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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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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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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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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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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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
B.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暴雷,股票连续跌停,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吗
A股市场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出台赔偿机制,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让投资者们进行索赔,所以投资者们可以自己收集证据进行起诉,提起索赔,但最终能否赔偿成功,存在很大未知数。
如果A股真的出台赔偿机制,并且完善好赔偿机制的各项条例,让投资者有法律依据,这样可以提高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成功概率,这样也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抑制上市公司各种暴雷事件,也不会让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的过错进行买单。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由于财务造假的康美药业、康得新等之类的,这些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但最终披露财务造假之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又有谁能顺利赔偿损失呢?
所以可以肯定一点,投资者是有权利进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投资者即使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最终又有谁能真正得到赔偿呢?
通过这个业绩预告暴雷事件告诉所有投资者,自己才是最好的保护伞,只有远离股市,根本不存在什么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业绩暴雷等等事件,更不存在让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的错误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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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滴滴的竞争对手拟上市,准“共享出行第一股”背后存两大隐忧
文 | 杨万里
近日,嘀嗒出行正式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若能成功实现上市,它将成为“共享出行第一股”。
时间先回到9月初。当时,外媒报道嘀嗒出行考虑在香港进行5亿美元IPO。随后,嘀嗒出行方面回应,“针对这则信息不予评论,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披露。”
然而,短短经过1个月后,嘀嗒出行就加快了向资本市场进军的步伐。对此,有 财经 媒体发表观点称,上市的目的或是寻求增加市场份额,与对手滴滴出行展开竞争。
回顾嘀嗒出行发展历程,该公司仅花了六年时间成长起来。该公司旗下的顺风车业务最引人关注,2019年市场占有率高达66.5%,位居顺风车市场份额第一。
不过,嘀嗒出行也存在两大隐忧,一是顺风车行业竞争激烈,二是公司本身存在合规风险。
2014年,共享经济开始预热,创业者找到了新蓝海,各路资本也不断蜂拥而入。
那年9月,“嘀嗒拼车”(嘀嗒出行前身)被推出,主打1对1顺路拼车模式。两个月后,IDG资本向其投资了1000万美元。本次融资是“嘀嗒拼车”的A轮融资。
到了2015年1月和5月,李斌系旗下的易车网、IDG资本以及其它投资机构,又分别向其投资2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在1年时间内,“嘀嗒拼车”成功进行了B轮和C轮融资。
2017年3月,蔚来资本向又参与了D轮融资,李斌本人后来也出现在“嘀嗒拼车”的董事名单中。
2017年9月,出租车业务上线,“嘀嗒拼车”的业务范围增加。到了2018年,公司品牌升级为“嘀嗒出行”,成为兼具顺风车和出租车的移动出行平台。
目前,嘀嗒出行已成为一匹“黑马”,从创立至今,在6年时间内迅速成长,并开始闯关资本市场。
与竞争对手滴滴出行不同的是,嘀嗒出行的业务范围并不大。滴滴出行已涵盖出租车、专车、滴滴快车、顺风车、代驾等多种出行服务,而滴答出行主要聚焦于顺风车业务和出租车网约业务等。
公开资料显示,嘀嗒出行已于去年实现扭亏为盈。2017年至2019年,嘀嗒出行经调整的净利润分别为-9702万、-10.7亿、1.7亿元人民币。
再看国内竞争对手,滴滴出行从2012年累计亏损超300亿元,甚至还有媒体报道称亏损500亿元。国外方面,网约车两巨头Uber和Lyft去年依然未能实现盈利,分别亏损85.06亿美元和26亿美元。
嘀嗒出行为何能“一枝独秀”,实现盈利?
