材料,并在第十四条将证券冻结区分为不可售冻结和可售冻结两种方式。不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控制的冻结方式。实践中在保全阶段先对股票进行不可售冻结,等进入执行阶段准备处置股票后再将不可售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
(三)标记
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下称“《质押股票意见》”)就已被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冻结及变价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开创了“标记”这一做法。
根据《质押股票意见》相关规定可知:仅在拟冻结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股票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适用标记,系转为质权人参与其他案件债权人的诉讼与执行程序而设计的。且标记可理解对案件债权人对质押股票的“首冻”,并实际产生法律上的保全效力,且效力及于对应资金账号的股票变价款。质权人成功标记后,可通过自行变价、价款分配与强制变价等程序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
新型冻结方式标记的特点就是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质押股票,这也是“标记”与“冻结”的最大区别。此举契合了股票波动大且自带市场化交易规则的特质,实际上是最大限度维护了股票的变现价值,进而保护了质权人和案件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股票的执行
(一)司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网络司法拍卖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常用方式,对于执行限售流通股或数量较大的无限售流通股来说最为便利。
1、司法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1)以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无限售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价格公正透明可不进行评估直接以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
根据《深圳指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上海指引》对此也有相同规定,也被多地法院所认可。
(2)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同时,《深圳指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限售流通股可以由当事人议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网络询价不成或不能的,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由以上可知,如限售流通股等特殊的股票可通过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司法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
通过上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若仍觉价格偏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考财产处置参考价适当降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市价的70%。
2、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及《深圳指引》第十九条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详见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也就是说即使竞价时间已经结束,但只要有竞买人不断出价,竞价时间就将不断顺延五分钟,直到最后一个出价满5分钟后才为成交价。
3、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1)执行费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将拍卖款项支付至法院,法院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执行金额的数额分阶段按比例收取执行费,实践中执行金额通常指实际的执行回款金额。
(2)拍卖费
拍卖费的收取标准依据各地法院对于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法规确定,以笔者团队亲办案例的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宗不动产的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单宗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辅助机构服务费不得超过5000元。单个案件支付辅助机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根据上诉规定可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拍卖费的数额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拍卖费按照拍卖成交金额分阶段按比例收取的情况。
(3)印花税和过户费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进行非交易过户需缴纳证券印花税,一般由中国结算代收,具体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让方收取。过户费的收取标准可查阅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获取,以中国深圳分公司为例,按股份过户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二)二级市场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要求证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1、二级市场处置的操作流程
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先冻结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并通知托管证券公司将拟变价股票的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并由执行法院向该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股票卖出后所得款项划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具体操作方式在中国结算业务规则有明确规定,以下附执行法院委托托管证券公司处置股票的文书模板。
2、二级市场处置受《减持新规》限制
由于二级市场处置实质上是托管证券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股票,因此需要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新规》”)限制。
《减持新规》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同时明确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减持新规》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及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因此在进行二级市场处置时,需要按照托管单元中有关股份数量占被执行人有关股份总数量的比例,计算该托管单元可分配的减持比例。若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股份基数较大,可能导致托管单位内的股票分配的可减持比例较低,从而导致处置时间过长,甚至可能需要几年才能全部处置完成。
(三)以股抵债
1、流拍后以股抵债
《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司法拍卖的股票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股抵债。
且《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于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在每次拍卖流程后均可申请以股抵债。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均以判例予以支持。
2、合意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由上述规定可知,若双方能达成合意,可以向法院申请不经拍卖程序直接以股抵债。但如果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不予配合或提出异议,合意抵债将难以实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可见,当事人在司法拍卖流拍前达成的以物(股)抵债协议不能获得法院据此作出的以物(股)抵债裁定,而只能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若被执行人未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亦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四)司法划转
