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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股票发行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1-16 14:35:24

‘壹’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多少有什么规定总的股数是一开始就设定好不会有变化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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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叁’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如下:
1、证券管理部门已经批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的总股本不能低于5000元;
3、公司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25%以上;
5、公司总股本如果超过4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15%以上;
6、公司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没有虚假记记录;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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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股票发行要求规定

股票发行条件是指股票发行者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通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发行新股条件(包括增发和配股)。 [编辑]
股票发行条件的内容[2] 1.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伍’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是,经股东大会对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等作出决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认股书和确定作价方案;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陆’ 股票发行的规定和条件

发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柒’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财务状况良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才能上市。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捌’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要求确实不一样的

‘玖’ 公司如果能发行股票在发行数量上有什么规定或限制

首先从股票的基础知识讲起:资本市场的构成与类型
(一)股票市场
1、 股票及股票种类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投入股份及所持股权的一种凭证、是股东借以获得股息收入及管理权力的一种有价证券。
①普通股:在公司经营管理、盈利及财产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票,是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基本形式。
②优先股:公司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有固定股息并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
③绩优股: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在我国,投资者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利润率。
④垃圾股:业绩较差公司的股票,主要表现为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差。
⑤蓝筹股:在海外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三种筹码-蓝、红、白)。
⑥红筹股: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例:中信泰富、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
⑦存托凭证(DR):指在一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成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
⑧美国存托凭证(ADR):面向美国投资人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国内投资者利益,规定法人机构以及私人企业的退休基金不能投资美国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对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发行的DR则视同美国的政券,可以投资。
⑨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⑩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和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国内。
⑾H股: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ong Kong)。依次类推,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分别叫做N股和S股。
⑿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⒀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⒁社会公众股: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千分之五。
⒂公司职工股: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2、股票的发行与流通市场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①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为需求者提供筹资渠道,为供应者提供投场所。
②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已发行股票转让的市场,为股票持有者提供变现机会,为新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③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筹集资金 、转换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3.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②股本结构: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③经营及财务状况: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④国家政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除了应当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质量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
①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近三年连续盈利。
5.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④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6.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①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③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
④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⑤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⑥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7、衡量投资价值的主要指标
①每股税后利润:又称每股盈利,等于1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公司总股数。每股盈利数额高,表明公司经营业绩好。
④ 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
⑤ 净资产收益率: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的百分比,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
例:某上市公司净资产15亿元,当年税后利润2亿元,公司总股数10亿股。
每股税后利润= 2亿元÷10=0.2元
每股净资产值=15亿元÷10=1.5元
净资产收益率=(2亿元÷15亿元)×100% =13.33%