经多方了解,嘀嗒出行是一家纯信息服务提供商,平台不拥有或租赁车队车辆,即不承担任何拥车费用。因此,平台不需要提供大量补贴,甚至可以收取较低的服务费,从而增加公司盈利。相反,像滴滴出行这类企业,需要大量的补贴以持续留住用户,最终陷入亏损泥潭。
正是嘀嗒出行是业内仅有实现盈利的公司,投资者才对这家公司重点关注。
除了上文提到的盈利为正,高市占率也是嘀嗒出行的亮点。
自2018年滴滴出行接连出现 社会 事件后,滴滴的顺风车业务一度被暂停。而在此期间,嘀嗒出行的顺风车业务快速增长。2018年和2019年,嘀嗒顺风车搭乘订单分别为4820万份和1.79亿份,分别同比增长104.2%和270.5%。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询公司的报告,若按2019年顺风车搭乘次数计算,嘀嗒出行2019年市占率为66.5%,占据国内顺风车市场份额第一。
那么,嘀嗒出行的“第一”含金量多高?我们关注到,由弗若斯特·沙利文咨询公司服务过的辉山乳业、瑞幸咖啡等公司出现过财务造假现象。这些上市公司造假曝光后,要么被摘牌,要么股票长期停牌。
有机构预测,中国顺风车行业的市场规模将从2019年的140亿元迅速增长至2025年的113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或达41.8%。
顺风车行业是一个大生意,但并不意味着是好做的生意。嘀嗒出行存在的两大隐忧一是行业竞争激烈,二是存在合规风险。
一方面,嘀嗒出行面临着“前有狼,后有虎”的境遇。当嘀嗒出行准备IPO之际,滴滴出行、高德地图等动作不断。
今年9月份,滴滴出行对传统出租车业务升级为“快的新出租”,同时宣布投入1亿元专项补贴,为出租车乘客发放打车券拉动消费。另外,滴滴出行还推出了“青菜拼车”和“花小猪”两个新平台,这一举动被外界视为重返顺风车市场的布局。
同样在9月份,高德打车在北京上线“北汽出租”。此外,高德打车还与新月联合、北方北创等北京多家大型出租车企业达成了巡游车网约化合作,上线车辆将超过3万辆,即北京市近50%出租车实现网约化。
另一方面,有市场人士担忧嘀嗒出行存在合规问题。
自2019年5月至今年9月,嘀嗒出行运营主体北京畅行公司存在64条行政处罚记录。
有互联网分析师接受采访表示,嘀嗒出行之所以多次被处罚,是因为嘀嗒出行不是正规的营运公司,至今未拿到《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 经营许可证》。
这位分析师还表示,嘀嗒出行一开始是以共享经济的名头出现,做出行的色彩比较淡,更偏向于做撮合服务。待共享经济概念热度消退后,嘀嗒出行转型成为出行平台。
嘀嗒出行也在招股书中提到,“公司面临与顺风车市场法规有关的不确定因素。不遵守法规或发牌制度或其变动可能对该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今年二季度,顺风车业务给嘀嗒出行带来的收益占总收益比重高达87.8%,而从2017年至今该业务比重保持在50%以上。不难发现,如果顺风车业务板块出现幺蛾子,或将对嘀嗒出行业绩造成较大冲击。
值得关注的是,网上曾有市场人士称嘀嗒出行整体估值超过百亿人民币,但与滴滴出行800亿美元(约超5000亿人民币)的估值相比,前者的估值远远不及后者。
嘀嗒出行能否上市以及后市表现如何,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D. 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怎样处理的
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是非常严厉的,处理力度已经完全超出了市场想象之外。根据2002年美国就出台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规定:对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罚款或者20年监禁。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0年监禁。证券欺诈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25年监禁。
以上这些就是美国股市对于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的处罚以及处理结果;
美国股市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上市公司造假付出的成本太大,宁愿选择退市也不愿意造假,这就是美国股市为什么上市公司质量又保障的真正原因。如果A股能学到美股股市的惩罚制度的话,相信咱们的A股上市公司也有保障,这样才能让股票健康长久的发展。
E. 有些上市公司弄虚做假,欺骗上市,做假帐,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该怎么处理
