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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理股票公司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4-01 11:53:39

Ⅰ 代持股人收到投资款后的账务处理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代管股权的,应在“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应付票据”等会计科目下设“代管短期股权投资”和“代管长期股权投资”二级会计科目。

收到代管股息或者股权分利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应付xxx股息(或者应付利润-应付xxx股权分利)。

向托管人支付股息或者股权分利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利息-应付xxx股息(或者应付利润-应付xxx股权分利)。

贷: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如果在购买时,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也就是说支付的价款中有一部分是用来购买债权的,这部分金额就计入“应收股利”。

购买: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Ⅱ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怎么处理账务

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公司的会计业务处理原则执行会计业务,符合会计原则即可,做账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on stocks)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掘伏慎,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存在活跃市场并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到底应该划分为哪类金融资产,完全由管理者的意图和金融资产的分类条判敬件决定的。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held for trading)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厅橡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会计学2007年新增加的会计科目,主要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原来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有不同。

Ⅲ 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证券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客户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企业将款项划付至证券交易所时,会计处理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客户,

同时他也是一个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买卖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借记本科目等,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三)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交来的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证券交易所,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时,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企业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客户”科目。

(四)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当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证券交易所交纳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按配股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Ⅳ 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被委托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请分别告诉我具体的会计分录,

委托方:借: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投资款

Ⅳ 公司购买股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您好.56551.由于我这几天有事.所以才看到您的留言.不好意思.关于您所提的两个问题.现做回答如下: 1.一般来说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在持有短期股票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是不用缴纳任何税的.只有当企业处置了短期股票时所获得的收益税法才认定为是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会计的角度来说.按企业会计制度来核算的话企业对于短期股票投资一般来说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是不做投资收益的,而是冲减短期投资的成本.但是如果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的话,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就要将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列入投资收益中.但是在税法上仍然对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不缴任何税. 2.应收股利是一个一级的会计科目.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中也有它一项.另外请您注意.投资收益和应收股利它们都是一级会计科目.应收股利是资产类科目.投资收益是损益类科目.二者在性质就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应收股利不是投资收益的二级科目.另外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这个账务处理是按企业会计制度和老的投资准则来做的): 借:应收股利 贷:短期投资 当企业实际收到时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如果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的话则: 宣告时: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请您注意加以区别.

Ⅵ 委托发行股票会计处理

1、A公司收到B公司叫来发行款2000000*6*(1-2%)=11760000(元)

2、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溢价收入-发行费=10000000-240000=9760000(元)

借:银行存款11760000
贷:股本2000000(面值)
贷:资本公积9760000

Ⅶ 投资管理公司的会计怎么做账

投资公司属于服务行业、金融行业的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其他会计核算原理是相同的。

一般的小企业都执行《小吵族企业会计制度》,设一本总账、一本现金日记账、一本银行存款日记账、一本明细分分类账就可以了(含费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账)常用的科目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库存商品。

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其他应文款、实收资本、利润分配、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做闹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7)代管理股票公司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投资公司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注册投资有限公司流程注册投资有限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1、公司股东一个及以上股东。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参与者不包含)。

2、监事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升胡弊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注册性质不同要求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2个股东以上为3万,一个股东需10万以上)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网上注册核准公司名称(用户名必须是拟设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之一或法人股东的职工),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5、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Ⅷ 公司和一个投资公司合作做股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如果公司是炒股的话那么就属于短期投资行为,所以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因为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目前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应做账如下:(账务处理仅供您的参考)
2.月份从基本账户将款项转入建行的结算账户时:
借:银行存款--结算账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将款项又从结算账户转入到保证金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用这笔款项购买了股票的话则:
借:短期投资(购买股票时付出的全部价款)
应收股利(这个是购买时在股票中所含的股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另外关于这笔应收股利做一点解释:如果您此时购买的话,一般不会含有应收股利的,但如果是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前的几天购买的,则在召开股东大会后,就有可能会含有这笔应收股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的是含权的股票.
如果在收到这笔应收股利时则要做: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如果进行了股票交易的话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短期投资
在这笔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则贷:投资收益,如果是损失的话则借:投资收益.

Ⅸ 关于投资公司的日常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一、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这些科目“是金融行业的报表格式,投资公司如果没有特殊的前置审批,用的报表和一般企业的报表一样,科目设置也一样。

股票业务处理:

①、涉及到税种-企业所得税。

②、根据证券公司的对账单做账。买的时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买的时候相反。基金如合伙企业股份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二、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这些科目“是金融行业的报表格式,投资公司如果没有特殊的前置审批,用的报表和一般企业的报表一样,科目设置也一样。

股票业务处理:

①、涉及到税种-企业所得税。

②、根据证券公司的对账单做账。买的时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买的时候相反。基金如合伙企业股份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9)代管理股票公司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日常账务处理的设计原则

1、 账务处理原则要与本单位的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特点等相适应,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分工协作,有利于实现会计控制和监督目标。

2、 日常账务处理要能正确、及时、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3、 日常账务处理要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化核算手续,节约人力和物力,降低会计信息成本,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

Ⅹ 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陵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橡汪卜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梁穗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10)代管理股票公司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代理记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