现在在给你买卖股票的程序及操作过程:
买卖股票,我从办理开始给你讲吧。
要办理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要去券商的营业厅办理。办理时间一般是在交易时间,也就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带上身份证,如果只做上海、深圳的普通股票(A股交易)费用应该是100块钱。 记得,最好是开通网上交易(开通不用钱的),这样交易起来比较方便,否则要打电话或者去营业厅刷卡,就比较麻烦了。
券商的营业厅你应该知道吧。一般会写着XX证券XX营业部,进去问问就可以了。尽量找一个你们当地名气大一点的券商。
好了,办完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就算开户了。等第二天一早,营业厅的人员会帮你做指定交易的,到时候你就能买卖股票了(指定交易是什么你也不用管,就注意一点,当天开户,一般要到第二天<第二个交易日>才能买卖股票)现在,我们去办理银证转账(能方便的把你银行存折里的钱划到股票交易的资金账户卡里)。到你开户的营业厅指定的银行(比如说工商银行),用你原来的存折(储蓄卡)或者新办一张,与你的资金卡关联起来,这个手续就是办理银证转账(注意:也只有在交易时间段才能办,而不是银行上班时间)那样,你平时只要往你对应的银行卡打钱,然后在网上或者去银行转一下,就能把钱汇进你股票交易的资金账户卡里了。
最后一步,你开通了网上交易,到指定的网站上去下载一个交易软件,然后安装上,通过你的账户密码,就能登录和做交易了。
到此为止,交易前的开户、银证转账、网上交易软件安装工作都已经完成,就可以开始股票的买卖了。
我们再来谈谈股票的交易方式,也就是怎么样买进,怎么样卖出。
这里,我们就不谈集合竞价了(这个一般刚开始做,不用参与)直接说股票日常交易。
平时买卖一支股票,成交的价格是由交易所撮合的。所谓的撮合,就是,想买股票的人报一个价格,比如说:
甲 600000(这是股票代码) 5块钱想买1000股
乙 600000 4块5 想买50000股
丙 600000 5块钱 我卖掉2000股
那么,由于买卖双方甲愿意5块买,丙愿意5块卖,就算成交了。 丙把1000股的600000 5块钱一股卖给了甲。成交以后,这个股票的当前价格就成了5块钱。
这是一个简单的买卖成交的例子。
所谓的套牢,也就是比如一个股票,你是5块钱1股买进来的,可以现在,这个股票的市场价格就只剩4块钱1股了,那你就亏了,就叫做被套牢了。如果市场上现在这个股票卖6块钱一股了,那你就算是赚了,卖掉的话,就能每1股赚1块钱。
而买卖过程,其实很简单。不管你是网上交易,电话委托,还是到营业厅去做,都一样。有几个要素,就是股票代码,价格,数量,买卖方向。
也就是说,只要你说明了什么股票,多少钱,我买进或者卖出多上股数,就叫做一个委托。这样,就算是买卖股票了。
至于说制约,就是你买入也好卖出也好,必须要有人卖给你或者有人愿意买才可以。也就是说你的价格要合理。否则,市场上那么多人,你很高的价格想卖掉,别人有比你低的价格也在卖,那当然愿意买别人的股票,而不是你的。同样道理,要买入一个股票,别人出了很高的价格愿意买入,你出的价格很低,当然你也买不到了。其实,和平时我们去菜场买卖青菜萝卜一个道理。呵呵......
对了,交易所规定了最小单位,你是必须遵守的。比如说股票买卖,买入最少要100股,且必须是100的整数倍。股票价格是两位小数,到分为止。卖出最小单位是1股,价格也是到分。
至于投入的资金,就看你自己了。如果你只是想玩玩,小做做,投个5000块到1万块就可以了。稍微多一点也行。记住: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选股
将股票投资分析过程分为八个步骤进行。在`分析汇总`栏目中对各项分析进行综合,形成比较全面的分析结果。以下为"八步看股模型"的主要内容:
现在新上市的公司,通常都是拿出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上市前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上市的价格,要根据自己公司的净资产值,对比同行业的其它类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定出一个发行价。然后进行新股的申购,普通股民都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由于申购的人多,所以要抽签,中签的人,就以发行价买入股票。因此,公司在申购过程结束时,确定要发行的股票就都已经被股民们认购一空。(由于上市有证券公司承销,万一没认购完,它要负责买下剩余的股票)这时候,上市的股票就转移到了中签的股民手里。也就是说,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已经变成了这些股民的了。这些股民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个股份申购的地方,称为一级市场。
2. 在上述过程之后,公司到二级市场上市流通。上市第一天起,公司的股价由市场自由决定,众多股民也可以自由买卖它的股票,在咱们国家,多数股票上市的第一天股价会高于发行价,因此多数申购到的股民就在第一天抛出。从这天起,这些股票就在股民手中转卖来转卖去。因此,如果你买入股票,就是某人卖出的。因此,你买入的股票并非从证券公司买的,而是从另一个股民那里买的。证券公司只是帮你完成买卖,它只是一个交易的场所,它自己不是交易者。
3. 股票涨,是因为买的人多,大家把股价推高了。如果你非要买入某只股票不可,那么它涨了之后,你就只好委托更高的价格去买它,就这样把股价抬起来了,物以稀为贵。只要你出价足够高,就会有人卖给你。同样,只要你出价足够低,就会有人买你手中的股票。
4. 但是,由于我国股市采取涨跌停的限制,你出价再高,也不许高于昨天收盘价的 110%,由于限制了你的出价,因此有可能你出了这样的价格也买不到,因为可能没人愿意卖。因此,在涨停的情况下,你可能会买不到,同理,在跌停的情况下,你可能会卖不出。
5. 由于股票上市之后,股票的总数是不变的,所以不会有什么稀释的情况。股票的总数也是可能增加的,这就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要增发股票,不过这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此外,还可以送股,例如每10股送5股,这样股份就会稀释,这种稀释,是持有该股所有股民一起进行的,因此不会损害你的权益。但是稀释后的股价自然会“下跌”,其实背着抱着一般重。
怎样申购新股
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新股发行大多数均采取上网发行方式。这一发行方式的具体申购办法和程序如下: (1)投资者每次认购新股前,要认真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的"股票发行公告",了解发行时间、价格、申报上限、资金结算办法等情况。
(2)投资者要在新股发行的前一天,保证资金账户里有拟申购数量所需的足够资金。如果不足须及时补足。 (3)新股发行当天,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到各证券营业部填写买入委托单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进行购买申报。