上市公司弄虚做假,欺骗上市,做假帐,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这些事情听上去好像很严重,但是在A股股票市场上却并非是什么新鲜事了,该怎么来处理,早有案例和处理结果,典型如欣泰电气——无非就是股票被启动强制退市、设立专项资金赔付补偿投资者、参与造假的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士被罚款、证券市场禁入。
然而实际上参与造假上市、做假账的人往往最终还是赚到不少了,一方面是在东窗事发之前直接的减持、股权质押变现了不少,另一方面等事情万一不幸被踢爆之前往往也需要若干年的时间,也为其企业成功融资、借鸡生蛋提供了足够多的资金运转时间。欺骗上市、做假账的代价不够惨重,懵一脚成功了还有很大赚头,也助长了一些人铤而走险运作企业上市的举动,这说到底还是监管不够完善和处罚不够严格所至。
源自风生焱起的个人分析,欢迎关注本账号以便获取更多财经知识
F. 上市公司被报财务造假,第二天股票会怎么走
上市公司未披露财务造假,一般情况下第二天的股票将会下跌,因为股票很容易受到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应当向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就会有大量的人来帮助股票,以至于嗯这个公司以后冲击自己的能力将会减弱,而且渠道也会变这样。
G. 香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强制退市,持有股票人怎么办
尤其是在股市当中,股民是非常惧怕股票退市,很可能让投资者面临资金亏损,刚好也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票退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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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其实就是指上市公司不满足交易方面的相关要求,然后自主的或者是被动的终止上市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转向成为了非上市公司。
退市的时候公司有两种情况,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通常由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因素,造成被动性退市,最终被市场上的监督部门强行吊销了《许可证》。如果公司想要进行退市的话需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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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意思就是,一旦股票满足了退市条件,就会被强制退市了,那么在这个时间可以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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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如果还没有卖出股票的股东,做交易的时候只能在新三板市场上做了,新三板这个场所是用于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朋友们有在新三板上买卖股票的需求,想要进行交易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
学姐要多说一句,退市后的股票,即使说可在一个退市整理期内卖出,可是本质上对散户是很不利的。股票如果进入退市整理期,最先大资金肯定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卖出去是很难的,因为卖出成交的原则是三个优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于是等到股票卖出去了,股价现在已经跌了很多了,散户亏损的就已经十分严重了。注册制之下,购买带有退市风险的股票对于散户来说风险很大的,因此ST股或ST*股是千万不能买卖的。
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H. 惨烈退市!14年保壳功亏一篑,连续多年财务造假
导读
上海普天最后一次扣非净利润为正值还得追溯到遥远的2003年,当年上海普天取得营业收入20亿元,获得5300万的扣非净利润和5150万的归母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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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中罕见的“高风亮节”
日前,A股发生了一件异常轰动的大事,竟然有公司要主动退市了!
