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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权益性投资qfii北京税局

发布时间: 2022-01-27 00:22:27

❶ 持有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方式记征个人所得税

摘要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❷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股票分红每股多少钱

在我国而言上市公司分红方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分红;两一种是送股分红。那么2019年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怎样计算?分红派息如何缴纳所得税?

2019年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怎样计算?

除权与除息报价的具体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除息报价。除息报价=股息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股息)

除权报价。

a送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率)

b配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1+配股率)

c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时的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1+送股率)

除权除息报价=(股权登记的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率)/(1+送股率+配股率)

需注意的是,股票市场的股价受市场供求本身影响较大,因而除权(息)报价仅作为除权(息)日市场开盘的参考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做法是在除权(息)基准日,以除权(息)报价代替该日的前收盘价,作为该日集合竞价和涨跌限制的参考,当日开盘价仍由集合竞价产生,之后的价格由连续竞价产生。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❸ 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什么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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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企业所得税关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问题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我想问下这里免税的包括股票的转让利得吗?——包括。是有条件的包括。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是指什么条件?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怎样理解: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什么叫“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2、什么叫“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举例说明:

假如B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净(税后)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B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 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补不补税—— 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问题3、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B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❺ 什么是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工资,投资方拥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

(5)股票等权益性投资qfii北京税局扩展阅读:

市场风险包括汇率及利率变化、消费者需求变化、市场容量及市场环境变化、新产品新技术的产生与对企业的影响等。市场风险是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尤其是市场机制在经济环境中的作用较大的情况下,将会导致更加猛烈的市场竞争状态。

投资后,目标项目或企业并没有带来预期中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方在投资时错误地估算了投资标的的价值,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使企业面临财务风险。

❻ 持有境内股票,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❼ 请问为什么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赚的钱不用交所得税(其中蕴含什么逻辑)会计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❽ 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
另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此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对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时,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不列入免税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可抵免部分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这其中有两层意思: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这部分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即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本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后年度抵补。同时,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向境外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未取得或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合理的纳税调整。
对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法定税率(即25%)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对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应归属该居民企业的利润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为是已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抵减的依据,相应对未缴纳就不应当予以抵减)。
所谓控制,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六、投资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或被投资企业在清算之前不得确认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所以,对权益性投资,不论投资企业是采取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上,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亏损,投资企业均不得确认损失。
但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同时也是属于免税收入);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七、权益性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❾ “沪港通”买卖股票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QFII和 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了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等政策问题。这些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对其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予以明确。此外,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