(4)新股发行当天(T+0)传送申购资金的清算数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记买入740* * *,成交编号这一栏首位冠以"-"符号,以区别正常的交易编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记买入该新股代码。 (5)新股发行后第一个工作日(T+1)划拨新股申购资金。 (6)新股发行后第二个工作日(T+2)审核新股申购资金,传送有效申购配号。 (7)新股发行后第三个工作日(T+3)传送中签成交数据或申购资金的解冻清算数据。(8)新股发行后第四个工作日(T+4)投资者资金账户被冻结的未中签的申购资金解冻,至此,整个新股申购过程结束,投资者即日便可利用账户里被解冻的资金进行新的证券交易
申购技巧
沪深股市的历史上,参与新股申购,往往能够获得暴利。根据海通证券的一份研究指出,假设把资金完全用在申购新股上,一年的收益率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1997年,申购新股的年收益率为95%,1998年为40%,2000年为20.67%,至2001年,虽然下降至9.79%,但仍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数倍。在新股零风险的情况下,上千亿资金专吃"新股饭"。
资金申购新股属于无风险套利,特别是对于大资金而言,年收益率将非常稳定,因此,预计新股发行将给一级市场带来巨大的新增资金,并成为二级市场的蓄水池。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如果有闲散资金,完全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目前,市场处于高位震荡中,风险已经远远高于前一个阶段,因此,从二级市场主动退出一部分资金,来进行新股申购。中小股民的资金少,虽然不能获得大资金一样的稳定收益率,但通过一些技巧,同样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掌握以下几个技巧,将助你申购新股成功。
一、熟记申购规则
一个账户不能重复申购;沪市新股必须以1000股的整数倍申购,深市为500股的整数倍;不能超过申购规定的上限。
二、选择下单时间很重要
根据历史经验,刚开盘或收盘时下单申购中签的概率小,最好选择中间时间段申购,如选择10:30~11:30和13:00~14:00之间的时间段下单。
三、全仓出击一只新股
由于参与新股申购,资金将被锁定一段时间,如果未来出现一周同时发行几只新股,那么,就要选准一只,并全仓进行申购,以提高中签率。
首先,优先申购流通市值最大的一只个股,中签的可能将更大。
其次,由于大家都会盯着好的公司申购,而一些基本面相对较差的股票,则可能被冷落,此时,中小资金主动申购这类行业较不受欢迎的、预计上市后涨幅较低的品种,中签率则会更高。
第三,选择申购时间相对较晚的品种,比如今天、明天、后天各有一只新股发行,此时,则应该申购最后一只新股,因为大家一般都会把钱用在申购第一和第二天的新股,而第三天时,很多资金已经用完,此时申购第三天的新股,中签率更高。
申购流程
☆ 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 资金冻结(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 验资及配号(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 摇号抽签(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 资金解冻(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
●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
● 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 申购新股的委托不能撤单,新股申购期间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 申购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申购配号,同一笔申购所配号码是连续的。
● 投资者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 每个中签号只能认购1000(或500股)股。
● 新股上市日期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指定证券报上刊登。
● 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须全额预缴申购股款。
● 新股发行的具体内容请详细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实战操作:手把手教你如何打新股
资金打新股流程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 :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 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上证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 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 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买卖股票收取的费用。
a.印花税:成交金额×1‰
b.手续费(佣金):成交金额×券商设置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c.上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18‰
d.深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207‰
e.过户费:成交金额×0.013‰(上海收取,深圳不收。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a+b+c+d+e = 实收的所有费用!
最后奉劝一句,任何投资、每一次、每一笔的投资
一定、务必、千万要设停损
切记!切记

影响股价的基本因素
-、基本因素
二、政治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三、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对股价的影响
四、公司经营业绩是判断股价的关键

‘拾’ 是不是一个公司发行的股票数目是有限制的

没有具体数量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10)股票公司股票发行的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摘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