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谁能告诉我,我96年买的天津内部股票现在怎么查,还可以交易吗知道清回答,谢谢!
回复单位:市国资委 2013-1-8 17:27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委立即责成劝华集团调查处理。经查,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联商厦)于1992年经市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属天津市首批22家股份制试点企业之一。1994年1月,公司内部股在天津市证券交易中心开始柜台交易。1998年12月7日,根据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精神,柜台交易停止。
关于股票上市工作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始终对企业上市工作高度重视,不断调整企业管理机制,加快企业发展。在提升企业经营创效能力的同时,通过天津金融办、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天津股交所、未上市公司管理办公室等多家政府金融证券管理机构以及与宝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世邦魏理士、天津股权托管交易市场、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多家投资机构,咨询股票融资及流通渠道,共同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寻找渠道推动华联股票上市。从目前看,上市工作仍有很大难度,我们将继续保持与金融管理机构的沟通,及时跟踪国家最新金融证券政策,争取早日多渠道、多方案解决股票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股东利益。
关于股票红利发放情况。公司股份制改革以来,企业经营情况基本稳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产结构优良,在保证企业正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应有的回报。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将开会通告和分红情况通过媒体公布。同时委托天津证券登记公司负责该公司股票的红利发放工作(股东可携带身份证、股权证到和平区解放北路29号——天津证券登记公司领取红利)。从1993 年至今,总计分红1.99亿元。
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规定,2013年1月1日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中原公司属于这个范畴,我们将积极配合政府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安排,争取实现股票流通。
❷ 企业被收购后,内部职工股有何处理规定.
你持有的是运早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亏旦是不可以上市流通的。除非是换股那样旁空雀的合并,要不你还是原来公司的股东(即子公司股东),不能上市流通
❸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股权激励法
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
天有五行,地有五岳,人有五官,音有五声,股权激励有五步!
《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为薛中行博士首创、独创的股权设计理念与方法,是最具实战意义、操卜羡作性和实用性的品牌课程。“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将股权激励的实施分解为“定股”、“定人”、“定价”、“定量”及“定时”五大困拍步骤,环环相连,步步紧扣。能够有效帮助企业增强内部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该课程设计亦非常系统地针对国内占主导地位的中小企业的共性及特点,“量体裁衣”地为这些企业解决岗位定位,收益分配,资金有效利用等实际问题。不仅适用于上市企业,对于未上市或准备上市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来说,将起到更大的激励效果。
(一)定股
1、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模式
4、虚拟股票模式
(二)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邦三层面理论: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三)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四)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型尺拍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五)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❹ 股转公司新规出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不让定增了,怎么办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以来的案例经验,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说的股转公司新法规,是指:11月24日,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其主要内容为: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从内容上面看,新规并未将普通外部投资人组成的投资性质持股平台与由公司内部员工组成的激励性质持股平台做区分,新规针对的是所有类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规对于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拟)挂牌企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已挂牌公司,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能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获取用于员工激励的挂牌公司股份。
2、新规只适用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认购行为(该认购行为需要新三板监管部门审批),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的转让暂时不受影响。只要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券商处完成投资者账户合规性审查并成功开户,就可以参与到挂牌企业的二级市场交易中来。
3、对于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新规同样并不适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挂牌前成立并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
对于拟挂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具体可以这样做:
1、挂牌之前是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时点。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
2、鉴于本次新规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挂牌前搭建员工持股平台需要考虑未来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建议将预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实。
3、已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在完成开立交易账户的前提下,参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尚无明确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时点,还可以通过新设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老股的方式实施激励。虽然此持股平台不同于由一般外部投资者组成的持股平台,但严格意义上来讲仍有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嫌疑,不排除未来股转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对此种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规已明确规定:已挂牌公司仍可考虑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
5、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拟)挂牌企业的是:无论什么阶段采取何种激励股份获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证监会监管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注意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因为该类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拟)挂牌企业直接、间接股东合计超过200人后,需要履行相应的证监会备案程序。
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分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分析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经是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的本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但上市公司区别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比一般公司强。
❻ 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吗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❼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老锋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雀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将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表述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顷含哗。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第八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第十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第十二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第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进行公众带岩亏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蠢神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枣悔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❾ 非上市公司能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现代企业,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化和专业化,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实质上成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但委托人与代理人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产权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所起的激励作用是一切传统手段无法与之相比的。股权激励正是为解决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即委托人)与代理人(包括员工与职业经理人)效用目标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委托人通过设计出一个代理人能够接受的契约——即股权激励计划,使得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这就形成了现代企业激励理论中产权激励和竞争激励的两条主线。换言之,这就是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需要解决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效用最大化的问题,而股权激励机制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机制。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作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机制与上市公司相比,却有着如下差异:一、监管法规不同 上市企业作为公众公司,不仅其财务状况公开化,其激励方案受相关法规的监管也较为严格,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还受到《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境内/外)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监督和管束,其激励方案(计划)较为透明。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公司法》为主,其他方面法规不多。 二、激励模式不同 上市企业受到相关法规的规定,其激励形式以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为主。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局限于上述形式的限制,还包括分红权、虚拟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业绩股票、股份期权、储蓄参与股票等等。 三、股票定价不同 上市公司股票定价与非上市公司股票定价有着显着不同,上市企业由于相关法规明确、市场化和透明度较高,因而操作性较强。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中的股票定价,则往往由内部股东大会决定,透明度较低,定价操作性较弱,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协作完成,通常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平价、折扣或溢价出售。 四、业绩目标设置不同 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业绩股票,一般都在激励计划的授予或者解锁方面附带一定的业绩目标,再根据这些业绩目标的达成来决定被激励对象是否有权被授予或有权行权。在业绩目标条件设置方面有着显着的不同。上市企业一般被激励对象的业绩目标设置多以EVA(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等为主,而非上市公司一般激励授予条件相对比较简单直接,以营业收入和利润率为主。 如有股权激励方面需要,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