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保险资金近两年运用如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针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汇率、资产桥判旅和负债不匹配、股票投资五类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相应管理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100.11亿元,比年初增加3321.49亿元,敏凳增长30.82%。其中,银行存款为516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36.66%;债券为7424.5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66%;证券投资基金为1107.1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85%;股票为158.8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13%;其他投资为212.8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5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3.6%,比2004年提高0.7个百分点。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已成为影响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成为保险业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参与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沿革
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是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而发展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单一投资阶段(1980年至1987年)。保险业处于恢复时期,经营主体多为综合性保险公司,产寿险也尚未分业经营,产险资产和寿险资产并没有分开管理。此时保险资金投资形式单一,基本上以银行存款为主。
第二阶段为自由发展阶段(1987年至1995年)。尽管仍未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但投资渠道却大为放宽,保险资金全面介入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投资等领域。这一时期保险投资处于探索阶段,在经验缺乏、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宽松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不良资产,影响了保冲升险业的偿付能力,也直接促进其后《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严格限制。
第三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加大了监管力度,保险资金运用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原有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完成了产寿险分业经营,资金进行了分账管理,寿险业管理的资产逐步超过产险业,成为保险投资的主导力量。尽管其间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5月允许保险公司购买AA+以上的铁路、电力等企业债券,10月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但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加之管理经验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险资产的规模矛盾和结构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阶段为专业经营阶段(2002年至今)。随着《保险法》修订并实施,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2004年8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2004年,国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时,保险公司和保监会都非常重视资产管理的专业化。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在近几年取得明显成绩,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与发展目标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保险资金运用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准确分析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90%以上的资金投向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水平的变化对保险投资业务有重要影响。由于债券已实现充分市场交易,流动性很强,市场价格波动大,其价值受升息影响也最大。利率风险成为了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缩短也使财政、银行、企业等发债主体发行长期债券的意愿愈加减弱,市场上长期债券的供给会进一步减少,增加了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难度。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日益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2005年末,我国1.4万亿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国债为3591.76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25.47%;金融债券为1806.04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12.81%;企业债券为1206.05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8.55%;次级债为820.7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82%。其中,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增幅大大高于国债的增幅。虽然增加持有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对改善保险业的投资效益有益,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保险业在增加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时,更要关注信用风险。
3、汇率风险
在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后,保险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中,汇率变化将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表示资产时,就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认识到的是,汇率的波动还会对保险上市公司资产帐面价值产生影响。由于记账货币的原因导致的账面数据变动以不同币种表示时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导致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净值小幅减少,但同时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利润以较高幅度上涨,从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现出的财务数据状况。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风险
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表现在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在寿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缺乏与寿险长期负债相对应的长期资产,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失配。在产险业中,主要表现为公司为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产生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风险
2005年2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投资国内A股市场,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额度达845.6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6%。应该看到,股票市场的高收益率与高风险是对应的,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保险公司资金直接入市与高回报等同起来,因为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投资收益率的波动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渠道的增加、运作方式的改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面临决定着新的环境、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投资运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必须采用新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险资产管理改革,大力推进资产运营的专业化,组建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机构,打破原有的体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运营格局。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由原来公司内部的分工逐步变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建立保险资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地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同时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
通过这种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做到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相分离,能够形成投资操作、风险评估和内控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将有助于切实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的一个重点内容。毫无疑问,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实现保险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基础和关键都公司治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服务理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资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公司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投资缺乏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一是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计算公式;二是计算收益往往只考虑了当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资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资收益;三是计算业绩只考虑回报,不考虑资产风险;四是业绩计算和考核以年度为单位,不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导致短期行为。保险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建立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防范化解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
4、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增加新的运作资源
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改革,主动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一切在于人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的人才资源问题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业实行开放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已有的专业人员,迅速提升整个行业的人员素质和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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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忠诚保险公司可以在A股买股票吗
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企业在资金投放活动中所依据的标准。保险基金的特点及其运动的内在要求决定保险投资必须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1、安全返还原则。对保险企业来说,保险基金是它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资金,这部分资金最终要用于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此外,保险基金以保险费率为依据,而保险费率又建立在大数法则的科学计算基础之上,从长期看,保险基金总量与经济赔偿总额一致。所以,为了使保险公司顺利实现经济补偿的职能,不致影响其经营稳定性,保险基金的运用必须以安全返还为提前。
2、盈利性原则。盈利是商业保险经营的本来目的,保险基金运用也必然追求盈利。较高的保险投资收益、不仅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若没有投资收益,保险企业的盈利只能来自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会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也不利于保险企业的展业活动; 相反,较高的投资收益会为保险企业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在减轻被保险人负担的同时,刺激保险需求,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为进一步扩大保险投资规模提供良好的基础。
3、流动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基金运动的内在要求。首先,保险基金要以保险事件的发生为条件返还给被保险人,而保险事件又具有随机性,所以,要使保险基金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随时满足经济补偿的需要; 其次,在不同的保险业务中,保险事件有不同的发生规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件的发生频率较高,其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高; 而人寿保险基金具有相对稳定性,其资金运用对流动性的要求较低。保险投资三原则体现了保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是保险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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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占用资本吗
占用的。保险公司指的是保险业务公司派则,投资纯纳股票占用资本的。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做羡没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
❹ 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买股票吗
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买股票,毕竟保险公司也需要让保费增值,不过投资比例一般比较少。毕竟相对于资本增值保险公司更需要资本保值和稳定的投资收益。通常保险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有着严苛的规章制度,以及完善的内部流程。
保险公司得到保费怎么运营不是投保人需要关注的,用户只需要关注购买的保险是不是自己最需要的即可。在购买保险时一般需要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知道它的保障范围,还有就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用户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对比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类似险种,然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不过在选择险种时尽量考虑大保险公司推出的,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线下网点较多,后续可以为用户提供比较好的服务。