司法划转也即非抵债过户,一般适用于无法在二级市场上处置的限售股,即将被执行人名下股票先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待限售条件解除后,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置变价。虽然相比其他执行处置方式,司法划转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多,但仍有一些地方法院以司法划转处置上市公司股票。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执行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三、结语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除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司法解释之外,还需重点关注交易所规则以及证券登记机关的协助执行业务指南,因此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实操性较强。实际执行过程中,律师应结合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诉求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最优的处置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㈢ 上市公司股票场外质押需要划转股份吗
股票质押是金融借款常用的担保方式,可分为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其中为银行贷款提供股票质押属于场外质押。过去一段时间,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较多,但是处置的实务经验却非常欠缺,遇到问题后常常一筹莫展,只能依赖于抵债再处置。
一、上市公司股票保全
(一)中国结算柜台办理股票冻结
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冻结,实务中有多种渠道可以办理。但不同渠道在办理冻结业务时可能会有不同限制(例如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份办理司法冻结只能在中国结算柜台申请),因此大家一般都会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的柜台办理。
(二)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股票冻结
除中国结算外,法院也可在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冻结。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对同一股票办理冻结的,证券公司当日受理并成功申报数据的为在先冻结。执行扣划时,如果为流通股,应由原协助执行冻结的证券公司办理;如为非流通股,则在中国结算办理。
(三)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办理股票冻结
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目前仅支持针对自然人、境内机构所持有的不超过总股本5%数量的无瑕疵无限售流通A股的初始冻结等。通过该方式初始冻结的,续冻、解冻均需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申报。如需扣划,法院可到相应的中国结算分公司办理。
(四)总结
股票冻结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谁办理了初始的冻结,谁就负责之后的续冻和解冻等。但是,证券公司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办理冻结和扣划业务时存在限制,因此在中国结算临柜办理相关业务可作为首选方案。
二、上市公司股票处置
在股票处置方面,大家最为熟悉的无疑是网络司法拍卖,淘宝拍卖平台很容易搜到案例。但相比较于司法拍卖,大家肯定更愿意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为此,这里重点介绍下非司法拍卖途径的股票处置方式。
(一)股票状态调整
已经冻结或质押的股票是无法在二级市场出售的,因此股票出售以前,首先需要冻结出质人的证券账户(限制出质人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出资金),并解除对股票的冻结。
接着,需要调整股票的质押登记状态。直接解除质押固然是最为方便的一种方式,但银行可能会顾虑其中的操作风险。为此,中国结算提供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将质押股票的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即在不解除质押登记的前提下解除对股票出售的限制。
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在非司法途径中也可以使用该方式处置股票。
(二)股票出售
股票解除冻结和质押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出售了。法院可以指令出质人自行出售股票,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出售股票,也可以委托包括质权人在内的第三方(需要将证券划转至第三方的证券账户)出售股票。通常来说,法院可以设定好处置底价和处置期限,指令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
出售股票最常用的方式是集中竞价,也就是我们散户日常买卖股票的那类操作。注意“集中竞价”与“集合竞价”的区别,“集中竞价”包括“连续竞价”(通常即我们在9:30-11:30、13:00-14:57进行的交易)和“集合竞价”(通常即我们在(9:15-9:25、14:57-15:00进行的交易),不要用混。
如果抛售的股票数量较多、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巨大波动的,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出售股票。需要注意的是,大宗交易不能像集中竞价那样自由挂单,而需要事先确定买家,交易时需提供股票名称、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对手席位号、约定号等信息,因此实际处置难度较大。
为了方便司法处置,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提供公告发布、竞买申报、竞买匹配、结果公示等功能,结合了淘宝拍卖和大宗交易的优点。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对该处置方式的运用作出了规定。其他证券交易所目前没有类似服务。
除司法拍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抵债等方式处置股票。其中,抵债和集中竞价中的委托质权人出售股票方式,都需要将股票划转至质权人的证券账户,但法律效果不一样,制作相关协议时需要注意。
(三)信息披露、减持规则与交易税费
控股股东、董监高、特定股东等处置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上海、深圳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处置时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股票处置中需要扣除交易税费。委托证券公司等第三人处置的,可能需要支付服务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开户的证券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㈣ 股票可以保全吗,怎样保全股票
股权可以保全。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㈤ 股权可以保全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股权是可以保全的。法院在保全股权时,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㈥ 司法冻结股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这些被冻结的股票不能买卖。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卖掉这些股票的钱还债,那将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地点应当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场。对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尤其是保全和执行,除传统的管辖问题外,还会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被保全财产或主要财产的财产所在地的确认,以及以质押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财产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管辖法院的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