3月21日晚间,*ST上普(600680.SH)发布公告称, 公司拟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俗称老三板)挂牌。
这条公告一经发出,立刻引起了所有的媒体的关注报道。因为这在A股市场里,实在是太罕见了,罕见到自从有A股以来,这是第二家主动退市的公司, 上一家主动退市的公司叫二重重装 ,于2015年退市。
由于在A股上市门槛比较高,上市以后估值也非常高,融资较为方便,所以很多公司一旦上市成功以后,轻易不会退市,就算要退市了,也要想办法把“壳”找个下家卖个好价钱。
所以说像*ST上普这么有觉悟,要主动退市的公司实在是不多见。
实际上,因在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三年亏损,*ST上普股票已于2018年5月底被暂停上市 。目前,*ST上普2018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但其预计,公司2018年的经营业绩为亏损。
根据相关规定,即便不主动退市,在2018年年报披露以后,*ST上普也将触发强制终止上市情形。
一般来说,很多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采取能拖就拖,拖到最后一刻再走。而*ST上普走得这么干脆,公司给出的原因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退市整理期股价波动给中小股东造成影响。
听到这个理由,小券真的是感动了,好久没有遇到这种能为小散考虑的良心上市公司了,要知道一旦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十个八个跌停那是止不住的,就像*ST吉恩,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累计下跌77.27%,其中连续18个交易日跌停后才打开。
虽说如此,*ST上普目前的股东总数为 3.65万户 ,在这种情况下,*ST上普能不能主动退市成功还要听一下其他3万多股东的想法
为了解除其他股东的困扰,*ST上普还很贴心地为中小股东提出了退出方案。
按照*ST上普提出的方案,除控股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天股份)外,*ST上普的其他全体股东将拥有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 A股每股6.74元;B股每股0.416美元 。
不过小券注意到,*ST上普股票暂停上市前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每股7.37元 。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要比收盘价低上6.81%。
对此*ST上普解释称,本次现金选择权选择了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动终止上市事项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的平均交易价格,考虑到上海普天停牌及暂停上市期间相关指数及大盘的下跌情况,实际上该现金选择权已经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溢价。
据公告,本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ST上普控股股东普天股份。资料显示,普天股份是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天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而普天集团是国资委直属的全资国有企业。
如果说其他股东不同意这个解决方案,那么*ST上普的其他股东将不能获得现金选择权,且待年报披露以后,*ST上普将面临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命运。
也就是说*ST上普将进入前面提到的退市整理期,这样看来的话,*ST上普的现金选者权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当然也有股东觉得,像*ST上普这样有着央企背景的上市公司就算退市了,以后回来的可能性也很大。
但是股民们可不要想得太简单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重新上市必须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条件。
也就是说,就算*ST上普退市以后业绩能够改善,最快也得三年以后,更何况以*ST上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想要重新回来,希望真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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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不想退市,保壳14年
*ST上普是国内最早的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之一,1993年登陆A股,之前的名字是上海普天。
小券在扒过上海普天的过往业绩之后发现,这个公司能够撑到现在简直就是个奇迹,现在主动退市实在是明智之举。
小券注意到,上海普天已经 连续14年扣非净利润为负 了,说白了就是主业已经连续14年亏损了。
上海普天 最后一次扣非净利润为正值还得追溯到遥远的2003年 ,当年上海普天取得营业收入20亿元,获得5300万的扣非净利润和5150万的归母净利润。
到了2004年,随着营业收入下降到16亿元,同比下降20%,上海普天扣非净利润开始出现亏损,当年扣非净利润亏损1900万元。
随后上海普天的业绩一直保持着扣非净利润为负,十几年不变,所以谁要说上海普天能在三年后回到A股上市,小券真的不相信。
那上海普天是怎么一直坚持到现在才退市的呢?
自然是用的是A股里公开的保壳绝招,“一年盈利一年亏,亏损一年再盈利”。
当然在个别年份可能会有误差,不过上海普天这么多年基本上就是这么过来的。
举个例子来说,在2009年,上海普天为了避免亏损,并表了一个叫做上海普天网络的公司,而普天网络之所以能够在当年取得较大额的净利润,也不是因为经营业绩好,而是因为 它当年卖了厂房 。
看到了没有,在2009年就已经到了需要子公司卖厂房才能活下去的地步了。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上海普天过去那么多年都过来了,保壳这么成功,怎么近几年就撑不下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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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壳失败,功亏一篑