股票在投资时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会发生本金的亏损。而且在股票的买卖中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在买入一只股票后要时刻注意股价的变化,在股价上涨后要及时的卖出,这样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❺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几成能投资于股票国家有没有规定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到资本市场,以股票的形式投资比例是控制在10%以内,也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向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投资,但是比例是在15%
❻ 保险资金的相关资讯
7日晚,中国保监会紧急发出《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明确放行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即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权限。凡具有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都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这意味着8日发行的IPO重启后的首只创业板新股—我武生物,或将历史性地出现险资申购身影。
2014年保监会的1号文落在资金运用上,并且当日行文当日下发,这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史上尚属首次。
保险资金被放行投资创业板点位不低。创业板指数7日收盘1417.97点,仅次于1月3日的1431.69点历史高点。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 。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10.12%。若按10%的比例来算,险资还有15%的投资空间,理论上有万亿元左右的险资能入市。
保监会1号文规定的投资政策涵盖整个保险行业,涉及范围广,不仅包括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也可以委托投资。
其实,政策层面对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留有空间。2009年下发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保险资金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但在此后出台的正式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此条并没有出现。 由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板的实际速度会比人们期望的慢很多
众所周知,承保和投资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轮子。但近年来,受困于承保利润走低,投资成了保险业越来越重要的发展支柱,这也是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近几年的发展速度在明显减缓,特别是承保业务的推进遇到了很多困难,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不遗余力地在投资上下功夫。大型保险公司普遍组建了自己的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大力培养自己投资人才队伍。特别是进入大资管时代,保险公司的投资早已经超出了保险业的概念,进入到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保险资金一向对投资股市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这与保险资金属于长期负债资金有关。据了解,虽然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A股比例可达总资产的25%,但由于资本市场的波动大,很多保险公司的投资额度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来自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自2003年开展基金、股票投资以来,累计投资收益为2767亿元,年均收益率7.76%。10年来,权益投资以13.17%的占比取得21.66%的投资收益,特别是2006年、2007年、2009年,投资收益率分别达到29.46%、46.18%、22.71%,总体业绩不错。但2008年、2011年和2012年,投资亏损分别为11.66%、2.34%和8.21%,显示出高波动性特征。
按照保监会的数据,截至2013年11月底,保险业总资产为8.09万亿元。如果以单一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合计为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计算,理论上可以有超过万亿元的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板。但业内人士判断认为,这一数据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也就是说,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板的实际速度会比人们期望的慢很多。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具体品种详见附件)
(一)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五)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是指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大类的其他可投资资产。
二、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四、设立风险监测比例
为防范资产的流动性、高波动性等风险,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类别资产等制定监测比例,主要用于风险预警。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
(一)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未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外。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执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二)融资杠杆监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三)类别资产监测。投资境内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以下长期信用评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或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或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或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5%,或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
集团内购买的单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面余额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情况,制定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监测比例。
五、内控比例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及有关规定,按照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要求,制定分散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同时,还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预警监测比例。保险公司应当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案,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状况评价指标,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等,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六、监督管理
(一)关于监管比例
违反监管比例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投资比例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不得增加相关投资,且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
(二)关于监测比例
对于超出或不符合监测比例有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认定需要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的,中国保监会采取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列示保险公司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三)关于内控比例
保险公司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在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中,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比例实际执行情况。
(四)关于信息登记
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应当于实际支付投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投资合同及产品信息,产品信息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发行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增信措施、基础资产等内容。
(五)特别监管措施
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的,中国保监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频率等措施。
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例等措施。
未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中国保监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六)调整机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七、说明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独立账户资产包括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独立账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投资境内和境外的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和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以及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取消。本通知发布之前,保险公司执行原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形成的投资比例与本通知监管比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开展境内、境外衍生产品交易,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❼ 保险公司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是如何操作
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于股市主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可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不能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只是说明,现在回答你的问题。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独立席位即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出于资金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考虑,保险机构投资者一般都不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而是直接进场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机构投资者从证券公司租用席位交易和在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不同,前者是保险机构投资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直接交易,向证券公司缴纳租金,后者则是通过证券公司下单,并向证券公司缴纳手续费。
❽ 保险公司资产如何投资股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而对于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险资投资基金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而调整后将改为投资股票型基金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❾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产托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四)对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进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六)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等报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二)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三)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五)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前款所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授权制度;
(三)研究报告制度;
(四)股票范围选择制度;
(五)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
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净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四)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分别设立;
(六)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务全面;
(七)具备证券市场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
(九)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最近1年无占用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的行为;
(十)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各种资料;
(十一)当地的营业部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服务功能齐全;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的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应当与其总部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的,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前款规定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副本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3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其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数量应当与股票投资规模相适应,并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宏观经济、行业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运用的股票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的;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五)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限未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