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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己持有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2-18 03:32:51

1. 请问一个大公司可不可以有一个股东(自己)并持有100%股份

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可以:1、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只有大股东一个。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符合三个法律要件:
①国家出资,这一特点使得其同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区别开来,也与原公司法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出资相区别;
②国家单独出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其他股东,这也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相区别;
③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唯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由两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如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性在于股东不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国家代表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义务。
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实质上也是一种一人公司。但正是因为《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并列,并作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将国家作为一个不同于一般法人的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最主要的是,《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不适用国有独资公司。

2. 请教:上市公司大量持有自己公司股票的动机

从目前A股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其初始动机应是,在公司股价接近或跌破每股净资产之时,利用回购流通股,明确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信心,并以此提高企业经营业绩,进而维护公司股价。

从国外经验来看,股价是否接近或跌破每股净资产,也是上市公司是否回购流通股的重要指标。

财务指标必须考虑
回购流通股的资金来自上市公司,因此,回购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肯定是另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首先,回购流通股是一种减资行为,实施结果将导致上市公司负债率上升。而且其实施与否还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因此,较低的资产负债率是必备条件。从另一角度看,较低的资产负债率,也反映了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公司收益水平,回购却恰恰有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因此,低资产负债率将是上市公司回购与否的重要参照指标。
其次,采用现金回购会给经营资金造成压力,因此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的状况、货币资金存量、稳定的盈利能力是回购是否可行的重要基础。如申能股份曾在回购国有股的案例中特别说明:电力投资已有了稳定的收益来源,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且回购后所有的创利项目仍然具有稳定的收益。

硬性指标不可违
在有关回购规定中:为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设定了一些最基本的硬性指标。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等。
在上述三点中,最后一点值得投资者注意,根据《公司法》规定,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这一比例不得低于15%。因此,对于一些流通股比例已经接近最低要求的上市公司而言,回购流通股则有可能造成"撞线"。

考虑B股、H股因素
A股上市公司中,不少上市公司同时发行有B股与H股,鉴于这些上市公司B股、H股股价大多低于A股股价的状况,这些上市公司如果考虑回购流通股,应首先考虑回购B股与H股。从目前情况看,在B股、H股市场中,实施回购流通股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此外,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从国外经验来看,上市公司推出回购流通股方案往往成为确认股价底部的利好之举。因此很多回购方案,往往由于股价的上升最终没有实施。

至于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是注销还是由上市公司自己持有,只要不违背有关规定,就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

3. 董事长把自己公司持有的股票全部售出是否合法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3

4.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票

朋友。楼上回答的都有道理。
但是这里要说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流通股的问题。
公司就是不持有流通股也可以啊。他流通股占的比率很小。让别人都持有也不要紧。
看看建设银行。股本2337亿,流通的才90亿。。

5. 公司自己持股股份情况怎么填写

摘要 股东按照实际填写。 如果股东是个人,性质就填自然人;如果股东是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等有法人资料的组织,性质就填法人

6. 如何证明自己持有股票

按照如下方式证明自己持有股份:首先最直接证据是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表的股东信息;如果企业是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到托管公司,申请出具持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权,那为啥经营者可以买自己公司股票

这个是要看每一个公司的股东给出了一些政策了,如果公司股东就是有这个规定,公司不能够持有自己的股权,那么经营者可以买自己公司的股票,这个是规则是由就是董事会去决定的,这个跟别的情况不一样,有的都公司可以,有的公司不可以有这种现象的,主要的决定权在董事会手里,就比如说公司就是规定一个员工不能够请假,长达30天,有的公司可以允许员工请假超过30天,等等,这个决定权的手里在公司。

8. 公司可以持有并买卖自己公司发行的股票吗

可以,但是要审批并且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来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买卖、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由于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获取有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内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资者有优势。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很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内幕消息来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 (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四)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信息来自网络

9.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吗

等大小非解禁后,在股市兴风作浪的就有可能是公司大股东。

10.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吗

可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意思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得长期持有本公司股份。
但是实践中如果有公司长期持有本公司股份,该公司在办理减资程序注销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前,或者在转让公司股份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按照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确认自己的股份比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