实际上,上海普天也不是不想保壳,实际上真的是功亏一篑。
2017年上市公司业务业绩欠佳,因此早就部署了出售资产的计划。2017年8月26日上海普天发布公告称,公司准备以土地出资外加通过关联交易出售子公司来保壳。
此外,上海普天还通过其他方式增加非经常性收益,本来是万无一失的,只可惜问题出在了多年前的一笔旧账上。
2012年底上海普天以特别重大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普天能源与浙江大卫共同签订的《能源管理建设合同》的公告,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位于台州市仙居县仙居新区“大卫世纪城”的能源中心项目。
根据公告, 该项合同总共价值9.73亿元 。
按理说公司能接手这么大的一个项目是好事,可以说上海普天就指望这个项目翻身了。
但是,这笔合同存在隐患,根据该合同, 浙江大卫只需要给普天能源3000万的技术资讯服务费,其余9.43亿元的巨款将在未来分期支付,其中合同最晚一笔回款要到2019年12月31日才支付 。
可以说问题就出在这个合同上了,到了2017年,由于合同的合作方浙江大卫房地产公司资质欠佳,在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出现滑坡的时候出现了资金问题。这导致上海普天干了活,却拿不到钱。
于是上海普天一纸诉状将浙江大卫告上了法庭, 根据2017年半年报,此诉讼金额高达5.9亿元 。可是对方没钱就是没钱啊,告上法庭也还不起钱啊。
这就造成了上海普天在2017年年报中需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直接导致了公司当年财报亏损,被迫暂停上市,由此保壳失败。
4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
如果说上海普天的问题仅仅就是业绩问题的话,以它往常的保命绝招,估计还能挺一挺,可是屋漏偏逢连阴雨,公司遇到了更大的麻烦。
2018年3月,*ST上普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公司在 2014年年报中造假,虚增利润总额998万元 ,占*ST上普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随后大批投资者开始维权索赔。
盖子揭开后,上交所调查发现,*ST上普竟然连年造假。
*ST上普共虚增2013年度以前未分配利润约6408.88万元,并 分别虚增2013年、2015年、2016年归母净利润约647.15万元、304.31万元、103.49万元 ,占同期公司净利润绝对值的42%、3.2%和0.2%。同时,上述违规行为导致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
2018年12月,因虚增利润等导致公司存在多项信批违规问题,*ST上普及公司近20名相关责任人收到上交所纪律处分。
就算被上交所发现财务造假,依然没有打消*ST上普要保壳的决心。
*ST上普2018年11月公告显示,公司拟转让子公司山崎公司73.2%的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山崎公司5%的股权,以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的局面。
不过截至目前尚无人接盘。
从*ST上普的过往可以看出,公司此次主动退市实在是无奈之举,就像周华健的一首歌里唱的那样,“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
I. 景峰医药2021年会退市吗
不会。景峰医药的业绩在2021年可能会有起色,结合技术面,2019年年线大概率是倒锤头线,预计2020年下半年会提前反应业绩,加上简卫光的股票卖完后,明年下半年肯定会有一波行情。
拓展资料:
一,退市条件:
1、 主动性退市:公司营业期限到了后,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的话就可以解散;公司出现了合并或分立等情况需解散;公司破产;公司顺应市场发展而作出的调整、布局;
2、 被动性退市:这种多是公司被监管部门强制吊销了《许可证》,公司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当导致了重大风险出现等情况。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条件 _ 上市公司退市主要是分成了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这两大板块。而被动退市就指的是强制退市,
二,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财务上:持续2年净利润出现亏损并且营利收入不足1亿,还有财务造假。出现这种局面的话,链盯首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埋下很严棚数重的风险隐患;
2、 在规范类上:公司在信批、运作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公司体制管理还不够完善;公司一半董事对年报、半年报都不保真;
3、 在面值上:公司在经营周期里持续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都没有达到1元,并且2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市值不足3亿元。
三,股票退市能够索赔吗?
在通常情况下,股票退市,散户只能自认倒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股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给予赔偿。比如,股票是因为违规、内幕交易、业绩造假或者上市公司因自身错误导致的退市,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四,通过以下方式对股民进行补偿:
1、 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 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 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五,景峰医药前身是主营工业用泵的“天一科技”,2014年11月,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对其实施借壳。之后股价迎来了半年的高光,在此期间几近翻番最高时达到27元。但好景不长,短命的辉煌接下来就是长达5年的跌跌不则肆休,至2020年初,其股价已经跌至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